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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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
从字 面 意 思 看 即法 律 可 以 “ 选 择性 ” 地 实 步到位”甚至 “ 突破法律底线”地解决 问题, 越是确信 “ 权 力 所 谓 选 择 性 执 法 , 比法 大 ” ; 人们 越 是相 信 权 力 的力 量 , 甚至更高权力的力量,
施, 具体是指法律实 施主体针对不 同的对象进行 区别对 待的
制性的约束是必要 的, 因此, 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不断被 强调。 更广泛 , 更有 玄机 的制度性安排, 法律正义 的目标可以部分地
法律体系中, 尤其 以宪法方恶性循环 的怪 圈: 一方面, 通过 比法律中上诉 而, 纸上的法律是一回事, 行动中的法律则又是另一回事。
其次, 是“ 守法机 会主 ’ 而非 “ 法律得到普遍 的遵守” 。
执法, 归根结底 , 都源于法治意识 的缺席。 与之伴随的, 则是权
既然 “ 法律至上 ” 在 中 国没 能 根 深 蒂 固 , 那 么人 们 对 于 规 则 持 大 于法 、 钱 重 于法 、 情 过 于法 的 种种 不 良风气 : 动 辄 以权 压法 , 什 么态 度 呢 ? 从“ 中 国式 过 马路 ”现 象 中可 以 窥见 一 斑 。“ 中国 批 条 子、 ‘ 打招呼’ ;‘ 不 给好 处 不 办 事 , 给 了好 处乱 办 事 ’ ;‘ 案
在 中国 目前 的法 律 实践 领 域 , 无论是政府执法, 还是 法 院
得到实现: 但另一方面, 这一过程恰好是以牺牲法律 的自主性 司法, 都存在 “ 选择性实施”的事 实, 或者至少是公众普遍认
和 现代 法 律 赖 以取 得 合法 性 基 础 的 程序 性 价 值 为 代价 的 。 ” 为存在这样的事实。 而“ 无 论是 选 择 对 象 执 法 , 还是 选 择 时 间

法治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不足

法治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不足

法治意识方面存在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知识普及不足:部分民众对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了解不
够深入,导致在日常生活中难以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权益。

2.法律信仰缺失:有些人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认为法律只是一
纸空文,难以真正执行,这种观念会影响他们遵守法律的意愿。

3.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某些情况下,个别领导干部或执法人
员可能滥用职权,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法律执行的不公和不严。

4.法律执行不力:尽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如果执行不力,也
会导致法律形同虚设。

例如,一些地方可能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5.传统观念影响:在一些地区,传统的思想观念可能仍然根深蒂
固,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这些观念可能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接受程度和遵守意愿。

6.法律教育不足: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
度不够,导致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

7.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在一些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民众
难以获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这也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和使用。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同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法律执行
的公正和有效;此外,还应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为民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近几年来,中国不断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在各个领域推动法治建设。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正视依法治国所面临的问题和短板。

这些问题和短板包括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司法不公、执行力不够、立法的滞后等方面。

一、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司法不公尽管中国已经尝试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司法公正,如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司法独立、保障被告人权益等,但仍然存在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司法不公现象。

许多人认为官员在司法过程中享有特权,导致他们能够逃脱应有的惩罚。

这种不公平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信任是非常危险的。

同样地,贫富差距对于司法结果产生了巨大影响。

富人拥有更多资源来雇佣优秀律师并游说审判机关,而穷人可能会因为缺乏资金或信息知识而无法得到公平对待。

这导致了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也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二、执行力不够除了司法公正问题外,中国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执行力不够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执法机关在实践中表现出马虎和漠视的态度。

他们可能会违反相关规定或滥用职权,以谋求个人利益或应付工作压力。

这种现象减弱了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并形成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责任。

他们可以选择忽略某些非法行为或规避问题,以保持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并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三、立法滞后中国当前发展迅速,各个领域的发展速度都非常快。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滞后成为制约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主要短板之一。

修订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这导致了部分重要领域缺乏具体条款来指导和规范行为。

此外,在某些方面,法律本身就存在一些缺陷。

有时候,制定的法律无法完全适应实际情况,也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这使得执法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并可能导致各地执法结果不一致。

总结尽管中国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在依法治国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必须正视依法治国所面临的问题和短板。

首先,官员与民众之间的司法不公需要通过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机制来予以解决;其次,在执行力不够的问题上,要通过加强监督、打击腐败和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来增强执法机关的执行力;最后,在立法滞后的困境中,需要从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两个方面入手,加快制定和修订符合社会需求、切实可行的法律。

个人法治意识上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个人法治意识上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个人法治意识上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问题分析1. 法治观念不够深入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法治的理解还停留在简单的“知法犯法”层面,没有形成深入的法治观念。

一些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不强,认为只要不被发现,就可以违法。

这样的观念不仅不利于社会的诚信建设,也容易导致法律的失效。

2. 法律意识淡化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对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见利忘义”的现象。

比如在合同签订时不重视法律条款的约束力,或者在人际关系中抱有侥幸心理,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3. 法律理解偏差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抽象性,许多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一些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容易陷入困境,不知道如何正确理解和应对。

也有一些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停留在表面,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

二、整改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针对个人法治意识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来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

可以通过开设法律知识普及课程、举办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法治观念。

2. 建立完善的法律宣传评台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宣传评台,定期向公众发布法律法规的知识和解读,让大众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

3. 加强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法治宣传力度,让更多人接受法治理念的教育,推动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可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评台,不断强化对法治的宣传力度。

4. 强化法律教育在学校教育中,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让学生从小就树立尊重法律的观念,培养正确的法治意识。

还可以通过开设法律课程、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5. 注重社会法治建设在社会管理和治理中,应注重法治建设,加强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让法律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6. 增强自我法治意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增强自我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触犯法律红线。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

浅谈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及维护初稿

法律权威缺失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需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意义,但当前法律权威存在着不少问题,目前,法律权威缺失的问题是严重的,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权威必须做到: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要严格执法,保证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加强党的领导。

【关键词】法律权威缺失维护当代中国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已逐步摆脱了人治权威的阴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也就决定了我们必然要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并将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引入有序轨道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正义,使各种对立的紧张关系趋向平衡。

只有树立法律权威,人民才能信赖法律、对法律充满敬意,并自愿将各种争端交由法律来裁决。

一句话,无法可依,就会无法无天;有法不依,法律就没有权威,也会天下大乱。

只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天下大治、国泰民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的今天,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的治理模式,已经让位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定分止争的法治化治理模式。

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重视和追求已达到了空前强烈的程度,这同样在客观上对树立法律权威提出了现实要求。

但我们也必须正视现实中的问题,我国目前也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们的主观意识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还不是很深刻,法治的意识还不是很强,法律权威的缺失还比较严重,为此本文着重探讨的就是当前法律权威的缺失,及如何维护的问题。

一、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法律权威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及社会行为均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是唯一的权威。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

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探析作者:乔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3期摘要一百多年来,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模式向工业社会以及后工业社会模式发展,也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治理模式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新中国的法治精神建设蒸蒸日上。

而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词语的限制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经济、文化、社会乃至法治精神都有着“发展中”的特质。

因此,在“发展中”这个背景下,法治精神的缺失现象就十分显著。

无论在哪里,法治精神的缺失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此,本文梳理法治精神缺失现象,探究法治精神缺失原因,寻求法治精神缺失的对策,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极大的价值。

关键词法治文化契约作者简介:乔婷,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067一、法治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现(一)法律信仰的缺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基础,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曾经在《法律与宗教》中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这就告诉我们只有公众从内心认可、尊重和信任法律,提高对法律得信仰程度,才能树立法律权威并且发展法治精神。

当今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不认可、不尊重和不信任导致了法治精神的缺失,他们认为法律不能惩恶扬善,并不能信任法律。

同时,有一部分人认为现今法治社会并没有形成,对法治建设持冷漠态度,在思想和行为上漠视法律,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法律只有被公众所信仰,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如果公民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那么法律的权威就难以形成,更不用说法治精神的建设了。

(二)法律意识淡薄在传统的观念中,法律义务本位的观念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这就导致许多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没有能力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中,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制观念淡薄现象在一些人群中广泛存在。

这种淡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隐患。

本文将就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并且从教育、道德建设和舆论引导等方面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一、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违法乱纪行为增多当个人或群体对法治失去信任和尊重时,他们可能会产生漠视或轻视法律的态度。

这使得违法乱纪行为如偷盗、欺诈、贪污等显著增加。

许多人出于自私或者利己主义的动机,选择违反法律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们对于违法行为的后果漠不关心,并且认为逃避处罚是可行之道。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破坏了社会秩序。

二、法制观念淡薄导致法律意识的缺失法律既是对行为的规范,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守门人”。

然而,由于部分人对法治概念了解不深或者缺乏相关教育,他们对自身权利和义务所知甚少。

在遇到问题和纠纷时,他们常常没有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

这样一来,就容易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得寸进尺。

同时,因为群众对于法律知识匮乏,某些不法分子可以趁机进行各种欺骗行为。

这使得社会正义无从维护,并且阻碍了公平与公正的实现。

三、法制观念淡薄导致异化心态催生当存在较多人持有淡薄的法制观念时,可能引发一些消极甚至是攻击性的心态。

他们倾向于将责任转嫁给其他人或者社会体系本身,并认为个人遇到困境是社会造成的而非个人原因。

这种心态容易培养出不负责任、消极和悲观的态度。

在个别情况下,还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破坏社会稳定。

四、法制观念淡薄带来政治风险缺乏法制观念也为某些政治势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大量人民对于法律信仰逐渐被侵蚀时,他们更容易受到外部舆论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意味着政治团体能够更轻易地通过宣传手段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动。

这样一来,政治失去监督和约束,从而造成了政权滥用、专制爆发等危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法治意识不足方面的问题

法治意识不足方面的问题

法治意识不足方面的问题法治意识不足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中仍然较为突出。

法治意识淡薄不仅影响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也制约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发展。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首先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系统地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树立起尊法学法用法的观念。

此外,还要强化宪法教育,让人民群众深刻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二、强化法治队伍建设法治队伍建设是提高法治意识的关键。

我们需要培养一支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法律的法治工作队伍。

这支队伍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

三、完善法治制度体系完善法治制度体系,是保障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持续推进立法工作,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四、发挥法治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在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作用,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我们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让人民群众在法治框架下解决问题,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

五、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是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的基础。

我们要大力发展法治文化,将法治元素融入日常生活,让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教育,培育法治精神,使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

总之,加强法治意识,提高全民法治素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我们要紧紧围绕上述五个方面,持续用力,推动我国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缺失,法治,根源]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根源及对策分析

[缺失,法治,根源]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根源及对策分析

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现状、根源及对策分析摘要:整体而言,我国社会多年来严重缺失法治精神,其主要表现为:喜好权力至上;崇尚人有差等;忽略民主民意;轻视法治思维;推崇特权意识。

从根源上看,我国社会缺失法治精神,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即认识理解的差异,法制历史的惯性,传统文化的影响,工具主义的盛行,法治实践的缺位。

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精神缺失问题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应对之策是:进一步广泛宣传法治精神;积极培育法治精神;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执政;努力构建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治精神;依法治国;法律至上;依法执政如果说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那么,法治精神就是现代社会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实施法治的根本指导思想。

因此,法治精神建设历来是法治实践的基本前提。

从这个意义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建设坚实而深厚的法治精神就成为我国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状况却是不容乐观的,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缺失状态,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极为不利的。

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早已关注和研究,并取得丰富成果,但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为此,本文从法治精神的本质入手,系统考察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的缺失状况及其产生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应对之策。

一、我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的基本状况众所周知,作为社会意识,法治精神的基本状况不是借助于直观的数量标准而是通过相应的社会现象来衡量的。

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人是有意识的动物,人的一切有目的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意识指导下实现的,因此可通过详细考察一个社会的法治实践活动来反证该社会之法治精神的存在状况,从而对法治精神缺失与否作出一个基本判断。

此外,对于中国而言,法治精神概念还是一个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判定我国社会是否缺乏法治精神,还可以有一个西方标准,也就是依据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

事实上,许多学者也都是从上述两条路径考察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

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法治建设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法治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展开论述。

一、执行力不够: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执行力不够。

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如果没有良好的执行机制和监管措施,整个法律体系就无法顺利运行起来。

当前,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时出现了层层审批、拖延时间等情况。

这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并且也削弱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心。

二、执法部门能力建设需加强:另外一个导致问题和不足产生的原因是执法部门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现实中经常出现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秉公执法缺失等情况。

有些执法人员对于相关知识了解不够深入,甚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令社会各界臭名昭著。

三、司法公正性亟待提高:在法治建设中,司法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但事实上,一些司法案件处理中存在着审判不公、裁决不理智、违反程序等情况。

这既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削弱人们对于公正司法的信心。

四、普法宣传力度有限:另一个问题是普法宣传力度有限。

虽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积极开展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普及活动,但目前来看还远远不够。

大多数人对于自身权益和义务的认识仍然较为模糊,导致他们无法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司法效率亟需提升:在一些领域尤其是商业诉讼领域,我们可以发现司法效率低下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

长时间的等待使得当事人产生焦虑心理,并且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顺畅。

因此,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起更加高效便捷的审判机制。

六、民众对法治的参与度低: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

然而,目前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对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愿较低等问题。

这种情况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也给了违法者可乘之机。

七、相关法律制度还需完善:虽然中国在法律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待完善的问题。

当代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现状及其原因的实证分析——以社会建设为视角

当代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现状及其原因的实证分析——以社会建设为视角
“ 市民社会 ” 这个概念源 自西方 , 最早 可追溯到 洛克 、 盂
德斯 鸠 及 托 克 维 尔 关 于 分 权 、 衡 和 自治 的学 说 中 。在 西 方 制
() 3 小社会概念 。它是指作为整个社 会大系 统中的子 系统 , 区别并与政治 、 经济和文化领域相并列的社会领域。这是 与
[ 关键词 ] 社会 建设 ; 法治精神 ; 现状 ; 原 因
[ 中图分类号] D 0 [ 6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7 o 5 fOO O 0 1 0 63一 75 2 L } 3— 0 2— 3
作 为某种精神 承担 的主体 , 在社会 建设 领域 的中 国公
上的社会概念 。比如 , 马克思提 出的“ 社会有机 体” 、 … 毛泽
与 实践相 结合 , 通过 对 当前 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现 实思考 , 从理念上 、 目标上、 内容上 阐述 了社会 建设领城 中国公 民法治 精神 的现状 , 出了当前 中国公 民尚未普遍具有法治精神 的结论 , 得 并着重分析 了得 出这一结论 的文化、 济、 会结构和利益 经 社
诉 求 四 个方 面的 原 因。
是在调查区域上 , 分成 了三组分别 前往广 州、 沙和衡 阳三 长
个各具代表性 区域 的城 市和农村 ; 二是在调查对象上做 了城
市居民与农村 民众 的区分 ; 三是在调查问卷 的内容上 主要考
虑了“ 社会建设 领域法治精 神的理念认 知” “ 、 社会建设领域
[ 收稿 日期 ] 2 1 0 0 0— 3-2 8 [ 金项 目] 2 0 基 0 8年南华大 学研究生科技创新资助项 目 [ 作者简介] 邓淇( 9 5一) 男 , 18 , 四川绵 阳人 , 南华 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 院硕士研究生 。

中国法治文化的缺失

中国法治文化的缺失

中国法治文化的缺失一、法治观念不够深入人心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孔子曾经说过“法度之教,仁也”,不仅是儒家文化,道家、法家、墨家等其他学派也都对法治有着深刻的思考。

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法治理念的传入和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观念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还不够牢固,许多人对法治的了解和认同程度还不够深入。

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观念在整个社会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传播,从而使法治成为了这些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中国法治观念不够深入人心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法治理念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和限制,另一方面也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关。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治道德建设等,以便让法治观念能够更加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信仰。

二、法治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法治体系是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等多个方面。

在中国,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在法治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不足之处。

首先是在立法方面,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和空白的地方,有些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情况不相符,导致了法治的执行困难和不公正。

其次是在执法和司法方面,中国的执法和司法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导致了法治的权威和效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

解决法治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其次需要改革和完善执法和司法体制,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执法和司法体系,以保证法治的正确实施和执行;最后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来。

三、法治精神不够浓厚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它包括了法治的原则、精神和理念等多个方面。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石。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某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的问题。

这种现象给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探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法制观念淡薄导致的问题1. 违法行为频发由于部分人群对法律意识缺失,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他们对于草率放弃遵守相关规定,认为逃避处罚常态化,并轻易置他人权益于度外。

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日中天。

2. 法律知识匮乏公民普遍对国家法律体系知之甚少,无视与其生活息息相关却已立法实施多年久经考验程序细则执行者身份标示等未比陌生并丧失理解肇事责任方式只因其自身浅薄整体素质仓促确保后果。

3. 风气败坏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蔑视法律的不良风气。

公共场所乱丢垃圾、随意穿行红绿灯、无视交通规则等行为成为一种常态,这对社会公德和秩序造成了极大伤害。

三、改善法制观念的对策1. 教育引导加强法治教育从娃子抓起,推动全面实施以审判员为对象的司法工作队伍参与体系化措施赞助开展村庄管理讲解责权执政人村民自治监盟法度课程组合自下而上顺利落地并在身份贯彻每天本土教师组织在线辅导。

2. 建立完善的法治宣传机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人们对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的认知。

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会,在社区内定期开展法律讲座和活动,增强居民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理解。

3. 创设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对遵守法律与规章精神者的表现肯定程度决策这些条款从立法者来推动方案执行进度不可缺少。

为此,我们应增设奖励机制,对于遵纪守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个人和组织给予适当的奖励和鼓励。

4. 加强司法力量建设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训练,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同时,加大对应才俊报读一传统性之惩治字号口头道德灌输进行详实能联合依属下系统改造公正相信恢复庭审善政改透明代地幅面男孩首先包括散布各类涉正生物分子。

5.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成立独立纪检监察机构,并配备相应权力和资源,严厉打击违反法律纪律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及相关部门追责情况得到及时整改。

法治意识不牢的问题及措施

法治意识不牢的问题及措施

问题:1.对法律的无知:许多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不能依法办事,容易触犯法律。

2.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远,对法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法律意识。

3.法律观念偏差:一些人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法律只是用来约束别人的,而不是用来约束自己的。

4.法律知识匮乏:许多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5.法律体系不完善: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不足。

6.不尊重法律:一些人不遵守法律规定,随意违反法律,甚至认为可以通过关系、金钱等方式规避法律制裁。

7.法律信仰缺失:部分人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持怀疑态度,不信任法律能够公正地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

8.法不责众心理:在一些群体事件中,人们往往存在“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参与的人多了,法律责任就会分散或者减轻。

9.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些人可能选择忍气吞声,不知道或者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措施:1.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学校、家庭、社会等途径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让公民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3.培养法治精神:引导公民树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4.加强法律宣传:政府和社会应加强法律宣传,让人们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5.加强执法监督:政府应该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

6.完善法律体系:政府应努力完善法律体系,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7.提高法律意识:公众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法律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8.提高法律服务便利性: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降低公众寻求法律帮助的难度。

9.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各种文化活动,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公众的法治信仰和法律尊重意识。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当代中国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的思考
1.法律执行不彻底:尽管中国有许多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

一些法律被认为缺乏执行力度,或者被执行的不够严格。

例如,一些环境保护法规不能得到充分执行,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 法律适用不公:在中国,法律适用不同的群体可能存在差异。

即使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人身上得到的适用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3. 司法独立不足:中国的司法独立仍有待提高,一些司法机构可能会受到政治干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可能导致司法结果受到影响,或者使人们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降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具体来说,中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执行。

此外,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更加积极地执行法律。

2. 加强司法独立:政府应该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能。

此外,要完善法官任命和晋升制度,确保合适的人才能够进入司法系统,提高司法质量。

3. 促进法律适用公正: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法律适用公正。

此外,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提高法律的普及度。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可以加强法治建设,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环境,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法治意识淡薄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治意识淡薄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治意识淡薄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法律意识的重视也在逐渐提升。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如:
一、对法律缺乏了解和认识。

很多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只停留在表面,很难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也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对法律规定的遵守不够自觉。

一些人只有在遇到问题或受到惩罚时才会去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而在日常生活中却没有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

三、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了不法行为。

一些人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甚至犯罪行为。

这些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意识,认为法律不过是纸面上的东西,可以随意破坏。

四、对法律教育的重视不够。

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往往忽视了对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的灌输,导致了不少年轻人对法律缺乏了解和认识。

以上是目前法治意识淡薄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才能真正做到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让法治建设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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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不牢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治意识不牢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治意识不牢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治观念:一些人对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规范的认同不够,对于法律的约束意识较弱,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2.法律知识缺乏:公众对法律的了解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的认知存在盲区。

3.法律执行不力:一些地方的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让人产生违法可行之心。

4.法律透明度不高: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以及立法和司法的透明度不高,让人难以了解法律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5.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无法应对社会发展中的复杂问题,导致法律规范的缺失或者模糊。

6.执法不公正:一些执法人员存在权力滥用、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丧失对法治的信心。

7.舆论导向不良:一些媒体在报道法律事件时存在偏颇、不客观的倾向,导致公众对法律问题的认知存在误导。

8.个别司法不公:一些司法案件存在不公正的判决或者裁定,让人对司法公正性有所质疑,降低了法治的威信。

法治精神的实然缺失与对策探析

法治精神的实然缺失与对策探析

法治精神的实然缺失与对策探析摘要: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灵魂,但现实中,法治精神存在着缺失,如传统法治文化的缺失、人权意识的缺失等,为此应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法治宣传教育等。

关键词:法治精神;实然缺失;对策一、法治精神的科学内涵学者关于法治精神的认识各有不同,张文显认为,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内,法治精神是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权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融为一体的科学命题。

这种开放式定义给人留有思考空间,“等”字概括较为全面,但总有难以穷尽的感觉。

韩大元认为,法治精神既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与心理状态,同时也表现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活力,如平等精神、宽容精神、民主精神、自由精神与人权精神等。

这种观点很好解释了“精神”概念,但“等”字也有难以穷尽之嫌。

卓泽源认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

这种概括抓住了“法治精神”概念的精髓,但缺乏具体地指向,所以较为抽象和空洞。

李步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权在民;二是人权保障;三是权力制约;四是法律平等;五是程序正当;六是法律至上。

这种概括将法治所应该具备的特性都反映了出来,也较为具体,但“至少”的概括则又难以穷尽。

本文认为,对于法治精神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法治精神指一切关于法治的观念和意识,是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的复合体,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同时也是尊崇法治和尊重法律权威的一种理性的精神状态;从狭义上讲,仅指追求法治的价值取向,以及实现法治或良法善治的理想、信仰、思想原则和价值取向,法治价值观的结晶体。

二、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性1.践行法治的必要性。

法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法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法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方式,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法治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法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一、执行力不够首先,法治在执行力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尽管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由于一系列原因,包括制度设计、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导致了部分司法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例如,某些地区基层官员滥用职权、妨碍司法正常工作;一些民众缺乏对法律相应意识,产生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却未受到惩罚。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在制度上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执纪监察力度,约束官员滥用权力。

其次,在教育领域加强普及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二、司法公正问题其次,法治中普遍存在着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审判过程中权力滥用、应用不公等方面。

一些地区和领域中,少数人或特殊利益群体能够通过关系网或金钱手段影响司法判决结果。

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让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为了解决司法公正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督与制约机制,并建立相应的投诉渠道,提供一个给被侵权者申诉的平台。

同时,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培训与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执法意识。

三、执行效率低下此外,在执行效率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

诉讼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成本高等问题导致案件处理进度缓慢,造成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同时,在金融领域涉及债权追偿方面, 由于一些企业的规避与抵触,执行效果差,再加上相关部门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追偿事宜拖延。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诉讼程序的改进,简化、明晰流程,并加强组织和协调,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

同时,在债权追偿方面也要严格执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利益。

此外,增加有关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也是必要的。

四、民众参与度低最后一个问题是法治中民众参与度较低。

以身作则、法治意识面存在的问题

以身作则、法治意识面存在的问题

以身作则、法治意识面存在的问题一、“以身作则”在现实生活中被忽视的现象“以身作则”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观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其最主要的作用是通过自身的表率来影响他人的行为。

在法治社会中,它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发现“以身作则”经常被忽视甚至被破坏,这种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社会上的权威人士、公共人物以及领导干部在言行举止上的不端行为往往会对广大民众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他们作为社会的楷模和表率,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的建设,但是当他们的行为不端、举止不正,往往会对社会产生恶劣的示范效应。

这就是在“以身作则”这个原则上的严重缺失。

一些行业中的从业人员也存在着以身作则的问题。

比如医生、教师、警察等职业群体,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上的不端行为,不仅败坏了自己的形象,也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给学生、患者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现实生活中,“以身作则”这种社会价值观念的忽视或破坏,已经成为了社会治理、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普遍缺失法治意识,是指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和法治精神的认知、遵守和维护的意识和觉悟。

其存在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

在现实世界中,法治意识普遍缺失的现象屡见不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较弱。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以为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重视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和规范,甚至认为违法行为并不是一种错误。

这种认知上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社会治理难度的提高和治安环境的恶化。

一些行业中的从业人员缺乏法治意识。

在商业领域,一些从业者为了谋取暴利,肆意违法,甚至与政治人物勾结;在司法系统内,一些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也存在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这些现象不仅败坏了整个行业的形象,也直接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普遍缺失,已成为了社会治理中的一大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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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现象观察发表时间:2013-09-20 23:21 阅读次数:228 所属分类:未分类当前中国法治精神缺失具体表现为:‚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走关系‛而非‚走程序‛。

通过对诸种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剖析,文章指出学术界的研究与政治实践本身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化解法治精神缺失问题的必要路径。

一百多年来,中国一直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由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的转型过程中。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则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后,从“文革”动乱中的“恢复性”制宪到“八二宪法”;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到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2012年中共十八大强调“新16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世纪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

与此同时,“转型时期”、“发展中”等限制性规定,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中”属性。

在“发展中法治”的图景下,法治精神同样具有上述“发展中”特点,缺失现象非常明显。

由此,梳理有代表性的法治精神缺失现象,归纳其共同性或特点,透析其所反映的问题,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无疑是有价值的。

法治精神缺失的具体体现法治精神可表述为多种具体的原则,例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官的上司就是法律”、“法治下,法律就是国王”,等等。

在中国语境下,“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等,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人在话语层面认同的法治精神。

然而,与此同时,“法不责众”、“有钱能使鬼推磨”、“信访不信法”、“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则代表了与法治精神相对的一系列原则。

当人们普遍将这些原则作为自身行动的指导准则时,“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判断就应该没有多大争议了。

首先,“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

自“我爸是李刚”事件出现以来,网络上的新名词“拼爹”更加引人注目。

“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有个好脑子,不如有个好老子”,在这里“爹”、“爸爸”、“老子”不仅仅是血缘意义上的身份,更是指身份背后的权力。

“拼爹”实际上比拼的是权力。

现代社会权力的存在形式是多样的。

最直接的一种形式是由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设置的,职权/职责一体两面的现代官僚体系。

在该体系中的权力,层级分明,各有界限,应严格依法运行,即严守现代法治精神中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

然而,中国目前许多“拼爹”现象,实质导致法律规则被弃之不用或减损使用。

这表明权力远没有被锁进制度的笼子,是“权力主治”而非“规则至上”。

当法律规则遇到不同的权力或者说拥有不同权力的人时,就只能绕道或变通性运行,法律权威贬损和权力滥用就无可避免。

同理,“信访不信法”现象①同样反映了“权力主治”的现状。

实践中,信访“访”的主要是党委、政府,属于百姓认为的“有实权”的机构;越级上访“访”的则是“能压死人”的上级。

人们越是通过信访解决了纠纷,尤其是在个别案件中“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地解决问题,越是确信“权力比法大”;人们越是相信权力的力量,甚至更高权力的力量,法律的权威、规则的力量则越难以呈现。

“信访制度存在往往以抑制法律的自主性为代价,因为它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它为党政、行政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提供了制度化空间和正当渠道。

而且,由于司法状况不如人意,国家、社会、下层百姓几乎一致认为对它进行体制性的约束是必要的,因此,信访制度的重要性不断被强调。

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一方面, 通过比法律中上诉更广泛,更有玄机的制度性安排,法律正义的目标可以部分地得到实现;但另一方面,这一过程恰好是以牺牲法律的自主性和现代法律赖以取得合法性基础的程序性价值为代价的。

”②其次,是“守法机会主义”而非“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

既然“法律至上”在中国没能根深蒂固,那么人们对于规则持什么态度呢?从“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中可以窥见一斑。

“中国式过马路”中比较关键的是“凑足一撮”,换言之,聚众则可不守规则。

据此,规则遵守与否是有条件的,是受制于某种更高的目的的。

故可以判定中国民众并非是规则虚无主义立场,而只是守法的机会主义立场。

这个立场具体有两个考量因素:其一,守法上的“搭便车”。

其二,违法上的“法不责众”。

所谓守法上的“搭便车”,是指当“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这一公共物品一旦存在时,每个社会成员不管是否对这一公共物品的出现做过贡献,都能享受这一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好处,故而即使现实中每一个人都认同这一公共物品,但却可能希望别人为达到该目标而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

关于“中国式过马路”的许多调查表明,闯红灯的大部分人都清楚并赞同遵守交通规则的正当性,但当规则要求其自身时,却采取“便利于己”的原则。

③所谓违法上的“法不责众”是指当人们认为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尤其是涉及人员越多时,就越难以处罚。

《法制日报》对“中国式过马路”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有超过5成的人认为“闯红灯违法成本低,管理乏力,法不责众”。

④如果违法既不会受到制裁,又涉及人数众多而且自己又可受益,即使明知法律不允许,也敢于以身试法。

相反,如果违法成本高,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大,个体则倾向于守法。

一个鲜明的例子是自“醉驾入刑”以来,以前一个非常普遍的违法社会现象在短期内情况有了明显改善。

⑤机会主义的守法观,实际上使规则的实效完全受制于行为人自我利益的衡量。

这与现代法治倡导的法律权威性、法律效力普遍性、服从规则治理的一般性是相悖的。

再次,“选择性执法”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用守法机会主义立场取代现代法治坚持的“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遵守”,这与法律实施上的“选择性执法”实践脱不了干系。

所谓选择性执法,从字面意思看即法律可以“选择性”地实施,具体是指法律实施主体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区别对待的一种法律实施方式。

也就是说,一部法律是否适用,对谁适用、在何时适用以及适用程度,皆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判断甚至好恶。

⑥在古代中国,儒家法传统奉行“人有差等”、“邢有等级”,从立法到适用皆针对不同的人施与不同的对待。

近代以来,西方法治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吸收进中国法律体系中,尤其以宪法方式确认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然而,纸上的法律是一回事,行动中的法律则又是另一回事。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实践领域,无论是政府执法,还是法院司法,都存在“选择性实施”的事实,或者至少是公众普遍认为存在这样的事实。

而“无论是选择对象执法,还是选择时间执法,归根结底,都源于法治意识的缺席。

与之伴随的,则是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的种种不良风气:动辄以权压法,批条子、…打招呼‟;…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案件一进门,就有说情人‟。

这种唯权、唯钱、唯情所招致的…选择性执法‟,严重动摇威胁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也在很大程度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和法治意识。

”⑦当然也影响着人们守法的内在动力。

既然法律规制(或者确认肯定行为人或者否定惩罚行为人)不会依据规则必然地发生,而是有条件地发生,行为人遵守规则还是违反规则就很容易成为是对自身拥有的各项条件的评价、测度后的“理性”选择。

最后,“走关系”而非“走程序”。

法律用不用,怎么用?守不守,何时守?都离不开掂量、权衡,这其中借以进行权衡的关键要素被中国大众称为“关系”。

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只要“关系硬”,什么规则、程序都可能网开一面,不作数;反之,“关系不硬”则可能一是一二是二一切按程序来。

是故,从达官贵人、知识精英、商界大佬到普通百姓,无人不深知“关系”之厉害,遇到麻烦事则殚精竭虑“走关系”、“四处活动走后门”,以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法律实施主体同样深谙此道,根据不同执法相对人或司法当事人的“关系资源”状况而“选择性执法”。

现代法治坚持形式理性化取向,以“程序正义”为落脚点。

法律的“形式理性化”特征集中体现在现代科层体制设计上:其一,职务工作的专门化。

存在并致力构造固定的而非临时的、通过法律或行政规章来明确加以确立的职务责任、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分工;其二,存在着明确的、固定有序的职务等级和审级制,在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这种职务等级是按照集权体制安排的;其三,有一个由各种文件档案与常设官员及文书班子所组成的、与个人的生活领域严格分开的专门的办事机构;其四,职务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前提的;其五,职务工作是官员的主要工作;其六,存在着一套相对固定的、详尽说明了的、可学会的办事规则,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这些规则来进行的;等等。

在此基础上,现代法治坚持规则的规范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强调规则运行上“非因人而异”,在程序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近似情况近似处理、结果的可预测性等。

然而,中国普遍的“走关系”逻辑与上述“重程序”逻辑是相反的。

“关系资源”中通常包含:法律意义上明确赋予的权力资源,权力的支配性属性使其可以成为最直接、最有效的资源,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家族伦理意义上的亲情资源⑧;社会分工意义上的交换利益,等等。

无论面对哪种形式的“关系资源”,只要因时、因地、因人,权宜地对待法律规则,就无法带来结果的连续性、可预期性。

时至今日,社会公众一方面抨击、斥责“关系”逻辑带来了司法不公、社会正义严重受损;但是另一方面,一旦遇到法律问题,每个人仍然是毫不犹豫地“跑关系”。

虽然法治话语进入中国已经一个多世纪,新中国以来的法治政治实践探索已达半个多世纪,然而“无论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如何转变,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政治传统中深层的东西仍然会顽强地在新的外壳下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文化传统对于人们思维和行为的影响更是根深蒂固、潜移默化。

”⑨法治精神的应然立场和社会行动的实然立场之间的分裂,似乎没有得到丝毫的弥合。

法治精神确立的路径思考法治是包含精神、制度、行动等多层面、多要素的系统工程。

法治精神的缺失,反映为法律规则调整个体行动上的扭曲或失效上。

替代约束个体行动的不是社会表面宣示的一套形式理性法则,而是另外一套发挥着实质功能的隐性规范。

无论是社会公众的机会主义守法,还是法律实施主体的选择性执法,共同点都在于将法律规则放在计算理性范畴内,作为一种利害衡量的工具。

服从规则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过服从(或不服从)服务于规则背后的东西,其也许是权力的淫威、个人私利、人格化的道德理想,等等。

然而,现代法治强调的规则至上,重点在于法律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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