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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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答辩状

所谓答辩状,是依照原告的起诉,由应诉被告提交的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整理有关婚姻法答辩状范文,希望对大伙儿有所关心!

婚姻法答辩状【1】

答辩人: ** ,男,汉族, * 年 * 月 *日出生,住 **

就 ##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依照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

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 2004 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通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

此接纳了对方, 2006 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

娶进门, 2007 年 4 月 5 日两人登记结婚。

婚前漫长的相识恩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

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

对此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差不多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

讲法答辩人不同意。

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2007 年8 月亲小孩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艳羡。

2010 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尽管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间或发生口角,但差不

多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 7 月原告辞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谈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 (往常从未有过 ),面对答辩人的询咨询言辞闪耀。

答辩人对原告某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

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判,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

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有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 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

因为原告上班的地点离答辩人住处非常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点寻她,原告尽管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非常好,同时曾讲过即使离了婚以后依旧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

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

尽管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依旧从爱护小孩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如此一句话:在那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

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办法。

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那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点。

要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亲小孩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

2007 年小孩出生后到2010 年回长沙之前差不多上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非常好。

2010 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小孩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 8、9 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

跑非常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阻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 ),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

对此答辩人不同意。

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同德,共同把门面经营好。

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差不多上清楚的。

退一步讲,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

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夫君、相公和小孩的父亲,不管如何,答辩

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刻。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 万元。

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明白,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没有写借条。

28 万元用于当时很多借款都

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 万元,有 2 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 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照,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婚姻法答辩状【2】

答辩人 :王,女, 19 年月日生,汉族,市人,市某单位职工,住市区号。

因王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及请求如下:

一、同意与周离婚;

二、要求婚生儿周小由答辩人抚养,周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元至周小18 周岁止;

三、判令周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00 万元公司股份的赔偿责任500 万元 ;

四、判令周清偿答辩人个人债务40 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周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这也是周密谋已久的情况,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周与答辩人系200 年月日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周系再婚,而答辩人为初婚,200年月日生育一儿周小。

两人虽系经介绍认识谈婚,婚前相处较短,但答辩人认为周差不多过一次失败的婚姻,

应该会珍惜再一次的婚姻。

但周在婚后非常快就暴露其本性,常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归宿,只是把家里当做换洗衣

服的场所。

周小出生后,仍未能唤醒周作为一个父亲、作为一个夫君、相公应尽的职责,在将答辩人母亲张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积蓄骗光之后,便积极谋划与答辩人的离婚。

周与答辩人之间的离婚纠纷已是第三次诉至法院审理,周曾于 200 年 g 月日时就向贵院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

由于在庭审过程中,答辩人发觉周伪造结婚证骗取法院立案,遭到了法庭的口头训诫处罚,同时答辩人还发觉周恶意转移公司股份,在此种情况下,周于200 年 11 月日向贵院提出了撤诉。

基于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周提出撤诉后,为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答辩人又于当月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后由于答辩人预备不足向法院申请撤诉。

现周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关系的维系没有任何意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二、周并无抚养子女的责任心及诚意,请求判定周小由答辩人抚养,并判令周每月支付

2000 元的抚养费。

从 2004 年 2 月日周小出生之日起,周就没有认真负责地尽过一个父亲的职责,周的生

活一直以来就是由答辩人承担。

非但如此,周小的每一次患病差不多上答辩人的母亲陪同答辩人一起将周小送至医院就

诊,周小的入学及学习咨询题亦由答辩人一人负责。

周从来就没有好好地关怀过周小的生活、学习,其要求抚养周小完全就是一个掩人耳目

的托词。

三、请求判令周因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000 万元的公司股份,赔偿答辩人500 万元的损失。

周为达到与答辩人离婚时,答辩人无法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2006 年 8 月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前火速炮制了一份与其胞弟周大的200 万元的借条。

非常快又在周的操纵下,该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同意周将其所有股权折抵2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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