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
高三政治课件-整理台湾问题(1) 精品
5、《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立法意义
1)必要性:“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日益 成为两岸关系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最大障碍,成为 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的最大威胁。 2)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宗旨:就是为了反对和遏制 “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完整,维 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3)制定的意义
一,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分裂法,极大地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 国家意识和维护国家统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凝聚各民族力量捍 卫国家最高利益的重要精神支柱。
二,领土和主权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反分裂国家法》为捍卫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强大的武器和有力的保证。 三,通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把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神圣使 命上升为国家意志,将使国家最高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得到有效、可 靠和永久的维护。 四,是反对外国支持分裂势力、干涉中国内政图谋的利器。
(二)、与政治学常识链接
1、“一国两制”含义、基本内容及意义(略) 2、履行国家职能。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 家机关具有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家职能。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能顺利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不断推进 现代化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 5、加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如果出现 “台湾独立”和外国势 力干涉中国统一的情况,我国政府、人民、军队绝不会放弃使用 武力。因此,努力推进人民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的建 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6、联合国原则宗旨。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必须遵循联合国原 则宗旨。 7、外交政策。我国处理对外关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坚持独立自主这一对外政策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独立 这一首要目标,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基本准则。
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
论《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基础《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既反映民意,又体现宪政精神的良法。
《反分裂国家法》在全国人大以近乎全票的高票通过,其民意基础是无可置疑的。
但是《反分裂国家法》是否体现了宪政精神呢?如果体现了宪政精神,是怎样体现宪政精神的呢?民意更多地是代表国民的感情,宪政则更多地是代表人类的理性。
因此,要回答《反分裂国家法》是否体现了宪政精神,是否具有宪政基础的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宪政的原则和要求,对《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必要性和该法的具体内容进行理性的分析。
首先,宪政是和法治密切相联系的。
我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宪政的法治,我们同样不可能设想没有法治的宪政2。
法治意味着国家的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根据,必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这样的大事,当然同样必须有法可依。
国家必须依法反分裂,依法维护统一。
反分裂之所以要依法,而不是单纯依政策,因为法比政策更具有刚性,更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更具有可预见性。
尽管在法治国家,政策同样是不可缺少的。
在任何领域,即使有了法,也还需要政策进行微调,但是,法治国家的任何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像反分裂国家这样的重大事项,不能长期没有法的规范和调整。
如果一个时期内政策尚不成熟,立法条件尚不具备,没有法而靠政策调整是法治尚可允许的话,而在政策已实行相当长的时期,立法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国家仍不立法,使相应事项永远无法可依,人们对相应事项一直缺乏必要的和适当的可预见性,那就是法治绝不允许的,从而也是宪政绝不允许的。
因此,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国家已实行多年的反独促统政策上升为法律,完全体现了宪政和法治的要求。
然而,我国台湾地区和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人物竟然对我国人大的这一立法行为大加反对。
作为政治人物,他们根据自己的“台独”或支持“台独”的理念实施或支持分裂行为,倒还可以认为是合乎逻辑的,但是,他们自诩为“宪政、法治的传播者、捍卫者”,且其中不少人还是学法律,甚至是学宪法出身,竟反对为国家反分裂行为立法,这却是完全违反逻辑的:一个宪政国家,有人搞分裂,国家就必然要反分裂。
祖国统一与反分裂国家法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为了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我 们青少年应该怎么做?
③ A、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是包括台湾同胞在 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台湾,不容“台独”分裂势力宰割。 我们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B、“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按照这一 方式,实现两岸统一,最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已成为 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分裂不得人心,台独注定要失败。 C、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实 现祖国的和平统一,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奉劝台 湾当局,立即悬崖勒马,不可逆历史潮流而动。
二、初三相关知识点
1、我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基本方针是 什么? 答:“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2、一国两制的含义是 什么? 答:“一个国家”是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必须完整,不容 分割,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一个中 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 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3、一国两制的意义 有哪些? 答:事实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 生命力。他有利于实现祖国的统一、有利于港、澳、台地区的 繁荣、稳定和发展。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 现和平统一的基础。“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
材料:2003年5月,陈水扁公开提出就台湾加入世界卫 生组织一事进行公投,目的就在于“对大陆说NO”。9月, 他明确提出了“台独时间表”:2004年“公投”,2006年 “公投制宪”,2008年正式实施新宪法。2004年3月20日的 “公投”,终因遭到多数台湾民众的否定而宣告失败。 假如你所在的班级要举行一次批驳陈水扁言行的活动, 请你写一篇发言稿,你打算采用八年级、九年级《思想政治》 所学的哪些观点?(至少采用三个)
解读《反分裂国家法》的四个法律亮点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解读《反分裂国家法》的四个法律亮点解读《反分裂国家法》得四个法律亮点《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进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得法律,一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得法律,一部符合中华民族全然利益得法律.近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是一部旨在促进国家和平统一、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得差不多法律.它不仅明确表达了国家坚持通过和平得手段和方式、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海峡两岸实现和平统一得努力,同时也表达了全国人民反对分裂国家、打击“台独”势力分裂国家行为得信心和决心.从整部法律来看,我们认为,它有以下四个方面得法律上得亮点:第一,《反分裂国家法》以差不多法律得形式,将我国宪法有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得神圣领土得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得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得全中国人民得神圣职责”得规定具体化、法律化,为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和制裁分裂国家得行为提供了有力得法律保障.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国家得行为,不仅是一个主权国家得差不多权力和差不多职责,也是现代主权国家得固有内涵.通过国家立法反对分裂国家得活动,维护国家得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世界各国通行得做法.任何主权国家都可不能容忍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得行为.美国、英国和俄罗斯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对分裂国家得相关法律.我国自然也不例外.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得统一得多民族国家,现行得国家政权是我国长期历史进展得结果,也是维护国家独立、民族富强得基础.wwWCOm尽管由于历史得缘故,使得大陆与台湾存在着两个互不隶属以至互相敌对得政权,在各自范围内行使着治权,但它们都存在于同一个中国得领土之上,在中国得领土上进行活动,这种治权得分裂并不能改变一个中国得事实.同时即便在海峡两岸军事上长期对峙得情况下,双方都坚持只有一个中国,台湾自古以来确实是中国得一部分.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具有国际法效力得文件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也都明确了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这也是两岸进行政治对话得政治前提和法律基础.早在新中国得临时宪法《共同纲领》中,就在总纲第2条如此一个显著得位置,将完成祖国统一事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必须完成得差不多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明确了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得不可动摇性和不可侵犯性.同时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公民得一项差不多义务.这也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得宪法依据.所以,宪法只是确立了维护国家统一得差不多原则,至于通过什么手段来保证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通过什么途径和程序来打击、制裁分裂国家得行为,需要部门法来具体进行规范.这也是《反分裂国家法》得立法宗旨.因此,《反分裂国家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得差不多法律,在现行宪法得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表达了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分裂国家行为咨询题上得严正立场,将宪法原则具体化、法律化,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依法打击各种分裂行为和分裂势力奠定了重要得法律基础,提供了有力得法律保障.第二,《反分裂国家法》以差不多法律得形式,将党和政府有关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得相关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得我们在处理海峡两岸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得咨询题上有法可依,为通过和平手段实现祖国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为了促进和平统一,推动海峡两岸关系得进展,进行了不懈得努力.党得三代领导集体有关解决台湾咨询题得思想和主张、中央政府一系列得对台方针,关于让广阔台湾同胞明确“一个中国”得原则,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是特别必要得和有效得.这也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过去我们在两岸关系咨询题得处理上,较多地采取得是政策宣传得手段.由于政策本身也存在一定得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不足之处,缺乏法律得稳定、严谨和约束性、强制性.而“台独”势力也正是利用了这种模糊空间,来欺骗岛内得台湾同胞,实行其分裂国家得阴谋.因此,有学者提出建议,中央政府应该尽快考虑制订相关法律,以通过法律手段来遏制和打击“台独分子”分裂国家得行为.近几年来,广阔干部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实现祖国统一得呼声越来越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很多对台立法得议案、建议和提案,这些事实,讲明通过立法手段打击、制裁分裂国家得行为,实现祖国得完全统一差不多成为中国人得共识.因此,《反分裂国家法》得制定,把国家有关对台工作得方针政策法律化,有利于从法律角度,进一步将宪法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得原则具体化、法律化;有利于通过立法得形式,进一步贯彻落实“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等重大方针政策,使防止和惩治分裂国家得行为有法可依,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国家得行为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将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得斗争从“政治斗争”转变为“法理斗争”,以法律形式确认“台独”得非法性.这也体现了我国在促进实现国家统一、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得手段和方法上得进步.尤其是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得今天,运用法律手段协调、解决国内得政治咨询题,本身确实是“依法治国”得应有之义和必定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得必定要求.第三,《反分裂国家法》以差不多法律得形式,从法律角度否定了“台独”分裂势力阴谋通过“修宪”和“立法”等手段、从法律上完成所谓“独立”程序、为“台独”寻求所谓“法理基础”得企图,封杀“台独”分裂势力得所谓“合法性”空间.近年来,台湾岛内得分裂势力在推行“台独”咨询题上,手段有了新得变化,那确实是通过所谓“立法”和“修宪”等手段,谋求在台湾制定“新宪法”,使其行为“合法化”.专门是陈水扁上台以来,岛内得“台独”势力加快了其“去中国化”得步伐,推动“台湾正名”,宣称要在“2006年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企图通过所谓“宪政改造”推行“法理台独”,刻意寻求将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得“法理基础”,在法律上实现最终达到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得目得.而《反分裂国家法》得制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一个中国”得原则,并在国家宪法得大原则下,确立反对分裂、推进国家统一得法律基础.对此《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得一部分.国家绝不同意‘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因此,正如有论者所指出得那样:在台湾地区出现了“台独势力”企图推进“法理台独”得情况下,中国政府以“法理反台独”来遏制“法理台独”,更具有必要性和针对性.在如此得情况下,国家从法律上排除这种非法得“法理”存在得前提,不仅关于解决台独咨询题具有现实得必要性,而且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其他可能出现得类似咨询题.因此,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不仅是对“法理台独”得有效遏制,而且使我国今后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势力得斗争中有了更加充分得法律依据和保障,也从全然上堵塞台湾岛内分裂势力通过所谓“宪政改革”,以“公投”、“制宪”等“合法”手段实现“台独”得企图.第四,《反分裂国家法》以差不多法律得形式,明确了在国内法框架下解决台湾咨询题得法律原则,从法律角度,通过立法程序,将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得咨询题纳入国内法得范畴.通过立法行为来维护国家统一这一国家和民族得全然利益.它体现了对国际法准则得尊重与维护,也必定会得到全世界爱好和平得国家和人民得同情与支持.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是国家得核心利益,也是主权国家得内政咨询题.台湾自古以来确实是中国得一部分,台湾咨询题完全是中国得内政.然而值得注意得是,“台独”分裂势力为了使其分裂行为得到所谓“国际社会”得认同,蓄意使台湾咨询题国际化.而国际上一些不有用心得国家,也企图借台湾咨询题来干涉中国得内政.有些西方国家基于自身利益,把“台独”势力用作牵制中国崛起得棋子.一些西方政客为捞取政治资本,时常发出支持“台独”得杂音.例如,近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得美国高官就颠倒黑白地指责我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等于制造了一道难题,势必危害台海和东亚地区得和平与稳定,并威胁讲假如台海一旦发生战争,美国将依照“与台湾关系法”,被迫“协防”台湾.这是一种赤裸裸干涉中国内政得言论,是严峻违法国际法准则得行为.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通过得《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中明确规定:“各国对其领土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各国对如何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各国有不在他国境内鼓动内乱,并防止本国境内有组织鼓动此项内乱活动之责任”.正是基于这一点,《反分裂国家法》向全世界明确如此一个法律事实:台湾咨询题是中国得内部咨询题,中国政府依照《反分裂国家法》处理两岸关系、惩治分裂国家得行为,完全是国内法上得咨询题,任何国家不得干预,否则就被视为是对中国国家主权得侵犯,是严峻违反国际法得行为.同时,也能够使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得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得一部分”这一事实法律化,使我们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得斗争得到国际社会得理解和支持.《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两岸关系进展、推进两岸和平统一得法律,一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海地区和平稳定得法律,一部符合中华民族全然利益得法律.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海峡两岸历史遗留咨询题,真正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得目标,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得全中国人民得共同利益,也符合国际法准则,有利于台海和东亚地区得和平与稳定.。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充满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法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充满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法学论文《反分裂国家法》,将中央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们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这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本版特约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法理分析。
《反分裂国家法》标志着中国开始用法律方式来处理国家统一的事务,它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推动两岸和平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的出台凝聚了中国共产党新的执政经验,并体现出了高度的政治智慧。
仔细审视这部《反分裂国家法》,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充满着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
首先,和平是这部法律的主旨和基调。
它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这部法律的宗旨是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的和平稳定。
在这部法律中,“和平”一词共出现了十一次,基本上在每一条中都出现过,这充分体现了大陆一直以来的对台政策:“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它最大限度地避免采取非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论是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是法律的具体语言表达上,都体现了国家和人民追求和平的最大诚意,是一部求和平、求得两岸共同发展的法。
应当避免那种片面的解读方式,就是仅仅着眼于第八条而判断这是一部为使用武力而制定的法律的错误解读方式。
这种理解毋宁说是一种管中窥豹的观察方式,只执一点而不及其余,从而片面地曲解了这部法律的主旨。
实际上,本法中的第八条规定的所谓“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采取必须是在三种特定的情形下——“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我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政治意义
我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政治意义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分析说明我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政治意义。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
台湾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我们在对待台湾问题上,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反对分裂,反对“台独”,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外国势力干涉。
要从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最终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坚持祖国统一是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最高利益。
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同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作斗争。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遏制日益严重的“台独”分裂活动的需要。
近几年来“台独”分裂活动愈演愈烈,已经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
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台独”分裂发展势头,维护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全必要的。
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
把我们对台的大政方针用立法的形式转化为法律,从而也使我们坚定地反对“台独”分裂的立场上升为国家的意志。
这部法律紧紧围绕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个主题,把我们党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也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从而更加有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有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①它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分裂法,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②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强大的武器和有力的保证。
③把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神圣使命上升为国家意志,有效维护了国家的最高利益。
④是反对外国支持分裂势力、干涉中国内政图谋的利器。
⑤将有效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有利于最大限度争取祖国和平统一前景。
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研究
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李林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争端等问题,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性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
法治方式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种内容和方式的法律化、程序化,是合法地采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措施和手段的统称。
一、颁布《反分裂国家法》标志着我们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新开端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们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新开端。
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就可以依法采取非和平方式。
依据法治原则,只要和平方式尚能解决问题,就应当尽可能地采用和平方式;非和平方式是不得已而选择和为之的方式。
《反分裂国家法》对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对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原则、步骤、方式等,做了许多规定,体现了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原则。
《反分裂国家法》这样规定,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是一部追求和保障和平的法律。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国内法管辖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任何外国政府,都应当恪守法治原则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干涉中国政府依据国内法解决自己事务的中国内政。
任何外国势力对“台独” 分裂势力分裂中国行径的支持,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都是违反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的行为。
二、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重要性第一,以法治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可以在道义上、法理上和法律上占据主动。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一、《反分裂国家法》本质上是一部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从立法目的来看,《反分裂国家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从立法内容来看,该法紧紧围绕着遏制“台独”,促进和平统一这一主轴,用3/4的篇幅对关于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岸关系、两岸平等协商和谈判的问题作了规定,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
它充分考虑和照顾了台海现状和两岸民意,没有规定“统一时间表”,为和平统一而非使用武力,留下了充分合理的空间。
然而,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日益猖獗的严峻事实不得不使我们从多方面加以防范和进行斗争,其中包括军事准备。
由此,在《反分裂国家法》中规定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有关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问题作了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种情势,亦即三个前提条件:“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应当指出,上述的“事实”、“重大事变”和“可能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界定。
该法没有明确地给“台独”和“分裂国家”下定义,但上述规定明确地为“台独”分裂活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或“红线”。
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势中的任何一种,非和平方式条款就可启动。
非和平方式完全是针对“台独”势力,而非广大台湾同胞。
《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
它要求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反分裂国家法》全文(中、英文版)
《反分裂国家法》全文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
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解读反分裂国家法
解读反分裂国家法王宝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反分裂国家法》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实现和平统一的最大诚意,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提供了法律保障《反分裂国家法》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把我们党和政府长期以来争取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法律化,体现了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诚意和一贯立场。
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
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鼓励和推动两岸居民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只要是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实现和平统一的事情,都予以鼓励和推动。
同时还规定了两岸协商与谈判的平等原则和协商谈判的方式、内容,以求实现和平统一。
该法规定的协商谈判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以及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其实质是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什么问题都可以谈。
只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正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追求和平统一的目标,任何事项都可以谈。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可以说,《反分裂国家法》为台海两岸协商与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评《反分裂国家法》
评《反分裂国家法》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的第八项议程是表决《反分裂国家法(草案)》。
经代表表决,《反分裂国家法》以赞成2896票、弃权2票的结果,高票获得通过。
《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分裂法,在内容尚未公布之际,已引起两岸和海外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应。
此法一推出,台湾当局马上做出反应,声称反分裂法“只会让两岸关系更加分裂”,是一部改变两岸现状,破坏台海和平的战争法。
更有人宣称大陆制定这个法律是为攻打台湾确定法源,等于授权军方先斩后奏。
事实上,反分裂法不仅不是一部战争法,而且是一部和平法!反分裂法第五条就表明了大陆政府的立场,“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第六条则致力于推动两岸的交流和发展。
第七条更是主张两岸平等协商。
可见,这部法律完成是一部和平统一法,而不是战争法。
虽然反分裂法里面有说到在万不得已下使用非和平手段,但这只是从另一个方面遏制“台独”势力,针对的是台独份子,不是台湾民众。
只要台湾不搞“台独”,大陆是不会动用非和平手段的。
从这点看,反分裂法非但不是战争法,而且是等于给了台湾民众一颗定心丸,给他们说明了大陆不会无缘无故动武,更说明了反分裂法是一部和平统一法。
其次,《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会容忍任何分裂行为,很多国家更早以反分裂法的形式制定了相关法律。
可见,《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是理所当然的,而一些别有用心的抨击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意义上来讲,《反分裂国家法》有其深远的历史意义,向全世界宣告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展现了大陆反分裂的决心,激发全国人民的统一情绪,落实依法治国的精神,维护中国民族根本利益,甚至于顺应民意,功在千秋都是其深远意义之所在,值得全国人民一同学习研究。
但我觉得更应该理解的是反分裂法的现实意义。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今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今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以34号主席令将该法公布,并自即日起予以施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并非偶然,它凝聚了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和海外侨胞反独促统的殷切期待,它是为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发展两岸关系和促进中国统一而制定的,它是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人在解决台湾问题上的集体智慧。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反分裂国家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不是中国大陆单方面的贸然行动,而是出于遏制岛内日益猖獗的“台独”分裂活动的现实需要。
自民进党上台以来,岛内“台独”分裂活动不断加剧,“台独”分裂势力已从一般的“台独”活动升级为“法理台独”行动。
尤其是台湾当局利用岛内近几年的相关选举,推出所谓“公民投票”、“公投制宪”等活动,企图挟持所谓的“台湾民意”,为实现其“台独”目标提供所谓“法律”与“民意”支撑。
“台独”分裂势力还妄图利用大陆举办2008年奥运会之机,订出了具体的“台独时间表”。
面对岛内“台独”分裂势力猖獗的分裂活动,祖国大陆感到有必要采取重要措施,以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受到严重威胁,以及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台海乃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遭到重大破坏。
为此,祖国大陆考虑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近段时期以来,围绕大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岛内“台独”分裂势力反应激烈,声称要采取所谓的“反制”行动,这从一个侧面说明,该法已击中“台独”分裂势力的要害,更显示出制定和实施该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反分裂国家法》是维护国家宪法的需要,也是中国大陆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次伟大的实践。
众所周知,世界各国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的法律条例,各国政府和人民对于任何分裂国家的行径是绝对不会坐视不管的。
同样,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
《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该法通过和公布后,全国广大人民和许多台湾同胞均表示热烈拥护,国外政界、学界及媒体也多持肯定评价。
但是台湾当局和某些坚持―台独‖主张的政治人物极力反对该法,岛内和国外一些学者,包括一些法律学者,对该法也有负面评价,甚至认为该法―法律正当性缺失‖和―法理根据不足‖。
对于―台独‖分裂势力对该法的诋毁、攻击,我们无须花过多精力回应,其论点、论据大多不值一驳。
但是,对于岛内和国外一些学者,特别是法律学者,对该法的质疑、异议,我们则有必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他们的观点及支撑他们观点的法理思想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有理有据的批驳。
否则,《反分裂国家法》和该法调整和保障的反独促统事业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获得绝大多数台湾同胞和国外友好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而分析和批驳对该法的质疑、异议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准确和深入揭示《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内涵。
因此,本文的基本任务就是针对岛内和国外一些学者对《反分裂国家法》提出的主要质疑和异议,通过阐释《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内涵,论证《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与合宪性。
这种阐释和论证主要从下述四个方面展开:(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与反分裂立法;(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的高度自治;(三)反独促统的和平方式与非和平方式;(四)《反分裂国家法》的宪政和法治基础。
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与反分裂立法对《反分裂国家法》提出质疑、异议的学者们所持的一项重要法理依据即是:《反分裂国家法》所秉承的是明显过时、落伍的主权理论。
根据现代主权理论,国家主权是可以分割的,故《反分裂国家法》所基于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之立法目的违背法理。
为此,我们要论证《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首先要研究和考查国家主权理论的变迁。
(一)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美国学者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C.E.Merriam, Jr)指出,主权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 384—BC,322)的《政治学》以及古典罗马法。
学习《反分裂国家法》
学习《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3月14日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
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台湾问题与《反分裂国家法》
我们的一个理想——祖国的和平统一
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我们的一个理想——祖国的和平 统一”。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是中华民族的 世纪理想,是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共同强烈的愿望!
我们党和政府从港、澳、台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实现 祖国统一的基本方针——“一国两制”。在方针的指引下, 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了!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 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B、“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按照这一 方式,实现两岸统一,最终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已成为 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分裂不得人心,台独注定要失败。
C、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的立场是坚定不移的。我们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实 现祖国的和平统一,但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奉劝台 湾当局,立即悬崖勒马,不可逆历史潮流而动。
第三步,请学生代表谈观看专题片和专家讲话后的感想。
第四步,请文学爱好者朗诵企盼祖国统一的诗歌或致台 湾同胞的公开信。
第五步,全体起立,高呼“分裂不得人心,台独注定失 败”等口号,班会结束。
③ A、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是包括台湾同胞在 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台湾,不容“台独”分裂势力宰割。 我们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
三十六、梦想不抛弃苦心追求的人,只要不停止追求,你们会沐浴在梦想的光辉之中。——佚名
•
三十七、一块砖没有什么用,一堆砖也没有什么用,如果你心中没有一个造房子的梦想,拥有天下所有的砖头也是一堆废物;但如果只有造房子的梦想,而没有砖头,梦想也没法实现。——俞敏洪
•
三十八、如意算盘,不一定符合事实。——奥地利
针对台独分子的分裂言行,某班准备召开一次以“反台独” 为主题的班会。
部编版九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七课 中华一家亲-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
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
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一部维护两岸和平的法律
一部维护两岸和平的法律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许世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3月14日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
海内外的中国人强烈呼吁和热切期待的这部法律终于适时而生。
这是自1995年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央提出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以来,祖国大陆采取的最重大的举措,也是祖国大陆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所做的又一次巨大努力。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这部法律的立法程序之后,“台独”分裂势力和台湾某些政治人物就恶意歪曲、攻击拟议中的这部法律,企图误导舆论,煽动台湾同胞和国际舆论反对这部法律。
它们攻击的重点之一是诬蔑这部法律是“战争法”。
这部法律到底是所谓的“战争法”还是大陆方面所阐明的“和平法”?我们首先要厘清对两岸和平、乃至亚太地区和平的威胁到底来自何处。
1949年之后,作为内战遗留的问题,两岸处于暂时的隔离状态,但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的事实、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从未改变。
这是和平解决两岸最终统一问题的政治基础。
但是,李登辉自从在台湾当权之后,就一步一步地显露出他分裂国家的图谋,1999年公然提出了所谓的“两国论”,明目张胆地要破坏两岸都是中国不可分割领土的现状。
2000年,主张“台独”的民进党在台湾上台之后,加速了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的步伐,其中最具危险性的是,台湾当局领导人抛出了“一边一国论”,并制定了一个通过所谓“宪政改造”、“公民投票”谋求“法理台独”的时间表。
这就把两岸关系推到了爆发冲突的危险边缘。
历史告诉人们,分裂国家的行为必然要挑起战乱。
大家都熟知的美国南北战争就是一场反分裂战争。
这场战争血的教训使得美国确立了“联邦是永恒的”,“各州不能合法退出联邦”这样的立国原则。
上个世纪60年代,非洲的尼日利亚也曾因为东部统治集团成立“比夫拉共和国”的分裂行为而发生了4年内战,给尼日利亚人民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损失,也破坏了非洲国家之间的团结。
现在俄罗斯的车臣问题也是这个性质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一、《反分裂国家法》本质上是一部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从立法目的来看,《反分裂国家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从立法内容来看,该法紧紧围绕着遏制“台独”,促进和平统一这一主轴,用3/4的篇幅对关于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岸关系、两岸平等协商和谈判的问题作了规定,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
它充分考虑和照顾了台海现状和两岸民意,没有规定“统一时间表”,为和平统一而非使用武力,留下了充分合理的空间。
然而,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日益猖獗的严峻事实不得不使我们从多方面加以防范和进行斗争,其中包括军事准备。
由此,在《反分裂国家法》中规定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有关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问题作了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种情势,亦即三个前提条件:“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应当指出,上述的“事实”、“重大事变”和“可能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界定。
该法没有明确地给“台独”和“分裂国家”下定义,但上述规定明确地为“台独”分裂活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或“红线”。
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势中的任何一种,非和平方式条款就可启动。
非和平方式完全是针对“台独”势力,而非广大台湾同胞。
《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
它要求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生命和财产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我国一向遵守。
在维护台湾同胞权益方面,我国政府已制订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
因此,本条规定只是重申我国政府遵守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的一贯立场,进一步明确地把“台独”势力与广大台湾同胞区别开来,把非和平方式的目标限定于“台独”势力。
这有利于争取广大台湾同胞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孤立“台独”势力。
二、《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意义《反分裂国家法》将我们党和政府在解决台湾问题上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一贯立场法律化,表明了全中国人民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同时也明确了我们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它除了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政治意义之外,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empirenews.page--] 1.《反分裂国家法》不仅表达了我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一贯主张,而且还表明了我国政府非和平处理“台独”问题的鲜明立场。
台湾问题和“台独”问题性质不同。
解决台湾问题的出发点是要“和”,不是“武”;而“台独”则意味着战争。
《反分裂国家法》提出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五个方向,两岸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对话沟通的六项议题,这实际上是用和平构筑一道道遏制“台独”的防线,而非和平方式条款是最后一道防线。
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是该法的首要目标,“在有一线希望的情况下,绝不放弃和平统一”是其潜台词。
然而,如果“台独”势力越过上述红线,启动非和平方式条款就成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法定职责。
2.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是贯彻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
它表明我国政府将依法解决台湾问题,尤其是在使用非和平方式这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政府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慎行事。
非和平方式的三个前提条件为两岸双方设定了行为规则,不仅约束了“台独”分裂势力,而且也约束了大陆,对国家领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地说,只要台湾当局不触犯三个前提条件,大陆就缺乏动武的法律依据;相反,如果触犯了,大陆就没有理由不依法使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这就划清了和平与战争的界限,从而缩减了“台独”分裂势力的幻想、误判和操作空间。
由此,解决台湾问
题,尤其是“台独”问题的大政方针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更迭而改变,保持了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3.《反分裂国家法》尤其是其非和平方式条款与台湾的“公投法”和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针锋相对,以法制法。
台湾的“防御性公投”对我国对台主权和国家领土完整构成了威胁,《反分裂国家法》中的非和平方式条款对此具有明显的反制意味。
彼有“防御性公投”,我有“防御性立法”;彼为歪法,我为正法。
美国根据其1979年制订的“与台湾关系法”长期在台湾问题上干涉我国内政。
美国的一些反华政客别有用心地以“与台湾关系法”诋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声称前者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对美国总统都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而后者只是两国间的政治声明,对美国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是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国际法效力的曲解,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具有国际条约性质的国际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在公报中,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然而,美国却依据“与台湾关系法”以国内立法形式干预台湾事务,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
我国制订《反分裂国家法》,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然而,如果任何国家干涉台湾事务,尤其是武装干预,我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反分裂国家法》尤其是其中的第三条和第八条,起到了以主权法对抗干涉法的作用。
4.以非和平方式反对分裂符合国际法、各国立法通例及国家实践。
在国际法上,反对国家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不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也是国家应该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国际法原[!--empirenews.page--] 则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有悖于《联合国宪章》精神。
各国宪法和法律都不容许分裂国家的行为。
我国宪法和刑法也有关于禁止分裂国家的规定。
总之,无论在国际法或各国国内法上,分裂国家的行为一直是被否定的。
在国际实践中,主权国家以非和平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事例屡见不鲜。
在世界各国的反分裂立法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1861年的《反脱离联邦法》。
19世纪 60年代,为了阻止美国南方诸州脱离联邦而独立,避免联邦分裂,美国国会制订该法作为打击分裂势力的法律依据。
在南北战争中战败的“南方邦联总统”被判叛国罪。
此外,加拿大、英国、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家都曾经运用法律手段跟分裂势力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