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方案
引言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南宁市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农贸市场管理缺乏规范性、市场环境脏乱差等问题频发,市场的运营与管理亟待加强。本文就南宁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制定一份方案,以提升市场的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1. 目标和原则
1.1 目标
•提升南宁农贸市场的服务质量
•提高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
•增加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提供一个安全、卫生并有秩序的购物环境
1.2 原则
•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平公正经营,为市场商户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高效运营管理,提高市场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
•强化服务精神,满足市民的购物需求
•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农贸市场管理措施
2.1 市场规模和布局
•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对南宁农贸市场的规模进行合理调整,并优化市场布局。
•统筹考虑市民的购物需求,合理规划市场内各类商品的摊位数量和位置。
2.2 招商引资
•加大力度招商引资,吸引优质商户入驻农贸市场,提升市场的商业氛围和竞争力。
•建立健全商户评价机制,及时评估商户的经营状况,对经营不善的商户给予相应支持或追加管理措施。
2.3 市场秩序管理
•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制度,明确市场管理责任。
•加强市场巡查与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定期进行市场整治,清理乱摊乱设,提高市场的环境卫生和美观程度。
2.4 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市场安全制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安装监控设施,加强市场的安全监控和防范工作。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乡规划,并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由于城市的发展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修改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
第七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技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保障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根据《农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市场的注册登记、市场秩序的维护、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定义
1. 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以
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为主要功能的市场。
2. 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品,包括粮食、种子、蔬菜、
水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
3. 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4. 市场监管部门:是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场的登记注册
1. 经营农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 市场的登记注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市
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市场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市场的选址
1. 市场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交通便利,方便市民购物;
环境卫生良好,无噪音、污染等影响市场经营的因素;
便于供应商进出,方便农产品的快速流通。
第六条市场的设施设备
1. 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设备:
经营摊位或店铺,面积适中,摆放整齐,通风良好;
市场内设有卫生间、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
提供良好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方便进出市场的运输工具。
第七条市场的秩序管理
1. 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2. 禁止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禁止买卖假冒伪劣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1. 引言
农贸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扮演着连接农民与城市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的角色。为了提高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制定并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农产品的安全有序流通,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农贸市场基本规定
2.1 市场设置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根据当地的农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市场的位置应选择在便利市民购物的地点,市场面积应与周边农产品产地的规模相适应。
2.2 市场设施
农贸市场应建设相应设施,包括集中交易区、农产品展示区、清洗区、包装区、仓储区、停车区等。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必要的消防设备,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2.3 经营主体
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或个体农民。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合规。
3.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3.1 市场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应由负责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
3.2 市场规章制度
制定农贸市场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入场管理、摊位管理、卫生标准、价格监管、投诉处理等。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如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3 农产品质量监管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市场管理机构应定期抽检农产品,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4 市场秩序维护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的管理,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以农产品集散、流通和交易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农贸市场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与规划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 便利性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产地和居民聚集区的分布,选择交通便利、服务设施完善的地理位置。
2. 分区原则:市场设置应根据农产品种类和周边居民需求,进行合理的区划划分,使各区域的市场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
3. 公共设施原则:市场设置应配备基本的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消防设施等,确保市场的顺利运营。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市场布局:根据市场设置原则,规划市场的布局方案,合理
安排产地、批发区、零售区的位置。
2. 设施建设:规划市场的各项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排水系统、市场照明等,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
3. 环境保护:规划市场周边环境,合理布置垃圾箱、垃圾处理
设施,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准入原则: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
均可申请进入市场经营。
2. 市场秩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的市场规则和管理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利益。
3. 服务质量原则:市场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保障
农贸市场菜市场十八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菜市场十八项规章制度
农贸市场菜市场是城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丰富的生鲜蔬菜、水果、肉类等商品。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权益,加强管理,市场管理部门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下面列举了十八项规章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1、加强卫生检查,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2、摒弃不文明卫生习惯,保持市场整洁无异味。
3、在市场内指定公共厕所,并定时清洁。
二、经营管理制度:
1、在市场内设立指定销售摊位。
2、规范销售行为,禁止在市场内私自摆摊。
3、禁止私自调整销售价格。
4、严禁销售过期食品。
三、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安全检查,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2、禁止私接电线、私拉水管等行为,以确保市场内的家庭和商业机构能够安全运作。
3、加强市场保安管理,确保市民在市场中购物时有安全感。
四、环保管理制度:
1、在市场内指定垃圾桶并及时清理。
2、鼓励市场商户做好分手垃圾,保护环境和城市形象。
3、建立环保宣传工作,为市民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
五、财务管理制度:
1、对市场内商户进行费用收取,保证赚取合理的利润。
2、规定商户支付市场管理费用的时间及收费标准。
3、不得合法或非法收取贿款或其他费用。
六、租赁管理制度:
1、合理租金收取,保证商户正常经营。
2、解决市场内商户租赁纠纷。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管理条款。
七、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1、规定每天用水量及消费标准,按实际使用量收费。
2、规定商户用电量及消费标准,避免恶意浪费电能和用水。
八、摊位管理制度:
1、负责摊位的招商管理工作。
2、规定市场摊位的面积,规划摊位防止过度拥挤。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南宁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宁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繁荣发展,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宁农贸市场是指在南宁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四条南宁农贸市场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南宁农贸市场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对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的意识,提高市场规范管理水平。
第六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制度,保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第七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市民合法权益,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经营过程中的纠纷。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八条南宁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选取商户,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经营格局。
第九条商户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规格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条商户应当依法缴纳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商户应当按照市场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场地。
第十二条商户应当根据市场的要求,保证商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十三条商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在市场内乱涂乱画,破坏市场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商户不得向顾客传播虚假信息,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商户应当依法开具正规发票,不得私自调整价格,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商户应当尊重市场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市场管理单位开展工作。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
农贸市场的管理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查和登记备案的制度。市场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的规模、地理位置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控制市场的经营者数量,确保市场供给充足,经营者资质合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及时清理无资质或违法违规的经营者,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运行。
二、市场秩序管理制度:市场秩序管理制度是指对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市场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市场规则和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例如,禁止乱涨价、强制消费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同时,要加强市场巡查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在农贸市场中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市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体系,监督经营者提供合格和安全的农产品。对于质量安全问题,要加强处罚力度,打击农产品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
四、物流配送管理制度:物流配送管理制度是指对农产品物流配送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市场管理部门要建立便捷高效的物流配送网络,促进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的快速流通。同时,要规范物流配送行为,加强对农产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的监管。加强对冷链物流的支持,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保障,减少损耗和浪费。
五、服务保障制度:农贸市场要建立健全服务保障制度,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便利的服务设施。例如,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垃圾处理设施、清洁卫生设备等。同时,要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管理水平,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服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25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1.2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及治理“五乱”工作,彻底取缔马路市场,加快农贸市场整治建设步伐,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岗位,做到堵疏结合,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南发〔2006〕61号)的精神,成立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林国强市长
副组长:钱学明副市长
黄焕升副市长
成员:周异助市政府副秘书长
唐志喜市商务局局长
刘雄市发改委主任
黄善武市规划局局长
阮兆丰市国土局局长
高新市建委主任
李永干市工商局局长
秦赣江市财政局局长
张建辉市市政局局长
冯炳浩市房产局局长
雷德贵市交通局局长
唐波文市农业局局长
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
农冰市环保局局长
黄南方市安监局局长
廖洪涛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为民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江南区区长
赵禹鹏青秀区代区长
廖俊云西乡塘区区长
黄宁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良庆区区长
李晓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熊可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斌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
文光琪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主任胡书文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
黄锦良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胡志崇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区农贸市场三年建设升级改造计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区农贸市场三年建设升级改造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23
•【字号】南府办[2013]80号
•【施行日期】2013.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区农贸市场三年建
设升级改造计划的通知
(南府办〔2013〕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区农贸市场三年建设升级改造计划》已于2013年5月10日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
南宁市城区农贸市场三年建设升级改造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民生为本、民生优先为原则,保障和改善民生,科学合理地改善南宁市现有农贸市场购物环境,将用三年时间,每年升级改造、重建及新建一批农贸市场。
一、建设改造原则
(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升级改造、重建及新建相结合原则;
(二)服务人口多、设施简陋的农贸市场优先、列入南宁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农贸市场优先的原则;
(三)改造购物及经营环境优先、保证设施满足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优先的原则;
(四)改造与加强管理并重原则;
(五)新建、重建、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及农贸市场划行归市参照《南宁市农贸市场设置及建设技术规范》进行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从2013年至2015年,每年升级改造、重建及新建一批农贸市场。通过硬件改造与管理提升,改变农贸市场设施简陋、环境卫生差的现状,建立一批设施完善、管理规范、购物便捷、环境整洁、食品安全的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及奖罚最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及奖罚最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是确保市场有序运行、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机制。以下是一套基本的管理制度及奖罚措施的草案:
一、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1. 所有商户必须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及相关卫生、安全证明。
2. 定期对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商户将被限期整改或退出市场。
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1. 所有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建立商品追溯体系,确保商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户,实行罚款并公示其不良行为。
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 商户负责各自摊位的清洁卫生,每日收市后进行彻底清理。
2. 市场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大扫除,确保市场整体环境卫生。
3. 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商户,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四、秩序维护制度
1. 严禁商户擅自占道经营,影响市场通行。
2.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商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市场禁入处罚。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1. 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响应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2. 对消费者投诉属实的商户,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3. 定期公布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提升市场服务质量。
六、奖励机制
1. 对于遵守市场规定、商品质量优良、服务周到的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定期评选“诚信商户”和“优质服务商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宣传推广。
七、惩罚机制
1. 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商户,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市场禁入的处罚。
2. 对于屡次违规的商户,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取消其市场经营资格。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
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9
•【字号】南府字[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
项整治的通告
(南府字〔2013〕5号)
为了整治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环境脏、乱、差现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7月5日起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进行从严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的责任
(一)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环境整洁、经营有序,具体包括:
1.建设和维护市场经营服务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
2.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
3.确保垃圾日产日清,无乱扔(倒)垃圾、乱泼(排)污水现象;
4.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搭盖;
5.依法规范设置门店招牌、匾额和户外广告设施;
6.划定停车区域,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7.制止临街门店经营者跨门槛经营、市场内经营者占用公共通道经营或者到市场外摆摊经营行为。
因管理不善,整改不力,导致脏、乱、差现象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农贸市场开办者的开办资格,并予以从重处罚。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收入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农贸市场的设置和规划
第二条农贸市场应根据当地农产品供应和需求情况,合理设置和规划,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布局合理、方便运输和消费者购买。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规模应根据当地农产品市场情况而定,规划建设的市场面积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并配备充足的停车场。
第三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者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的招商、租赁或者所有农贸市场的经营权;
2.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责任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市场的整洁和卫生。
第四章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市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市场规划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场摊位,并将划分结果公示,确保每一个摊位面积合理,摊位之间有适当的间隔。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设立摊位管理制度,明确营业时间、经营种类、质量要求等,严禁售卖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农产品进货源头的监管,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禁止向市场投放有毒有害农产品。
第五章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的经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农贸市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催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第一篇: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为提高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创造优美的市场环境,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促进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市场管理制度,望本市场的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并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宁市青秀区农贸市场经营户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一)严格按照各行业摊位(铺面、专间)的种类进行分区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
(二)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时间开摊经营。
(三)严格按市场的规定设置摊位广告、招牌,应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四)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商品陈列有序,摆放整齐,做到肉上案、鱼入池、禽入笼、菜上架。
(五)不得超出承租摊位(铺面、专间)的范围经营,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公共区域经营,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务经营,违者由市场暂存其货物,接受教育后再退还,拒不悔改的,市场有权收回摊位(铺面、专间)。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作为城市中重要的食品流通和销售场所,对于保障食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产品销售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1. 经营许可规定
1.1 经营者资格
凡经营农贸市场的个体户或法人,必须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1.2 经营范围
经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
2. 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2.1 食品质量监管
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变质食品。
2.2 清洁卫生要求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经营环境卫生、整洁。
3. 价格管理规定
3.1 价格合理
经营者要合理定价,不得哄抬价格、虚构原价等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公道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农产品。
3.2 价格公示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售价,避免出现价格不明或误导消费者行为。
4. 市场秩序管理规定
4.1 维护市场秩序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抢占经营面积、私自摆摊等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4.2 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如实标明商品信息、提供准确服务,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5. 法律责任
任何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并可能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规定
1.安全管理:农贸市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持通道畅通,防止堆放易燃物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禁止在市场内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卫生管理:定期清洁市场内外的卫生区域,包括地面、墙面、设备等。保持市场的清洁和整洁,防止垃圾和污水堆积。禁止在市场内随意倾倒垃圾和污水。
3.秩序管理:市场内的摊位应合理布局,保持通道畅通。对于无证经营的摊位,要进行处罚和取缔。加强对商户的管理,防止商户之间的纠纷和不良竞争的发生。
4.价格监管:严禁商户操纵物价和串通行为。市场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商品价格,确保价格合理、公正。
5.服务管理:要加强市场内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内的投诉和纠纷。
6.市场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市场的品牌和特色,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定期举办市场活动,增加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7.环境保护:加强市场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乱丢垃圾、污水等行为。鼓励商户采用环保材料和包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其他管理规定:依法落实市场管理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
以上是对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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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2015年9月30日发布,南宁市政府令第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登记和农贸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城市管理、消防、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商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农贸市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农贸市场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进行设置。
第七条市、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组织建设农贸市场;对辖区内现有农贸市场布局未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建设新的农贸市场:
(一)结合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或者其他城建项目规划定点补充建设。
(二)在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范围内选择新址就近异地建设。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仍然无法达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设置生鲜超市、社区菜市(店)进行补充。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
房产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规划、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应当征求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农贸市场业主应当进行重建或者改造。重建或者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造前的面积。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重建或者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建设或者改造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邀请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和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农贸市场业主进行改正,改正完成并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后,方可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者虽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进行改造无法达到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属于违法开办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本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设立。
设置临时农贸市场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由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
第十五条在依法设置的农贸市场周边500米范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许可时,应当注明该项目用地或者建筑为农贸市场专用。
农贸市场用地和建筑不得拆零转让。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查验、追溯和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与场内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设施、设备,对场内经营的食品开展自律性检测。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工作。查验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无检疫合格证的,不得放入市场;对市场内活禽销售区实行定期清栏、休市消毒或者区域轮休消毒。
(三)建立公示制度。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场内经营者证照、消费者投诉电话、食品安全等有关信息。
(四)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占道经营、超出摊位(门店)范围经营、车辆乱停放等行为;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市场容貌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以及乱搭盖行为。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义务,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市场环境病媒生物密度,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
设置自产自销区的农贸市场,农民在自产自销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农贸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
第二十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持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二十一条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改造的农贸市场,应当在供地或者资金扶持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业主、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不得擅自终止经营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业主、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县(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农贸市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协议收购或者置换产权等方式,将农贸市场交由国有资产营运公司经营管理;县(区)人民政府与农贸市场业主、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或者产权置换协议的,在新的替代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前,禁止农贸市场业主、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终止经营,但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规范以及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明码标价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依法明码标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不乱搭盖,不乱堆放商品,不占道或者超出摊位(门店)范围经营,不乱停放车辆,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及通道畅通。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干净和卫生。
第二十六条场内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实记录食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