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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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贾鲁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清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2 水质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3896 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GB/T 1550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70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HJ/T 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 132 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HJ 4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02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97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59 水质氰化物等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2011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二节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三节标志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废弃物清运和处置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37号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37号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省政府令第3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正文:---------------------------------------------------------------------------------------------------------------------------------------------------- 郑州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和提高生活用水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源,是指为城市饮用水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本市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包括花园口和邙山黄河取水口,邙山提灌站及泵前沉沙地,邙山提灌站至西流湖的输水渠道及其沿途的大刘沟、石佛沉沙地,西流湖,尖岗水库,常庄水库,尖岗水库和常庄水库至西流湖输水渠道,花园口水源厂沉沙地和调蓄池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地表水水源地。

本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包括市区地下水源地、九五滩地下水源地、北郊地下水源地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地下水源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为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郑政办〔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18号郑东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惠济区、上街区、中牟县、荥阳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5日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和规范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的函》(环办执法函〔2021〕13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3〕2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有效规范和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的长效监管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公示

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公示

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公示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绿线规划一、规划目的为加强贾鲁河沿线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绿化空间的实施和预留,为详细规划设计与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本次绿线规划河段包括《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016.06)所界定的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和贾鲁河陇海西路至科学大道段整治河段。

其中,《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2016.06)所界定的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包括尖岗水库至南水北调干渠段、北三环至象湖段、农科所桥至陇海铁路桥段和规划圃田泽,共49.67 千米;贾鲁河陇海西路至科学大道段9.42 千米。

三、绿线内涵本规划所划定绿线,是指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整治河段蓝线外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四、控制依据1. 规划法规、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专业法规条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 号令)》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 号)》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7)《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8)《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11)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法令3.相关规划1)《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2012-2030 年)》2)《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年)》3)《郑州市市区城乡空间发展引导规划》4)《郑州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5)《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30 年)》6)《郑州市生态水系规划》7)《郑州市城市“六线”规划导则》8)《郑州市中心城区南、北片区“六线”规划》9)《郑州市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 年)》10)《郑州都市区森林公园体系规划(2011-2015 年)》11)《贾鲁河生态水系综合治理规划方案》12)《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7 修订)13)《郑州市贾鲁河综合治理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14)涉及已批复各县、区、乡镇总体规划15)涉及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五、规划指导思想贾鲁河串联多个城市功能区以及公园、湖泊等,通过综合治理工程及两岸绿地的建设在河流两岸形成连续的滨河景观,打造融合生态、休闲、文化、娱乐、健身等功能的复合型城市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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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贾鲁河保护管理,发挥其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发掘和保护兴水治水历史文化,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把贾鲁河建设成“安全河”、“生态河”、“景观河”、“文脉河”和“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湿地、公园等的规划、建设、保护、防治、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贾鲁河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贾鲁河保护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长制】贾鲁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是贾鲁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河长处理本辖区内贾鲁河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贾鲁河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贾鲁河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8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管理第三章取水许可管理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适用本条例;但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划、讲求效益、合理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表、后地下,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和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25.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管理与设施维护保护第四章内涝防治与应急处置第五章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第六章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与保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绿色智慧、系统循环的原则,提升城镇内涝防治能力,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豫环审〔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河南贾鲁河环境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9KB7AX49)上报的由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的《贾鲁河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

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废气。

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村庄近距离范围和城区段河道内,禁止布设淤泥晾晒区,晾晒后的淤泥及时清运;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贾鲁河通航最新规划方案

贾鲁河通航最新规划方案

贾鲁河通航最新规划方案引言贾鲁河是中国南方一条重要的内河航道,在长江流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贾鲁河长期以来没有实现良好的通航条件。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最近针对贾鲁河通航进行了一系列规划和改造。

规划背景贾鲁河流经的山区拥有丰富的水力资源以及独特的地理环境,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然而,由于河道狭窄、水深不足以及航道状况不佳等问题,贾鲁河的通航能力一直受到限制。

为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高贾鲁河的通航能力,政府决定制定新的规划方案。

规划目标新的规划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改善贾鲁河航道、加大投资力度和提高综合管理能力,使贾鲁河实现良好的通航条件,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贾鲁河航道的通航条件,确保最低的航运能力;2. 完善贾鲁河航运设施,建设现代化的船闸、码头和港口;3. 优化贾鲁河航运服务,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4. 加强贾鲁河的环境保护与治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实施计划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制定了以下实施计划:1. 航道改善- 加大贾鲁河航道疏浚力度,增加河道深度,确保大型船只通航;- 扩建航道宽度,提高船只通行能力;- 清理河道水草,减少水草对船只通行的影响。

2. 建设航运设施- 建设现代化的船闸,提高水闸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修建新的港口和码头,提供更多的装卸能力;- 更新船舶通讯和导航设备,提高航行的安全性。

3. 提升服务质量- 建设航运信息平台,提供实时的航行信息和服务;-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船员和物流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引进现代化物流管理技术,提高运输效率。

4. 环境治理- 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减少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河道生态修复,保护水生态环境;-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环境保护意识。

预期效果根据规划方案的实施,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1. 贾鲁河通航能力显著提高,大型船只可以顺利通行;2. 航运设施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大大提高装卸效率;3. 运输服务质量大幅度提升,满足更高的运输需求;4. 贾鲁河河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修复;5. 促进周边地区工商业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增长。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20年)(1993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郑政文〔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7日郑州市2023年河湖长制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精神,不断推进河湖长制工作提档升级,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水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三标”意识,以创建幸福河湖为抓手,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实现“河湖美”,强化河长履责,河长办、成员单位担责,实现“责任明”,开展专项整治,坚决遏增量、清存量,实现“问题清”,深化“2432”工作法、“河长+”工作机制,实现“机制活”,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加强宣传与培训,实现“基础实”。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幸福河湖建设1.争创省级幸福河湖。

按照省级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实施金水河、龙湖创建省级幸福河湖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确保实现年度创建成功不少于1个省级幸福河湖的目标。

责任单位:市河长办、市城管局、市城建局,郑东新区管委会2.开展全域市、县级幸福河湖建设。

全面贯彻市第3号总河长令《关于全面创建幸福河湖的决定》精神,有序推进市级幸福河湖建设,完成不少于10个市级幸福河湖的创建目标。

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结合区域河湖条件,全域开展县级幸福河湖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开发区、区县(市)创建成功1个(含)以上县级幸福河湖。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5【实施日期】2010.11.25【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8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0年11月25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进行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十二条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二、对下列法规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下列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十条十二条十四条十八条三十八条2.将《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二十八条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十七条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一款(三)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五十六条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三十五条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三十二条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五十一条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三十九条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三十三条三十四条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三十条(五)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六)对下列法规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三项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删除第二十三条“处理费用从当地卫生事业费中支付。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实践问题探究--以河南省为视角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实践问题探究--以河南省为视角

2020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0 第33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4【本期关注】收稿日期:2020-09-21基金项目:2019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关于生态法治的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2019BFX017)的阶段性成果;河南省法学会研究课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河南法治实践研究”〔项目编号:HNLS(2020)B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郑曙光(1995-),男,河南许昌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环境资源法学。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实践问题探究———以河南省为视角郑曙光(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摘 要〕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对黄河沿岸各省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河南省作为黄河沿岸的重要省份,在立法实践方面还面临着黄河流域综合法缺失、地方立法总体质量不高、整体立法思维创新性不强等问题。

应从加快黄河流域综合法建设、完善地方特色立法以及扩大公众参与等方面来充实河南黄河流域立法建设。

全面提升黄河流域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特色立法;河南省〔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4-0027-03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河南省郑州市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布署,并强调要抓紧开展顶层设计,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着力创新体制机制。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完善、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法治化,通过法治思维的训练和法治方法的养成,可以提升制度建构、凝聚改革共识、化解社会矛盾、引领治理话语权等方面的治理能力。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2019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贾鲁河保护,统筹推进沿河国土空间协调发展,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贾鲁河区域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区域,包括保护管理区域和规划控制区域。

保护管理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贾鲁河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贾鲁河保护应当遵循安全、生态、景观、文化、幸福的理念,坚持规划引领、保护优先、统筹推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贾鲁河区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河道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贾鲁河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园林、林业、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4-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4-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4-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郑政[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04-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郑政[200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2004?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郑州市2004-2005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2004-2005年是郑州市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实现“十五”环保目标的关键两年。

为全面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城市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围绕郑州市“十五”环保计划,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总目标,进一步深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实现经济、环保的“双赢”目标,推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目标继续组织实施并实现环保“1125”工程目标,即“一个坚持”(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坚持稳定达到功能区标准);“一个改善”(全市地面水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两个推广”(推广清洁生产,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摸索出一条建立新型工业化环境保护管理的新路子);“五个一”(创建一个生态示范园区、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一个省级优美小城镇、一批绿色学校和一批绿色社区);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郑政文〔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0年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0〕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2020年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郑州市2020年水生态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生态郑州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建设人水和谐美丽郑州,着力构建与国家中心城市相适应的流域生态系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南、视察黄河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坚持“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统筹治理,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安全、生态、景观、文化、幸福”的五河共建理念,围绕郑州“东强、南动、西美、北静、中优、外联”城市发展总体布局,以水生态文明建设为统揽,深入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持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着力开展重大项目研究谋划,大力推进资源水利、生态水利和民生水利发展,加快构建兴利除害的现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高质量建设提供水安全保障和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强化节水优先,全面实施节水行动,落实“全域、全业、全程、全面、全民”五维协同,推进工业、生活、农业、生态全行业深度节水,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建立水资源、水环境与经济社会共赢、共生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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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贾鲁河保护管理,发挥其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发掘和保护兴水治水历史文化,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把贾鲁河建设成“安全河”、“生态河”、“景观河”、“文脉河”和“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湿地、公园等的规划、建设、保护、防治、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贾鲁河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贾鲁河保护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长制】贾鲁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是贾鲁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河长处理本辖区内贾鲁河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贾鲁河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贾鲁河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对贾鲁河保护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编制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编制原则】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二)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注重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发挥贾鲁河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第九条【规划变更】贾鲁河综合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贾鲁河的,应当书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准入】贾鲁河配套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要求,并与贾鲁河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已有不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的,依法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未经批准,贾鲁河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项目。

确需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法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的;
(二)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跨河、穿河、跨堤、临河设施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排水口建设】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雨洪水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规划与建设,分期分批进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

雨水排水口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依托贾鲁河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休闲、观光、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应当与贾鲁河水资源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章保护与防治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实施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生态补源、绿化景观等整治工程,符合防洪排涝、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

第十六条【水质目标】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河道水质优于水功能区划要求水质的,应当继续保持或改善,不得恶化;河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质的,应当限期达标。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科学手段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水量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贾鲁河生态流量,制定闸坝管理调度相关办法,保证河道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九条【资源保护】市、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全。

第二十条【文化保护】市、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历史文化保护,挖掘、整理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河道文化。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截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进入截污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截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向贾鲁河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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