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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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商品的安全质量,需要制定一套日常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大致的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明确市场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第三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满足居民生活所需为基本定位,保障农产品的供应稳定性和价格合理性。

第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以服务农民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为宗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市场设施管理第五条农贸市场要有完善的市场设施,包括市场交易区、冷库、卫生检验室、办公室、停车场等,并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如水电供应、通风设备、消防设施等。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制定相应的设施维护保养计划,保证市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市场的规模和业态,合理设置经营摊位,并根据经营者的质量要求,配备必要的经营工具和设备。

第八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第三章形象管理第九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洁净的环境,每日进行定期清扫和消毒。

第十条农贸市场应当设置标志性的指示牌,明确市场的名称、地址、经营时间等信息,并保证字迹清晰可读。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商铺应当统一门头,并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和主营业务,门头的颜色、字体和大小等要与市场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垃圾桶,并设立分类垃圾回收点。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且在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的经营要求,进行摊位的标准化管理,包括摆放整齐、商品陈列合理等。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收入增加,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凡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团体、企业,应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属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范围,由县级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农贸市场管理规章的修改须经县级市场监管局批准。

第六条违反本规章者,由县级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解释权归县级市场监管局。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贸市场经营,必须取得市场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经营许可证所载项目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物品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具发票,并对盈亏核算纳税。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物品价格。

第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清洁。

第十七条经营者必须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食品和农产品,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九条经营者必须配备足够的冷冻设备,确保食品质量。

第二十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农药和化肥使用规定,不得在市场附近进行喷洒。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得添加禁用物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定,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安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避免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必须做好食品安全防范,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第五章环境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必须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整洁。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南宁市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农贸市场管理缺乏规范性、市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频发,市场的运营与管理亟待加强。

本文就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定一份方案,以提升市场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1. 目标和原则1.1 目标•提升南宁农贸市场的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提供一个安全、卫生并有秩序的购物环境1.2 原则•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经营,为市场商户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高效运营管理,提高市场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服务精神,满足市民的购物需求•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2. 农贸市场管理措施2.1 市场规模和布局•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对南宁农贸市场的规模进行合理调整,并优化市场布局。

•统筹考虑市民的购物需求,合理规划市场内各类商品的摊位数量和位置。

2.2 招商引资•加大力度招商引资,吸引优质商户入驻农贸市场,提升市场的商业氛围和竞争力。

•建立健全商户评价机制,及时评估商户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不善的商户给予相应支持或追加管理措施。

2.3 市场秩序管理•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管理责任。

•加强市场巡查与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定期进行市场整治,清理乱摊乱设,提高市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程度。

2.4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安全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安装监控设施,加强市场的安全监控和防范工作。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演练,确保市场的消防安全。

2.5 服务管理•培训市场工作人员,提升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及时处理市民的投诉问题。

•实施“守护平台政策”,为农产品提供质量跟踪和溯源服务。

3. 市场宣传推广•制定市场宣传推广计划,加大对南宁农贸市场的宣传力度。

•运用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广,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办[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3〕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商务局《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市商务局2013年5月17日)为加强南宁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根据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技术规范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建设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等有偿服务,实施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二条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合理布局、适用卫生、设施规范、经济美观、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应遵循“合理布局、清洁卫生、分区明确、划类归市、通道畅通”的原则。

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禽蛋类、果品类、腌腊类、熟食类及其他类别。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和本技术规范。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3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农贸市场是一个重要的农产品流通渠道,为了保障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通常有以下管理规定:1. 接受注册管理:农贸市场的摊位经营者需要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2. 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出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规定,不得出售过期、变质或非法添加物质的农产品。

3. 价格管理:农贸市场通常有价格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价格合理、公正,不得恶意哄抬价格或进行虚假宣传。

4. 卫生安全管理: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保持卫生环境整洁,摊位要求安装洗手设施,摊主需要遵守个人卫生要求,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5. 经营行为规范:农贸市场要求摊位经营者必须诚信经营,不得进行欺诈、欺骗行为,不得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6. 市场秩序维护:农贸市场会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查处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

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政府文件。

农贸市场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市场管理水平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具体的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市场登记和规划:要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并按照规划有序布局。

2. 市场规模和设施:要求农贸市场的规模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场地面积、摊位数量、设施设备等。

3. 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规定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包括个体户、合作社等,以及经营范围,例如农产品、农副产品、水产品等。

4. 卫生安全要求:要求农贸市场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包括有关卫生设施、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 价格管理:规定农贸市场的商品价格,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 交易方式和规则:规定农贸市场的交易方式和规则,例如有关价格标示、计量检测、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农贸市场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农贸市场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农贸市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南府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农贸市场的决定(南府发〔2008〕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贸市场建设步伐,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容环境,满足城乡广大居民生活需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放创新为动力,结合我市城乡清洁工程,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多种建设经营模式共存、利益共同分享的方针,全面加快我市农贸市场建设,促进市场优化升级,提高市场服务水平。

二、目标要求根据我市市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力争从2007年至2010年,通过制定各种支持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新建、扩建一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的农贸市场,使我市农贸市场的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扶持政策及相应措施(一)土地规划方面1.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面积的农贸市场。

2.在市区部分区域马路市场取消后而新农贸市场尚未建成的过渡时期内,为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允许建设个别过渡性的临时农贸市场,但仅能作为临时性建筑设施。

此类项目需报市农贸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后,再报市规划部门核对城市规划;如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业主申请临时设施报批,在施工前应到建设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在项目报建前向市规划、国土、商务等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在周边新市场建成投入使用后无条件拆除。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并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由于城市的发展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二)就近异地建设,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进行建设。

通过前款规定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建立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给予补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办[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3〕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本市农贸市场空间布局,促进农贸市场规范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农贸市场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第三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对现有农贸市场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符合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按照本条第二款审核确认符合专项规划的现有农贸市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南宁市定点农贸市场”牌匾。

规划、国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文件、证照中注明用途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根据《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市场的注册登记、市场秩序的维护、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1.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以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功能的市场。

2. 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品,包括粮食、种子、蔬菜、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 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市场监管部门:是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的登记注册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市场的登记注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市场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市场的选址1. 市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交通便利,方便市民购物;环境卫生良好,无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场经营的因素;便于供应商进出,方便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第六条市场的设施设备1.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设备:经营摊位或店铺,面积适中,摆放整齐,通风良好;市场内设有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方便进出市场的运输工具。

第七条市场的秩序管理1.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买卖假冒伪劣产品。

3.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擅自改变摊位或店铺的性质、面积等。

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八条经营者的资质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资质:具备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相关经验和知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经营者的责任1.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保证所售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6]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整治我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规范市场建设(含新建和升级改造),提升市场档次,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布局。

市场除主体建筑外,还要配设相应的停车场、装卸堆场、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等,各种设施合理布置,功能完善。

要按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和进行绿化,并与主体建筑同时实施建设和投入使用。

二、整体建筑。

市场整体建筑必须是框架结构,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验收合格。

外墙立面要简洁、美观、大方,与所处地段的人文景观保持协调一致。

单层建筑结构的交易大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柱距不小于9m,净高应不低于5m。

多层的大厅应符合承重和货车吨位限制及堆货限高要求。

三、采光和空气质量。

市场要自然采光,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

封闭式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面积在1000m2以下的要按照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1000m2以上每增加100m2,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

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南府办[2013]78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农贸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环节,是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最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建设美丽南宁、生态南宁,建设更高水平的现代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做好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改造提升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改善及提升我市农贸市场的现状、畅通农产品流通,积极发挥国有农贸市场在食品安全、稳定物价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民生为本,民生优先为出发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农贸市场的社会公益性质,加强国有农贸市场在食品安全、稳定物价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扶持力度,全面推进全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设施完善、管理规范、购物便捷、环境整洁、食品安全卫生、产品质优价廉的消费环境。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争取在3-5年间,新建一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现有农贸市场,将国有农贸市场占全市农贸市场的比例提高到50%左右,提高国有农贸市场的市场占有率。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农贸市场管理方案顺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趋势,让消费者“来得开心,看得舒心,买得放心”。

实现管理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和目标一致起来,在此基础上,树立起全新的品牌形象,使之成为南宁农贸市场的样板,全国农贸市场的一面旗帜!农贸市场除参照当地现有的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外,还应该有所创新,实现管理的“四统一”,即统一理念、融合互动,统一规划、分类布置,统一形象、规范识别,统一规章、民主监督。

一、市场管理1、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经营者对摊位门市房进行调换或转租必须到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划行归市,市场内摆放商品应整齐有序摊位、门市房外摆放货物不得超出划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通道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户经营不得售卖经营证照规定外的商品。

蔬菜摊严禁出售干货如木耳、油面筋、花生米等4、市场内不准下棋、打扑克、赌博以及从事与市场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严禁在场内外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经营者载货的车辆务必在当日早晨七点钟前将货卸玩并立即退出场外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6、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管理者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

市场管理方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施。

4、市场内人人有参与救火救灾的义务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经营者视情节分别给予10-3000元罚款、没收商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逐出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于收到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不同处罚一年累计超过三次的经营户将清除出市场且在下一年市场招租中不予以登记不允许进入市场经营。

广西东森市场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8月10日市场部经理职责1.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内分管各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繁荣发展,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宁农贸市场是指在南宁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四条南宁农贸市场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南宁农贸市场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对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的意识,提高市场规范管理水平。

第六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保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七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经营过程中的纠纷。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八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选取商户,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经营格局。

第九条商户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规格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条商户应当依法缴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场地。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根据市场的要求,保证商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在市场内乱涂乱画,破坏市场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商户不得向顾客传播虚假信息,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依法开具正规发票,不得私自调整价格,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尊重市场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市场管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商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管理,保障商品质量。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对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南府发[2006]137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2.30【实施日期】200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6〕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南宁市取缔马路市场和整治与新建农贸市场工作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刘奇葆书记重要指示治理“五乱”的通知》(南发〔2006〕5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及治理“五乱”工作,彻底取缔马路市场,加快农贸市场整治建设步伐,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分流人员就业岗位,做到堵疏结合、和谐发展,促使我市的市场环境规范、有序、标准、文明、卫生,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坚决取缔现有分布在城区(开发区)的马路市场。

(二)对设施简陋、硬件不全以及环境脏乱差的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整治。

(三)在城区(开发区)建设一批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贸市场。

(四)市商务局、规划局、国土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从发文之日起10天内落实各城区(开发区)新建农贸市场的规划定点。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一)坚决取缔马路市场从发文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全部取缔现有分布在各城区(开发区)的马路市场(见附件1)。

(二)加快农贸市场整治从发文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由城区(开发区)牵头,工商、经贸、市政、卫生等部门积极组织和配合,加大农贸市场(见附件2)整治力度,按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整治商品交易市场的通告》中的要求进行整治,创造规范美观的市场环境,并对现有农贸市场的摊位设置进行调整,增加农副产品经营面积。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2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范本一、市场管理1. 保持市场卫生市场经营者应每日进行场地清扫和消毒,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确保食品安全和顾客的健康。

2. 规范市场物品摆放市场经营者应将市场内的商品、设备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妨碍通道和应急出口。

3. 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不得有乱丢垃圾、乱停乱放、乱摆乱卖等行为。

4. 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营者应保持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权益。

5. 保障消费者权益市场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欺诈消费者。

二、食品安全管理1. 严格供应商管理市场经营者应严格审核、管理供应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质量抽检市场经营者应定期抽取食品样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标签标识规范市场经营者应要求供应商在食品包装上标注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4. 禁止售卖过期食品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应定期检查货架上的食品,避免过期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5. 加强食品储存管理市场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温度、湿度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客户服务管理1. 客户接待规范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主动为顾客提供帮助,解答顾客疑问,不得有不礼貌的行为。

2.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市场经营者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 加强员工培训市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

4. 安全警示标识市场经营者应在市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提醒顾客注意消防、出口等安全事项。

5. 加强安保措施市场经营者应加强安保力量,保障市场内的安全秩序,防止盗窃和其他违法行为。

四、市场宣传与推广1. 合法宣传市场经营者应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发布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内容。

2. 创建市场品牌形象市场经营者应积极开展市场品牌形象塑造,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和规划第二条农贸市场应根据当地农产品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设置和规划,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布局合理、方便运输和消费者购买。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农产品市场情况而定,规划建设的市场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并配备充足的停车场。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者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招商、租赁或者所有农贸市场的经营权;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责任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市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场摊位,并将划分结果公示,确保每一个摊位面积合理,摊位之间有适当的间隔。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设立摊位管理制度,明确营业时间、经营种类、质量要求等,严禁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农产品进货源头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禁止向市场投放有毒有害农产品。

第五章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催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农贸市场设置与规划图附件2:农贸市场经营者备案表格附件3:摊位划分结果公示第二节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的法规文件,用于规范农产品流通过程和管理方式。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为农产品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提供场地,开展交易和服务的市场。

第二条目的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农贸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四条经营者资格经营农贸市场的主体必须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经营方式农贸市场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托管、合作等形式,但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市场设施第六条市场场地农贸市场的场地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有充足的通风和排水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统一编号。

第七条市场设施农贸市场应当配备充足的摊位、仓库、冷藏设施、卫生间等基本设施,并确保设施维护保养。

第四章经营行为第八条价格管理农贸市场的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商品质量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违反者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日常监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评定考核定期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罚则对于违法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如有疑义,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对过去的农贸市场管理施加一定的过渡期。

以上办法如有不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是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文本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第一篇: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为提高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创造优美的市场环境,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促进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市场管理制度,望本市场的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并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宁市青秀区农贸市场经营户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一)严格按照各行业摊位(铺面、专间)的种类进行分区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

(二)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时间开摊经营。

(三)严格按市场的规定设置摊位广告、招牌,应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四)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商品陈列有序,摆放整齐,做到肉上案、鱼入池、禽入笼、菜上架。

(五)不得超出承租摊位(铺面、专间)的范围经营,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公共区域经营,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务经营,违者由市场暂存其货物,接受教育后再退还,拒不悔改的,市场有权收回摊位(铺面、专间)。

(六)不得破坏、污染市场公共设施,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业整改。

(七)不得乱摆乱卖、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铺面、专间),剩余租金不退(经营户自行承担因违反此条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八)严禁在市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及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1—7天。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农贸市场作为城市中重要的食品流通和销售场所,对于保障食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1. 经营许可规定1.1 经营者资格凡经营农贸市场的个体户或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1.2 经营范围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

2. 食品安全管理规定2.1 食品质量监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变质食品。

2.2 清洁卫生要求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经营环境卫生、整洁。

3. 价格管理规定3.1 价格合理经营者要合理定价,不得哄抬价格、虚构原价等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公道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农产品。

3.2 价格公示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售价,避免出现价格不明或误导消费者行为。

4. 市场秩序管理规定4.1 维护市场秩序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抢占经营面积、私自摆摊等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4.2 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如实标明商品信息、提供准确服务,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5. 法律责任任何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并可能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指导下,农贸市场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实现农产品与城市居民的良好对接。

南宁市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办法南宁市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南宁市农贸市场分级管理工作,保障分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农贸市场的等级评定、分级管理等工作,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是指将全市农贸市场分为一、二、三、四共四个等级,一级市场等级最高,四级市场等级最低,授予等级标志。

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市场等级,采取不同的监管强度和措施,以达到科学、规范、长效管理市场的目的。

第四条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原则。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农贸市场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级市场的评定工作,各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二、三、四级市场的评定工作,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参评的一级市场。

第六条分级评定以《南宁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分,《南宁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附后。

第七条对评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一级市场,对评级总分在80—90分之间(不含90分)的评为二级市场,对评级总分在70—80分之间(不含80分)的评为三级市场,对总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评为四级市场。

第八条对未获得等级的农贸市场的分级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对已获得等级的农贸市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提高或降低市场等级的,可另行组织评定。

第二章评定程序第九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照《南宁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对各县(区)推荐参评一级的农贸市场进行评分,并确定等级。

第十条各县(区)工商和质监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南宁市农贸市场评级标准》,将辖区农贸市场评定为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各评定部门选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按照《农贸市场评级核查表》内容,对被核查的农贸市场硬件设施、管理和服务状况进行量化评分,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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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9月30日发布,南宁市政府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

第七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

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

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

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

第十五条在依法设置的农贸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许可时,应当注明该项目用地或者建筑为农贸市场专用。

农贸市场用地和建筑不得拆零转让。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查验、追溯和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与场内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对场内经营的食品开展自律性检测。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工作。

查验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无检疫合格证的,不得放入市场;对市场内活禽销售区实行定期清栏、休市消毒或者区域轮休消毒。

(三)建立公示制度。

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场内经营者证照、消费者投诉电话、食品安全等有关信息。

(四)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占道经营、超出摊位(门店)范围经营、车辆乱停放等行为;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市场容貌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以及乱搭盖行为。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场环境病媒生物密度,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设置自产自销区的农贸市场,农民在自产自销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持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一条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在供地或者资金扶持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不得擅自终止经营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业主、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接到报告后,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将农贸市场交由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经营管理;县(区)人民政府与农贸市场业主、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或者产权置换协议的,在新的替代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前,禁止农贸市场业主、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终止经营,但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规范以及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明码标价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依法明码标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不乱搭盖,不乱堆放商品,不占道或者超出摊位(门店)范围经营,不乱停放车辆,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及通道畅通。

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干净和卫生。

第二十六条场内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场内食品经营者应当保留食品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与食品相关的各种单据、票证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验。

食用农产品记录信息和凭证保留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其他食品记录信息和凭证保留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及其他人员进入农贸市场,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人员管理,不得将车辆、宠物带入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根据其服务管理水平实行分级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农贸市场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标准,对农贸市场进行定级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贸市场进行奖励或者扶持应当以农贸市场等级作为依据。

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其摊位租赁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农贸市场等级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食用产品进入农贸市场前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专营或者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贸市场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即验收、交付使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未按规定对场内经营的食品开展自律性检测、允许没有有效检疫合格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场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场内出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盖以及占道经营、超出摊位(门店)范围经营、车辆乱停放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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