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蓝线管理规定审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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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一、前言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旨在规范和提升城市蓝线管理水平,保护城市蓝线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探讨。

二、城市蓝线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及其周边区域,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在建设用地和自然环境之间划定的一条界限。

城市蓝线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手段。

三、城市蓝线管理原则1. 生态优先原则: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是城市蓝线管理的基础。

任何开发与利用城市蓝线资源的行为都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康。

2. 综合规划原则:城市蓝线管理需要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综合考虑城市蓝线的划定和利用。

3.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蓝线管理要求在满足现代城市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城市蓝线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城市蓝线管理措施1. 划定城市蓝线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自然生态特征,科学划定城市蓝线的范围和界限,明确城市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边界。

2. 严格管控城市蓝线用地:加强对城市蓝线用地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非法建设和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确保城市蓝线的完整性。

3. 建立城市蓝线保护体系:建立城市蓝线保护区和城市蓝线公园等生态保护设施,加强城市蓝线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4. 完善城市蓝线监测与评估:建立城市蓝线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城市蓝线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城市蓝线管理的意义1. 保护生态环境:城市蓝线的合理规划和管理可以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效保护起来,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 创造宜居环境:城市蓝线的存在可以提供丰富的生态景观和空气净化功能,为城市居民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3. 促进可持续发展:城市蓝线管理可以使城市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六、结语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的发布,对城市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蓝线、绿线、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XX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为了加强河道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XX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XX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XX市城市蓝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

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农田灌溉、退水渠系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

市以及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蓝线的日常管理。

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蓝线的日常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编制蓝线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管河道的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县管河道、镇村河道的蓝线,由县级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六、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有权部门同意。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蓝线规划实施。

七、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八、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的规划与管理愈发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城市规划中,蓝线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旨在保护城市蓝线,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吸取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与完善。

城市蓝线,即城市发展的边界线,是城市与农村、绿地、生态保护区之间的分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对于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首先对城市蓝线的划定进行了精确规定。

以往的城市蓝线划定过于宽泛,导致城市过度扩张和资源浪费。

最新版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蓝线的范围,避免了对农田、生态保护区等资源的过度利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

首先,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蓝线内建设控制的严格限制。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任何形式的大规模建设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受到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的约束。

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城市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其次,最新版的管理办法鼓励城市蓝线外的合理利用。

在城市蓝线外,适度开发建设有利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是允许的。

通过划定城市蓝线,并落实具体的规划标准,能够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还注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在城市蓝线内,各类生态保护区、湿地、森林、水域等资源将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采取措施保护这些生态环境,能够保障城市的空气质量、水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也为市民提供了更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同时,最新版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城市蓝线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建立健全城市蓝线管理的监督机制,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才能确保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和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温政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日温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域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利、城管与执法、国土资源、住建、环保、港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以及防洪、排涝、灌溉、环保、航运、景观等需要,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水域保护规划、航道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蓝线保护要求确定城市蓝线的位置。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城市交通运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需要对交通设施进行规划和管理。

城市蓝线是城市交通网络中的一部分,其功能是指示道路边缘和行车道的界限,使车辆、行人和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能够更加安全地行驶和行走。

近年来,城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不乏涉及城市蓝线标线不清、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管理和维护。

因此,制定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成为当前城市交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城市交通的安全和便捷,保障行人、车辆和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的通行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1.规范城市蓝线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标线的清晰、直观和规范。

2.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通行效率,降低交通事故率。

3.加强对城市蓝线建设和维护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城市交通现代化。

管理内容城市蓝线管理应针对以下内容:1. 标线建设城市蓝线的建设应依据交通量、车速、行车方向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

标线应标示直行车道、左转车道、右转车道、绕路停车位、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等,应防止标线重复或省略。

2. 标线维护城市蓝线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定期检查标线的完好度,及时更换其磨损、断裂或者覆盖物损坏的标线,确保标线的清晰度和完备性。

3. 标线更新城市蓝线应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定期更新,确保标线符合最新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应根据市区规划和交通流量变化,适时进行标线的更新和调整。

4. 标线监管城市蓝线的管理和监管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对于标线不清晰、不规范、损坏等情况要及时处理。

同时,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标线建设和维护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标线的质量和安全。

责任分工城市蓝线管理责任分工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1. 市政部门市政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负责城市蓝线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工作。

2.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负责城市蓝线的巡查和检查,对标线不规范、不清晰及标线设置不当等问题及时处理。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长江、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的规划管制工作。

市建设、园林绿化、水利、环保、文化、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参与城市红线、绿线、紫线及蓝线规划管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制第五条城市红线确定的依据:(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二)依据详细规划确定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

第六条城市红线的审批:(一)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红线,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城市支路红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

第七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第七条规定可以建设的内容除外)。

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维护城市环境的美好和市民生活的质量,保障城市公共资源的利用,规范城市蓝线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蓝线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与大自然相接触的分界线,成为城市与非城市之间的自然地带。

三、蓝线管理范围蓝线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类别的蓝线,包括山脉、河流、湖泊、海岸线等。

四、蓝线管理机构1. 市政府设立城市蓝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蓝线的保护、规划、管控工作;2. 市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承担城市蓝线管理职责;3. 城市蓝线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五、蓝线管理职责城市蓝线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城市蓝线管理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和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工作;2. 对城市蓝线中的生态、环境、资源等进行保护和管理;3. 对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建设等进行审批和管理;4. 协调城市蓝线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六、蓝线管理规划1.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市蓝线保护规划,明确城市蓝线保护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保护措施;2. 建立蓝线保护工程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对蓝线保护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3. 健全城市蓝线保护和利用的经费保障机制。

七、蓝线保护1. 城市蓝线属于公共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污染等损害城市蓝线的行为;2. 城市蓝线保护重点区域实行专项保护,严禁开垦、开采和乱搭乱建等活动;3. 加强城市蓝线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并进行周密的环境监测。

八、蓝线建设1. 城市蓝线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2. 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先保护、后建设的原则,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建设等方面要求应当得以贯彻落实;3. 对于存在环境、资源等方面问题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达到合适的标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九、蓝线利用1. 严格限制城市蓝线的开发利用,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开发范围;2. 鼓励城市蓝线有效利用,进行适当的旅游、观赏等项目开发,但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规划。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南京市内公共道路上的蓝色标线进行管理的一项规定,主要目的是维护道路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以及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根据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蓝线是一种交通设施,用来限制部分道路的使用范围,通常用于划定非机动车道、公交车专用道以及辅助设施等。

这些蓝线的设立和使用是经过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认定,并且必须咨询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蓝线的管理包括设立、维护和监督等多个方面。

首先,设立蓝线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必须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

其次,蓝线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是非常重要的,务必保持其清晰明确的边界线条。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蓝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最后,对于违反蓝线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以维护蓝线的实施效果和秩序。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以下优势和作用。

首先,它可以提高道路使用效率,将不同类型的车辆分开,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例如,设立非机动车道可以保障行人和自行车的安全,减少与机动车交通的冲突。

其次,它有助于提升公交车的运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公交车专用道的设立可以减少公交车被堵塞的现象,提高公交出行的速度和舒适度。

此外,蓝线设施还能解决城市停车难题,提供停车位供市民使用。

然而,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驾驶员对于蓝线的规定可能不够了解,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影响蓝线设施的功能。

此外,对蓝线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投入,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总之,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升交通管理的水平、改善城市的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对蓝线规定的认知度,同时要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维护工作,确保蓝线设施的有效运行。

只有综合各方面的努力,才能让蓝线管理办法取得更好的效果,为南京市的交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南京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升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用于限制城市发展范围,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蓝线,提高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不久前,我市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城市蓝线的划定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仅限制城市用地的扩张,还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防止资源过度开发的现象发生。

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城市发展快速,蓝线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不严格、划定不准确等。

因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最新版的蓝线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1. 蓝线划定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对蓝线的划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将通过勘测、测绘等技术手段确定蓝线的位置和范围,确保划定准确无误。

其次,会考虑城市发展的需求,结合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情况,合理确定蓝线的范围,以平衡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最后,蓝线划定后,将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2. 严格管理为了更好地保护蓝线所代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最新版的管理办法对城市蓝线的禁止性规定做出了明确界定。

在蓝线范围内,禁止新建大型工业企业、垃圾处理场所等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

除此之外,也会加强对蓝线外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严格处罚违法者,确保蓝线得到有效保护。

3. 发展引导最新版的管理办法还提出了城市蓝线的发展引导措施。

一方面,会鼓励在蓝线内发展绿色产业、生态农业等环保型产业,为城市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另一方面,将制定相应政策,引导城市在蓝线外发展,避免蓝线内外发展差异过大,形成城市发展不均衡的问题。

三、政策支持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政府对蓝线管理的支持政策。

政府将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为蓝线内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贷款支持等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蓝线保护。

同时,也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建设进行惩处,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四、推进措施为了确保最新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有效推进,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规划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 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城市蓝线规划应明确蓝线范围、控制要 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城市蓝线规划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 与、政府审批等程序。
城市蓝线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设行为要求
遵循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蓝线范围
保护蓝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
蓝线管理办法实 施后,城市防洪 排涝能力显著提 升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得到有效保护, 减少了洪涝灾害 的发生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蓄水能力得 到提升,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生态功能得 到恢复,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违法行为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罚款、 拘留等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民事诉讼, 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水生态环境改善
水质改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提高 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后,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生态系统更加稳定 水环境污染减少: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环境污染减少,水质污染指数降低 城市景观美化: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城市景观得到美化,市民生活质量提高
编制期限:根据城市规模、蓝线范围等因 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划审批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规划实施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淮政办发〔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7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3日淮安市城市河道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域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渠和湿地等)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河道蓝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河道蓝线应当与城乡规划一并报批。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河道蓝线内有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河道蓝线内有关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划定城市河道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统筹考虑河流水系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畅通、功能协调、景观和谐;保障防洪、排涝安全和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一、前言城市蓝线是指规划中的城市界限,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起到了重要的限制作用。

为了保护城市蓝线,维护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我们制定了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二、总则1. 为了加强城市蓝线的管控,促进城市合理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城市景观和文化传承,特制定本办法。

2. 城市蓝线的范围由市、区两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划定。

3. 城市蓝线划定应充分考虑城市的空间扩展需求、生态保护需求和资源利用需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4. 城市蓝线划定后,禁止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进入城市蓝线范围,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城市蓝线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城市蓝线管理机制,包括城市蓝线划定、监测评估、违法处罚等各个环节。

2. 加强城市蓝线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城市蓝线的认知和意识,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城市蓝线保护和建设。

3. 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项目,除非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符合相关规定。

4. 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设和开发项目,要及时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城市蓝线的原貌。

5. 制定城市蓝线划定、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城市蓝线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城市蓝线监测评估1. 建立城市蓝线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城市蓝线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城市蓝线监测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对违法建设和开发项目进行整改后,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五、城市蓝线的保护和修复1. 建立城市蓝线保护和修复基金,用于城市蓝线的生态修复和景观保护。

2. 加强城市蓝线的生态保护,采用科学的生态修复技术,恢复城市蓝线的生态功能。

3. 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建设,提高城市蓝线的景观质量和生态环境。

六、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1. 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拆除等。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舟政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舟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8
【实施日期】2011.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控制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

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控制线,它对于维护城市水系的完整性、保障水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蓝线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水系,保障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原则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的自然连通和生态保护。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3、尊重水系的自然形态,保留历史文化遗迹和特色景观。

4、保障城市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满足城市防洪排涝、供水、通航等功能需求。

二、城市蓝线的划定与审批城市蓝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

城市蓝线划定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市蓝线内的禁止活动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如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擅自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影响水质和水环境。

4、擅自爆破、采砂、取土。

5、擅自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6、其他破坏城市蓝线功能的活动。

四、城市蓝线内建设活动的管理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蓝线保护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对于因城市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城市水系的影响。

五、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城市蓝线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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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5号
《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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