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5•【字号】庆政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13〕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5日关于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切实维护土地收购储备(以下简称土地收储)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通过开展旧城区土地收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城市功能显著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条件切实提高,有效破解了旧城区改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闯出了一条以地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新路。
实践证明,土地收储是旧城区改造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大庆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历史进程中,建立科学高效的土地收储机制具有重大意义。
二、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要坚持依法规范的总体原则。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工作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规范,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具体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公开预约、竞价出让的原则。
政府主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将旧城区改造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按年度计划实施收储,分阶段有序推进旧城区改造。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庆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大庆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审批和管理土地的行政职能。
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大庆市土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政府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土地集约利用第四条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规划、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三)项目选址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进行,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第五条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0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总体部署,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快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各项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现代都市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地企共建、成果共享,着力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加快构建和谐大庆步伐。
二、目标任务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争取利用3年时间,即到2010年全部完成全市30处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拆除房屋面积129.9万平方米。
(一)2008年计划改造任务。
共14处,房屋面积63.09万平方米。
1.萨尔图区计划拆除地窨子阀门厂平房区、富强街道平房区、铁东K157桥下平房区等3处,房屋面积6.91万平方米。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庆政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0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设用地),均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原则(一)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分阶段供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坚持政府审批的原则。
本市市区内的各类用地,依照规定权限由各级政府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审批职能。
(三)坚持按程序审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建设用地审批要求(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划拨或协议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用地预审批复、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5〕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5〕3号为进一步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精神,大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大庆市范围内(含四县)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1〕3号)同时废止。
现将大庆市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通告如下:大庆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编号区片价(元/平方米)区片范围DQS-1112.2喇嘛甸镇各村。
112.2龙凤镇铁东村和保田村。
DQS-3112.2杏树岗镇金山堡村。
DQS-4112.2大同镇一村、二村、三村和四村。
DQS-564.3龙凤镇(除区片DSQ-2以外区域)、杏树岗镇(除区片DSQ-3以外区域)、大同镇(除区片DSQ-4以外区域)、高台子镇、八井子乡、林源镇、太阳升镇、老山头乡、双榆树乡、祝三乡。
DQS-6参照末级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东风农场、春雷牧场、星火牧场、红骥牧场、银浪牧场,大庆油田等国有土地参照末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肇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编号区片价(元/平方米)区片范围ZY-186.85肇源镇北起大广高速,沿大广高速匝道向东南至林肇路东侧(涉及敏字村部分土地),沿林肇路东侧和平乡草地边向东南至肇源镇建城区(涉及和平乡部分土地),沿肇源镇建城区向东、再向南至肇源镇排水沟,沿肇源镇排水沟向西至滨江大道(涉及临江村部分土地),沿滨江大道向西至大广高速,沿大广高速向北至老国堤(涉及古恰镇部分土地),沿老国堤经友谊村建设用地向北至去古恰路,沿路向东至肇源镇建城区(涉及友谊村部分土地),沿肇源镇西海大街西侧向北至大广高速辅路西侧(涉及代龙村部分土地),沿大广高速辅路西侧向北经建城区北侧至林肇路,沿林肇路向北至大广高速。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8]16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8〕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大庆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及产权产籍管理的监督指导,其设立或指定、委托的房屋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登记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是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登记簿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规定未作规定事宜,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庆政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土资源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和粘土矿产进行储存和整理,并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定期定量向社会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储备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储备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实施土地储备(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进行储备(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延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依法核准报废的土地;(六)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八)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没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十)因土地使用者违约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广高速大庆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广高速大庆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庆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广高速大庆段征地拆迁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是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黑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点交通建设项目。
为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工作,现就大广高速大庆段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沈宏宇副市长副组长:孙伯信市长助理赵武市交通局局长成员:赵明江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金建国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丁喜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冯建国市监察局局长杨占鳌市规划局局长李忠惠市城管局局长张国栋市房产局局长曲殿玉市国土局局长刘桂岭市环保局局长楚小平市林业局局长刘兆全市畜牧局局长徐国臣市水务局局长张国骏市审计局局长颜祥森肇州县县长曹百胜肇源县县长姚远萨尔图区区长张福臣龙凤区区长孙锋波红岗区区长王玉大同区区长吴晓亭大广高速大庆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二、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负责帮助指挥部解决工程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难点问题。
(二)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领导协调小组,作为当地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配合建设单位确定取土场、料场位置及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市国土部门负责征地、安置补偿工作,协调安达市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同时做好全线征收土地组卷上报及审批工作。
(四)市林业、畜牧部门按国土部门报件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的相关意见,并负责帮助肇州县和肇源县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庆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国家从严管理土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和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违规用地为重点,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的原则,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解决好我市土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对待的原则。
在国家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从解决土地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性问题出发,着重解决不依法用地、行政违规、顶风违法的问题。
把滥占耕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突破用地计划等做为治理整顿重点。
经营性用地要着重解决好规避招拍挂和假招拍挂问题,工业用地要重点解决违规协议出让、低价出让土地、随意调整规划和突破计划问题,集体土地要重点解决农民补偿安置不到位及以租代征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
治理整顿各项任务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第一责任。
(三)坚持协调配合,明确责任的原则。
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8•【字号】庆政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全党抓发展、中心抓经济、重点抓项目”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庆市百项重点工程建设行动计划》,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加快落实,扎实有效地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狠抓项目策划、引进、建设等关键环节,全力推进百项重点工程建设,培育立市、立县、立区项目,加快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推动大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每年精选100个重大项目进行重点推进,确保当年有80%的项目实现开工建设,有40%的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
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使大庆的经济再上新台阶,城乡建设呈现新面貌,社会事业取得新进步,为实现大庆可持续发展新跨越奠定坚实基础。
三、重点工作(一)抓好策划保储备。
市发改委、经委、农委、规划局、建设局等部门提前介入,围绕推进现代农业、打造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条、壮大现代服务业、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跟踪国家和省政策导向,加强与大企业沟通协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密切配合,超前进行产业策划和项目谋划,大力开发发展潜力大、拉动作用明显的产业项目和精品城市功能性项目,做好项目前期策划和论证,加快项目开发,扩大项目储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庆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庆政发〔2008〕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为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几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组织进行改造。
根据因地制宜、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结合历年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拆迁改造和安置补偿政策。
(一)萨尔图区油田产能建设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政策。
由市政府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积极向中油集团公司争取拆迁补偿资金(包括棚户区内的企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被拆迁区域本着还油还绿原则,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和植被恢复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承担。
除确需的市政功能性设施外,市政府不再审批与产能无关的建设项目。
萨尔图区政府牵头依法组织拆迁。
被拆迁户由市政府出资异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予以安置。
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安置房异地规划等工作。
(二)让胡路区银浪牧场三连棚户区改造政策。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庆政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7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三月五日大庆市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把土地供应关。
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一律净地出让,并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先行收购储备,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供应。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2006年公布的限制和禁止供地目录,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各类培训中心项目、未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工矿项目等禁止供地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各部门不得立项和审批。
二、改变工业用地供地方式。
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类工业用地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优先使用哈大齐工业走廊范围内的土地。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应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进行审批和供应土地。
对于越权批准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外的土地或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批后监督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庆政通[2011]5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的通告(庆政通〔2011〕5号)为推进庆东新城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目的: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龙凤区人民政府。
五、签约期限: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9月15日。
六、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全面推进庆东新城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龙凤区乙烯农场区域进行旧城改造,对该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部门:大庆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龙凤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龙凤区乙烯农场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具体以征收范围图为准),并同时收回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庆政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9〕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大庆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下列范围的用地,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实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租赁:(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发生转让、抵押、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用途而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而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他可实行租赁的土地。
第四条新增建设用地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1年至5年,租金一次付清。
第六条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标准依据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进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基准地价调整时,租金标准随之调整。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测算不同地段土地租金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20〕6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规〔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5日大庆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征缴行为,确保配套费足额征收和科学使用,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指定部门向建设单位无偿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使用配套费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应符合我市城市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手续。
第二章配套费征收范围及标准第四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批准的以下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一)各类新建的建设项目。
(二)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
(三)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土地前,应根据城市规划及现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综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使用情况。
对于不具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地块,原则上不予挂牌出让。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规〔2020〕5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
正文:
----------------------------------------------------------------------------------------------------------------------------------------------------
大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
庆政规〔202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要求,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大庆市范围内(含四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中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农用地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三、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四、《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庆市区及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结束——。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充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充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庆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充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充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7日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充方案根据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需要,大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对项目工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项目名称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区域房屋征收项目。
二、过渡方式以下两种方式,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一)被征收人自愿原房过渡的,签署《原房过渡承诺书》。
征收人不予支付过渡补助费,继续执行《大庆石化炼油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项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不适用本方案以下条款。
(二)被征收人搬离被征收房屋自行过渡的,签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征收人给付过渡补助费。
三、给付范围本次过渡补助费给付范围为龙凤区凯旋城1号至4号楼、凯旋城10号至12号楼、炼建小区2-1号至2-5号楼、武装部综合楼、武装部家属楼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
四、给付规定(一)给付方式。
以货币方式给付已签订《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如期搬迁的被征收人。
(二)给付标准。
住宅房屋类:建筑面积60㎡以内的(含60㎡),每户每年9600元(800元/月);建筑面积60-90㎡的(含90㎡),每户每年12000元(1000元/月);建筑面积90-150㎡的(含150㎡),每户每年14400元(1200元/月);建筑面积150-180㎡的(含180㎡),每户每年19200元(1600元/月);建筑面积180㎡以上的,每户每年21600元(1800元/月)。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布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庆政发〔2016〕7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布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布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庆政发〔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办发〔2013〕20号)要求,我市对5区8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进行了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修订后的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的专家检查验收,并经省政府《关于大庆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黑政地价〔2016〕1号)批准同意,现公布实施。
新一轮基准地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公布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庆政发〔2012〕6号)中公布的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2.大庆市区城镇土地级别范围表大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8日附件1大庆市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表(一)大庆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表级别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设定开发程度平均容积率年限(年)Ⅰ1870七通一平1.0040年Ⅱ1305七通一平1.0040年Ⅲ851七通一平1.0040年Ⅳ601七通一平1.0040年Ⅴ450六通一平1.0040年Ⅵ358六通一平1.0040年Ⅶ227五通一平1.0040年(二)大庆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级别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设定开发程度平均容积率年限(年)Ⅰ652七通一平1.0070年Ⅱ534七通一平1.00Ⅲ420七通一平1.0070年Ⅳ309七通一平1.0070年Ⅴ247六通一平1.0070年Ⅵ191五通一平1.0070年(三)大庆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级别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设定开发程度平均容积率年限(年)Ⅰ七通一平1.0050年Ⅱ268七通一平1.0050年Ⅲ183六通一平1.0050年Ⅳ136五通一平1.0050年备注:“七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和宗地内场地平整;“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热和宗地内场地平整;“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庆政规〔2021〕1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庆政规〔20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二、未包含品种补偿费标准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本级政府确定。
三、我市涉及占用国有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4日附件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补偿作物种类青苗补偿标准(元/平方米)1.旱田大田作物2.10高粱2.34杂粮3.02花生3.00瓜类8.252.水田水稻3.363.春夏菜9.604.秋菜6.005.草地天然草0.37羊草0.41苜蓿2.25——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庆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06年第14号
2006年 12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黑政土[2006]第3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关于大庆市二OO六年度第十三批次村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集体未利用地4.5086公顷,征为国有村镇建设用地。
现将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大庆市宇阳建材有限公司、萨尔图区精工塑钢制品厂、XPS聚苯乙烯泡沫
保温挤塑板。
二、征用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报件)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未利用地4.508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农业安置或货币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
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07年1 月 16日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6年第14号
根据黑政土[2006]第319号批准的《关于大庆市二OO六年度第十三批次村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的通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元/㎡
二、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土地补偿费65826元。
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月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区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用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 1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