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 放生不得干扰正常生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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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三条本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陆生野生动物:(一)褐马鸡、黑鹳、华北豹、原麝、大天鹅、猕猴、刺猬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二)野猪、草兔、原鸽、猪獾、黄鼬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三)蝙蝠、田鼠、蝉等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全警大巡逻,为民保安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家并不陌生,该法律是1988年制定,历经5次修订,2023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23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2023版法律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版有以下几点:1、以法律形式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疫情期间发布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和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施行的2023年2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

2、对刑法新增罪名提供支撑行政法规此次修订行政法,补全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4月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设的以食用为目的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新增以食用为目的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条款,同刑法条款相适配2023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近年来,全球生物多样性丧失加速,野生动物面临威胁和生存困境,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于近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以下是对新修订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的解读。

一、法律背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的需要。

法律的修订是我国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重要举措,为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修订内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新修订法律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禁止买卖、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加强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特别保护,设立了特有生态功能的区域,禁止滥捕滥猎。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进一步强调了对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的保护,明确了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责任,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调查力度。

对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实施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

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新修订法律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防控措施,要求建立健全疫病防控体系,对于疫病的发生、传播、防控等方面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强化了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野生动植物疫情。

法律责任:新修订法律规定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界定,提高了违法成本,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非法猎捕、贩卖和滥食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三、意义和影响:强化生态文明理念:修订法律的出台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通过更严格的法规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修订法律加强了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平衡。

规范市场秩序:新法律规定了禁止买卖、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非法交易,遏制滥捕滥猎。

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堵疏结合规范放生行为

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堵疏结合规范放生行为

2017年国考申论热点:堵疏结合规范放生行为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正在火热进行,很多考生已经进入复习冲刺阶段,下面是文都网校公务员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帮助广大考生备战面试,助力国考!【热点事件】2016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三审稿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据公开报道显示,在北京怀柔,大量的狐狸曾被放生,这些狐狸潜入村子袭击家禽,造成村民恐慌;在都江堰和南京,都先后出现过放生爱好者将毒蛇盲目放归山林,引发人心惶惶,闹得鸡犬不宁的事件。

【综合分析】近年来,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危害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甚至还催生了非法放生利益链,给野生动物资源带来极大破坏。

这种情形下,如何规范放生行为、提高民间放生科学性,避免“放生不当变杀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放生的本意是保护动物的生命,但放生需要科学的指导,否则只会给动物带来噩运。

据媒体报道,某市一处大型放生公园,虽然园区内设置了醒目提示牌,但仍有人任意放生不适合园中生存的鱼类,造成高峰期园内一天能捞出数百条死鱼。

类似这种“放生不成反杀生”的闹剧不时上演,有违放生者的本意。

更有甚者,盲目放生还会带来严重后患。

近年来,有人在居民生活区或劳作区附近放生蛇蟒,或是把陆龟抛入湖泊,更有把食人鱼、鳄龟等凶猛外来物种在国内的自然环境中放生,其行为已构成对生态的破坏。

放生乱象不绝,与放生者的认识和知识储备有关。

其实,放生者应该尊重自然、爱惜生命,对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放生地的生态等要充分了解,才能做到科学放生。

如果无视这些条件而任意放生,极可能造成当地生态平衡破坏,甚至给当地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

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引言: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的活动和不合理的开发行为,野生动物正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与生存挑战。

因此,为了保护并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务必迫在眉睫。

本文将重点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目标、保护措施、罚则及监管等方面。

一、法律目标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的法律目标是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它们生存和繁衍的基础,因此,保护和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首要任务。

2. 禁止非法狩猎和捕捞:为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滥猎滥捕,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禁止一切非法狩猎和捕捞行为。

3. 促进野生动物繁殖和增殖:为了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强对野生动物繁殖和增殖的管理,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供野生动物繁殖和生存。

二、保护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版涵盖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以保护和促进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发展。

1. 制定和完善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制度: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加强对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确保野生动物有足够的自然栖息地,并提供保护和监管措施,以防止非法狩猎和捕捞行为。

2. 加强对特殊保护动物的保护: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以特殊保护动物名录的形式,明确列出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的物种,加强对这些物种的保护和管理。

3. 推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野生动物保护需要科学研究的支持,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研究,并推动科技的应用,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效果。

三、罚则及监管为了保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效实施,最新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相应的罚则和监管措施。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摘要:1.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背景和目的2.修订的主要内容3.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影响正文: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 年制定,历经2004 年、2009 年和2018 年三次修正,2016 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 年12 月3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一、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背景和目的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当前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日益重要的背景下完成的。

此次修订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旨在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强调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促进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部门职责: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加强了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3.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禁止非法猎捕交易: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大了对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并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区域内进行猎捕活动。

5.与有关法律衔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确保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6.加大处罚力度: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加大了处罚力度。

三、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影响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从法律制度上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共同推动绿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中央编办、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据此,草案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部门。

同时,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一并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计量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工商、质检等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

据此,草案删去了第三十条中的“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丰富多样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
持续利用,中国政府于今年通常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

这个法律的修订旨在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管理,防止非法猎捕、贸易和乱捕滥猎等活动的发生。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做出了以下几点改进和调整:
首先,增加了对于非法猎捕、贸易以及滥捕滥猎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修订后
的法律,对于非法猎捕、贸易以及滥捕滥猎直至灭绝的野生动物,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违法者将面临更重的罚款、拘留和监禁的惩罚,以期通过严厉的法律手段制止这些破坏行为的发生。

其次,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激励措施。

政府将会对开展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荣誉,以提高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程度。

这将帮助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形成大家共同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此外,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加强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监测。

修订后的法律将更严格规范科研机构和个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和监测方面的行为,并明确了权责分工和保护措施。

这将有助于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的高度重视。

通过加强处罚力度、积极激励措施和科学研究监测,希望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全社会也应该共同行动起来,守护野生动物,共同构建美丽的生态家园。

野生动物法修改内容

野生动物法修改内容

野生动物法修改内容
1. 野生动物法现在对猎捕行为的规定更严格啦!就像你爱护自己的宝贝宠物一样,难道我们不应该给野生动物同样的保护吗?比如以前一些人随意捕杀候鸟,现在可不行咯!
2. 保护栖息地也变得超级重要哦!这就好比我们都需要一个温暖舒适的家,野生动物也一样呀!像那些珍贵的森林是多少动物的家园,我们可一定要保护好,不能让它们无家可归啊!
3. 加大对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这简直太对啦!想想看,如果有人偷了你心爱的东西去卖,你得多生气啊!就像那些被非法买卖的野生动物,它们该多可怜!
4. 法律规定要加强对野生动物救助的投入呢!这就像是我们遇到困难时有人来拉我们一把,野生动物受伤了也需要悉心照料呀!比如那只受伤的小猴子,有了救助才能重新活泼起来呀!
5. 对于引进外来物种也有明确规定啦!这可不能乱搞哦,就像往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里随便扔个炸弹一样危险!一些外来物种可能会带来大麻烦呢!
6. 公众参与保护的渠道拓宽了哟!这不是很好嘛,人人都可以为保护野生动物出份力呀!就好像大家一起努力盖一座大房子,人多力量大嘛!
7. 对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更加合理了呢!不能让老百姓白白受损失呀!就像你不小心被别人的宠物弄伤了,总要有个说法吧!
8. 法律宣传教育也提上日程啦!这多重要啊,要让每个人都知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就跟我们要学习知识一样,不学习怎么知道怎么做呢!
9. 总之,野生动物法的这些修改太棒了!这都是为了我们的大自然,为了那些可爱的野生动物,也为了我们人类自己!让我们一起好好守护这片神奇的世界!。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保护措施(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其他生存环境;(五)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六)禁止非法引进、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繁育和利用(一)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繁育许可证;(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利用许可证;(三)禁止出售、利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和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七条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08•【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法律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7.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6年7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7日下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6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参考慈善法的规定,鼓励公民通过志愿服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这方面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对野生动物传播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防治应当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只对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范围较窄,建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也纳入补偿范围,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一、修改目的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多样性、地位和价值不断提高。

但同时野生动物受到人类破坏和威胁,现实环境不断恶化,野生动物受到重大威胁,因此需要加大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力度。

本法就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而制定的,现需要根据当前社会发展及野生动物保护状况的变化,实施修改。

二、范围本法修改范围包括全民的野生动物,以及受到官方授权的野生动物保护区和野生动物园。

三、保护原则1、保护原则:野生动物受到积极、优先、完整、有效的保护。

2、野生动物受到侵害时,应当限制或阻止,抑制野生动物繁殖与移动。

3、野生动物的饲养、调查、研究、实验等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开展,并且要避免对野生动物的不可挽回的损害。

四、保护措施1、重点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等,选择重要的野生动物进行重点保护。

2、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适应当前发展情况,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制建设力度,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对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管理及整治,加大对野生动物采集的打击力度。

3、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机构,大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普及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建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文化环境。

五、管理办法1、建立统一的野生动物管理机构: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活动,建立统一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集中管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2、设立统一的野生动物受损害赔偿制度:当野生动物受到损害时,国家有责任赔偿,当行业有责任的人事业单位有责任赔偿,其他普通有责任的个人也有责任赔偿,赔偿金额由被损害野生动物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依据。

3、加强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合作:国家应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合作,及时调整国际野生动物商业贸易标准,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安全。

六、监督机制1、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机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机制,对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的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分别进行监督。

2、加大法律执行力度: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违反野生动物法规的行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摘要:1.修订背景和目的2.修订的主要内容3.修订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一、修订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 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过三次修订。

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其中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1.扩大保护范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范围从原来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扩大到所有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2.强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繁殖地。

3.严格野生动物交易管理:修订后的法律明确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大对非法交易的处罚力度。

4.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5.强化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修订的意义和影响1.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好地适应了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2.修订后的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管。

3.修订后的法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震慑和制止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4.修订后的法律有助于提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形象,彰显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决心和成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执法机构和有关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根据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委员和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三是防止外来物种侵害,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社会公众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对比

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对比

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对比
近日,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发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律的变化和意义,下面将对三个版本进行比较。

第一个版本(2017年)
该版本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在保护动物的同时,允许经营利用部分野生动物。

草案规定,符合条件的野生动物可以被饲养、繁殖、收购、运输、出售、展览、表演等。

第二个版本(2020年)
该版本为一审稿。

相较于草案,一审稿取消了经营利用的规定,强调了野生动物的保护。

一审稿将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食物链等方面,同时禁止野生动物的捕捉、猎杀、贩卖、运输、购买等行为。

第三个版本(2021年)
该版本为三审稿。

相较于一审稿,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野生动物的保护。

三审稿将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食物链、生态系统等方面。

同时,三审稿还明确了对野生动物市场的禁止,并规定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审稿还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总体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好我们的野生动物资源。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需注重生态安全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需注重生态安全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需注重生态安全羊年大年初一,一只幼虎坠亡在城市的“水泥森林”中。

它的不幸再次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的关注。

与野生动物相伴的词,既有自然之美、震撼心灵,也有非法猎捕、杀害,非法贩卖……将野生动物偷偷端上餐桌、摆上货架的报道屡见报端。

3 月3 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动物保护专家以及生态法律学者。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难题待破解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告诉记者,近些年,人们饲养的野生动物数量、种类越来越多,濒危等级越来越高,这引发了大量野生动物贸易问题。

大量龟类、爬行类、鸟类,甚至威猛的老虎都成了人们饲养的宠物。

炒作的价格、买卖利润非常高,刺激了野外偷猎和贸易。

解焱这几天一直在关注山东平度小老虎的新闻。

仅处罚了3000 元,这样的话,是不是有钱人都可以养老虎了呢?”她认为,个人持有野生动物的执法、处罚力度都需要改进。

解焱认为,中医药中使用的野生动物成分,有些是需求之外的,有些是有其他替代成分的,有些是没有科学证实具有作用的;有些商品以野生动物成分加以宣传、炒作。

这些都应该得到很好的控制。

另外,是不是任何动物,只要人工饲养成功的都可以被商业化利用呢?”解焱认为,这是人类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应当设置人类利用动物的底线,在法律上加以明确。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认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亟须加强和完善驯养繁殖监管方面的规定。

杨朝霞告诉记者,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分散及隐蔽难以发现,致使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难度很大,是当下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挑战。

杨朝霞分析,在这种挑战之下凸显的是,野生动物保护行政监管不力和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

现行立法只原则性地授予了公众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并无参与行政决定和提起公益诉讼等规定,社会公众难以对危害野生动物的违法利用行为和执法部门监管不作为等进行有效的监督。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需具有整体性解焱告诉记者,上世纪80 年代制定法律时,我们对野生动物在生态当中的价值认识非常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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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放生不得干扰正常生活2019年06月28日来源:新华网-人民日报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进入三审程序。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了野生动物相关保护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分类管理,增加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条款,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管理,较好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平衡了各方的意见,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作了回应。

对野生动物保护优先、规范利用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应更加突出野生动物保护目的,规范野生动物利用也是为了保护,立法目的中可不对此作规定。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将二审稿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中的“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或者“有限利用”,以体现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野生动物利用进行严格规范和监管。

为此,此次提交审议的三审稿建议,删去二审稿中的“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并将“合理利用”改为“规范利用”。

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二审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依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

有的部门提出,修订草案新增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及其名录的规定,栖息地的保护范围与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划定是什么关系,如何参照划定,不够明确,为防止保护区域交叉重叠,建议按照整合设立统一的国家公园的改革要求,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为下一步改革留出空间。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三审稿建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随意放生损害他人人身、财产要负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些地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危害生态环境。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人工繁育等条件下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规定。

为此,三审稿建议增加规定:一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人工繁育应符合防疫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作了规定,但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检疫环节还存在监管空白,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要求。

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三审稿中增加如下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符合防疫要求;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另外,有些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本法对规范野生动物利用设定了一些许可管理制度措施,对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审稿采纳了这个意见,增加规定:有关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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