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产品检验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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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

产品检验大纲

(第一版)

20XX年X月XX日发布20XX年X月XX日实施

拟制:批准:

日期:日期:

1.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船舶压载水处理装置的产品检验,确保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用户的要求。

2.参考标准和文件

IMO 《船舶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G8)

《压载水处理装置(BWMS)技术条件》

产品图纸

产品调试报告

3. 一般技术要求

3.1 系统设备应符合《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要求,设计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有效,才能制造。

3.2 原材料包括制作用的钢板、法兰、钢管,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供应商进货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3.3 罐体的强度符合设计及工艺要求,应为吊装制作合适的吊耳。

4. 制作方面的要求

4.1 排板要求:

相邻筒节的纵向焊接接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盖、底的拼接接头端点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接接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接管、补强圈、支座、支座垫板、吊耳、吊耳垫板等与筒体焊接接头的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mm。

4.2 坡口要求:坡口加工表面应平滑,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渣等缺陷。施焊前

须将坡口及其母材两侧表面20毫米范围内的氧化物、油污、熔渣等清除干净。

4.3 筒身组装后,必须保持内壁平齐,壳体上纵、环形焊接接头的最大允许对口

错边量,应符合下表1规定;复合钢板的对口错边量,应不大于钢板的50%,且不大于2mm。

表1

4.4 各接管的中心线应与设计中心线吻合,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接管长度的0.5%,

且不大于3 mm。各接管的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2 mm,伸出长度允许偏差为

3 mm。

4.5 接管法兰面、人孔法兰面应垂直于接管或圆筒的主轴中心线,安装时应保证

法兰面的水平或垂直,其偏差Δe不得超过法兰外径Do的1%(法兰外径小于100毫米时,按100毫米计),且不大于3mm;法兰螺栓孔应对称分布在筒体主轴中心线的两侧。

4.6 护栏、爬梯和平台的制作所选用的标准,以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协议为准,如

无特殊要求,按中国标准执行;

5 焊接要求

5.1 冷作工、电焊工必须具有有效的资质证书。

5.2 焊条及焊剂使用前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烘焙时间和温度进行烘焙,低氢型焊

条经烘焙后,放入保温桶内,随取随用。

5.3 施焊前,焊工应检查焊件的接头质量和焊区的处理情况;如发现有不符合的

质量要求时,应修正合格后方可施焊。

5.4 为使筒体内表面减少变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宜选用小工艺规范、短电

弧和多层多道焊工艺;层间温度不宜过高, 每一层焊道焊完后,应即时检查,清除缺陷后再焊。

5.5 双面焊时,对内表面焊接接头的坡口两侧各100 mm范围内应涂上白垩粉或

其他防溅剂,以防止飞溅物沾污焊件表面。焊接完毕,焊工应清理焊缝表面的熔渣及两侧的飞溅物。

5.6 焊件的焊缝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纹、气孔、夹渣、未焊透、未熔合等缺

陷。

5.7 焊缝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大于100mm,焊缝两侧咬边

总长不得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

5.8 罐壁的纵向对接接头不得有低于母材表面的缺陷;罐壁的环向对接接头低于

母材表面的凹陷深度,不得大于0.5mm,凹陷的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凹陷的总长度,不得大于该焊接接头长度的10%。

5.9 焊接接头的宽度应按坡口宽度两侧各增加1~2mm。

5.10 表面余高e≤1+0.2倍焊接接头宽度,且不大于4mm。

6 防腐、涂装质量要求

6.1 材料预处理:对所采购的板材、型材,先进行表面预处理,表面喷砂或喷丸

处理,喷砂达到Sa2.5级,一般处理后的金属表面应在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涂装作业, 所喷涂环氧富锌底漆,漆膜厚度在20~30um。

6.2 工件在制作完毕,检验合格后,进行表面二次处理:碳钢制品防腐油漆前彻

底清除焊渣、飞溅、铁锈、毛刺、锐边打磨倒钝。

6.3 所选用油漆的品牌、颜色、漆膜厚度,以与客户签订的技术协议为准;如无

特殊要求,执行本公司标准,依次喷涂环氧富锌底漆、环氧云铁中间漆、环氧类面漆,干漆膜厚度室外一般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

6.4 除法兰密封面等特殊表面,碳钢材料制作的产品的表面均应油漆。

6.5 涂装表面质量应均匀细致、无明显色差、无流挂、失光、起皱、针孔、气孔、

返锈、裂纹、脱落、赃物粘附、漏涂等、附着力好。

7 清洗机构的制作要求

7.1 清洗机构应符合本公司的相关技术规定,并与过滤器或UV本体相配套,按

规定程序,设计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经公司审核合批准,方能有效,才能进行制造。

7.2 用于制作清洗机构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包加工件必须有合格证明文件,经

进货验证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7.3 焊件的表面应平整光洁,两侧应平整过渡,焊缝不得有裂纹、烧穿、焊瘤及

影响产品的焊接缺陷,焊缝咬边的深度不应超过下表3规定:

表3

7.4 装配要求

7.4.1 清洗机构的驱动轴平面应垂直于UV或过滤器的主轴中心线,安装时应保

证平面的水平或垂直,其偏差Δe不得超过法兰盘外径Do的1%(法兰外径小于100毫米时,按100毫米计),且不大于3mm;法兰螺栓孔应对称分布在主轴中心线的两侧。

7.4.2 相邻的机壳法兰面连接应平整密合,其间隙不应超过0.5毫米,机壳内表

面接头处错位偏差不应超过1.4毫米。

7.4.3 清洗支架部件最大尺寸边缘与机壳间的名义间隙不得超过下表8的规定,

最小间隙不得小于名义间隙的50%。

7.4.4 安装后的清洗轴直线度不应超过下表9规定

8 清洗机构试运转试验要求

8.1 机器运转平稳可靠,紧固件无松动现象。

8.2 工厂试运行时,连续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h;电机、减速机工作温度正常,轴

承温升应不大于75º,清洗及机构与机壳之间无异常声响。

8.3 减速器无漏油现象,无异常声响,电器设备、联轴节安全可靠。

8.4 清洗机构运转时,电机所产生噪声≤65dB。

8.5 试运行时,处理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

8.6 电动机电流应平稳,不得大于额定电流。

9 设备的检验方法与规则

9.1 每台UV反应器和自清洗过滤器设备经过最终检验,质量合格后方能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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