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使用及财务报销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内部文件)附
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和省市财务管理的办法和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主体明确、分级负责;预算管理、严格收支;厉行节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施.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三条局计划财务科预算编制应遵循“编制合法,内容完整,保障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各二级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及时向财务科提供资料编报下一年度的支出、采购计划和预算,大型会议、培训等专项经费预算,需报具体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费、网络建设维护及邮电和报刊订阅等预算草案,由财务科根据经费的需求和可能,初审汇总平衡后提交局领导审定.第五条年度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第六条计财科应当确实履行预决算的编制、报送、信息公开,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各项收入要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单位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一切款项,应该及时开具财务票据、收取款项、登记入帐,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八条所有支出均应纳入预算管理.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人员经费支出由人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标准,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经分管人事和财务领导审核后交局计财科执行.第十条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以年度预算定额标准为依据,实行总额控制,节约使用;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一差旅费用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5其它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会议、培训、考察、调研通知等.4.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标准及说明:1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在标准上限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标准:省内出差的,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部的标准执行.2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省内宜都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宜都市内不同乡镇间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若出差人员集中用餐,可按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内报销餐费,不再报销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可凭收款收据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若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在内部食堂安排工作餐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3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抵达目的地发生的室内交通费用.标准: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宜都市外每人每天50元,宜都市内不同乡镇间出差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1会议计划.各部门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填写会议计划表,将次年会议计划和预算安排报送办公室汇总,经计划财务科核定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列入下年度会议费预算计划.2会议审批.按计划召开各类会议之前,由主办科室填写会议审批单报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类会议由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会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天,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四类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晦气原则上不超过半天,并纳入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费在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会议优先使用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若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具备会议条件的必须到政府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定点场所会议室租金等其他费用应在政府采购控制协议范围内.3会议登记.办公室专人负责建立全局会议报批管理台账,填写会议登记表.4费用报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劳务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无固定收入会议代表的往返交通费,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4.报销费用附件:在会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1会议审批单;2会议通知;5培训机构出具的的培训费用发票和培训费用原始明细单据;6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7其它相关附件资料.4、讲课费:本系统内人员授课不发讲课费,系统以外人员授课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厅局级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相当职级县处级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四公务接待费用1.报销依据:根据都办发20143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宜都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及都财发20171号明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及工作误餐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2.接待标准:严格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除此之外,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向接待对象收取伙食费,用于顶抵接待单位的接待费支出或接待对象自行与商家结算.接待开支标准不含酒水上限为:早餐50/人,中晚餐90元/人不含酒水,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3.操作流程:对口接待科室提出申请---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分管领导审批—承办人承办---承办人员结付并报销费用.4.报销费用附件:1派出单位公函;2公务接待审批单;3公务接待清单;4消费明细单:消费明细单上必须加盖工商户发票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字5发票.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还应提供POS机刷卡小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6其它相关附件资料.五车辆费用1、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照都车改组20167号宜都市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2、租赁方式:按政府采购确定租车公司,按规范合同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3、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4、操作流程:用车单位申请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局长审批---签订租车合同----填写出差审批单---出车执行任务---办理资金支付.5、报销费用:1政府租车合同;2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3发票;4出差审批单出差租车、或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对于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车辆租赁公司的费用不予支付.6、二级单位车辆开支范围:包括车辆燃油费、车辆修理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1车辆燃油费:由各车辆单位办公室根据车辆耗油情况实行一车一卡管理.2车辆修理费:车辆需进行修理的,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并在定点修理厂修理.流程: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单—分管领导审核填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申请人员验收并签字—承办人员结付报销费用--票据资料整理归档.3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按规定开支,据实报销.4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1.车辆维修审批单2.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资料;3.发票及明细清单申请人需签字确认;4.其它相关附件资料.六日常物品购置费用1.操作流程: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定点采购,大宗物品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2.报销费用所需凭证附件资料:1物品购置清单承办人员签名确认;2发票;3其它相关附件资料.第五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审批和报销审批权限.财务计划和报销审批权限是指财务审批事项的最终审定和批准的权限.实行单位领导办公会集中签批、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和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第十二条局机关财务审批权限一、财务开支计划的审批权限:一局党组办公会集中审批权限:对计划实施的预算支出专项资金项目,1万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支出及大宗物品采购支出,所有的上级专项项目支出由承办单位填制经费预算支出集体决策审批表报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二局长、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单笔金额审批权限:公用经费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预算支出,由承办单位拟定用款请示报分管业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局长审批后实施.2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执行.二、财务报销的审批权限:一局党组办公会集中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根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要求由承办单位填写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事项申报表,报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分管业务领导、分管机关财务领导根据集体研究意见进行审批.报销时由科室负责人认可,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由承办单位按“三重一大”大额资金使用要求向纪检部门报备.二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共同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在2000以上1万元以下凭用款请示先后报科室负责人、财务科、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超出预算请示的,还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2000元以下报分管财务领导同意签批报销.第十三条局机关财务支出结算报销审批流程:一、公用经费支出结算报销审批流程: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核二、专项项目支出报销审批流程: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分管业务领导审核----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核三、二级单位支出报销审核:承办单位申报---计财科初审---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领导审核签批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资金结算中,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超出现金支付范围的,须通过国库支付系统银行转账.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出纳须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确保资金安全.原则上不再存放大量现金,日常的库存现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除单笔500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可实行现金支付外,其余均应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年度现金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年下达授权支付额度的10%.第十五条费用报销时,应按规定将各种票据依次、分项粘贴在粘贴单上,填清款项用途、大小写金额及填单日期,同时报销的凭证必须有领导审签和经办人签字.对手续不全的报销票据财务人员不予支付.一报销发票即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字.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一般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并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多联套写凭证,不得拆开填写.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要求提供方予以更正、补充,否则不予报销.二办公费用报销.购买各种办公用品一律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购买,必须按发票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开具发票.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发票上未具体写明商品名称或未附清单等一律不予以报销.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须实行政府采购.若需要大量购买或者印刷各类表册、文件等,由业务科室汇同办公室、财务科实行比价、比货采购.差旅费报销.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凡没有附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当日来回往返除外,特殊情况需事前审批;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报销必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并经局领导审批;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招待费报销.公务接待一般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办人员报销招待费时应附正式发票、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等,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招待费,不得报销.水电费、电话费由计划财务科统一管理支付.合同、协议原件一式两份,一份必须作为报销要件的财务支出票据及附件应随同第一次记账凭证装订凭证中;一份视同其他相关资料,由财务登记台账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第十六条实行集中报销制度.使用大额资金时,科室需提前将使用额度报财务科,便于财务科准备相应资金,待财务准备好报销资金后再集中支付.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办理.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对我局所有公务活动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结算、报销制度.报销时,均要求附有POS机刷卡记录单,财务人员方能受理,否则财务人员将拒绝受理.第七章往来款项管理第十八条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严禁用未入帐的“白条”顶替库存现金.机关职工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得借用现金,特殊情况需借用备用金,经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在办事结束后五天内结算清楚,余款返回,前帐不清不得办理第二次借款,财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末对个人借款进行清收.借款跨年度时,借款人应和计划财务科核对并写专项说明,经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上报到计划财务科备查.第八章票据及印章管理第十九条收款收据.由票据管理员向财政局申领,建立票证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发出、回收、核销.第二十条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财务人员向财政局领取,并按支付凭证各类登记、保管和填制.第二十一条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九章政府采购制度第二十二条按照宜都市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采购目录以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每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局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局计财科牵头,明确专人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数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流程:各单位提出采购预算申请—经会议局领导审批通过----计财科审核备案---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采购---签订合同----组织督促项目实施---组织验收—项目决算支付第十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必须如实提供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使用人等资料,到资产管理人处登记,经签字确认后,方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计划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财务帐目.第二十八条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固定资产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固定资产调配由局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并完善相应手续后交计财科建账管理.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工作由办公室、计划财务科联合进行.清理内容包括帐与帐核对、帐与实物核对含固定资产系统.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由使用部门申请,由资产管理人与财务科进行审核,完成相应的认定后,报财政进行核销.第十一章财务管理责任第三十条各单位分别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分管业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财务人员对财务工作负审核责任.第三十一条局各项财务收支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对每笔单据报销、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报账单据,会计人员有权要求退回纠正、不予报账核算.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计划财务科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做到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单据完整,手续完备,账簿记录准确,凭证装订整齐、平整,并按规定存放,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二章附则。
公务卡管理的实施细则
公务卡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支出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
凡是需要在财务计划处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报销业务的所有在职人员、长期聘用人员都应办理公务卡,由于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一)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科研项目发生的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支出;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支出;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学校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计划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计划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财行[2013]5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库[XX]XX号)、《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和《关于实施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凡纳入《XX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表1)规定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在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涉及公务卡相关信息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销卡等手续。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处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万元;科级以上干部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一般员工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免息还款期为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建设银行的免息还款期最长50天,最短20天。
第七条公务卡及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补办新卡后到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银行卡消费小票,履行单位财务相关审批手续报销。
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可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前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6]8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
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
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
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
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30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工作人员指在职干部、职工,不含离退休、长期病退和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情况,适当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预算单位既可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发卡行(简称同行办卡),也可以选择非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代理银行作为发卡行(简称跨行办卡)。
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发卡行提供的专门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公务卡的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报销需要什么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报销需要什么XX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根据《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文件精神,市级预算单位已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
现结合我处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我处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一条在职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详见附件)。
第二条公务卡属于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
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
我处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科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处公务卡管理范围。
公务卡具有免年费、免挂失手续费、免损坏换卡手续费、免溢缴款本地取现手续费、免短信服务费、免公务卡支持系统使用费等优惠服务。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
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至5万元(具体额度以开户行核准的额度为准),持卡人在规定的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透支消费有25天---56天的免息期(即:当月1—31日的累计消费,于次月25日前归还),透支取现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由中央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xx]63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xx]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xx]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试点阶段,因银行卡受理环境等因素影响,可以采取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现金结算方式为辅的并行模式。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会逐渐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的使用。
第四条公务卡管理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财政国库管理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子系统办理。
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领导计划财务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财务部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发卡银行的选择及公务卡标准第七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要求,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
省财政厅负责与发卡行、本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单位领导可选择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的公务卡发卡银行。
第八条单位领导与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的监控和管理,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的信用卡。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试行)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
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
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
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
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
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和《关于印发〈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党〔201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所、馆、校医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消费结算与报销。
第三条我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具体经费项目类型见《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类型编号》(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原使用学校财务部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六条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POS签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据。
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的,可打印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或网银流水并标示相应业务,作为公务卡消费凭据。
报销人粘贴票据时,将公务卡结算报销的票据单独粘贴。
报销人网上申报公务卡结算票据时,应选择将款项转入相应的公务卡账户。
第七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第八条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的报销流程(一)因提供商品(服务)方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如实填写《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见附件二)或者由供货方提供不能刷卡的证明,方能报销。
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的通知
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明公综〔2021〕128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的通知明公综〔2021〕128号局属各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现将《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经费报销审批单2.差旅费报销单(封面)3.差旅费详单(附件)4.附件贴粘单5.三明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6.询价函三明市公安局2021年5月24日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细则(一)为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报销管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公安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三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审批授权(一)市局综合预算草案、预算经费分配与调整、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投资等由市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10万元以下(含)项目支出及基本支出由分管警保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其中500元(含500元)以下、三明市内旅差费以及往来款收付由警保处负责人审批。
(二)市看守所、市拘留戒毒所、市警察训练学校等报账凭证,经市局警保处分管财务副处长复核后,报市局分管警保工作局领导审批,其中市内差旅费、单笔500元(含)以下经费开支以及借款、预付款等往来账收付由警保处分管财务副处长审批。
(三)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部门负责人可对指定人员对本部门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市局机关各单位设定1名或多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人员经费报销、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报销管理(一)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慰问金外,公务消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或其他移动支付方式结算,对公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现金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公务卡结算与报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和《关于印发〈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党〔201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学院、系、所、馆、校医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消费结算与报销。
第三条我校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具体经费项目类型见《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类型编号》(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我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原使用学校财务部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六条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进行公务消费时,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POS签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据。
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公务卡刷卡凭据的,可打印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或网银流水并标示相应业务,作为公务卡消费凭据。
报销人粘贴票据时,将公务卡结算报销的票据单独粘贴。
报销人网上申报公务卡结算票据时,应选择将款项转入相应的公务卡账户。
第七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在公务卡使用范围内的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
第八条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的报销流程(一)因提供商品(服务)方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如实填写《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见附件二)或者由供货方提供不能刷卡的证明,方能报销。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doc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卡是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适用于小额零星公务活动开支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不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在职工作人员一人一卡制度。
新增在职人员需及时向规划财务处申请办理公务卡。
临时借聘人员借聘期超过一年以上,或因公务需要的,可由本人填写《广东省民政厅办理公务卡申请单》(附件1),处室(局)领导审核后,经规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公务卡可用额度上限与个人征信挂钩,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透支额度上限,一般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
具体按照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持卡人调整公务卡透支额度,需向规划财务处申请领取并填写《额度调整申请表》(由发卡银行提供),由财务人员代提交给发卡银行。
调整结果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批复。
第六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
对于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禁止提取现金。
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个人消费支出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申办、到期更换或遗失补办成功后,需将持卡人姓名及卡号等信息填写《公务卡信息登记表》(附件2)盖处室(局)章报规划财务处。
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维护并联系发卡银行挂接。
第九条公务卡遗失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职人员离职、调动或退休,临时借用聘用人员借用期满时,处室(局)应及时填写《公务卡停止使用登记表》(附件3),盖处室(局)章后报规划财务处,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维护并联系发卡银行取消挂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务卡使用及财务报销结算管理实施细则》(内部文件)附件:《公务卡用卡问答》日常管理篇1、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有什么区别?答: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确切的说,公务卡是一种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它具有以下特点: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
公务卡与普通信用卡的主要区别:一是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办卡时必须由单位确认其身份;二是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三是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存款本地本行取现免手续费、免费提供短信息等优惠服务。
2、何为银联标准信用卡?答:银联标准信用卡是中国银行卡自主品牌,按照中国银联的业务、技术标准发行,卡面带有唯一的“银联”标识,卡号前两位为“62”,发卡行识别码(BIN号)经中国银联分配或确认的银行卡。
银联标准信用卡无论在国内或境外消费均用人民币支付,境外刷卡可节省货币转换费。
推行的公务卡属于银联标准信用卡,统一使用628200至628399 BIN号段,开设人民币信用额度。
3. 为什么公务卡要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答: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的理由有二:一是因为公务卡含有大量的公务人员基础信息,涉及到经济安全问题;二是保护和促进我们民族信用卡产业发展需要。
4、公务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江苏省本级预算单位购买飞机票,支付住宿费、会议费,向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5、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有什么影响?答:公务卡制度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影响,可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话是“两个基本不变”,即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基本不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不变;第二句话是“一个严格管理”,即对现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
6、为什么说公务卡制度能够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答:实行公务卡制度后,一般情况下预算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作为一种电子化的支付结算手段,公务卡刷卡消费的所有信息,包括消费商户名称、消费日期、消费金额、消费地点等均会被真实、全面地记录下来。
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时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提取上述信息,对公务消费进行更全面、有效的审核,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堵塞管理漏洞,杜绝假发票,防范腐败行为。
7、为什么说公务卡制度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答:公务卡是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设的,工作人员未进入报销环节前的刷卡消费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与单位财务部门与财政部门无关。
进入报销环节后,单位财务部门要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与程序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属于公务消费行为后才能报销;对审核认定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的,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单位财务部门与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公务卡只是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并不改变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8、预算单位如何选择公务卡代理银行?答:为进一步适应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公务卡服务质量,现已取消发卡行必须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的规定,预算单位可在代理行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发卡行,我校被省财政确定为工商银行。
9、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都要开设公务卡吗?答:公务卡是以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设的,是否开卡属于个人行为。
但是我省规定在公务卡制度范围以内,所有公务支出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单位而言,实行公务卡结算能够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堵塞管理漏洞;对工作人员个人而言,开设公务卡可以避免个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现金。
因此,从规范管理、方便工作的角度,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都应开设公务卡。
单位财务部门应从规范管理、控制现金使用的角度,鼓励和提倡单位工作人员开设公务卡。
10、工作人员可以开设多张公务卡吗?答: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工作人员不能开设多张公务卡。
11、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已经持有普通信用卡,还需要开设公务卡吗?答:需要。
原因有二:一是为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我省规定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而目前的普通信用卡有的不是银联标准信用卡。
二是银行要建立公务卡信息数据库,以便预算单位在报销时将消费信息提取到公务卡管理系统上查询。
公务卡使用了统一的银联标准发卡行识别码,如果使用普通信用卡,预算单位就无法提取和查询公务消费信息,不能完成公务卡报销业务。
12、离退休人员可以开设公务卡吗?答:公务卡的持卡人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
离退休人员很少发生公务消费活动,容易产生“休眠”卡。
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因此不需要开设公务卡。
13、预算单位组织工作人员申办公务卡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答:第一步,预算单位按照“持卡人员承担个人清偿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与发卡行签订服务协议,在不违背信用卡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预算单位可与发卡行明确公务卡结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
第二步,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制度。
第三步,单位财务部门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提出开户申请,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四步,发卡行按照本行规程为申请人办理公务卡。
14、为什么有的工作人员会因为“不良信用行为”而无法开设公务卡?答:在申请公务卡时,如果工作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就无法开设公务卡。
“不良信用行为”由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系统通过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并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在个人向发卡行申请消费放贷及办信用卡时,发卡行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信用状况,为消费放贷或办理信用卡提供信用参考。
个人征信系统记录的“不良信用行为”主要有:贷款逾期不还、还款不充足、信用卡取现或者消费后,超过免息期没有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等。
15、公务卡信用额度怎样确定?答:我省规定,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公务卡的具体透支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16、持卡人个人信息变动后公务卡怎么办?答:如遇持卡人工作调整需变更公共信息时,应由单位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由发卡行根据本行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变更。
如遇持卡人手机号码变更、家庭住址变更等私人信息变更时,持卡人自行通知发卡行更新相关信息即可;其中,变更公务卡卡号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单位财务人员维护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
17、持卡人离职后公务卡怎么办?答:持卡人离职后,原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发卡行将根据本行规程将持卡人的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
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后,不再享受公务卡免年费、免费短信息、免费提取溢缴款等优惠服务,单位财务部门也不再提取相应的刷卡消费信息。
持卡人离职后可自行决定撤销或继续使用信用卡。
18、持卡人调换工作单位后,原公务卡怎么处理?答:如果持卡人调换到本地区本级次其他预算单位,且新预算单位的发卡行与原预算单位的发卡行为同一商业银行,那么持卡人不必重新办卡,发卡行也不必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涉及的两家预算单位分别通知发卡行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即可。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该工作人员应先停用原单位的公务卡,再向新的单位重新申办公务卡。
个人支付管理篇19、怎样启用公务卡?答:在拿到新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自动换卡、提前换卡)后,首先,应确认卡片正面的凸字拼音姓名、称谓与您填写在申请表上的是否相同,若发现两者有任何不同时,请立即联络发卡银行予以更换。
其次,您应该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且必须与公务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
最后,您应按发卡行的规定对新卡进行“卡启用(激活)”操作,这种规定是保证新卡在寄送过程中不会被他人盗用的保障,请您依照发卡行启用卡片指引到发卡行网点或通过24小时客服电话、网上银行等完成开卡程序。
完成后,您就可以进行第一笔刷卡交易了。
20、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时要注意什么?答:当您将公务卡交给商户收银员时,请尽量让公务卡保持在您的视线范围内,养成刷卡不离眼的习惯,并留意收银员刷卡的次数,若有任何疑问,可立即联络您的发卡银行确认交易记录。
当您拿到商户交回的消费凭证及公务卡时,请先确认是否为您的公务卡,同时应核对及确认消费凭证上的金额及币别是否有误。
在消费凭证上签名时,签名应与卡片背面的签名一致。
在任何的情况下,都不要在没有消费金额的消费凭证上签名。
21、在境外可以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吗?答:可以,目前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美国、俄罗斯、德国、西班牙、卢森堡、比利时、日本、法国、新西兰、意大利、埃及、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土耳其、荷兰、瑞士、哈萨克斯坦、意大利、香港、澳门、新加坡、韩国、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柬埔寨、葡萄牙、南非)可以受理银联标准信用卡,基本覆盖了中国人常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具有银联标识的POS机具上均可以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且可以在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取现金。
随着银联国际业务的拓展,可以受理公务卡的国家还将陆续增加。
22、公务卡需要交年费吗?答:不需要。
我省要求发卡行为持卡人提供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人、免保证金、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待遇,您不用担心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23、取出公务卡存款需要支付手续费吗?答:公务卡存款是指持卡人还款时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公务卡账户内的资金。
我省要求各发卡行提供本地本行提取公务卡存款免收手续费的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在发卡行本行的ATM机上取现,会产生跨行交易费;另外,有的发卡行仅限于在柜台办理提取存款时免收手续费,其他方式(如:ATM机)的取款则需支付手续费。
具体规定应咨询发卡行有关规定。
24、公务卡可以用作储蓄卡吗?答:不可以。
公务卡作为一种贷记卡,主要功能是透支,持卡人可以在公务卡账户中存放资金,但银行不会对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
25、当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怎么办?答:一般情况下,发卡行会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等级、用卡情况来自动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会及时告知持卡人及单位财务部门。
但是,当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信用额度的临时或永久调整。
如果是临时发生信用额度不足的消费,且不足额度不大,持卡人可自行致电发卡行的信用卡服务中心申请临时调增额度;如果持卡人经常发生大额的公务支出,额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持卡人应征得单位财务部门的同意,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提出调增额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