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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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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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

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

在解决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应该说取得了很好的成就,甚至有人把它叫做中国模式。怎么来看待这个中国模式?如果说中国模式是确实有,也确确实实存在,那能不能说这个模式就是最好的模式呢?或者说中国的模式就是能够引起其它国家来模仿的这种模式呢?这个问题现在争论很大。我觉得我们国家在解决金融危机方面,之所以比别的国家解决得快一点,应该说最重要的一个经验就是国家干预。

但是不是能够把这就看作是中国模式的特点呢?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很好地思考。我们现在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度多一些,这个可能跟我们从计划经济所遗留下来的方式有密切的关系。现在看起来,是有问题的。比如按照规模整顿来看,像造船、炼钢,规模到多少以下就要淘汰合并,规模多少以上才保留,这样下去肯定是一条路,那就是民营企业大部分都要被关闭了或者被合并了。因为从规模来看的话,在短短不到二十年时间里民营企业的发展,它的规模绝对不可能达到原来我们已经有了60年基础的国有企业的规模。

公权和私权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公权和私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个目标。从时间顺序来看,真正提出私权的发展是比较晚了一点,私权的发展包括了私营企业、私人财产和私人权利这些内容,私人权利当然也包括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如果统称的话,可以用人权来概括私人权利的内容。我们私权的发展应该说从改革开放以来就被关注了,但是真正受到重视的主要爆发点是在物权法的制订,或者是在我们把私人财产的保护写进宪法里面。应该说私权入宪,体现了我们对于私权的重视结果。

从现在社会矛盾主要的表现来看,也是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如果我的私权是被另外一种私权侵犯了,我的企业由于出资、由于合同、由于什么关系被另外一家公司侵占了,我想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只要我们有一个公平的法院,就能够公平地解决这个问题,老百姓是可以服从法院的判决的。

在中国,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冲突,现在看起来问题比较大。公权力和私权力碰撞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历代

公权力都是很庞大的,私权力量没有多少地位,而且公权力对私权力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虽然我们现在制定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但它的救济微乎其微,私人所能够得到的补偿也是很少。

物权法是不是解决好了私权和公权的冲突呢?也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物权法里面有很多私权的问题,用了比较模糊的字眼来解决。比如说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子,能不能卖?我们在农村的宅基地问题上写得非常含糊,最后只写了农村宅基地人所享有的权利,依照现在的法律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说碰到比较尖锐的问题,就推给了现在的法律,而现在的法律又需要修改,修改以后才能够真正来完善私权的保障。

我们现在的法律没有讲什么是商业利益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如果要是发生了争议究竟谁来确定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是你说了算还是政府说了算?显然也不能够依个人的意见,也不能够依政府的意见,最后应该交到法院,由法院来判断。

现在有人说法院跟政府是坐在一个板凳上,绝对是向着政府,那终究我们还是有这个程序,你可以告到法院,如果告到法院,法院也作出判决,你说法院做了再好的判决,也得不到执行,那就不是法治社会了,法治社会总有一个容忍的程度、总有一个标准。所以现在看,我们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上,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明晰公权滥用和私权滥用的界限,如果我们不把这个界限划清楚是不行的。

法制和法治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大家都很熟悉了,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第四个目标,或者可以说是一个更长远的目标。我们使用法制作为改革开放的目标,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为什么一定要把“刀制”改掉,用“水治”呢?

学法律应该看到自身所学专业的优点有哪些、缺点有哪些。就和学经济的一样,应该看到经济学的优点在哪里、弱点在哪里。学经济的人可能很注意效率,完全缺乏理念,更

多是在于效果如何达到、利益如何实现,利益的多少就决定了成败的关键。为什么要提出用法治的理念呢?因为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你如果是法官,对善法和恶法,要不要来区别呢?如果我是一个法官,仅仅就制度而言,那现在的制度怎么规定,我就怎么来做,我没有什么良心上的愧疚;但是如果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你明明知道这是一个恶法,还要按它去执行,你的良心会不会受到折磨呢?

比如,现在的民法通则还有一个条文,土地不许买卖、不许出租、不许抵押,早已经过时的条文现在还写在上面,你说这个条文是善法还是恶法?这个条文是对的还是错

的?宪法修改了,接着把土地管理法相应的条文也修改了,但是民法通则相应的条文还没改,你现在把这个条文背下来了,按它执行了,那你完全错了。所以从这点来说,法律工作者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条文,局限于法律条文必然要出现很大的错误。

法律不仅是制度,还是方法和理念。商学院上课往往有案例讨论,法律也要通过案例来说明。老师教给你的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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