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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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分散林业经营风险,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自救能力,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林业相关技术规程和森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
《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甘肃省境内政策性森林保险产品因灾害而发生的勘查定损理赔工作。
第三条森林保险理赔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程》保险责任包括:火灾、暴雨、沙尘暴强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干旱和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害、虫害)等。在保
险期限内,政策性参保林地因上述灾害所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界定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
约定(政策性森林保险规定保额)负责赔偿。
第五条投保人应在灾害发生后3个工作日(72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并做好
受灾面积估算定损及相关材料准备。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投保人估算受
灾面积确定勘查定损等级,组织开展勘查定损工作。林木损失清晰的,承保公
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5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30-90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
第六条承保公司根据所确定的查勘定损等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派出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后, 2个工作日内拟定外派人员
及专家名单,并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并自觉接受承保
公司监督人员监督;技术人员及专家相关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
第七条参保单位发生灾害报案后,根据受灾面积来确定勘查定损等级,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由所属单位上级部门对受灾面积进行协调勘查定损(省直单
位由省森林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定损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Ⅰ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下(含100亩)的,承保公司与县
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二)Ⅱ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含300亩)的,承
保公司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
情况进行认定。
(三)Ⅲ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300亩以上的,承保公司与省级林业主管部
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
第八条森林灾害查勘定损分为不可抗力森林灾害及其他林木灾害。保险森林受损范围应以受保森林小班为依据,即在受保森林小班所确定的四至界线范围内
进行受损森林的面积调查。确定受损面积时,均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者采用实测方法确定受损面积。承保公司如对勾绘面积的准
确性有疑义,也可采用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重新确定。
(一)受保森林小班全面发生森林灾害时,受损森林面积与受保森林小班面积
一致,以保单上的投保面积为准,不再对受损森林面积进行调查。
(二)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
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损面积进行理赔。
(三)受保森林小班局部发生森林灾害时,在受保森林小班范围内,需进行现
场查勘确定受损森林面积。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
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
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具体方法是:
1.确定区域范围,受损对象、受损小班、受损面积。
2.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
3.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勘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保公司提供现场勘察报告,
并附现场地形图。
第九条各森林灾害类型损失林木认定标准
(一)森林火灾损失林木认定标准
过火地块和救火损毁林木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受损范围的面积为森林火
灾面积。在受损范围内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未烧伤、救火损毁的林木进
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后计算受损比率。
烧毁木:林木树冠全部烧焦,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的,为烧毁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烧死木:林木树冠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2/3以上被烧坏(呈棕褐色),树根烧伤严重,林木已无恢复生长可能,采伐后尚能做用材的,为烧死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烧伤木:林木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上保留一半以上未烧伤,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为烧伤木,以统计损失株数作为火灾损失程
度认定依据。
未烧伤木:林木树冠未被烧,树干形成层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
没被伤害,为未烧伤木,不作为损失林木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救火损毁木:因开辟通道、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导致林木损毁的,
按100%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
(二)林业有害生物损失林木认定标准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森林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鼠、兔类种群及
有害植物的流行或猖獗危害,造成林木受损或死亡的现象。初步进行损失评估
后设置30-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7天内完成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分为原发性灾害及突发性(爆发性)灾害两种。
林业有害生物原发性灾害:原林区已有发生,并列入该林区重点防治范围内的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爆发性)灾害:(1)原林区未大面积发生,尚未列入该林区重点防治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2)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传染、运输等方式)进入林区,并造成灾害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林业有害生物原发性灾害导致保险林木损毁死亡,林分受害程度按照防治前
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为轻微、中度、重度。受害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损失程度按5%计算。受害程度未达到中度标准的,不予定损;林木受害后按要求必须全部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
3.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灾害导致保险林木损毁死亡,林分受害程度按照防治前
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为轻微、中度、重度。受害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损失程度分别按5%、10%计算。受害程度未达到中度标准的,不予
定损;林木受害后按要求必须全部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