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撤销《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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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22•【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3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唐焕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唐焕刚【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肖瑞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肖瑞鹏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喻雷肖瑞鹏【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唐焕刚【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案中,成都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3650元/亩的10倍计算,符合相关标准及法律规定。

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精选3篇)

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精选3篇)

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被告:*******,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诉讼恳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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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篇二)【标题】: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范本【摘要】:此合同范文为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的模板,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包含摘要和正文两个部分。

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该范本,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正文】: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状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如有):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被告(单位或个人):住所地(单位)/居住地址(个人):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以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土地证。

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和解并终止现有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本次撤销起诉状。

特此申请,具体事项如下:1. 撤销原告起诉请求:原告撤销对被告的土地证进行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

2. 撤销法院受理通知书:原告撤销涉及该案的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3. 免除被告经济赔偿:双方互相免除因该案产生的任何经济赔偿义务。

4. 结案处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法院裁定撤诉后,立即终结本案。

双方自愿撤销土地证行政起诉,请法院立即予以审查并裁定撤诉。

对此,申请人特此声明并签名。

申请人(原告)签名:日期:代理人(如代理起诉)签名:日期:被告签名:日期:(单位盖章)【注意事项】:1. 每段落之间请留出一定的行距,以便于阅读并提高文件整体的美观性。

2. 内容尽量简明扼要、条理清晰,使用简洁的语言,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复杂难懂的措辞。

法律经典钉子户案例(3篇)

法律经典钉子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钉子户现象更是其中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了城市化进程,也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张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为例,探讨钉子户的法律问题。

张某某原居住在某市某区一老旧小区,该小区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因城市规划需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此地开发建设新的住宅小区。

根据城市规划,该地块需要征收张某某的房屋。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张某某以补偿不合理、安置方案不合适等理由拒绝搬迁,成为了一名典型的钉子户。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征收许可证,是否符合征收条件?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安置方案是否满足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是否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三、案件审理过程1.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了征收许可证,且符合征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程序合法。

2.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在补偿标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补偿方案进行调整,提高补偿标准。

3. 安置方案的可行性法院认为,安置方案应当满足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并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安置方案存在一定的问题,未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合理需求。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四、案件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对张某某进行补偿,并重新制定安置方案。

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某同意搬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申请书范文

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申请书范文

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申请书范文申请人: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申请事项: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申请理由:一、基本情况申请人因(简述项目背景、目的及申请建设用地的情况),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建设用地申请,并获得了建设用地批文(批文编号:____)。

然而,由于(具体说明撤销批文的原因,如项目调整、政策变化、资金短缺、土地用途变更、规划调整、环保要求、公共利益需要等),申请人现决定撤销该建设用地申请,并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已颁发的建设用地批文。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提出撤销建设用地申请。

同时,被申请人作为建设用地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后,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撤销手续。

三、撤销影响及后续处理申请人承诺,撤销建设用地批文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妥善处理因撤销批文产生的后续事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如有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恢复;2.如已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将积极与合同对方协商解除或变更;3.如需承担相关费用或赔偿,将依法履行责任。

四、请求事项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建设用地批文(批文编号:____);2.请求被申请人协助办理撤销批文所需的相关手续;3.请求被申请人在撤销批文后,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申请人声明: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申请人承诺将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撤销工作,确保撤销过程顺利进行。

附件:1.建设用地批文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以上内容只是基本的框架和条款,仅供参考,实际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陈国佺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陈国佺【当事人-公司】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黄耀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齐晖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黄耀骥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齐晖黄耀骥【代理律所】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国佺【被告】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复议程序中,被告福州市资规局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闽侯县资规局答复,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决定书结论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国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001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朱林、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林、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林、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19)浙03行终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华斌章宝晓诸智影【审理法官】戴华斌章宝晓诸智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林;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朱林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朱林【当事人-公司】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晏红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杨梦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红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杨梦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红霞杨梦云【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林【被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温州市国土局已因机构改革不再保留,原行政职能划转给温州市资规局。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涉案征地补偿费也已经支付到朱宅村村民委员会。

因上诉人与瑶溪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且拒不交出涉案房屋所占土地,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被诉责令交地决定并无不当。

行政上诉状范文

行政上诉状范文

行政上诉状范文一、诉讼请求本人要求收回A市政府关于土地征用的行政决定,恢复原告合理的土地使用权。

二、事实和理由1. 案情简介原告为本市某农民,拥有XXXX亩地,位于A市X区。

根据A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原告的土地被征用,并且原告已经按时领到了征地补偿。

然而,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城管部门将一部分征地款用于了其他用途,原告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收回政府的行政决定。

2. 违法事实(1)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X款的规定,政府征用土地需要经过公告、协商、补偿等程序,但是政府在此次征用中没有公示相关公告,也没有与原告进行充分的协商。

(2)城管部门将征地款用于其他用途根据《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政府需要将征地款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给被征用人,但是城管部门却将一部分款项用于其他用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政府未提供合理的征用方案政府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并未提供合理的征用方案,导致原告在征用后,无法正常进行农田作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农业收入。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四、证据目录1.原告身份证明文件2.土地所有权证3.征用决定书及相关凭证4.征地补偿款收据5.相关的协商记录五、诉前行政救济情况原告已向A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答复。

六、诉中主要事实和理由1. 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在被征用土地前,未收到政府的任何公告和通知,政府未对原告进行充分的告知和协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X款的规定,征用土地的程序需要经过公告、协商等环节,政府在这一点上是明显违法的。

2. 城管部门滥用职权城管部门将一部分征地款用于其他用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政府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征地补偿款给被征用人,城管部门的行为是违法的。

3. 政府未提供合理的征用方案政府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并未提供合理的征用方案,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进行农田作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农业收入。

土地使用公示法律规定(3篇)

土地使用公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使用公示是指政府部门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交易、土地流转、土地征收、土地征用等土地使用活动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状况、土地交易信息、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的行为。

土地使用公示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公示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内容,旨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土地使用公示的范围1. 土地权属公示土地权属公示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土地权利的公示。

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土地权属证书的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等;(3)土地权属登记的变更、注销等情况。

2. 土地利用状况公示土地利用状况公示是指对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等信息的公示。

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2)土地使用年限;(3)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

3. 土地交易信息公示土地交易信息公示是指对土地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主体、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信息的公示。

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主体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方式;(3)交易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等。

4.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是指对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的基本情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信息的公示。

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征用土地的地点、范围、面积;(2)补偿标准、安置方式;(3)征收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等。

三、土地使用公示的内容1. 土地权属公示内容(1)土地权属证书的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2)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3)土地权属登记的变更、注销等情况。

2. 土地利用状况公示内容(1)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2)土地使用年限;(3)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8•【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序号名称文号备注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21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知〔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31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案》的通知〔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国土资发国土资源部、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1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设工作的通知〔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77号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题的通知〔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作的通知〔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09号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7号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公室更名的通知〔1999〕33号13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题的紧急通知〔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14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

法律优先典型案例(3篇)

法律优先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征用成为地方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忽视法律程序,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一起地方政府违规征地补偿的行政诉讼案,充分体现了法律优先的原则。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某区政府为推动城区改造项目,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收过程中,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也未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方案。

2011年,区政府与某村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

被征收人认为区政府的行为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院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公告、听证等程序,也未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区政府与某村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协议,并要求区政府依法重新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方案。

2. 二审法院判决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优先原则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优先原则,依法判决区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协议,并要求其依法重新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方案。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优先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2. 农民合法权益保护本案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院依法判决区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协议,并要求其依法重新协商补偿方案。

这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3•【文号】国土资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9年,开发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

开发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2. 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登记机关,有权对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以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的规定,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登记。

2. 关于开发公司是否已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中,开发公司认为其已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然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证据,开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因此,开发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开发公司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24•【文号】国土资发[1999]480号•【施行日期】199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征用集体土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妥善安排了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障了各类建设用地。

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滥用征地权、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政府统一征地制度,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是政府行为。

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各地应依法规范征地审批和实施行为,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用地。

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严禁越权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应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违规征地如何举报

违规征地如何举报

一、违规征地如何举报政府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应该反应到上级政府,逐级反映直到国土资源部。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违规征地如何举报二、政府征地的合法程序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撤销征收土地协议书范本(3篇)

撤销征收土地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征收乙方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征收范围及面积1. 征收范围:本协议涉及的征收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四至范围为: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

2. 征收面积:经测量,本次征收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征收目的1. 甲方征收乙方土地,主要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

2. 甲方承诺在征收后依法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

三、征收补偿1. 补偿方式:本次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2. 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安置标准计算,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刘立新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立新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刘立新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9【案件字号】(2021)湘行终1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旻黄一凡赫荣生【审理法官】赵旻黄一凡赫荣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立新;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刘立新湖南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立新【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立新【被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刘立新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刘立新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本案中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879号审批单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行为。

而涉案27号公告属于征地实施阶段对879号审批单内容予以公示告知的程序性行为,该行为对刘立新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该申请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谢会忠与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纠纷上诉案

谢会忠与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纠纷上诉案

谢会忠与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衡李亚陈楠【审理法官】李衡李亚陈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会忠;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谢会忠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谢会忠【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曹晓乐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晓乐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晓乐【代理律所】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会忠【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上诉人成华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作为辖区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01:59:38谢会忠与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川01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会忠,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成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华泰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潘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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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销《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案
――一起难辩输赢的土地征用行政诉讼案例
随着菏泽市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环保意识的提高,设在菏泽城区内双河路附近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需要搬迁。

2000年秋天,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和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签订协议,约定农药公司以每亩1.18万元购买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所有的50.03亩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并按省政府2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所有人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2001年春天,农药公司向三里河村支付了上述费用,三里河村交付了50.03亩土地。

但土地实际所有人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该土地。

鉴于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不同意出卖农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菏泽市政府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字(2000)1252号批复》批准,发布了《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将上述协议约定的50.03亩农田变为政府征用后出让给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用于建设灭多威生产车间。

2000年春天,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户用菏泽市辛集镇三里河村村委会的名义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征地是山东省政府批准的,对省政府的征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原告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认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服的,应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农民上诉至山东省法院,山东省法院以“征地行为是菏泽市牡丹区政府的行为,而不是省政府的行为,根据《复议法》第三十条二款的规定,只有省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才是终局决定,本案省政府对菏泽市政府上报征用土地的有关材料作出的批复,是内部程序的规定。

一审认为省政府的批复是终局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但适用法律和裁判正确,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

农民向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以法院已经受理为由不受理农民的复议申请。

农民又向菏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菏泽市政府作出菏政复决字[2001]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征用农田用于农药厂搬迁的《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

农民以菏泽市牡丹区政府为被告,以“国土资发[1999]375号文把灭多威农药列为禁止供地项目;根据环发1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化学农药制造建设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政府征用农田在距离农村住户不足50米处建设农药厂的行为违反了土地供应政策”为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的征地行为。

菏泽市中级法院作出(2002)菏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菏政公字(2000)第5号《征地方案公告》合法,案件受理费11210元由农民负担。

农民对此不服,上诉到山东省法院。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调整灭多威生产车间的通告》:“确定将原定在岳程办事处三里河村辖区内的菏泽源丰农药有限公司灭多威生产车间另行选址,三里河村辖区内的灭多威生产车间厂址调整为生物农药试验基地”。

二OO二年八月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以“政府发布菏政公字[2000]第5号公告的行为是征用土地程序中的公示告知程序,该公告行为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影响上诉人权利义务的是省政府的行政审批行为。

在上诉人未诉省政府行政审批行为的情况下,应视为该行为合法有效。

”为由,驳回了农民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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