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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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工作制度

一、需作检查的病员,由临床医师填写申请单。对预约检查的病人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

检查前应了解病员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

二、检查危重病员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预先联系到床边会诊检查。

三、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请示上级医师或与临床医师会诊。完成进修、实

习人员的带教工作。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

仪器进行检测。

五、由专人保管各种检查记录,建立档案,经过批准和登记后才能借出。

六、不得为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B超检查注意事项

一、凡做肝脏检查者,带近一个月内的肝功能化验单及有关检验单。

二、做胆囊检查者,检查前12小时禁食,前三天应少吃脂肪食物,检查时带高脂餐一

份(二两素油煎两个鸡蛋)。

三、做胰腺、腹腔肿块者,检查前日晚服轻泻(果导片0.2g或番泻叶4.5-5g),在前3

天内禁食一切易发酵的食物,检查前日晚吃少渣流食(稀饭等),当天禁早餐。

四、检查膀胱、子宫、前列腺、盆腔肿块、早孕者、检查前2-3小时禁排尿(使膀胱有

涨感),检查前1小时饮水500ml。

五、凡做过X线及其它化验检查或在它院做过B超检查者,请把报告单带来参考。

B超透环须知

一、透环时请带本人身份证或结婚证。

二、透环时需饮水500毫升,以充盈膀胱。

三、检查内容

1、检查节育环的位置是否正常。

2、节育环存留宫内或已脱落。

3、有无引起并发症。

四、常用节育环有单环、T型环、麻花环、混合环和节育花环等。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十二号)

《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6日

B超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B超室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禁止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

二、B超操作人员应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还应当具

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指定专业人上岗)三、B超室门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标记。

四、超声诊断时,实行双人双锁、相互监督、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双人双锁管理,

操作人员与协管人员分别保管钥匙。凡孕情检查实行双人作业,必须有协管人员协助,出具报告单,由B超医生和协管两人签字。B超诊断检查要求如实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并由申请医生、B超医生、协管员三人签字,于每月定期通报。夜间急诊病人急需做超声诊断时,必须有医院总值班陪同超声诊断的医生,方可开机操作。

五、对有遗传性疾病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就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

保健机构进行(省立医院、安医附院、蚌医附院、皖医附院)鉴定。

六、严禁医疗卫生单位职工带领或介绍孕妇到本单位B超室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坚决

杜绝使用超声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

七、凡违反以上规定,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一经发现或经举报

查实给予降级并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取消执业资格,处10000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

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

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五条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并出具是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意见。对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的,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前款中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单

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六条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适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具有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人口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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