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颁发《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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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2.23•【文号】•【施行日期】1979.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卫生部发布)第一条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999年卫生部人事部制定了《临床医学中高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为科学客观公 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奠定了基础。 从1986年至2000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 的是评聘结合。
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实行评聘分开制度。 卫生部与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 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评聘分开、强 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 师资格;
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 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 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 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 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 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 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 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权;
四、严格考试制度,切实加强聘任管理;
五、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质量;
六、加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七、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与执业准入 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 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专科学历,取得士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 工作满2年;
中专学历,取得士级任职
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 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 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临床医 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为了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水平,特制定本《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条: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等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影像技师、检验技师、放射治疗师等。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
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从事与其专业技术不符的工作。

第三条:卫生技术人员的职责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务,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
卫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申请相应的职称评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专业考核。

第五条: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的奖惩制度
对于表现优秀的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可以给予奖励,并在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严重失职渎职的卫生技术人员,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卫生技术人员本人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八条: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有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一定时间内适应新的规定,并逐步完善职业素质。

以上就是《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卫生技术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共同提升医疗服务的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发[2000]114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12.03
【实施日期】2000.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区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行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区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行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第一条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第五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四川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四川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3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管理,促进职称晋升工作合理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人员:医院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基本条件:(一)晋升卫生专业初级(师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5年。

3、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任职年限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均获得25学分以上.(二)晋升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本科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2)大专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3)中专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论文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论文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论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计划体制阶段、停滞与恢复阶段、改革阶段、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

职称制度在落实党的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处理好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评聘关系、考核评价和资格管理,对我国未来职称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

我国职称制度发展的历经阶段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1949~1966年:计划体制阶段;1977~1983年:停滞与恢复阶段;1986~1994年:改革阶段;1994年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上世纪6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度。

建国初期,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基本上沿用了旧中国的职称制度,对原有的学术等级予以保留,对已取得的学术职务进行考核认定。

上世纪50年代中期,借鉴前苏联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模式,把专业技术人员归为国家干部序列,其职务等同于行政级别,实行任命制:同时积极探索学衔制度,并把其明确为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予以的学术职务称号。

第二阶段:1977~1983年实行的是技术职称评定制度。

1977年《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提出:应该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

邓小平同志指示,大专院校也应该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

职称的概念由此被明确提出。

随后国家把职称评定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始启动。

1978年国务院率先恢复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指出,原已确定提升的各等级职务一律有效,恢复名称,不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随后又在保留原有五个学术、技术职称的同时,增加了业务职称,到1983年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改前,正式批准的职称暂行条例共有22个。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分类号】4072037902【标题】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790223【实施日期】79022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职称与职务【文号】【名称】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题注】全文第一条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第五条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06.30•【文号】•【施行日期】1980.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卫生部发布)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

从事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是卫生技术队伍的一部分。

为了提高卫生技术管理水平,适应医药卫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卫生技术干部在管理部门的作用,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对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评定技术职称的范围: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防治、保健、计划生育、药械等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可以确定或晋升卫生技术职称。

第二条技术职称: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根据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分别确定或晋升各类卫生技术职称: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主管医(药、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管理干部,一般采用卫生技术职称,也可根据需要,按中国科学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职称。

第三条政治条件: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技术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钻研管理业务及专业技术,努力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业务技术条件:评定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以技术管理水平、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工作表现与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职务结构的比例。

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

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水平,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实际能力,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3.15•【文号】•【施行日期】198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1986年3月15日)为了正确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依据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

2.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

3.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60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和(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等有关文件。

4.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文件的原则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5.凡过去由卫生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卫生技术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评审组织及评审办法1.评审组织包括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议组。

评审组织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2.评审组织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担任较高专业职务或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3.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15人组成。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议组,一般由5人以上具有高级职务者组成,其中正职高级职务者不少于半数。

人数不足的单位可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组织,也可委托外单位评审组织负责评审。

4.高级职务需先经学科(专业)评议组评议,经无记名投票,不少于2/3成员同意后方可向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供评审意见。

各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2/3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l、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土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医(药、护、技)士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3、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医(药、护、技)师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牙科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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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书–你的商业模型、概念微笑,一个高档的口腔诊所。

地址的选择:繁华商业区的写字楼,建议选址一:王府井,西单。

CBD区域,建议选址:国贸,三元桥附近。

外企和外籍人士集中的地区,建议选址:使馆区。

交通状况:选在公交车站,地铁附近,附近还必须有停车场方便患者停车。

周围的环境不宜太喧哗。

室内设备占地面积:500平方米。

均价5元每平方米每天。

年租金80万,加上装修大约20万。

诊所规模为10把牙椅,每个牙椅都隔成单独的诊疗空间。

每个30平米左右,一共占地300平米。

需要技工室,X线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医护人员休息室,候诊室,药房等。

考虑到儿童就医的特殊性,特设儿科诊室,装修布置特殊一些。

另设特诊室供专家使用。

口腔综合治疗台每台价格50万左右,十台一共500万。

加上数字化内窥镜,和其他辅助诊疗设备估计一共要花费600万。

数字化X线机,数字化X曲面体层X线机,以及数字显示系统,一套价格大约是20万,为了工作的方便,至少要配置两套。

价格估计50万。

技工室的一整套设备初步估计花费70万。

消毒室的主要设备清洗机,灭菌器,总价大约10万。

另外口腔常用药品和耗材的准备和存放花费10万。

诊所动力和能源供应系统价值10万。

吸尘通风系统价值10万。

口腔门诊管理系统,2万左右的管理软件加上室内家具摆设,一共10万。

这样开业所需的第一笔资金为870万。

开业所需的人员:12个主治医师:一人一个牙椅,采取轮休制度。

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加提成。

整体水平要高于国有医院的薪酬水平。

要求具有执业医师从业资格证,护士人员18个,国家规定医护人员的比例是1比1.5。

给每个主治医师配一个护理人员,这样工作起来比较默契。

一个做前台接待,另外的4个人员随机搭配,因为有些手术需要两个护理人员。

技工:10个。

口腔管理人员一个,负责内部人事财务市场的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非常重要,因为我们是属服务行业,高档诊所要的是五星级的服务。

运作模式在已经有不少外资口腔进入北京市场并且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作为一个刚进入的企业,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我们的竞争对手就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仔细地分析竞争对手,找出他们的优点和不足。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应急发[2007]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全面加强和大力推进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卫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依法、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预案,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机构与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内设的卫生应急工作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其他相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部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应急处置。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

新中国职称制度的历史追溯作者:董志超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07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计划体制阶段、停滞与恢复阶段、改革阶段、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

职称制度在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处理好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关系、评聘关系、考核评价和资格管理,对我国未来职称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

我国职称制度发展的历经阶段职称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的职称制度主要经历了1949~1966年:计划体制阶段;1977~1983年:停滞与恢复阶段;1986~1994年:改革阶段;1994年至今:建设市场经济体制阶段等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解放初期至上世纪60年代中期实行的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度。

建国初期,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基本上沿用了旧中国的职称制度,对原有的学术等级予以保留,对已取得的学术职务进行考核认定。

上世纪50年代中期,借鉴前苏联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模式,把专业技术人员归为“国家干部”序列,其职务等同于行政级别,实行任命制:同时积极探索“学衔”制度,并把其明确为“国家根据科学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在工作岗位上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予以的学术职务称号”。

第二阶段:1977~1983年实行的是技术职称评定制度。

1977年《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大会的通知》提出:“应该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

邓小平同志指示,“大专院校也应该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

“职称”的概念由此被明确提出。

随后国家把职称评定作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开始启动。

1978年国务院率先恢复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指出,“原已确定提升的各等级职务一律有效,恢复名称,不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了《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随后又在保留原有五个学术、技术职称的同时,增加了业务职称,到1983年中央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全面整改前,正式批准的职称暂行条例共有22个。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1.02.22
【实施日期】1981.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1年2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卫生技术职务
第二条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必须具备的任职
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四条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干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条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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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颁发《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卫生机构与人员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1998年4月13日实施日期:1998年4月13日)废止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0.06.30
【实施日期】1980.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颁发《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
经国务院批准,去年我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之后,各地各部门迫切要求,对做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干部评定技术职称。

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79)国科干字第045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补充,下发试行。

由于在卫生部门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比较复杂,目前又缺乏考核和评定工作的经验,希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而慎重地进行。

应先在有学历或已有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中进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

从事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是卫生技术队伍的一部分。

为了提高卫生技术管理水平,适应医药卫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卫生技术干部在管理部门的作用,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对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评定技术职称的范围:
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防治、保健、计划生育、药械等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可以确定或晋升卫生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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