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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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企业利润中凭借政治权力应征收的 所得税和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应获得的利润分 渠道征收,并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的利润分 配制度。 (2)理论依据 ①国家对国有企业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 ②两权分离理论。
(3)主要内容 ①实行税利分流、分征和分渠道管理; ②统一企业所得税率为33%; ③基建贷款改税前还贷为税后还贷; ④取消调节税,停止征收“两金” ,实 行税后利润多种办法上交。
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一)企业利润的分解
所得税
企 业 利 润
税后利润
体现国家凭借政治 权利参与利润分配
投资者收益
体现所有者参 与利润分配
所有者权益
体现企业作为资产 占有者参与分配
(二)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设置
体现国家政治权力
第一层次的分配关系(

所得税
的税收征纳关系
刚性、统一、规范化)
4.利润留成制度
(1958~1960年)(1979~1982)
1958年:企业实现利润由国家和企业实行全额 分成
利润留成比例(以“一五”资料核定)=(四项 费用+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奖金)/利润总额
留成部分用于四项费用和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
1979年:利润留成比例(以1978年资料核定)= (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金+企业基金+国家拨 付的科研经费+职工培训费+新产品试制费)/ 利润总额
(3)承包形式 两包一挂:包上缴利润、包技术改造项 目,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 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按比例分成; 微利、亏损企业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 行业投入产出包干:石油、煤炭、石化、 冶金、有色、铁路、邮电等。
7.税利分流制度
(88年试点、94年全面推行) (1)概念
wk.baidu.com
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
(1953—1957)(1962—1977)
企业完成:产量、质量、成本、利润计划,按 企业工资总额3.5%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业 奖励基金。
3.企业基金制度
(1978)
企业完成:产量、质量、成本、利润、品种、 耗、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占用计划,按企业 工资总额5%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国有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
国有资产其他产权转让收入
国有产权清算取得收入
国有 资产 产权 转让 、清 算收

3.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取得收入的形式
从海域、陆域、矿区 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从非经营性国有资 产出租等取得收入
某些经营权有偿 出让、转让取得收入
国有 资源 (资产) 有偿 使用 收入
(二)国有资产收入
1.国有资产收入 (1)概念:是指国家凭借其所拥有的资产所取 得的财政收入。 (2)国有资产收入、国有企业经营收益与国有 资产经营收益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上交部分
(三)国有资产收入形式
1.从国有资本投资取得的收入形式
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形式主要取决于 国有资产的经营方式。
.
2.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清算取得收入的 形式
(2)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 来经济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主要指由法律规定和国家资本投资形成 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2.国有资产分类
(1)按国有资产经济用途分 经营性国有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2)按国有资产存在形态分 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 (3)按国有资产行政隶属关系分 国有中央政府管理的资产 国有地方政府管理的资产 (4)按国有资产所处的地理位置 境内国有资产 境外国有资产
对国有小型企业征收八级超额累进税,企业自 负盈亏,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2)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调整税种、税率;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同 时,分户定率征收调节税;
国有小型企业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交纳 所得税,税后利润归企业形成生产发展 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6.承包制度 (1987年开始实行) (1)“承包制度”:是在坚持国有资产所有 权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 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 的责权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国有资产经营形式。 (2)内容 一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 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欠 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 系;
(三)国家参与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 形式 1.股份制与国有股分红
①弥补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 纳金和罚款; 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③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 积金; ④提取公益金。 ⑤支付优先股股利; 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⑦支付普通股股利。
2.承包制与税后承包上交利润 实行税利分流以后,实行税后承包上交 利润。 3.租赁经营与租金 承租方向国家交纳租金并依照合同实行 自主经营。
第二节 国有资产收入
一、国有资产收入及形式 (一)国有资产概念与分类 1.国有资产概念 (1)广义: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 权和其他权益。
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 由于接收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 由于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他投资者
利 润
税后 利润
投资者收益(分 配利润或派息)
收益
体现
国家投资者
国家
留存收益
收益
国家所有的 留存收益
国有 产权 的利 润分
第二层次的分配 关系(弹性、灵 活、非规范化)
配关

其他所有的
留存收益
1.全额利润上缴制度(统收统支) (1950—1952)(1969—1977) 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作为财政收入, 企业所需资金(主要是扩大再生产投资)全部 由国家预算拨款。
1980年:基数利润留成:当年利润中相当于上年 的利润的部分按原定比例留成
增长利润留成。
5.利改税制度
(1979年试行,1983年正式实行)
“以税代利”:是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改为按 国家规定税种和税率交纳税金,税后利润由企 业支配的一种利润分配制度。
(1)1983年6月实行第一步利改税。
对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润,征收55% 的所得税,税后利润用多种形式(利润递增包 干、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等)上交一部 分给国家,余下留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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