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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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商品的安全质量,需要制定一套日常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三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满足居民生活所需为基本定位,保障农产品的供应稳定性和价格合理性。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服务农民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为宗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市场设施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要有完善的市场设施,包括市场交易区、冷库、卫生检验室、办公室、停车场等,并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如水电供应、通风设备、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制定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计划,保证市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市场的规模和业态,合理设置经营摊位,并根据经营者的质量要求,配备必要的经营工具和设备。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第三章形象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洁净的环境,每日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标志性的指示牌,明确市场的名称、地址、经营时间等信息,并保证字迹清晰可读。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商铺应当统一门头,并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和主营业务,门头的颜色、字体和大小等要与市场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垃圾桶,并设立分类垃圾回收点。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且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的经营要求,进行摊位的标准化管理,包括摆放整齐、商品陈列合理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增加,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范围,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的修改须经县级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者,由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解释权归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贸市场经营,必须取得市场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经营许可证所载项目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物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并对盈亏核算纳税。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物品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经营者必须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食品和农产品,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冷冻设备,确保食品质量。

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农药和化肥使用规定,不得在市场附近进行喷洒。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添加禁用物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做好食品安全防范,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南宁市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农贸市场管理缺乏规范性、市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频发,市场的运营与管理亟待加强。

本文就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定一份方案,以提升市场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1. 目标和原则1.1 目标•提升南宁农贸市场的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提供一个安全、卫生并有秩序的购物环境1.2 原则•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经营,为市场商户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高效运营管理,提高市场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服务精神,满足市民的购物需求•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2. 农贸市场管理措施2.1 市场规模和布局•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对南宁农贸市场的规模进行合理调整,并优化市场布局。

•统筹考虑市民的购物需求,合理规划市场内各类商品的摊位数量和位置。

2.2 招商引资•加大力度招商引资,吸引优质商户入驻农贸市场,提升市场的商业氛围和竞争力。

•建立健全商户评价机制,及时评估商户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不善的商户给予相应支持或追加管理措施。

2.3 市场秩序管理•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管理责任。

•加强市场巡查与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定期进行市场整治,清理乱摊乱设,提高市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程度。

2.4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安全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安装监控设施,加强市场的安全监控和防范工作。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演练,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

2.5 服务管理•培训市场工作人员,提升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问题。

•实施“守护平台政策”,为农产品提供质量跟踪和溯源服务。

3. 市场宣传推广•制定市场宣传推广计划,加大对南宁农贸市场的宣传力度。

•运用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农贸市场是城乡居民“菜篮子”供应的重要场所,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职责1、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报告。

2、负责市场的规划布局、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3、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4、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5、对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建立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

6、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督促经营者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7、加强对市场食品安全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定期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二、经营者入场管理1、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2、经营者入场前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明等。

3、市场开办者应当对经营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入场经营。

4、经营者入场后应当遵守市场管理制度,文明经营,诚信守法。

三、商品质量管理1、经营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三无”商品等。

2、建立商品进货台账,记录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渠道、进货日期等信息,以备查验。

3、对肉类、禽类、水产品等食品,应当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食品安全。

4、实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价格等信息,不得哄抬物价、价格欺诈。

四、食品安全管理1、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对市场内的食品进行检测。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了保障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通常有以下管理规定:1. 接受注册管理: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2. 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出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规定,不得出售过期、变质或非法添加物质的农产品。

3. 价格管理:农贸市场通常有价格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价格合理、公正,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进行虚假宣传。

4. 卫生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保持卫生环境整洁,摊位要求安装洗手设施,摊主需要遵守个人卫生要求,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5. 经营行为规范: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不得进行欺诈、欺骗行为,不得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6. 市场秩序维护:农贸市场会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政府文件。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具体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市场登记和规划:要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并按照规划有序布局。

2. 市场规模和设施:要求农贸市场的规模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场地面积、摊位数量、设施设备等。

3. 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规定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个体户、合作社等,以及经营范围,例如农产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等。

4. 卫生安全要求:要求农贸市场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有关卫生设施、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 价格管理:规定农贸市场的商品价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交易方式和规则:规定农贸市场的交易方式和规则,例如有关价格标示、计量检测、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并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由于城市的发展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二)就近异地建设,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进行建设。

通过前款规定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建立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给予补充。

农贸市场规章制度法

农贸市场规章制度法

农贸市场规章制度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障市民的生活权益,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增加,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集中销售农产品的场所,包括传统的露天农贸市场和现代的农贸综合市场。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从业者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和规范农贸市场的发展,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增收。

第六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秩序,不得乱扔垃圾、私挖私占、损坏公共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市场秩序第九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商户的管理,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商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和许可,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市场秩序,不得销售过期、劣质产品,不得进行欺诈和欺诈行为。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场卫生,不得乱扔垃圾、破坏公共环境。

第十四条商户之间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拉扯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摊位的管理,定期进行整改,保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市场的摊位布局和经营时间,便利市民购物。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相关活动,丰富市场文化,提升市场的知名度。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和意见。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经济利益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租金政策,保障商户的经营利益。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办[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3〕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本市农贸市场空间布局,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农贸市场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第三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对现有农贸市场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按照本条第二款审核确认符合专项规划的现有农贸市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宁市定点农贸市场”牌匾。

规划、国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文件、证照中注明用途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范一、引言农贸市场作为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流通场所,对于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促进农产品销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市场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市场基本要求1. 地理位置:农贸市场应选址在便利市民购物的区域,交通便利,且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2. 市场面积:市场面积应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确保市场内摊位数量充足,摊位之间有足够的通道空间。

3. 市场设施:市场应配备充足的停车位、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确保市场的安全和卫生。

三、市场管理机构1. 市场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管理团队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组织市场的运营和维护。

3. 管理团队应与市场内的摊贩和商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解决他们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四、市场经营管理1. 摊位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摊位进行统一规划和分配,确保每个摊位的使用权公平合理。

2. 商品质量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定期对市场内的农产品进行抽检,确保商品质量安全。

3. 价格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价格监管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保障市民的消费权益。

4. 卫生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卫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内的环境整洁、无异味、无害虫。

5. 安全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市场内的消防设施完善,摊位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6. 服务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便捷的购物环境和周到的服务。

五、市场监督与处罚1. 市场监督: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摊贩和商户,市场管理机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等。

六、市场宣传与推广1. 市场宣传: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市场的特色、优势和服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整治我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规范市场建设(含新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市场档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布局。

市场除主体建筑外,还要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

要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进行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整体建筑。

市场整体建筑必须是框架结构,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验收合格。

外墙立面要简洁、美观、大方,与所处地段的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单层建筑结构的交易大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

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三、采光和空气质量。

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

封闭式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面积在1000m2以下的要按照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

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繁荣发展,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宁农贸市场是指在南宁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四条南宁农贸市场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南宁农贸市场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对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的意识,提高市场规范管理水平。

第六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保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七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经营过程中的纠纷。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八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选取商户,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经营格局。

第九条商户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规格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条商户应当依法缴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场地。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根据市场的要求,保证商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在市场内乱涂乱画,破坏市场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商户不得向顾客传播虚假信息,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依法开具正规发票,不得私自调整价格,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尊重市场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市场管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商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管理,保障商品质量。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对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升市场形象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包括生鲜食品、农副产品等)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市场,包括传统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依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食品流通许可等相关资质,同时应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卫生的农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具备合适的场地和设施,包括场地平整、硬化、排水畅通,通风、采光良好的经营摊位,货物摆放、储存设备等。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设置统一的市场标识牌,包括市场名称、地址、经营者信息等。

标识牌应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提供垃圾分类指导和相应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经营者应引导摊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正确进行垃圾分类。

第九条农贸市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设立公共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洗澡间等,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障市场卫生环境。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不得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无证产品等。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记录,包括进货日期、来源、质量检验等信息,确保商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确保摊位经营者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出售违禁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价格监管制度,防止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不正当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和市场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支持农村市场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市场准入规定,经营合法、合规的农产品。

第三条农贸市场应当公平、公正向所有经营者提供市场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按照规定保持市场秩序,接受市场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勤奋守时,衣着整洁,固定经营地点,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标准销售产品,不得哄抬价格,欺行霸市,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经营规则,不得在市场内吸烟、乱扔垃圾,保持市场卫生环境。

第十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市场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增强自我管理和经营能力。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协调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农贸市场购买产品时,应当主动了解产品信息,保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市场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农贸市场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对违规者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整改问题。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4号)《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农贸市场服务保障民生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名称、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供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开办者实施经营服务管理,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贸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安全、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

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第一篇: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为提高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创造优美的市场环境,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促进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市场管理制度,望本市场的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并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宁市青秀区农贸市场经营户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一)严格按照各行业摊位(铺面、专间)的种类进行分区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

(二)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时间开摊经营。

(三)严格按市场的规定设置摊位广告、招牌,应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四)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商品陈列有序,摆放整齐,做到肉上案、鱼入池、禽入笼、菜上架。

(五)不得超出承租摊位(铺面、专间)的范围经营,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公共区域经营,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务经营,违者由市场暂存其货物,接受教育后再退还,拒不悔改的,市场有权收回摊位(铺面、专间)。

(六)不得破坏、污染市场公共设施,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业整改。

(七)不得乱摆乱卖、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铺面、专间),剩余租金不退(经营户自行承担因违反此条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八)严禁在市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及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1—7天。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范本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范本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管理。

第三条农贸市场是指以生鲜农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包括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粮油副食品等的集中交易场所。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市场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确保市场的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安全卫生。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建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宽敞、交通便利,易于承载农产品的进出货运。

(二)水、电、气、暖等生产生活设施齐全,供应充足。

(三)市场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健全,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消防设施完备,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场所的安全。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市场设施,严禁任何可能导致市场损失或者危险的行为。

第八条农贸市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市场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设施损坏、故障等问题。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规范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能力。

(三)依法纳税、缴费。

(四)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原产地标识,明码标价,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交易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产品保鲜、食品安全等管理工作,确保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价收购农产品。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市场管理机构第二条农贸市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章市场收费管理第三条农贸市场对经营者收取市场租金。

租金标准应根据市场的地理位置、市场设施和服务水平综合确定,并经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农贸市场对经营者收取摊位费。

摊位费的收取标准应公开透明,并经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农贸市场对其他相关收费项目的收取,应合法合规,并经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第六条农贸市场对供应商进行准入管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件,并提交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农贸市场对供应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八条农贸市场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和监测,发现不合格商品应立即下架处理,并通知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经营者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对经营者进行准入管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件,并提交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农贸市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对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测,发现不合格商品应立即下架处理,并通知经营者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六章市场秩序维护第十二条农贸市场要加强维护市场秩序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市场经营者签署《市场经营公约》,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要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要建立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做出反馈。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供应商,发现违规行为的,市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暂停营业;(四)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没收违法所得;(六)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市场管理机构应不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管理效能。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范本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范本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范本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范本导语: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场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范本,欢迎阅读。

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范本一为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管理,确保本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面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市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者,转租无效,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50-2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

3、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

违者由市场所暂存其货物,并收取违约金10-100元和10元/天的货物保管费。

4、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20-100元,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门面房),剩余租金不退。

5、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改1-7天。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市场所有权收取违约金100-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停业整改。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所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所将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8、经营者应自觉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经营业户摊位前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发现门前、摊位前脏、乱、差,除当即责令其清除外,并有权收取违约金5-20元。

9、业户经营产生的垃圾必须装袋,交易结束时将垃圾投放于指定地点或自行带走,(规章制度)违者除责令消除外,每次收取违约金5-20元。

10、业户严禁向排污管道倾倒垃圾、污水等,以防排水管道堵塞,违者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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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为提高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创造优美的市场环境,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促进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市场管理制度,望本市场的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并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宁市青秀区农贸市场经营户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一)严格按照各行业摊位(铺面、专间)的种类进行分区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

(二)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时间开摊经营。

(三)严格按市场的规定设置摊位广告、招牌,应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四)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商品陈列有序,摆放整齐,做到肉上
案、鱼入池、禽入笼、菜上架。

(五)不得超出承租摊位(铺面、专间)的范围经营,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公共区域经营,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务经营,违者由市场暂存其货物,接受教育后再退还,拒不悔改的,市场有权收回摊位(铺面、专间)。

(六)不得破坏、污染市场公共设施,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业整改。

(七)不得乱摆乱卖、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铺面、专间),剩余租金不退(经营户自行承担因违反此条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八)严禁在市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及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1—7天。

(九)严禁在市场内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

(十)自觉接受和配合行政机关和市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市场经营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管理方收回摊位(铺面、专间)。

(十一)严禁在市场范围内放养家禽、家畜,如肆意污染环境卫生,造成狂犬病、禽流感等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每个月的10-15日为市场规定的交费期(含摊位、铺面、
专间租金及水电、卫生费等),逾期不交的,每天按所欠费用的1%收滞纳金。

(十三)市场内禁止使用明火(煤炉、燃气灶等)。

(十四)市场内摊位(铺面、专间)除照明及临时电子秤充电外,禁止使用任何电器,违者市场有权予以没收其电器,造成线路损坏的由违规行为责任人承担后果。

(十五)未经市场管理方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电表箱,不得私自接拉电源线路,违者按偷电行为处理。

(十六)市场各摊位(铺面、专间)均已安装有水表供经营者使用,禁止任何个人擅自使用公共保洁用水,违者按偷水处理。

(十七)禁止肆意污染市场环境,违者按南宁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晾晒鸡、鸭毛、随地扔垃圾、建筑装修垃圾乱放等)。

(十八)要保持市场通道干燥整洁,禁止在市场内各摊位(铺面、专间)通道清洗物品或倒污水。

(十九)必须保证市场所出租的摊位(铺面、专间)设施完好的同时,确保摊位(铺面、专间)卫生干净整洁,禁止未经市场方同意擅自改变原有设施的行为。

如有需要改变,可通过书面的形式说明情况向市场提出申请,经研究讨论后再批复,如不经同意就私自改变原有设施,按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行为处理。

(二十)如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有关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记入经营户有关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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