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料采购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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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联络人:联络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原物料采购及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所使用名词解释,除依文义需另作解释外,悉依本条规定。1.1“甲方”,系指xxxx,包括但不限于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 有限公司、等公司及其现在与未来组设之任何公司、办事处、工厂、关系企业及(或)其它商业组织。
1.2“产品”,系指甲方营业项目下的各种产品及其附属产品或其半成品、零(配)件、图纸、材料(BOM)表、文件或其相关模具、治具、机器设备、计算机程序或其半成品、零(组)件,及其它双方于本约期间内所协议产品。有关产品的具体内容另于本约附件或订单中叙明。
1.3“甲方产品”,系指甲方提供设计、图样及规格,乙方专门为甲方而制造、供应或承揽制作的产品。
1.4“标准产品”,系指乙方依本约所供应或承制,除甲方产品以外的产品。
1.5“订单”,于订单模式和JIT模式中,系指一般订单(即P/O);于
VMI模式中系指由甲方库存管理系统所发出的空白订单(即Blanket P/O)。
1.6“技术资料”系指与产品的设计、制造或生产有关的设计、图样、模型、规格说明、技术文件、制造资料、采购规格说明、品管管理规范说明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资料。该资料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材料(BOM)表、图样、机械技术及产品规格说明、材料规格说明、机械技术指示、技术报告及其它和产品有关的商业生产、装配等资料。
1.7“安全库存系”指甲方提供予乙方产品高低水位库存数量标准。
1.8“VMI仓”指由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或甲方自行提供原物料物流仓储管理仓储场所。
1.9“知识产权”系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积体电路布局及其它无体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涵盖之标的、实施权、申请权及其它相关权利。
1.10“机密资料”系指具有财产利益或经济价值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型、程序、配方、制程、概念、发明、模具、著作、操作手册、产品规格、专门技术、半导体芯片、需求预估、销售资料、技术资料、财务资料及其它经营资料,且该资料不限于书面形式。
1.11“关系企业”系指与双方具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1.12“需求预估”系指甲方就将来一定期限内,可能订购或定作的产品所预估数量。
1.13“不正当利益”系指回扣、佣金、不当馈赠、旅行协助、招待或其它损害双方利益的行为。
1.14“关系人”系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它关系密切之血亲或姻亲。
1.15“日”或“天”系指日历天。
2. 提供或承制产品
2.1甲方或其关系企业应依本约规定向乙方订购或定作产品。该订购或定作产品的数量、规格、价格、功能、付款、交期、及(或)其它要求、将载明于本约附件、订单或送货通知单上。
2.2乙方及其关系企业应依本约规定、甲方订单要求和甲方或甲方认可的技术资料供应或承制产品。
2.3如甲方所订购或定作产品为标准产品,乙方应依甲方需求提供与标准产品有关的技术资料予甲方认可,并依甲方已认可技术资料生产。
2.4甲方认可测试期间,乙方应提供技术协助,使产品通过该认可测试。乙方应随时依甲方通知补正产品,并同时修正其技术资料。
2.5乙方应提供充份的书面资料,证明其所供应或承制的产品已从UL,CSA,VDE及FCC 等机构取得相关安全认证。
2.6甲方如于本约存续期间内连续订购或定作产品,可视市场需求状况,提供需求预估给乙方。该需求预估仅供乙方生产排配参考,并无
任何法律约束力。
3. 产品供应方式
乙方同意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式供应产品:
3.1订单模式
1)甲方发出订单向乙方订购或定作产品,订单内应载明包括但不限于品名、规格、料号、交期、数量、单价、交货地点等。
2)除本约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订单或送货通知单后二日内向甲方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乙方接受该订单或送货通知单。3)订单变更: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增加或减少数量、取消或解除订单。对于取消或解除订单,甲方应按以下日期在交货期前提前通知乙方:
a标准产品提前五天;
b甲方产品提前十五天。
4)如甲方违反前项所定期间,乙方可以请求甲方偿还该取消或解除订单所产生的直接原料成本。但乙方依本项规定请求时,应证明其客观上无法在相关期限内处分(理)该受影响的产品且无法以其它措施处分(理)该产品。
5)乙方应依订单所载交付日期及数量交付产品,如有迟延之虞时,应立即通知甲方,但甲方送货通知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如在应交付期限,仅有部分产品可以交付,除甲方通知另行安排交付外,乙方应在甲方同意后仅交付该部分产品,但乙方就未交付部分仍应承担迟延责任。
6)订单上的产品价格,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本约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
7)如本约存续期间内双方协议变更价格或乙方调低价格,则该新价格适用于变更日甲方所发出的所有订单,经双方同意,亦及于变更日前已订购或定作而尚未运送的产品。
8)在甲方受领产品后或者双方完成结转程序后,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本条所称受领系指产品进入甲方生产线或甲方指定之厂房。甲方对于乙方提前交付的产品可以自由选择收受、退货、拒绝受领或延迟付款。
3.2 VMI模式
1)甲方应提供产品库存数量标准给乙方。乙方应依甲方所提供库存数量标准,自费每天不限次数提供甲方不少于低水位且不多于高水位之安全库存,至甲方指定VMI仓。
2)甲方可以随时修正安全库存标准,除非有其不能掌控或预见的原因,乙方应依甲方之安全库存标准提供产品。
3)乙方应在提供产品时一并提供清关发票及相关文件予第三方物流公司,或提供出货资料给甲方,以便办理产品进出口或清关手续。4)乙方同意甲方对安全库存标准内的产品有专属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移转给其它厂商使用或为其它处分。
5)在甲方受领产品后或者双方完成结转程序后,产品的所有权和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本条所称受领系指产品进入甲方生产线或甲方指定之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