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上海市劳动仲裁管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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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很多在上海工作的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公司发生了争议,也都知道可以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为此职工就选择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对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怎样的,去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申请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律师365小编给大家简要说明一下。

很多在上海工作的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公司发生了争议,也都知道可以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为此职工就选择去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对▲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怎样的,去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申请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简要说明一下。

▲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材料1、申请书。

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

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

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
上海市劳动仲裁受理条件如下: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2.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主体资格合法,即申请人为达到法定的年龄界限,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

3.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4. 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 在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以内)。

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未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上海市劳动仲裁的基本受理条件。

同时提醒您注意,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时还涉及其他问题,如劳动关系建立、工作时间计算等,您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充分了解情况并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劳保仲发(2007)15号本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暂行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注册资金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独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2、本市企业与其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第1类劳动争议案件。

四、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用人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以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因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业事故伤害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出资人且不在同一辖区的,多个出资人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五、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六、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前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接受移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本会管辖,但当事人均未表示管辖异议的,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旧对照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旧对照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旧对照表(附解读)
修订主要内容索引:
一、新增劳动仲裁立案管辖冲突解决方法(新规则第八条)
二、完善仲裁文书送达制度(第二十条)
三、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四、明确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时效中断和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五、增加一裁终局的适用情形(第五十条)
六、增加仲裁简易处理(第五十六至六十一条)、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第六十二至六十七条)和调解程序(第四章)
注意:
1、本表中左边蓝体字为修改或删除内容;右边红体字为新增内容。

2、★标表示新规则重点修改条文。

参考:
肖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新旧对照表,法语峰言公众号
崔杰:最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重点修改条款对比与解读,互联网。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是哪些上海市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交材料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前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开庭审理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1、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上海劳动仲裁不再受理社保缴费争议

上海劳动仲裁不再受理社保缴费争议
上海劳动仲裁不再受理社保缴费争议
《关于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
沪人社仲(2014)380号
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
为切实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上海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法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实践中,具体情形有:1、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2、用人单位未参加失业、生育、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待遇损
失赔偿责任。至于未及时、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导致的待遇损失,因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目前不应受理。3、人民法院审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有两方面限制:一是劳动者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随着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深入,养老保险基本都可以补缴,此类待遇损失纠纷将越来越少。
应该说,社会保险争议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主要是因为:1、社保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要综合考虑工资、工龄、保险费、特殊贡献因素、经济社会政策等因素;2、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界限不清;3、社社会保险法没有出台。
社保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主要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且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的范畴。那么,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到底应该受理哪些社保纠纷呢?目前实践中,一致做法是,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属于仲裁机关和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仲裁机构 (1)第二条受理范围 (1)第三条规则适用 (2)第四条仲裁地 (3)第五条仲裁协议准据法 (3)第六条仲裁语言 (4)第七条诚信合作 (4)第八条公正仲裁 (5)第九条高效仲裁 (5)第十条绿色仲裁与智慧仲裁 (5)第十一条分支机构与专业仲裁院 (5)第二章仲裁协议与管辖权 (6)第十二条仲裁协议 (6)第十三条管辖权 (7)第三章仲裁程序的开始 (8)第十四条申请仲裁 (8)第十五条受理 (9)第十六条仲裁通知 (9)第十七条答辩 (9)第十八条反请求 (10)第十九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11)第二十条多份合同 (11)第二十一条合并仲裁 (11)第二十二条合并开庭 (12)第二十三条追加当事人 (13)第二十四条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14)第二十五条仲裁材料的提交 (14)第二十六条代理人 (15)第四章临时措施 (15)第二十七条保全 (15)第二十八条其他临时措施 (16)第五章仲裁庭 (16)第二十九条仲裁员名册 (16)第三十条仲裁庭的人数和组成 (17)第三十一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17)第三十二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18)第三十三条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和承诺 (18)第三十四条仲裁员的回避 (19)第三十五条仲裁员更换 (20)第三十六条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21)第六章审理 (21)第三十七条审理方式 (21)第三十八条开庭通知 (22)第三十九条开庭地点 (22)第四十条当事人缺席 (23)第四十一条庭审记录 (23)第四十二条举证 (24)第四十三条质证 (24)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调查 (25)第四十五条专家报告和鉴定意见 (25)第四十六条程序中止 (26)第四十七条撤回申请 (27)第七章调解与和解 (27)第四十八条仲裁庭主持的调解 (27)第四十九条其他调解与和解 (28)第八章裁决 (28)第五十条裁决的期限 (28)第五十一条裁决的作出 (29)第五十二条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 (30)第五十三条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31)第五十四条裁决书更正和补充 (31)第九章快速程序 (32)第五十五条快速程序的适用 (32)第五十六条答辩和反请求 (32)第五十七条仲裁庭的组成 (33)第五十八条审理方式 (33)第五十九条开庭通知 (33)第六十条程序变更 (34)第六十一条简易裁决 (34)第六十二条其他规定 (34)第十章附则 (34)第六十三条仲裁费用 (35)第六十四条费用负担 (35)第六十五条送达 (36)第六十六条期限 (37)第六十七条保密 (38)第六十八条信息技术应用 (38)第六十九条异议权的放弃 (39)第七十条责任的限制 (39)第七十一条规则的解释 (39)第七十二条规则的正式文本 (39)第七十三条规则的施行 (40)附件一仲裁费用表 (41)案件受理费 (41)案件处理费 (42)附件二紧急仲裁员程序规则 (4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仲裁机构(一)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组建,面向市场提供仲裁等争议解决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7月28日第六届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构与职能(一)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系在中国上海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附属专业仲裁机构,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设立的附属专业仲裁机构处理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附属专业仲裁机构由其对案件的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三)仲裁委员会特设金融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以及国际航运仲裁院三个专业仲裁院,专门处理金融、知识产权以及国际航运方面的仲裁案件。

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上述仲裁院处理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

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上述仲裁院对案件的仲裁程序进行管理。

(四)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履行本规则施行所赋予的管理职责,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管理职责。

(五)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指派办案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由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进行仲裁。

(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后,经仲裁庭审理确认属于一事再理的,依法驳回仲裁申请。

第三条受理范围(一)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劳动争议;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和时间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和时间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和时间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机构,其仲裁程序相对简便,效率也较高。

下面是上海劳动仲裁的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申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交:
1.网上提交:进入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官网,在“在线办理”栏目中选择“在线申请仲裁”。

2.书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填写并递交申请书。

二、仲裁受理与调解
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仲裁委员会将通知被申请方,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三、仲裁庭裁定
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仲裁委员会将组织仲裁庭进行仲裁。

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由申请人提名,一名由被申请方提名,第三名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庭在仲裁开始后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定,仲裁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四、仲裁裁定的执行
仲裁裁定发布后,在10个工作日内未被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体来说,上海劳动仲裁程序相对简单,时间也相对较短,能够快速解决劳动争议。

但是,在申请劳动仲裁前,申请人需要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和手续,以便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起诉阶段1.提交仲裁申请:劳动者应向就业促进中心提出通知书或者劳动争议申请书。

2.受理申请:就业促进中心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后,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

3.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调解阶段1.调解委员会组成:如果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就业促进中心将组成调解委员会,由调解员主持调解。

2.调解程序:在调解会上,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各自的意见和要求,并交换证据材料。

调解员会进行调解并提出调解意见。

3.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会将具体内容写入仲裁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

三、仲裁庭程序1.仲裁庭组成:如果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将进入仲裁庭审理程序。

仲裁庭由主任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主任仲裁员主持庭审。

2.庭审程序: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依次陈述案情、提供证据,进行相互质询等。

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补充提交证据。

3.仲裁裁决:庭审结束后,仲裁庭将组织研究、分析案件材料,并做出裁决书。

裁决书包括仲裁结果、裁决理由等。

四、执行阶段1.履行裁决:对于判决有执行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将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上诉程序: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是上海劳动仲裁流程的主要内容,不同具体案件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总体流程大致相同。

劳动者在遭受劳动争议时,可以依据这个流程来进行申诉或维权。

劳动仲裁管辖权回复

劳动仲裁管辖权回复

劳动仲裁管辖权回复摘要:一、劳动仲裁管辖权的概念与特点二、劳动仲裁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三、劳动仲裁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四、劳动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五、劳动仲裁管辖权的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正文:一、劳动仲裁管辖权的概念与特点劳动仲裁管辖权,是指我国劳动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行使的管辖权力。

劳动仲裁管辖权具有以下特点:1.专属性:劳动仲裁管辖权专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行使。

2.强制性: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

3.独立性: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劳动仲裁管辖权的划分原则劳动仲裁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主要包括:1.属地原则:劳动仲裁机构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一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

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

2.级别原则:劳动仲裁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层次。

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不同,一般而言,越高级别的劳动仲裁机构,管辖范围越广。

3.专业原则: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专业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管辖。

三、劳动仲裁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劳动仲裁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权:劳动仲裁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

2.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权:劳动仲裁机构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事实。

3.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权:劳动仲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权:劳动仲裁机构依法监督和指导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四、劳动仲裁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与程序劳动仲裁管辖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程序主要包括:1.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决劳动争议。

上海劳动仲裁步骤

上海劳动仲裁步骤

上海劳动仲裁步骤好嘞,下面我就给你说说上海劳动仲裁的步骤。

一、基本动作要领1. 申请前的准备首先呢,你得收集相关的证据。

这可太重要了,就像盖房子得有砖头一样。

比如说你的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工友的证人证言之类的。

这些东西能证明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我之前就因为一开始没把证据收集全,吃了小亏呢。

这个过程啊,得细心,翻箱倒柜把能找到的都找出来。

2. 提交仲裁申请收集好证据,就可以填写仲裁申请书了。

你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领取表格,也可以在网上下载。

申请书上要写明你的基本信息,像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啥的,还有公司的基本信息,最重要的是要写清楚你的仲裁请求,比如说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之类的。

这一步一定要认真啊,我有次就写错了一个数字,还好发现得早重新改了。

写好之后,把申请书和你的证据材料一起提交给仲裁机构。

你最好给材料做个简单的目录,就像书本有个目录一样,让仲裁员看的时候一目了然。

二、我的小技巧1. 确定请求金额在确定仲裁请求的金额的时候,不要瞎写。

你可以自己先算一算,把各项损失都仔细列出来。

比如说工资差额你得按照考勤情况,还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算;赔偿金呢,得按照法定的计算方式。

我发现啊,如果有加班工资没发的话,计算加班工资这一块有点复杂,但是你把加班的日期、时长、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啥的都搞清楚,就能算对了。

2. 与仲裁机构沟通技巧提交申请之后,要和仲裁机构保持沟通。

如果有补充的材料或者有问题要问,不要不好意思。

打个电话或者直接去一趟都可以。

有时候他们很忙,你态度好一点,主动一点没错的。

像我有次有个紧急的情况补充材料,一直在电话里客客气气的,结果就很快处理好了。

三、容易忽视的细节1. 时效问题这个可太容易忽视了。

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一般是一年。

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

这个时间可别错过了,不然有理也说不清了。

我知道有人就是因为超过时效,最后损失了好多钱呢。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海劳动仲裁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你要先从上海劳动保障网上下载仲裁申请书,填写好,并按照要求准备证据材料,提交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受理窗口2、仲裁收件后会在一周左右的时间给你发开庭通知,你要按照要求的时间到庭。

无需缴纳仲裁费,现在仲裁是免费的。

热门城市:龙江县律师八道江区律师衢州律师泰来县律师江源区律师舟山律师甘南县律师靖宇县律师淮北律师近年随着广大劳动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仲裁案例猛增,特别是在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增加明显。

但是现在绝大多数劳动者虽然有法律意义但是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不得其法,最终得不到相应的权益,更甚者连劳动仲裁的流程都不清楚,在相关各职能部门中来回奔波。

就此话题,以▲上海劳动仲裁流程为例▲,365律师团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提出申请1、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提交材料▲二、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立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定

上海市劳动仲裁的一般规定

上海市劳动仲裁的⼀般规定对于上海市劳动仲裁的⼀般规定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因履⾏集体合同发⽣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会的,由上级⼯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2、发⽣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表⼈参加仲裁的⾏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仲裁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4、发⽣争议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

5、劳动者与个⼈承包经营者发⽣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式向对⽅当事⼈主张权利的;(⼆)⼀⽅当事⼈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付令等⽅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当事⼈同意履⾏义务的。

6、因不可抗⼒,或者有⽆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劳动者的法定代理⼈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7、劳动合同履⾏地为劳动者实际⼯作场所地,⽤⼈单位所在地为⽤⼈单位注册、登记地。

⽤⼈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地和⽤⼈单位所在地发⽣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8、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通知当事⼈。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试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两个文件的通知-劳办力字[1991]70号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试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两个文件的通知-劳办力字[1991]70号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试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两个文件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试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两个文件的通知(1991年11月28日劳办力字[199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上海市劳动局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办法(试行)》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试行)》(沪劳仲发[91]70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办法(试行)》的特点:一是对仲裁中的条件规定得比较实际,既考虑到文化程度、资历、又考虑到实际工作能力;二是对仲裁员的资格确认、职务聘任和证书的验证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既可保证仲裁员的质量,又可形成对仲裁员的监督机制,避免仲裁员的终身制,防止审批工作中出现“乱”、“滥”现象。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办案规则(试行)》对办案应遵循的原则、审理程序、结案期限等作了系统规定。

在开庭程序上取消了辩论项目,规定“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并对此作了些尝试。

附一: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员聘任办法(试行)(1991年9月4日)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员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工作人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一)具有大专以上(相当大专)文化程度和一定工作经验,从事二年以上劳动仲裁专职工作,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二)具有中专、高中(相当高中)文化程度,有一定法律、劳动法规知识、并从事三年以上劳动仲裁专职工作,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三)从事劳动仲裁专职工作四年或劳动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

上海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新规,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新规,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发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新规,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到底由谁管辖?哪些外资企业由市仲裁管辖?哪些事业单位由市仲裁管辖?哪些军队聘用单位由市仲裁管辖?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在国外定居的中国人,都由市仲裁管辖吗?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人社仲发〔2014〕3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为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规定,对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做出如下规定: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参照执行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或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3.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4.驻沪军级以上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5.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6、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法》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劳动仲裁机构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依据。

根据《劳动仲裁管辖法》,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纠纷,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案件。

其中包括劳动合同书签订、期限履行与变更、终止、继承、解除、履行不到位、违约责任、违法责任等争议。

二是劳动报酬纠纷,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案件。

其中包括劳动报酬的定义、数额计算、结算与支付、加班报酬等争议。

三是社会保险纠纷,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案件。

其中包括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变更、终止、受益人等争议。

四是职工职称评定纠纷,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工职称评定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案件。

其中包括职称评定条件、职称评定流程、职称评定结果等争议。

五是职工福利纠纷,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职工福利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案件。

其中包括职工福利的实施、管理、使用等争议。

最后,《劳动仲裁管辖法》还规定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不包括一些特殊的案件,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当事人之间因劳动安全和卫生纠纷而产生的仲裁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申诉维权而产生的仲裁案件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管辖法》确立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环境,也为劳动者获得公正的权利和调解劳动关系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上海劳动仲裁人员设置

上海劳动仲裁人员设置

上海劳动仲裁人员设置
上海劳动仲裁人员设置包括办公室、受理庭、调解庭、仲裁一庭、仲裁二庭等内设机构。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其职责,设立了五个内设机构,以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处理和规范仲裁办案程序。

这些机构的具体职能如下:
1. 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如文件处理、档案管理、财务和后勤支持等。

2. 受理庭:负责接收和审查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3. 调解庭:在仲裁前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尝试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4. 仲裁一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

5. 仲裁二庭: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设立第二个仲裁庭来处理更为复杂或特殊的案件。

总的来说,上海劳动仲裁的人员设置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专业化和系统化的服务,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沪人社仲[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人社仲〔2013〕8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维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秩序,规范公民旁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现予印发。

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2月27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旁听规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秩序,规范公民旁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条依法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凡具备条件的仲裁庭应设旁听席。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申请旁听,港、澳、台人员凭其有效的通行证件可以申请旁听。

未成年人不得申请旁听,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申请旁听。

外籍和无国籍人士持有效证件申请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处理。

境内新闻媒体申请旁听、采访的,按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境外新闻媒体申请旁听、采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相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一)证人;(二)鉴定人员;(三)酒醉、服用迷幻药物或精神状态异常的;(四)携带武器、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五)未经允许携带摄影、摄像、录音设备,且不听劝阻的;(六)无法向仲裁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七)其他可能妨害仲裁秩序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五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结合实际,确定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旁听申请、申请旁听者资格审核、旁听证的审批、发放及管理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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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管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人社仲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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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1000 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 定, 在本市注册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壹仟
万美元以上或者相当于壹仟万美元以
上的外资企业以及参照执行的港澳台资 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市级或中央、外省市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 立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在本市的 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及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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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研发与资讯中心 制作
“ 北京人口与计划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育条例
4修 正 案 大 变化”
2014年9月1日,上海市人社局发文沪人

社仲发〔2014〕38号,对本市劳动争议
者 按
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让
我们一起看看新规有哪些亮点?
外籍、港澳台以及定居国外人员
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 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与
所在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重大案件
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案件
新规最大变化
浦东新区劳动仲裁
注册资金在壹仟万 美元及以上的外 资企业与劳动者之
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市劳动仲裁
2014年10月1日起,浦东新区内发生的注册资 金在壹仟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企业与劳动者之 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再由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 员会受理,而是由管辖权由上海市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收回
管辖的基本原则
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仲裁机构

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仲裁机构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 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到区仲裁、还是市仲裁?
以下争议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 辖。其余劳动争议原则上由区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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