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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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贾鲁河保护管理,发挥其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功能,发掘和保护兴水治水历史文化,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把贾鲁河建设成“安全河”、“生态河”、“景观河”、“文脉河”和“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渠道、湿地、公园等的规划、建设、保护、防治、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贾鲁河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贾鲁河保护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河长制】贾鲁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协调、督促解决保护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是贾鲁河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保护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河长处理本辖区内贾鲁河的日常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贾鲁河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水系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贾鲁河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对贾鲁河保护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编制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农业、林业、文化旅游、体育、城市管理、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编制原则】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二)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三)注重传承与保护历史文化,发挥贾鲁河的文化、景观、休闲等功能。

第九条【规划变更】贾鲁河综合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贾鲁河的,应当书面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项目准入】贾鲁河配套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要求,并与贾鲁河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相协调。已有不符合贾鲁河综合规划的,依法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未经批准,贾鲁河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项目。确需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法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明河改暗河的;

(二)埋设管道、线缆或者建设跨河、穿河、跨堤、临河设施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排水口建设】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雨洪水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水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市、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同步配套规划与建设,分期分批进行雨污分流管网改造。

雨水排水口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逐步配建初期雨水截流、调蓄、净化设施。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依托贾鲁河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休闲、观光、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应当与贾鲁河水资源条件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章保护与防治

第十五条【保护要求】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实施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生态补源、绿化景观等整治工程,符合防洪排涝、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

第十六条【水质目标】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和调整贾鲁河各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控制所辖河段水质,并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河道水质优于水功能区划要求水质的,应当继续保持或改善,不得恶化;河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质的,应当限期达标。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科学手段对贾鲁河水质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水量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贾鲁河生态流量,制定闸坝管理调度相关办法,保证河道生态基流,维持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九条【资源保护】市、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维护河道生态安全。

第二十条【文化保护】市、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历史文化保护,挖掘、整理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河道文化。

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截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进入截污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河道。

截污管网未覆盖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向贾鲁河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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