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障和“零拖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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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农民工工资保障和“零拖欠”管理制度

一、建立工资报告制度。企业每个季度、每年向县劳动监察大队报告工资发放情况。

二、建立刚性预警机制。减少拖欠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刚性预警机制,在源头上杜绝拖欠。对长期以种种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列入黑名单,驱逐出建筑市场,不允许其参与工程竟投标。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和田报上公布工程竣工信息和农民工工资结信息,在施工企业申请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需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及竣工备案报告。

三、建立司法援助制度。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社、公安、司法部门和工会要合手建立司法援助制度。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依法起诉,同时在和田报上予以曝光。

在实际工作中,由人社部门牵头,监察、建设、发改委、总工会、财政、交通、水利、公安、司法等部门根据政府分工,加强部门协调,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主项制度”,改变以往清欠手段不足、拖欠总额不断上升的被动局面,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四、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发改委在可行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情况,不到位的不予立项或下达计划;对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改部门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此要有人社局监察大队出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证明。由于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竣工工程,在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要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清欠农民工工资,要有人社局监察大队出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证明,清欠后才能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房地产项目,建设部门、房产部

门也要严格把关,如果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相应的房地产企业不准开建新的项目,除非有人社局监察大队出据的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五、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设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验计划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投资计划和规划许可意见,凡超计划建设或被查实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不予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业主因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业主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按不合格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其进入孝昌参与工程投标资格,并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预期支付,对未按期全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在建项目施工,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执行。

六、严格劳动用工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动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交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对有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单位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

纪、政纪处分。

七、坚决执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部门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核发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前,要到人社局监察大队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手续。同时要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制度,并把农民工工资纳入履约保发放的第一支付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八、建立欠薪报告和举报制度。要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企业欠薪报造制度、欠薪不良记录制度、欠薪责任追究制度等。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欠薪报告和举报制度,及时掌握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清欠的动态情况,认真分析拖欠的原因。

九、严格监督检查制度和对欠薪企业经营者的惩罚制度。人社部门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将故意拖欠、克扣工资数额较大等不良记录的用工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改正的,由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及欠薪企业经营者携农民工工资潜逃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出现极端行为的,由人社部门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

十、严格部门监管责任。人社、公安、建设等十三个部门和组织在民工工资清欠工工作中,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要树立大局观念和为农民工服务意识,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要按照新政办发[2007]114号电文规定的“管理办法”认真履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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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录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试用期员工的管理和辅导工作,创造良好的试用期工作环境,加速试用员工的成长和进步,特制定目标责任制制度。

一、员工试用期规定

1、自员工报到之日起至人力资源部确认转正之日起。

2、员工试用期限为3个月,公司根据试用期员工具体表现提前或推迟转正。

(一)、福利待遇

1、试用期员工工资根据所聘的岗位确定,核算时间从到岗工作之日起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本月天数-休假天数)

2、过节费按正式员工的1/2发放。

3、按正式员工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休假

1、试用期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天,如果特殊情况超过3天

需报董事长批准。

2、可持相关证明请病假,请病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3、可请丧假,请假程序和天数与正式员工要样。

4、不享受探亲假、婚假。

二、员工入职准备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

4、4张一寸照片

5、部分职位(如出纳、收银员、司机、仓管)试用期员工还须须准备房产证明、户口本、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行政手续

1、试用人员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行政部向试用期人员发放办公相关用品。

2、发放工作牌,办理考勤卡。

3、试用期人员需要食宿的、由行政部安排住宿和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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