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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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水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07]24号)要求,结合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农业部、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培训工作,监督与指导并重,增强全程监管能力,切实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

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外);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 。

三类基地、一般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等生产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渔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结案率达到100%。

假冒“三品”标志现象得到有效查处;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9%。

三、整治范围与重点

对全市所有养殖场(户)的所有养殖品种进行检查整治,抓住重点,严整细查,重点加强对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健康养殖示范区(场)、标准化生产基地、产业化龙头企业、无公害产地、加工出口水产品原料基地、规模以上的养殖场、持证苗种生产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对上半年由国家、XX市组织的检查活动中,已被查出阳性样品的企业重点进行整治。

四、整治标准

1.养殖生产必须符合养殖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各区(市)应有水产养殖规划图表;养殖水质必须符合渔业养殖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并有监测报告。

2.健康养殖基地、无公害产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实行“五项制度、两项登记”(生产日志制度、科学用药制度、养殖水质监测制度、水产品加工企业原料监控制度、养殖水产品标签制度;水产养殖生产登记、水产养殖用药登记),并有各种相应记录;相应制度不够完善的企业,至少要有今年以来的相关记录;规模以上养殖场必须张贴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规程(“明白纸”),各种制度要张贴上墙;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辖区内所有育苗、养殖场(户)的登记表。

3.育苗和养殖生产单位持有渔药、饲料等投入品采购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渔药(包括人用上述药物);对限用药物的使用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并有相关记录。

4.苗种场、养殖场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证。

5.严格执行水产品质量检测阳性追溯制度,检测结果为阳性者要有阳性结果处理情况的整改报告。

6.获无公害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单位要有有效期内的认定、认证证书,无公害产品加贴标识。

7.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有有关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等汇编材料以及今年以来水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五、组织实施

XX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部署,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领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渔业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支队、市渔业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及各区(市)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渔业处,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处理执法检查中各类应急事件。

(二)执法检查

1.开展渔业养殖水域环境检查。水产养殖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及时调整养殖区域规划。养殖场周边环境必须符合环保、卫生要求。

2.开展水产养殖生产专项检查。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

查。重点检查水产品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行为;检查使用环丙沙星、磺胺类等限用药物投喂限量、休药期;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药品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

3.开展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检查。督促无证生产企业和单位限期办理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对辖区内水产苗种场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苗种生产许可证、苗种检验证明,育苗过程中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苗种场的生产日志、药品出入库和使用记录、水域环境监测、苗种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情况。

4.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无公害水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以下简称“三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水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产地监测和对进入市场销售认证产品资质的确认,从认证管理的有效性、生产经营的规范性、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包装标识的合法性入手,并结合2007年度无公害水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保证“三品”产品质量,维护“三品”品牌公信力。

5.开展对违规生产企业的查处。渔业执法机构(渔政)具有行使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权。各区(市)渔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清原因,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将结合我市水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和专门针对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进行的药残抽检进行,产品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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