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徐劲松与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劲松与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3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劲松;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徐劲松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徐劲松【当事人-公司】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劲松【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不予受理书面审理驳回起诉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本案所诉的常发嘉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作出的时间是2009年12月25日,徐劲松于2020年3月7日提起本案不服上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行政诉讼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徐劲松的起诉。
对于徐劲松在二审中申请证据保全,该申请不符合证据规则关于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前的期限规定,故本院不予接纳。
综上,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劲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2:23:4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常发嘉园1#、2#住宅工程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面积31841.5㎡于2007年8月13日开工建设,2009年10月18日完工,2009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江苏常发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常州市东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常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常建〔2013〕121号)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溧阳市住建委、金坛市住建局、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墅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砼生产、质量检测和专业协会等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绿色建筑施工行动计划》、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和省建筑行业协会下发的《江苏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色施工工程创建和评价活动。
为做好绿色施工工程的创建、申报和评审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绿色施工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环保型、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施工工程。
常州市绿色施工创建成果包括“常州市绿色施工工程”和“常州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常州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为常州市建筑工程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
绿色施工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市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考核、初评、市绿色施工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
绿色施工工程申报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实行联合承包的工程(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
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分为创建公示申报和评审申报两个阶段。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1.成立市绿色施工工程(示范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由本行业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内专家组成。
2.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选(审)的日常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建法〔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毒地 之上建房,谁敢住? -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毒地”之上建房,谁敢住?城市工业企业大规模外迁,遗留下的大量棕色地块未经“清毒”,已被建成经适房、商品房和公共设施。
交付一年的新房一直空着,武汉人郑宏远赴江苏打工,家人宁可每月花费1200元住在出租房里。
新房所在小区的前身是化工厂,未“清毒”,先建楼。
这种未经修复的污染场地被媒体称为“毒地”,而在欧美国家有一个文雅的名称:棕色地块。
棕色地块正成为中国城市的噩梦。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大量工业企业搬出城区之后,遗留的棕色地块几乎成了城市里无人清洁的角落,甚至未经“清毒”就被一些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视为“唐僧肉”,建成经济适用房等。
棕色地块对人体的长期毒害,美国早在1970年代就有畸形儿的惨痛教训。
在中国,还有更多的人对所住小区用地的历史数据一无所知。
一辈子积蓄换一套“毒房”“有机污染物可通过小区土壤慢慢挥发出来的,如果你每天带着小孩到小区散步,影响就更大了。
”夜幕降临,郑宏所在的“武汉黄埔人家·长江明珠经济适用房小区”(以下简称长江明珠小区)约有一半以上的房子没有灯光。
很多人都像郑宏一样不敢搬进新房。
这是保障房小区,2400多户中60%为经济适用房业主,他们多年梦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楼房。
27岁的韩涵是经济适用房业主。
这套93平米的毛坯房,耗尽父母平生积蓄外加十万元借债。
在一家人就快结束或寄居、或租赁的分居生活时,2010年11月30日,他们通过新闻得知小区建在毒地上。
“当时就崩溃了,一家人用一辈子的积蓄买了一套毒房。
”韩涵说。
长江明珠小区的土地曾被污染近60年,它的前身是武汉久安制药厂、武汉市长江化工厂。
1997年长江化工厂停产后,一企业在此生产电镀添加剂。
2009年3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评价研究所的环评报告显示,该地块上多年生产的产品为氟化工产品和电镀添加剂,大多具有毒性或剧毒。
这是一块典型的棕色地块,一块被工业企业污染、亟待清毒的“毒地”。
重金属、电子废弃物、石化有机污染物和持续性有机污染物——棕色地块污染物的四大类别,距离城市市民并不远。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徐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审理法官】李连求王碧野孙海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徐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周徐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周徐兴【当事人-公司】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玲丽张华芳陈晓莹【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徐兴【被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本院观点】第一,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前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再进行司法评价。
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存在规划建设住宅,另,《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前述《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前述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问题不再进行司法评价。
陈亚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亚兴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苏04行终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唯立王碧野孙海萍【审理法官】谢唯立王碧野孙海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亚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陈亚兴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陈亚兴【当事人-公司】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晨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晨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晨【代理律所】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亚兴【被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一审裁定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直接证据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裁定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和依据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职责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行为。
陈亚兴原审中明确其求市住建局履行撤销评估报告的职责,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仅规定了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人员的查处职责和对房地产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的职责,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市住建局具有撤销评估报告的职责。
案涉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故陈亚兴要求撤销评估报告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8.13
•【字号】常住建〔2024〕183号
•【施行日期】202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的通知
常住建〔2024〕183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合同范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制定本《合同范本》的意义,并做好有关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三、本《合同范本》自2024年9月1日起启用。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附件: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2024版)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常建[2009]175号文
关于印发《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常建〔2009〕175号)各辖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关于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在全市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均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中标的注册建造师应在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中注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条不同等级的注册建造师担任不同规模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但根据其承接的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和创优业绩等信用情况,经所在企业申请并由有关部门核验资格后,可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负责人。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通报批评、发生挂靠或违法转包行为、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四级或四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而受到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建造师,一年内不得申请承接第二个工程施工任务。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承接第二个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承接的在建项目为土建工程且主体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三)承接的在建项目为装饰、市政、绿化、安装等工程且完成合同工作量80%以上的;(四)注册建造师获得1项或1项以上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或省文明工地的;或者获得2项或2项以上常州市“金龙杯”优质工程或市文明工地的(上述业绩为截止申请之日前三年的业绩);(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120天以上(含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薛家伟与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薛家伟与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0【案件字号】(2019)苏04行终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国伟王碧野刘颖【审理法官】裴国伟王碧野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家伟;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薛家伟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薛家伟【当事人-公司】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陈琳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陈琳【代理律所】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薛家伟【被告】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应予维持。
理由及依据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职责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行为。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市物管中心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资金拨付。
故本案需审查市物管中心有无履行前述对维修资金的管理职责。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设计〔2023〕200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设计〔2023〕20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知》(苏双随机联席办〔2023〕3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10月16日至11月2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市场行为抽查工作。
现将本次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一)设区市检查情况本次抽查工作,采取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省厅抽查的方式。
各设区市共从16022个审查合格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抽取了346个项目,抽取比例约2.1%,另外抽取53个自审承诺制或免审项目,共计抽取了399个项目开展检查。
从各设区市检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加强组织,明确责任人,及时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方面,常州、苏州、盐城、扬州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把关,检查内容全面,检查意见较规范;南通、淮安、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部分受检项目资料不齐全,检查意见不规范、分类不明确等问题。
在市场行为及勘察设计文件规范性检查方面,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徐州、常州、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能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把关,检查内容较全面,检查意见清晰,通过发现问题、作出处理、督促整改,形成有效闭环;镇江、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理解有偏差,检查质量有待提高。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常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7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局,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城市公交客运管理职责划归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城乡建设统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促进城镇减排。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结合我市实际,拟订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负责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工作,负责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参与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审查;参与审议建成区主次干道临街、高层、大型群体建筑设计方案;参与土地批租方案的审查。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城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负责市区城市建设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保障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背景《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共用设施和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作了规定。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与上位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强化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管理的合法性、可操作性。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主体职责,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交付、使用、出租、经营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源头上预防物业矛盾纠纷,进一步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办法》制定依据《办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分十五条,包括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组成、配置要求、交付、使用、经营、维护等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一)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组成。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用房(以下简称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物业服务办公的用房(包括接待、办公、会议、档案、卫生间等用房)、物业服务配套的用房(包括门卫、值班、仓库、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党建活动用房等”。
办公用房是保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常物业服务活动的客观需要,由于原来对办公用房的组成没有明确,实践中有业主委员会压缩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的现象存在;明确了党建活动用房,为推行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归属。
《办法》第三条规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配置,在交付前不得挪作他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知消防验收报告文件模板
附件
编号:
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验收日期:年月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1. 表二查验内容(三)中的“其他特殊场所”是指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设备用房。
2. 建设单位提交《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涉及消防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表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查验记录
表三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查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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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函价〔2019〕4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转发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价〔2019〕411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我厅组织各市测算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现予以发布,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单位:元/工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通知(2020)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溧阳市自然资源局、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明晰各类公建配套用房的产权归属,依法维护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一、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开发项目的公建配套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公建配套用房应当与开发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二、公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概念1.本通知所称的公建配套用房,是指根据规划要求,在开发项目内配套建设的主要配套设施用房。
2.本通知所称一个开发项目原则上指土地出让合同中的一宗地。
规划条件明确可与相邻宗地一体化规划设计的,则这相邻的两宗(或两宗以上)地认定为一个开发项目。
3.本通知所称住宅开发项目指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的开发项目。
4.本通知所称非住宅开发项目指规划用地性质不是居住用地且未兼容居住用地的开发项目。
三、公建配套用房的配建指标要求1.住宅开发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指标按照市关于物业服务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2.非住宅开发项目的管理用房应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配套建设,且不得小于50平方米。
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应当具有独立通道,设置在二层以上(含二层)的,需有电梯可通达,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一个开发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规划条件中有一个地块编号的为一个地块)组成,各地块地下空间不相连的,则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的地块按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是居住用地且不兼容居住用地的地块可按非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管理用房;不符合以上情况的,则只要有一个地块是居住用地或兼容居住用地,整个项目均应按住宅开发项目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常州市新北区2024年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及方案
常州市新北区2024年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及方案一、项目背景新北区作为常州市的重要板块,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
然而,城乡建设的步伐并不平衡,一些乡村地区仍需加大投入。
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这份2024年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及方案。
二、项目目标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生活品质。
2.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4.提升城乡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三、项目规划1.基础设施建设(1)道路建设:完善农村道路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农村居民出行便利。
(2)供水供电:确保农村供水供电稳定,提高覆盖率,满足农村居民生活需求。
(3)通讯网络:加快农村通讯网络建设,提升网络速度,助力农村信息化发展。
2.产业发展(1)农业产业:发展特色农业,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品质。
(2)乡村旅游业:发挥乡村资源优势,打造乡村旅游品牌,促进农民增收。
(3)文化产业:挖掘乡村文化底蕴,发展文化产业,提升乡村文化软实力。
3.生态环境保护(1)植树造林: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2)水资源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确保水质达标,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3)垃圾分类处理:推广垃圾分类,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4.公共服务水平(1)教育:加大农村教育投入,改善农村学校条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2)医疗: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3)文化娱乐:丰富农村文化娱乐活动,满足农村居民精神文化需求。
四、项目实施1.组织领导:成立城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项目协调。
2.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成效1.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产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提升生活品质。
评定分离招投标制度再创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评定分离 招投标制度再创新在我国改革开放史上,有一个关键词注定让人无法忘记,那就是“经济特区”。
作为改革的突破口、试验田,作为开放的窗口,深圳经济特区在我国的改革开放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在新时期继续演绎着有声有色的活剧。
多年来,深圳市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改革创新,坚持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化解改革中遇到的矛盾。
他们强化制度建设,注重权力制衡,不断改革招投标制度,创新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坚决预防和打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去年以来,在以往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深圳市开始试点以“定性评审、评定分离”为核心的新一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落实业主负责制,实现专家定标向业主定标转变,真正回归招标投标的市场本质。
随着改革的全面推进,深圳新一轮的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又一次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
“评定分离”:将评标和定标环节彻底分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今年6月1日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正式拉开了该市又一次招投标改革创新的帷幕。
这也标志着深圳市建设工程开始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即将评标和定标环节彻底分开。
评标和定标是评标阶段的两个环节,两者具有不同的功能。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评定分离”,就是要改变以往评标定标全部由评标专家决定的做法,主要突出招标人的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该负责人说,此次深圳的招投标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限制招标人设置同类工程经验和业绩,降低门槛,从制度上消除围标串标和“量身定做”招标的可能。
二是限制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意见只作为专业评审咨询意见,且只能采用定性评审,不进行定量的打分,不推荐前几名候选人,所有合格投标人都可以进入定标环节,评标专家不参与最终决策。
三是定标过程采用票决制或抽签制,保证定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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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北环中学虹景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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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孝、李士雅、巢营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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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觅渡教育集团钟楼新城分校新建工程(教学楼一(含地下室)、教学楼二、餐厅体育馆、教师发展中心(含地下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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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异地新建项目教学及综合实验楼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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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钟楼新城校区新建工程
(教学综合楼标段(含地下室))
江苏成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嘉越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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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服装及周边HX-051709地块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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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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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异地新建工程体育馆(含地下室)及宿舍标段
常州三建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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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周伟锋
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
汤卫成、李大伟
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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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其胜、陈卫军、吉云、周成、萧霞、韩士松、梅银龙、任海龙、朱遥、汪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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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田家炳高级中学异地新建工程(教学办公楼、艺术楼、图文信息楼(含地下室、人防地下室)以及看台、食堂标段)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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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长立、郑德剑、徐近荣
3
九洲花园57#、58#、61#-65#、门卫1、门卫2、1号中间变、2号小区变、S1#、地下车库一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徐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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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华、薛珏
衡湘炜、马骋、吴家威、陈华平、黄凯烽、周年中、吴传波、郑娇、刘双双
潘荣、何小龙、朱立勤
24
西太湖220kV变电站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钱军
常州润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兴力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张学金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
梅韶军、于卫
沈建、盛晶、张旭曙
17
金坛市滨湖新城金广场开发项目C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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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周玉林
江苏金坛金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徐留军、唐罗康
董锡定、许羿、陈正云、周吉俊、徐锁伟、黄伟、钱雷、戴林忠、路岳山、夏智
周玉林、周斌、杨锁明
李承送、周建军
乔太贵、张宇、周发伟、陈静、程复君、杨江、杨志强、殷维明、王俊、彭钰
华建军、朱小鸽、陈诚
10
常州市市北实验初级中学原址翻建工程(综合楼(含地下室)施工)
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沈成尧
江苏阳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吕小明
常州市市北实验初级中学
吴剑飞、倪愿
沈成尧、柴家付、周燕峰、任勇、郝建光、李谭、虞跃忠、谢雷、刘家震、钱科
附件
2017年度年度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公示汇总表(房屋建筑类)
序号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项目经理
参建单位
监理单位
总监
建设单位
主要参建人员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
单位
1
常州市德安医院迁建工程
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朱秋香
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后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王开伟、陶源、金文中
27
常州市福利院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姚志泉
江苏日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蒋国忠
常州市福利院、吴明明、张文贺、张庭甫、陈丽萍、曹建新、徐健
蒋国忠、张晓文、孙阳
28
五星街道中心幼儿园
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巢峰
常州广厦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府西花园9#、10#房、地下车库工程
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许燕
江苏后肖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嘉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沈建、陆雄伟
常州市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叶文龙、张潮
许燕、蒋林俊、蔡于升、张国平、许筱晶、王小平、包建伟、李雪峰、张晶、黄凯
高双军
常州市华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广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束旭美
常州市北郊初级中学
徐晶磊、许志刚
高双军、程建设、黄国平、杨阳、陈利平、恽志强、沈州、吴春妹、杨奕奕、何继春
束旭美、戴莹、张伟
20
常州工学院北部新城新校区二期建设工程师生活动中心土建安装工程
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戴陆伟
常州黎明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伟清
李燕燕、陆雅娟、吴伟、周良、陈浩、李轶鑫、张继荣、毕文强、陈彩虹、杨云芳
蒋国华、陶杜鹃、钟礼川
14
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丁香苑小区 1#-4#房及地下室等附属工程
金土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