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考试复习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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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1. 什么是风险?风险的要素
未来结果(损失)的不确定性,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2. 风险的分类方式有哪几种?
+ + + + + + + + + ⎧⎪⎪⎨⎪⎪⎩
性质:纯粹投机对象:财产人身责任信用来源: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
影响程度:基本特定 3.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区别
导致的结果的可能性、变化规律、财富损失或转移
4. 风险管理?如何理解其基本内容?
风险管理: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和策略,在全面系统和动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制定并监督实施风险管理总体方案的决策体系、方法与过程的总称。
5. 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基本原则
基本目标:
总体目标:以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风管的损失前目标:通过加强损失控制实现安排损失融资方式以及组织内部采取措施抑制等方法减少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程度。
风管的损失后目标:通过损失融资安排及其他风管手段,是企业及时得到补偿,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
基本原则:全面周详、量力而行、成本效益比较
6. 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如何理解风险管理职能的创新与发展?
帮助经济组织全面系统识别风险、实施损失控制和内部抑制等方法,安排各类保险、非保险损失融资计划、设计协调员工福利、提供风险管理的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索赔管理和法律诉讼服务
7.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确定目标、识别、衡量、开发、制定实施、监督评估反馈
第四步中,主要的风险管理方法有
⎧⎧⎪⎨⎩⎪⎪⎧⎪⎪⎪⎪⎪⎨⎨⎪⎪⎪⎪⎩⎪⎪⎧⎪⎨⎪⎩⎩
损失预防损失控制损失抑制自留与自保保险损失融资套期保值
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分散化内部风险抑制信息投资 8. 如何理解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整合性风险管理:对影响企业价值的众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与衡量,并将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都纳入到一个有机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管理框架之中,通过整合多种风险管理方法,实现以最小的风险成本获得最大的企业价值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方法:基于价值的风险管理方法(维持企业稳定长久的现金流)、平衡积分卡方法(顾客、内部经营、学习与增长、财务)
9. 什么是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列举集中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渠道和产品?
ART 是指除传统的保险或再保险以外的一切关于风险的承担、转移或者融资的产品或机制。
渠道: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资本市场、银行;
产品与方法: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度/多险种产品、多触发原因产品、或有资本、风险证券化等等
10. 何为保险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的形式有哪些?
保险证券化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创立和发行金融证券,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过程。
形式有:产险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
人身险:基于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死亡率指数设计的长期债券(因为年金产品通常存在领取人寿命超过预期的风险,即长寿风险)、基于特定被保群体设计的一种债券
第二章 保险概述
1. 你对保险是怎样认识的?
保险的法律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理解:(1)法律定义:合同行为;(2)经济学定义:经济关系、融资方式
2. 保险有哪些学说?
⎧⎪⎧⎪⎪⎪⎨⎪⎪⎪⎩⎪⎧⎪⎨⎨⎩⎪⎪⎧⎪⎪⎪⎪⎪⎨⎪⎪⎪⎪⎩⎩
损失赔偿说损失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嫁说否认人身保险说(人保非保是投资)二元说择一说(要么赔偿要么给付)技术说欲望满足说非损失说所得说
经济确保说 3. 保险的要素有哪些?
(1)可保风险:非投机性、偶然性、意外性、普遍性、严重性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制定
(4)保险基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4. 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人愿意并且能够承保的风险,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的风险
5. 比较: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储蓄:目的不同(转移风险vs 费用支出)、性质不同(互助vs 自助)、权益不同(有无杠杆作用)
保险与赌博:目的不同(转移风险vs 图谋暴利)、结果不同(利己利人vs 损人利己扰乱社会)、法律地位不同(合法vs 非法)
保险与救济:权利义务不同(双发权利义务vs 单方施舍)、性质不同(互助vs 他助)、主体不同(保险人与保险人或受益人vs 救济者与受灾者等)
6. 保险有哪些职能?你怎么看?
(1)基本职能:经济补偿与经济给付
(2)派生职能:融资功能
7. 保险有哪些作用?你怎么看?
⎧⎧⎧⎪⎪⎪⎪⎪⎪⎪⎪⎪⎨⎪⎪⎪⎪⎪⎪⎪⎪⎪⎨⎪⎩⎪⎪⎧⎨⎪⎪⎪⎪⎪⎪⎪⎨⎪⎪⎪⎪⎪⎩⎩⎧⎨⎩⎩
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助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确定风险化为确定支出)微观(5)促进企业加强风管(各种保险手段)助安定人民生活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第三方利益积极作用保障社会再生产顺畅运行推动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宏观(4)促进对外经贸发展与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社会稳定道德风险、保险欺诈消极作用增大费用支出⎪⎪⎪⎪⎪ 第四章 保险的种类
1.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①实施方式(自愿、强制);②管理方式(管理经营主体);③经营目的;④保障程度;⑤保险费负担
2.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比较
3. 原保险与再保险比较
①合同主体;②保险标的;③合同性质
4. 财产保险的特点
补偿性保险;财产风险集中、规律难掌握;短期保险。
5.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首先,二者的定义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关系:足额、不足额、超额
6.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不同(都需约定保险金额)
定值:投保时确定保险价值的投保方式;
不定值:签订合同是时不载明保险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
赔款时的处理不同,不定值较多见。
7.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包括?
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8. 农业保险
广义:包括农村的两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的财产保险和农村的人身保险
狭义:两业保险
一般需要政府扶持,政策性保险。
9. 火灾保险
保险标的:存放于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保险风险:火灾、雷击、爆炸等
10. 机动车辆保险特点
①出险概率较高;②业务量大,普及率高;③扩大保险利益(从车);④自负责任与无赔款优待
11. 责任保险
①定义: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②特点(5个):
产生与发展的基础: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保障对象:保险金直接给付与受害人,同时保障被保险人与受害人
赔偿范围:标的无形,合同中需要载明赔偿限额
处理方式特殊:受害人不追则不赔,受害人不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风险大:关系复杂性,需要法院裁决,经营风险大。
③种类(1+4):一是作为各种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二是单独承担,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④共同规定(3个):
保险责任范围(被保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费用)
除外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仅在限额内赔偿)
12. 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13.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14. 两全保险
定义: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
又叫混合保险、养老保险、储蓄保险。
特点(4个)
(1)寿险业务中承担责任最全面的险种。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由于生存而引起的收支失衡的需要,而且可以排除由于本人死亡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的困难。
(2)费率最高。
给付必然发生,长期的两全保险费率与终身寿险差不多以外,短期两全保险比其他寿险的费率高很多,不适宜经济负担能力差的人投保。
(3)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素,而且储蓄占主要。
(4)保额分为危险保额和储蓄保额,危险递减至消失,储蓄递增。
15. 年金和年金保险
年金:定期发生的等额现金流
年金保险:保险人生存期间,按合同规定,每隔一定周期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的一种生存保险。
特点(3个):给付方式年金形式;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期满时最高;保险期间包括缴费期和给付期。
16. 万能寿险
定义:保费缴纳方式灵活,保额也可以调整。
特点(3个):死亡给付模式可选择,均衡、非均衡模式;保费缴纳方式灵活;现金价值特殊,为保费扣除各种分摊额后的累计价值。
保单通常都有一个最低的现金价值累计利率。
17. 为什么定期寿险是最廉价的寿险形态?
定期寿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
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10年、15年、20年,或到50岁、60岁等约定年龄等多项选择。
定期寿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保险金的给付将免纳所得税和遗产税。
费率低。
18. 什么是宽期限、停效、复效?申请复效必备的条件有哪些?
宽期限:投保人如果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
超过宽限期,合同即告中止(即停效,非终止)。
宽限期内,合同仍有效,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需要扣除应交的保费以及利息。
复效: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是对原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原合同各项权利与义务。
复效申请条件(4个)
(1)申请复效的时间。
我国为中止后两年。
超过后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已缴保费。
(2)申请复效应告知义务。
旅行告知义务,提供可保性证明,证明被保人在合同中止后未恶化。
(3)补缴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
但保险人不承担合同终止期间的保障责任。
(4)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19. 年龄误报条款的内容
如果投保时误报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应予以更正和调整。
如果真实年龄已超过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无效,退还已缴保费。
20. 意外伤害保险,构成意外伤害事件的三要素及其关系
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意外是指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伤害的发生非保险人的主观愿望。
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非本意、外来、突然这三要素。
这三要素相互统一,相互联系,缺一都不能构成意外事件。
之中以非本意的偶然为核心,外来突然仅仅是对非本意的限定。
非本意:并非被保人的主观愿望也不是被保人能预见的。
有的能遇见,也可避免,但因职业道德不能躲避,也算意外事件。
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与持刀抢劫的歹徒搏斗受伤。
外来:意外事件出现的原因是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因素导致的。
突然: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之间仅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
但不绝对。
21. 健康保险及其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健康保险是为人类健康提供保障的保险。
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区别(2点):保险责任不同,意险的责任限于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或残废,健康险则承担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性质不同,意险属于给付性合同,而健康险属于补偿性合同。
健康险中存在重复保险与代位追偿的问题。
包括医疗险和收入损失保险两类。
22. 医疗保险和收入损失保险的区别
医疗保险又称医疗费用保险,指被保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进行补偿的健康保险。
收入损失保险:又称工作能力丧失收入保险或者收入保障保险。
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医疗事故丧失工作能力以致不能获得正常收入或者收入减少时,由被保险人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健康保险。
第五章保险合同
一. 名词解释
保险人:即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仅限于)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公估人:依法设立、接受保险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机构(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个人)。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
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与身体。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 简答
1.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6个):最大诚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射幸合同;附和合同;要式合同。
2. 投保人及其应具有的条件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条件(2个):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和主要形式
程序(2):要约与承诺
主要形式(4):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要约。
保险单: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证明。
保险凭证:简化了的保单,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一种书面凭证。
与保单冲突时,以保险凭证为准。
暂保单:是保单或保险凭证出立前发出的临时性的保险单证。
4.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有哪几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变更应采取什么形式?
财产合同主体的变更(2种)与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3种)
财产:一般财保合同主体变更,通知保险人,经其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经保险人同意即可变更,须被保险人记名背书。
人身:投保人变更。
若投保人与保险人同一人,则通知保险人。
若非同一人,须征得被保人同意通知保险人。
总之,须经过保险人的核准及办理相关手续
被保人变更。
通常在团体保险中,成员的变更。
须通知保险人,采取书面形式。
受益人变更:书面通知保险人,经其同意。
保险人须在保单上做批注。
5. 保险合同的终止包含哪几种情况?
保险合同的终止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
3种,解除(投保人解除、保险人解除、双方解除)、期满终止、履约终止。
6. 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程序
保险合同的解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原因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双方提出解除合同效力。
程序: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约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但解约方应将解除保险合同作成书面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擅自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7. 简述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3种,协商、仲裁和诉讼。
协商: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就共同关心的事项和利益进行协调和商议的方式。
双方应首先考虑协商解决,简便易行。
仲裁: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居中调节,做出裁决的做法。
需要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诉讼:法院、检察机关以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8. 简述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说明为什么保险合同的解释要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出现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通过仲裁机关或法院做出裁决或者判决。
为保证裁决或判决的客观公正,需要依照法律或行业习惯制定一定的条款解释原则。
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文义解释:保险合同中,对于一般条文的解释需要结合文字的通常含义和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对于专业术语,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2)意图解释:解释应遵循双方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图,以当时的客观情况为出发点进行解释。
(3)解释应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
A.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由保险人实现拟定,保险人在条文拟定上处于主动地位,而被保险人则处于被动地位。
B、保险条款的专业性较强,有些保险术语一般人难以理解。
条款的解释应该有利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
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主要内容以及法律规定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否则,导致将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主要内容: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狭义的)和履行(即通知义务)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及其相关重要事项向保险人所做的陈述。
包括事实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有限告知或主观告知)。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险人都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解除合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故意和过失的
情况下,是否退还保费不同。
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者不存在作出承诺。
从形式上看,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从内容看,分承诺保证(对将来)和确认保证(对过去的事项)。
一旦出现违反,合同即告失效。
说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
包括明确列明(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载明)和明确说明(文字载明+提示)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
禁止反言又称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既放弃这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
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2. 什么是保险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有何意义?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里的利益一般指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被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在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意义:(1)防止道德风险的诱致;(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射幸性;以小博大,影响社会安定);(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保险利益是衡量投保人的损失以及给付赔偿的计算依据)。
3. 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有何差异?
(1)保险利益的认定
一般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或被保人对于保险利益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其成立条件有三:可用金钱计算、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和寿命具有保险利益,为他人投保则有不同的认定方法,如利益主义(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同意主义(被保人同意即可)、折中主义(前两者结合)。
我国基本是前两者结合。
(2)保险利益的量
财保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在量上表现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其损失补偿,一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可股价,保险利益一般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
(3)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和归属主体
财保:保险合同成立时不一定严格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签约时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并不影响保单的效力和保险金的给付。
4. 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在保险实务中应如何判定近因?
保险上的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损害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保险损害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保险赔付以保险风险为损害发生的近因为要件的原则(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负赔偿责任;不属于则不)
如何判定:(1)单一原因,是赔,不是不赔。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均是,则全赔;有的是,有的不是,看如何划分,赔是的那一部分。
(3)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害。
都是则全赔;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的,看前因是不是。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害。
新的独立原因介入,看其是否是保险风险。
5. 简述损失补偿原则质与量的规定
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恰好以弥补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获得补偿的前提。
量的规定: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6. 简述权利代位的有关事项
代位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益或取得对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1)产生:一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使得保险标的遭受损害,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
(2)范围:以其赔偿的保险金为限。
(3)第三者的范围:一般除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外,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被保险人的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有义务协助保险人。
(5)被保人不得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7. 权利代位与委托有何关系?
权利代位是求偿权的代位,委付是所有权代位。
委付指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财保合同中,保险标的受损按推定全损处理时,被保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
一旦接受,双方不得撤销。
8. 什么是重复保险?保险人应如何分摊赔款?
分摊原则:重复保险额情况下,各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
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额分摊金额有三种:
(1)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我国现行方法)
(2)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