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职〔2011〕2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7.24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二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4件(见附件1),失效的44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人社部最新发布·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
16
计算机制造人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装配调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水平 《关于印发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员
试员
构
评价类 2005〕2号)
17
液晶显示器件制造工
电子器件制造 人员
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半导 体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装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
调工
水平 评价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构
《关于印发客车检车员等1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1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 辆驾驶人员)
准入类
号) 《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8〕6号)
设备点检员
电工
6
机械设备修理
人员
锅炉设备检修工
变电设备检修工
24
工装工具制造 加工人员
模具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水平 《关于印发锁具修理工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
同有关行业协会
评价类 114号)
25
机械热加工人 铸造工、锻造工、金属热 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 水平 《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
水平 《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 评价类 2005〕1号)
11
备注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15
电子设备装配 调试人员
广电和通信设备电子装接 工、广电和通信设备调试 工
电子通信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
水平 评价类
可开设工种范围目录(根据人社部最新文件制定)
28
29
关于工装 人社部门技能鉴 水平 工具制造 模具工、工具钳工 定机构会同有关 评价类 加工人员 行业协会 关于机械 人社部门技能鉴 铸造工、锻造工、 水平 热加工人 定机构会同有关 金属热处理工 评价类 员 行业协会 车工、铣工、磨工 人社部门技能鉴 、镗工、多工序数 定机构会同有关 控机床操作调整工 关于机械 行业协会 、冲压工 冷加工人 员 机械行业技能鉴 定机构、人社部 电切削工 门技能鉴定机构 会同有关行业协 关于硬质 硬质合金成型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 合金生产 硬质合金烧结工、 能鉴定机构 人员 硬质合金精加工工 轧制原料工、金属 冶金、有色金属 关于金属 轧制工、金属材热 行业技能鉴定机 构 轧制人员 处理工、金属材精 金属挤压工、铸轧 有色金属行业技 工 能鉴定机构 关于轻有 氧化铝制取工、铝 有色金属行业技 色金属冶 电解工 能鉴定机构 炼人员 关于重有 重冶火法冶炼工、 有色金属行业技 色金属冶 重冶湿法冶炼工、 能鉴定机构 炼人员 电解精炼工 关于炼钢 炼钢原料工、炼钢 冶金行业技能鉴 人员 工 定机构 关于炼铁 高炉原料工、高炉 冶金行业技能鉴 人员 炼铁工、高炉运转 定机构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93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85项)
序 号 1 职业资格名称 消防设施操作员 实施部门 资格 设定依据 (单位) 类别 消防行业技能鉴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定机构 人社部门技能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定机构 环境保护部(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准入类 用核安全设备焊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工、焊接操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工) 务院令第412号) 农业行业技能鉴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定机构 体育行业技能鉴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 定机构 改) 备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1.23•【文号】民办函[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1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办函〔2012〕264号)要求,现将各地贯彻落实中央18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央19部门出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情况通报你们,请认真学习、相互借鉴,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1月23日《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贯彻落实情况中央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19 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以下简称《规划》)发布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取得重要进展,具体情况如下:一、工作部署情况(一)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北京、上海、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海南、贵州、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宁波、深圳召开了专门会议或以训代会方式,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工作。
湖南等省份还下发了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划》的通知。
(二)在相关会议重点部署《意见》和《规划》贯彻落实情况。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晋人社厅函〔2019〕117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7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现将省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18日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安排意见如下:一、组织管理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要求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关于学历认可,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人社部发[2011]101号附件
附件1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基础业务规范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6号)和“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一)范围1.本规范规定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服务的内容、方式、质量和相关信息系统方面的基本要求。
2.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提供岗位招聘信息和本机构组织的招聘会信息的服务活动,包括通过平面媒介、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等方式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和招聘会信息。
(二)使用1.本规范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信息和招聘会信息的采集、发布、更新和维护时使用,也用于开发建设相应的信息系统。
2.本规范是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岗位招聘信息和招聘会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质量审核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
3.本规范各项具体内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所发布的岗位招聘信息、招聘会信息及配套的用人单位信息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机构信息的具体内容。
各项信息内容的具体指标和指标代码参见《全国招聘信息公共服务数据指标规范》。
(一)招聘信息类1.岗位招聘信息。
(1)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名称,招聘人数,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日期和到期日期,用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手机。
(2)其他内容:招聘男性人数、招聘女性人数、最低年龄、最高年龄和学历要求,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要求,所学专业或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工作性质,工作地点,用工期限,作息时间,工作环境,试用期(月)与试用期工资,其他待遇,提供住宿情况等。
2.招聘会信息。
(1)必备内容:招聘会主办单位、招聘会名称、招聘会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招聘会举办场所、招聘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其他内容:招聘会承办单位、招聘会主题、招聘会介绍等。
(二)相关单位或机构类1.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信息。
(1)必备内容: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注册资金,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深人社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9号)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各区人事局: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薪〔1997〕9号)及《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定员定岗改革,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要求,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类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中,现就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深并委托我市代管工资关系的单位)在编在岗技术工人,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职业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的划分,按《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分以下两种类型纳入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一)在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已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等级,从2011年起,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程序、统一时间)的要求,直接按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和规范实施考核,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次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共有48个(详见附件1第一类工种目录)。
(二)在我市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中尚未开展考核的职业(工种)、等级,但可在《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找到相应名称的工种,列为过渡期考核工种,该类工种共有194个(详见附件1第二类工种目录),暂按原有的报考条件、考核方式开展专场考核,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主要包括老标准,部分新标准)
122
燃气轮机值班员
6-28-01-04
人社厅发〔2019〕101号
123
发电集控值班员
6-28-01-05
人社厅发〔2019〕101号
124
锅炉操作工
6-28-01-11
人社厅发〔2019〕101号
125
变配电运行值班员
6-28-01-14
人社厅发〔2019〕101号
126
人社厅发〔2018〕145号
20
机床装调维修工
6-20-03-01
人社厅发〔2018〕145号
21
汽车装调工
6-22-02-01
人社厅发〔2018〕145号
22
变压器互感器制造工
6-24-02-01
人社厅发〔2018〕145号
23
电线电缆制造工
6-24-03-01
人社厅发〔2018〕145号
24
电梯安装维修工
人社厅发〔2019〕47号
53
染料生产工
6-11-05-04
人社厅发〔2019〕47号
54
玻璃纤维及制品工
6-15-04-01
人社厅发〔2019〕47号
55
井下支护工
6-16-01-06
人社厅发〔2019〕47号
56
矿山救护工
6-16-01-12
人社厅发〔2019〕47号
57
铸造工
6-18-02-01
人社厅发〔2018〕145号
9
美容师
4-10-03-01
人社厅发〔2018〕145号
10
美发师
4-10-03-02
人社厅发〔2018〕145号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社厅发[2010]61号 2010/7/1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人社厅发[2010]61号 2010/7/1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人社厅发[2010]61号 2010/7/1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人社厅发[2010]61号 2010/7/1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人社厅发[2010]61号 2010/7/1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发文号
颁布时间
出版单位
人社厅发[2011]35号 2011/3/1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人社厅发[2011]35号 2011/3/14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人社厅发[2011]26号 2011/2/25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人社厅发[2011]15号 2011/1/31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10/4/19 2009/7/26 2009/7/26 2009/7/26 2009/7/26 2009/7/24 2009/7/24 2009/7/24 2009/7/24 2009/7/24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7/17 2009/6/17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2011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2011年度评审工作安排计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1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计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抓紧拟订具体的年度评审安排意见,做好评审材料收受、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至少三个月下发有关用人单位,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邮编:030072,地址:太原市长风大街30号1号楼626房间,联系电话:************、7676050)。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 注册土木工程师 运输部、水利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兽
18
医 资
格
执业兽医 乡村兽医
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空勤人员、地面 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
航 驾驶员、领航员
空 、飞行机械员、
34
人 员
飞行通信员
3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勘 注册冶金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2011年度非公有制(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2011年度非公有制(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正文:----------------------------------------------------------------------------------------------------------------------------------------------------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2011年度非公有制(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二○一一年六月)山西省2011年度非公有制(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省中小企业局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要求,根据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晋人字[2004]62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00]7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非公有制(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现就2011年度非公有制(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范围2011年度非公有制(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范围按照晋人职 [2000]7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全省非公有制(乡镇)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含统计、财务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学历和本人人事档案在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存放管理的人员除外);按照本安排意见申报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只在乡镇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中有效。
二、正常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晋人职字[2000]79号文件规定,乡镇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资格按乡镇企业高级工程师和乡镇企业高级经济师两种类型申报评审。
高、中、初(助理)三个等级的正常申报评审条件如下:1、初级职称资格申报评审人员,须具有本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专2年,本科1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22•【文号】人社厅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加强和规范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现就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系统梳理和严密监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域的风险隐患,防止出现违规违法问题,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党的十九大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二、重点工作(一)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1.按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
在新学期开学后,各地人社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及时收集新生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准确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校长和上级管理部门要对学生学籍申报信息认真审核,及时审批。
要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教育学籍,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学籍。
对于技工院校采用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方式招收企业在职职工开展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学生,要与全日制学籍相区分,单独进行学籍注册管理。
短期职业培训学员不得注册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
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分别于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完成2017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62号)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榕人社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人社办〔2014〕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由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关于印发<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47号)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榕医保〔2001〕15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关于加强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的通知》(榕劳服〔1996〕4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5件)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7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附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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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职〔2011〕25号
关于余彩霞等34位同志具备中学高级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市教体局:
接宣城市人社局宣人社秘[2011]29号文件通知,经宣城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皖人社函〔2010〕603号),宁国市港口初中余彩霞等34位同志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以上同志具备任职资格时间从2010年10月算起。
附:宁国市2010年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2011年2月28日
2010年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