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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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 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内容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实例讲解如何计算享受个 税改革过渡期优惠 第三部分 申报操作辅导 第四部分 2019年起新规定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9/3/7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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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总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各项 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 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 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 业外收入。
包括出资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 和其他酬金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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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总额
不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 利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 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 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 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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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1.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 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 (3500元/月)。
自2018年10月1日起,费用扣除标准调 整为5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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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2.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 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 据实扣除。 判断是否合理:工资制度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行业 和地区水平;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是否固定;工 资调整是否有序;是否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 税;工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 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 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一、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 项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 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 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资产溢余收入、逾 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 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 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 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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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9.固定资产折旧费 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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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 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 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 使用的固定资产。
•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 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 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 数额或比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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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7.通讯费用 投资者发生的合理通讯费用,可凭通讯
费用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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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8.保险费 企业和投资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付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投资者和其他从业人 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 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内部分,准 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 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 [2010]96号 )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 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62号)
政策依据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 税发〔20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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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5.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 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 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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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6. 车辆各类使用费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投资者车辆,其
计提的折旧不予在税前扣除,但发生的与 其业务量匹配的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 车辆保管费、维修费等)如能提供充分、 合理证明,可允许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与 个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支出 费用可税前扣除。
合伙律师本人缴纳的工会费等,工资基数不得超过 社平的3倍
业务培训费用:出资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 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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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前扣除项目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 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源自文库12
二、税前扣除项目
3.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当地工会组
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 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 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出规定比例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 第一、第三条于 2016年已过期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 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
《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 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