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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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规定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二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三由我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客户;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我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贷款期间该农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第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第十三条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市场出现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批准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后贷款形态要相应调整为关注类;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我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十五条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六条还款方式;一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第十七条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担保贷款采取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保证担保方式;包括法人客户、信用担保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多户联保等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方式;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工具、大中型农机具、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第十九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成员不低于3户;二联保小组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成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第二十条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逾期贷款的,在逾期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二十一条鼓励将多户联保担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村民;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四借款人以家庭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联保小组内其他成员提供反担保的;第二十二条对自然人保证人,在重点审查其担保能力基础上,可不进行信用等级测评;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可办理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信用贷款:一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二在金融机构有2次以上完整还清贷款的历史记录,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三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我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根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四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首次信用贷款后,诚信守约、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客户再次申请贷款时,可将其信用贷款额度最高提至3万元;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借款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贷款和保险“双单作业”;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一节基本流程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村镇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第二十六条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审查岗审查,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乡镇、边远地区等,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第二节贷款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八条客户应填写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提出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客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三贷款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客户部门营业网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九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须采取双人实地调查方式;客户经理要与客户进行面谈,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有关途径,认真核实客户信用记录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条件的,还可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老”诚信评议小组老支书、老村长、老党员、老干部、老组长等组织对农户进行贷前调查;对于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主要调查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二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必要时可延伸查询配偶的信用记录;三客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借款期内现金流;四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五客户还款能力和意愿;六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意愿、实地调查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情况,质押财产的权属和真实性;第三十条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要素;第三十一条我行客户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签字后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认可,再将有关信贷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三十二条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客户部门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可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节贷款审查、审批第三十三条审查岗负责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在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四条审查岗对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银行信贷政策的,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及时退客户部门营业网点;第三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第五节用信管理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或营业网点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贷款发放;客户部门或网点负责人审核担保落实等情况后,客户经理填制借据;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签发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柜面人员办理账务处理;第六节贷后管理第三十九条积极发挥村委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以及协贷员在组织农民生产经营、贷款资金监管、引导农民按时还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贷后管理组织化程度,尽可能降低成本;第四十条贷后管理应坚持有效性原则,综合考虑还款方式、检查成本确定检查频率;管户客户经理要积极利用信息科技手段,采取实地检查、访谈、检查还款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管户客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四十二条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二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贷后检查回访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三条客户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本行自行确定;第四十四条风险经理通过定期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与客户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控制辖内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对监测、检查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至客户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五条风险经理监测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贷制度执行情况;如信贷业务合规合法性,客户经理贷后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违规责任人落实和处理情况等;二业务风险状况;如经营单位信贷业务运行情况、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情况及处置情况等;第四十六条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客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第六章经办机构、客户经理管理第四十七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人员应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客户经理的岗位应相对稳定,对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岗位或离岗的,要在明确接管双方责权利的前提下,落实专人接管其管理的贷款;第四十八条我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建立持证上岗、授权营销和等级管理制度;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风险控制能力、所管理贷款质量等情况,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授予客户经理不同级别,并根据客户经理经手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量、贷款质量、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实时动态调整;第四十九条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五十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第五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第五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责任追究实行违规责任和风险责任双重责任追究管理;第五十三条违规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贷款主要包括顶名、冒名贷款、虚假贷款、私贷公用、以贷谋私、多人承贷一人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我行贷款条件的贷款;违规责任追究执行村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第五十四条风险责任是指信贷人员对经手指调查、审查、审批、经营或贷后管理,下同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超过风险控制目标时应承担的责任;经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保持在风险控制目标以内的,不追究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对超出风险控制目标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目标为到期贷款收回率不低于95%,当年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余额计算控制在2%以内;第五十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该笔贷款不纳入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管理:一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客户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因此而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三经我行审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章其他管理第五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要按我行相关规定足额提取损失准备金、及时核销呆账;第五十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核算;第五十八条农户小额贷款的信贷档案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调查审批表、村镇银行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测分表、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联保小组贷款方式的信贷档案资料,应以小组为单位装订;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解释、修订;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商银行在贷款业务方面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贷款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农商银行贷款管理的原则、流程和相关政策,以便农商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贷款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2. 贷款管理原则2.1 风险控制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采取科学合理、主动控制的方法,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2.2 客户服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贷款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2.3 合规经营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合规经营,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4 利益平衡原则农商银行贷款管理要平衡各方利益,既要保证银行的利益,也要照顾客户的合理需求。

3. 贷款管理流程3.1 申请审查流程3.1.1 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1.2 银行根据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3.1.3 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贷款申请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

3.2 风险评估流程3.2.1 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

3.2.2 风险评估结果根据一定的评级标准进行分类,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

3.2.3 银行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对客户进行通知。

3.3 合同签订流程3.3.1 银行与客户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签订贷款合同。

3.3.2 贷款合同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3.3 客户和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留存一份备案。

3.4 贷款发放流程3.4.1 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客户发放贷款。

3.4.2 发放贷款前,银行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担保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回收。

3.5 贷款管理流程3.5.1 银行要定期对客户的贷款进行管理,包括还款情况和担保物的状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6.04.11•【文号】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施行日期】1996.04.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印发农发行字〔1996〕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贷款,提高效益,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性质。

扶贫贷款是为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有偿有息信贷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支持贫困农牧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

第三条贷款原则。

扶贫贷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有借有还,到期收回”等基本信贷原则,依法管理,确保扶贫贷款周转、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贷款方针。

扶贫贷款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把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扶贫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五条贷款范围。

扶贫贷款投放范围,为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贫困县。

第六条贷款用途。

扶贫贷款主要用于:一、重点支持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服务业。

二、支持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量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

三、支持加快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开发利用,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

四、适度支持既富民又富县、增强贫困县自我发展能力的县办工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国营农业企业项目。

五、适度支持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带劳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进行异地开发试点,兴办二、三产业。

六、适度支持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庄和农户,实行开发式移民。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

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2022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2022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2022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根据《某某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某某州政扶组办发〔2022〕26号)、《某某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推进某某州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某某州扶办发〔2022〕32号)、《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印发某某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恩银〔2022〕4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5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快速发展,有效激发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目标持续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满足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并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到应贷尽贷。

扶贫小额信贷覆盖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持续增长并达到省、州考核目标。

根据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及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分配情况,将任务分解至各乡镇及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自主选择投放区域。

二、信贷模式(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用自还的扶贫小额信贷。

1.对象。

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

2.要点。

10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

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知、户还。

3.用途。

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等生产经营性项目。

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小额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需求,防范信贷风险,满足小微信贷客户合理的融资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产品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定义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其特征是借款人无需提供抵押或第三方保证,凭借自身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现金流作为还款保证。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权益保护本制度所说的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

各分支经办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参照本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一般授信业务规定和要求办理,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不得放松对本授信业务的审查与监控。

办理本产品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保护消费者权益,坚持服务透明、流程透明,按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申请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本办法的贷款对象为从事生产、贸易和服务等经营性行业,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五条贷款用途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股本权益性投资;(二)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三)国家禁止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授信制度;(二)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个人作为借款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借款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七)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八)企业依法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企业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履约能力较好;(九)具有真实的贸易购销合同;(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扶贫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小额扶贫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信贷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本行对x县辖内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本行按照“先评级授信,后用信”的基本要求,对通过评级授信的贫困户发放小额扶贫贷款。

授信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未用信或贷款还清以后继续有贷款需求的,应重新评级授信。

第二章扶贫小额信贷的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扶贫小额信贷的条件:(一)在本行分支机构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简称“四有两好一项目”):四有:即有生产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能力。

两好:即遵纪守法好,信用记录好。

一项目:即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

(二)无其他信用贷款和本行按揭贷款。

第五条扶贫小额信贷用途包括:(一)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二)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扶贫小额信贷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建房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第六条贫困户的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达不到一般(含)档次以上的不得授信。

第七条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家庭收入、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详见“贫困户评级授信表”)进行评级打分,其中:得分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不含),信用等级为较好;65分(含)至80分(不含),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

第四章授信原则及授信额度第八条扶贫小额信贷授信原则:与信用等级相匹配的原则,与家庭纯收入相匹配的原则。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模版农村信用社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扶贫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提高小额信贷的合规性以及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农村扶贫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扶贫政策,按照“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统筹整合资源、突出特色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小额信贷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本办法,合理分配贷款资源,优化小额信贷业务流程,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

第二章小额信贷目标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目标是:(一)为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及其相关产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扶贫发展;(二)为发展特色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贷款范围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贷款范围为:(一)贫困人口借款。

对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的农村居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支持其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发展贷款。

对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其开展农业生产、加工等项目的发展。

(三)小微企业贷款。

面向农村居民、农业经营主体等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其开展生产经营。

(四)其他依法合规的小额信贷业务。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根据主体的不同,实施针对性政策,规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农村居民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符合国家和地方贫困标准;(三)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有还款能力;(四)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稳定的生产生活来源;(二)生产状况稳定,贷款后能够有效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三)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十条小微企业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有的话);(二)有基本设备和场地,开展生产经营并且有稳定的经营状况;(三)有发展的预期和能力;(四)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合规的风险评估。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第三条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第四条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6万元.第七条“惠农贷”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偿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可以展期,展期期限与原借款期限相加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在期限内借款人自主确定还款期限、还款计划。

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
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由赣榆区总工会进行准入审核并提供一定利息补贴,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扩大就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办此业务前须与赣榆区总工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包含农民工在内的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愿望的职工群众。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企业内部需要转岗分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工会注册会员的创业人员和电商创业人员,应给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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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2022年8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金融领域扶贫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2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在脱贫攻坚期内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22、2022年贫困退出户和已脱贫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用途及条件第三条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四条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

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造血作用,缓解贫困户贷款难、利率高、风险大等现实问题,扎实开展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等国家部委《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金融机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评级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为其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促使其发展增收项目,帮助尽快脱贫致富。

鼓励龙头企业、专合组织、互助社、种养大户、致富能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

第三条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南部县扶贫小额信贷的唯一承贷金融机构。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精准到户原则。

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特惠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无担保用信原则。

要充分运用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

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联保制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无需担保的贷款。

(三)市场推动原则。

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

(四)主体地位原则。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

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不能侵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五条贷款的对象、条件、用途(一)贷款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自主发展愿望、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并获得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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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XX扶贫办、XX财政厅、XX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市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贫办〔2015〕37号),XX联社、XX扶贫办《关于印发XX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15〕84号),以及《XX市XX 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贷款是指用“信用”替代“担保”,釆取“银行+保险公司+政府风险补偿金”合作的新模式,为无抵押、无担保、缺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三条扶贫小额贷款釆取“积极推进、权责明确、快捷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在XX区建档立卡的重点贫困户,其对象为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通过药都银行评级授信的贫困户。

第五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
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子女结婚彩礼、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借款人条件:
1、申请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身体健康、有致富意愿、有创收项目、有劳动能力、有贷款需求、有还款能力,同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处于在XX区范围内,借款人年龄18-55 周岁以内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已经归还药都银行其他信用保证贷款;
4、无不良嗜好,第一还款来源充足,还款意愿良好;
5、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贷款额度。

单户授信不超过5万元,根据授信评级结果确定。

A级(90分以上)授信5万元,B级(81-90分)授信4 万元,C级(71-80分)授信3万元;D级(61-70分)授信2万元,60分以下不予授信。

第八条贷款期限。

授信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单笔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

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

利随本清。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

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

第四章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申请。

客户通过柜面、“我要贷款”平台向支行或总部业务管理部申请。

第十三条受理。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支行进行受理和调查。

第十四条调查。

受理客户申请后,应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开展调查,并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审查及审批。

客户经理将授信资料和意向授信额度提交支行行长或支行行长指定的审查人审查,审查无误后由支行行长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购买保险。

支行审批通过后,直接将借款人相关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放贷支行名称、借款合同号、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签订日期)通知业务管理部授信审批岗,由业务部负责通知购买保险事宜。

第十七条用信及放款。

客户经理将保险保单和借款合同上传至无纸化平台“用信”档案,经审批后再从信贷管理系统走流程进行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发放时必须确保用途真实,原则上釆取受托支付方式,或遵照扶贫工作组意见办理。

第十八条贷款贴息。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贴息期限以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总额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贷款到期,贫困户全额还款后,支行将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材料提交给扶贫
办,经核实后,会同XX区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结算手续。

贴息资金直接打入社保卡发放给贫困户。

第五章贷后风险处置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尽职开展贷后检查,监督资金用途,发现问题及时与当地扶贫部门沟通,釆取有效的化解和风险缓释措施。

第二十条贷款逾期后,按照本行既定的催收流程催收,催收无果或出现意外的,第一时间通知总部,符合条件的启动保险理赔或代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损失的贷款由风险准备金补偿后,支行应继续追偿本息,扶贫部门予以协助,收回的贷款本息划入风险准备金账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药都银行制定并解释。

附:1、贫困户评级授信表
2、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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