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订立合同应知晓的33个法律要点(含新旧规定对照及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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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订立合同应知晓的33个法律要点(含新旧规定对照及解析、案例)
导读: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合同解除后有什么影响?买卖租赁房屋、劳动、借款、承揽等合同在生活中又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针对签订合同常见的30个法律问题,案例君通过表格形式,根据《民法典》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变更修改补充,整理如下,并就其中重点问题加以解析备注,供读者参考借鉴。
1. 口头订立的合同能否有效?
是。但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2.通过电子邮件洽谈好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3.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怎么处理?
4.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一定不成立吗?不一定。
5.合同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什么情况下无效?
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方式提示对方注
意免除或者减轻其
责任等与对方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
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
示或者说明义务,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
或者理解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的,对方可以主张
该条款不成为合同
的内容。
第497条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该格式
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
一编第六章第三节
和本法第五百零六
条规定的无效情
形;
十七条规定的“明
确说明”应如何理
解的问题的答复》
认为,这里所规定
的明确说明,是指
保险人在与投保人
签订保险合同之前
或者签订保险合同
之时,对于保险合
同中所约定的免责
条款,除了在保险
单上提示投保人注
意外,还应当对有
关免责条款的概
念、内容及法律后
果等,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
或其代理人作出解
释,以使投保人明
了该条款的真实含
义和法律部后果。
据此,说明的内容
至少应当包括,免
除和减轻格式条款
提供方责任等于对
的;(2)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不合理地免
除或者减轻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
任、限制对方主要
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
第498条对格式条
款的理解发生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
理解予以解释。对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
条款不一致的,应
当采用非格式条
款。
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条款的基本含义、
对对方当事人责任
的影响,并以对方
能够理解和接受的
方式进行。
实践中,格式条款
的争议一般涉及显
失公平的问题,往
往援引《合同法》
第54条规定按可
撤销合同处理。
《民法典》规定为
“不成为合同的内
容”,意味着该格
式条款直接被排除
在合同内容之外,
对当事人不产生法
律上的约束力,更
有利于保护格式条
款相对方的利益。
案例链接:
(1)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裁判要旨: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的任意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保险救济,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依保险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任意缩小。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要求不仅要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
(2)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6.第三人是合同的履约方,如果第三人不履约怎么办?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