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TTX保险经纪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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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文件精神, 结合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工资分配指导思想,同工同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公司为员工设置了不同的岗位薪酬等级,并区分固定与浮动的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本控股全面管理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平性原则,以岗位和能力定薪的原则;
(三)在薪酬区间内逐级、逐档调整的原则;
(四)与绩效考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以下人员的薪酬管理。
第二章薪酬结构
第五条薪酬构成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工龄工资、五险一金四大部分,分别承担薪酬的不同功能。
第六条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薪点工资及岗位工资组成。
(一)基础工资作为员工的保障性收入,其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薪点工资依据任职者的岗位、岗位等级及个体性特征等要素在《中国DT集团公司岗位薪点标准表》(详见附表一)上确定员工的薪点,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及公司分配结构,公司薪点点值暂确定为70元/点。
(三)岗位工资以岗位层级为基础,体现岗位基础价值和贡献。岗位工资为岗位工资基数与岗位工资系数的积,岗位工资系数通过岗位评价及对标确定(详见附表一),岗位工资基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工资总额情况确定。
第七条各类奖金包括半年奖金、年终奖和总经理嘉奖。半年奖金、年终奖作为薪酬浮动部分,属于员工的激励性收入,根据公司业绩以及个人绩效确定。总经理嘉奖针对为公
司做出的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的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八条工龄工资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确定,与员工的工作年限同向递增,对员工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积累给予承认和补偿的工资项目,其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统一执行。
第九条五险一金的支付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通过对接集团公司岗位等级和薪酬等级,并实现公司员工的工资统一管理,基本工资以《中国DT集团公司岗位薪点标准表》为基础(详见附表二)。集团公司系统岗位薪点工资的岗位序列划分为1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1-17级,公司最高岗位薪点工资标准参照管理容量为10万以上(含10万)-100万以下单位标准执行,岗位分为单位正职、单位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七个岗位等级。
第十一条公司各岗位薪级及薪点见《DT融资租赁岗位薪点标准表》(详见附表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或资本控股负责管理的干部,严格按集团公司或资本控股核定的岗位薪点执行,其他岗位由公司核定的薪点执行,各岗位薪级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员工薪酬的确定
第十二条新进员工基本工资以岗位分段、岗位层级和薪点为依据,结合新进员工背景,按标准计算岗位层级。
(一)岗位分段结合员工应聘岗位确定(详见附表四)。
(二)岗位层级、薪点确定原则:
1.新进社招人员:基于其应聘岗位确定岗位分段,结合《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定薪指标表》(详见附表五)、《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定薪分值表》(详见附表六),确定其在《北京DTT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岗位薪点标准表》(附表三)中的岗位层级及薪点,薪点初次确定可在岗位层级对应A、B、C中任选,无特殊情况取A。
2.各类毕业生:对进入企业的各类毕业生施行6-12个月见习期,见习期满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点工资。中专毕业或专业对口绩效毕业生见习期限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13;大学专科毕业生见习期限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17;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限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21;取得双学士学位或未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见习期限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25;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见习期限6个月-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27;博士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见习期限6个月-1年(含试用期),薪点为29。
3.对于公司急需人才、市场紧缺人才、突出重大贡献人才,经公司研究批准后适当调整其岗位层级及薪点。
第十三条年终奖为与绩效表现及评价挂钩的可变动收入。
年终奖由公司年终奖总额、公司总分配系数、个人分配系数等确定,具体公式为:
(一)员工个人年终奖=公司年终奖总额/公司总分配系数×个人分配系数
(二)公司总分配系数=∑公司(个人分配系数)
(三)个人分配系数=(个人考核系数×40%+部门考核系数×60%)×岗位系数×出勤系数
个人考核系数、部门考核系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岗位系数根据岗位分段及岗位层级确定(附表七),出勤系数按考勤休假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正常情况下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以月度工资的形式分12个月兑现,年终奖于年中进行预兑现,当年年末全额兑现。新接收的毕业生的实习期间及脱产学习期间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正常发放,实习或脱产学习期间不足3个月的,奖金正常发放;实习或脱产学习期间多余3个月但不足6个月的,奖金发放50%;实习或脱产学习期间多余6个月的,无奖金。遇请休假期间的薪酬发放参照考勤休假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离职员工基本工资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核算,其他工资项自离职当月起停止发放,具体核算方式如下:离职人员工资当月应发额=基本工资/月标准计薪日(21.75)×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六条新接收的毕业生、新安置的退役军人及招聘人员上半月报到的支付全月薪酬,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薪酬。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起薪。个人分配
系数按正常工作月计算实际工作月数除以12核算。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有以下五种薪酬调整方式:普调、岗位变动、绩效结果应用、技能变动及特殊调整五种类型。
第十八条普调分为基础工资普调、薪点工资普调及岗位工资普调。
(一)基础工资普调根据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二)薪点工资普调根据集团要求调整薪点点值标准。
(三)岗位工资普调根据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物价指数、当地市场、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经济效益状况对公司员工的岗位工资水平(岗位工资基数)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九条岗位变动调薪按照新岗位所在岗位等级,采用“就近定点”原则,调整至最接近的岗位层级及薪点,并于调整之日下个月起施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同等级岗位变动(即原岗位与新岗位在同一岗位等级)的,岗位层级及薪点保持不变。
(二)低等级岗位变动到高等级岗位的员工,原则上采取就近就高定点,在薪点不降的前提下调整至最接近的岗位层级及薪点。
(三)针对职务晋升人员试用期应发工资按新晋岗位应发与原岗位应发之差的80%执行,具体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