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取消下放工作(一)有序承接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接国务院、市政府下放审批事项,要主动加强与原审批实施部门的对接,及时制定基本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库统一管理,并与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有机衔接。
(二)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工作系统性配套性。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对应取消,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实施。
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根据功能定位、产业重点、区域环境,围绕投资经营、企业设立、创业就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动分类精准协同放权。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步提出与其关联性强、可配套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提高简政放权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命健康、金融稳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要严格论证、广纳民意、审慎处理。
(三)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后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过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调整行政权力类别等方式,完成本级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改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渝府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5〕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的适用决定》(渝府发〔1997〕3号)等47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54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6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勘定市和区(市)县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8〕11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委会关于199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19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部城区开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8〕25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8〕6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72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8〕78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32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我市主城区第七期户外灯饰建设规划请示的通知(渝府发〔1999〕3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38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40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防病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42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1999〕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56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峡库区移民迁建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5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渝府发〔1999〕6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1999〕77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的通告(渝府发〔1999〕7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3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89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渝府发〔1999〕90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府发〔1999〕91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粮改政策促进粮食结构调整请示的通知(渝府发〔2000〕6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0〕21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51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增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0〕61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娱乐比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0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78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对涉外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0〕107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0〕111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0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府发〔2001〕27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1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53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景区(点)秩序的通知(渝府发〔2001〕59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1〕7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127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12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1〕131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5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2〕8号)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4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渝府发〔2002〕75号)4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5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2〕83号)5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居住地为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93号)5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5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营运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69号)5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3〕70号)5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3〕78号)5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0号)57.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鼓励投资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4〕46号)5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7号)5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60号)6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4〕76号)6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4〕99号)6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6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6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65.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5〕19号)6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6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70号)6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96号)6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5〕98号)7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细化企业职工职业资格等级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6〕48号)7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06〕63号)7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战略切实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65号)7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06〕88号)7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主城区公共交通汽车客运营运与管理体制的决定(渝府发〔2006〕123号)7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6〕149号)7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06〕152号)7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促进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号)7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7〕22号)7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7〕26号)8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渝府发〔2007〕67号)8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8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托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90号)8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7〕117号)8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4号)8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8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中长期电力保障方案(2009―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09〕50号)8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8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的意见(渝府发〔2009〕90号)8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中型沼气新技术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10〕34号)90.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14号)9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18号)9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8〕32号)9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治理对中小学生下暴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33号)9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40号)9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重要政务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8〕49号)9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IC卡推广应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8〕102号)9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中小学校捐资助学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1998〕112号)9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13号)9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市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3号)10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8〕125号)10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摘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8〕133号)10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1998〕137号)1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41号)1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办发〔1999〕10号)10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15号)10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9〕39号)10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市经委关于实施名牌战略促进重庆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43号)10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9〕63号)10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1999〕71号)1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1999〕76号)1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重庆市企业合同管理规范的请示的通知(渝办发〔2000〕2号)1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0〕71号)1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1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贯彻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174号)1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级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1〕3号)1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北部城区的3个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9号)1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108号)1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7号)1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41号)1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2〕48号)1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59号)1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63号)1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工业企业5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74号)1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利用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拉动装备材料工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89号)1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号)1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3〕76号)1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159号)1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71号)1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3〕197号)1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渝办发〔2003〕204号)1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224号)1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16号)1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1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82号)1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民营经济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4〕102号)1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4〕196号)1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1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24号)1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41号)1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82号)1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86号)1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1号)1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格式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308号)1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11号)1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46号)14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5〕12号)14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14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4号)15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5〕28号)15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5〕83号)15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烧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通知(渝办发〔2005〕88号)15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166号)15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猪链球菌病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177号)15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渝办发〔2005〕198号)15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5〕203号)15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05〕204号)15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5〕216号)15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市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4号)16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16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考办等部门关于重庆工业企业50强考核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59号)16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3号)16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16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9号)16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实施农村康居工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42号)16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畅销品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6〕165号)16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机构和地震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6〕170号)16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城市一卡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73号)16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6〕183号)17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方十泉”建设打造“温泉之都”的意见(渝办发〔2006〕221号)17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243号)17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社区商业“双进工程”的意见(渝办发〔2006〕249号)17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办发〔2006〕284号)17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2号)17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7〕27号)17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17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60号)17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粮食流通体系的通知(渝办发〔2007〕98号)17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18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58号)18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66号)18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07〕194号)18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餐饮业实施水电气优惠政策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7〕246号)18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18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283号)18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渝办发〔2007〕2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渝府办发〔2020〕14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严格落实“三统一”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
1.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制度。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制定本单位立项计划相关制度,明确立项标准与流程,并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和综合;对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整合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2.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各制定机关应当采用“××发”或者“××规”的发文字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台账,运用信息化系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向社会“统一公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3.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统筹调度,促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大项目有关工作,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管理机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清单建议,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督查指导。
二、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按照统筹项目规划、统筹要素保障、统筹项目立项、统筹资金资源平衡、统筹组织实施、统筹调度督办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计划管理制度,重点调度可研报告及之前的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优化完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平行作业,高效推进前期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做好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及以后的审批、组织建设等推进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多测合一包括的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进度及时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可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资料。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多测合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和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多测合一的统筹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标准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使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推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渝办发[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3]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按照“精减项目、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廉政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做到“应减必减”深入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以下行政审批项目:1.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我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取消;3.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市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4.市政府规章层级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5.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6.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7.我市自行设定的企业资质评定审批项目;8.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渝府办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打通企业投资建设堵点,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务服务质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好2020年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简政放权(一)进一步精简审批。
精简市级权力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凡基层有需求且有承接能力的事项,一律下放区县实施。
推进市、区县两级涉及多部门审批的同一办理事项同步放权。
加强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赋权事项落地,确保赋权事项办理不出开发区。
精简助企纾困政策落地手续,扩大受益面。
(二)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改革。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改革,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规范行政审批告知承诺。
(三)加快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持续优化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逐步实现投资项目线上核准。
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清理取消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修订形成全口径、有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
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积极推进小型低风险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四)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应用,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持续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环节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2)。
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跨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单一区县(自治县)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
2.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权限与规划选址权限不一致的,由受理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对用地预审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意见后逐级上报上一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均审查通过后,由受理申请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2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依托我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大力吸引海内外博士毕业生来渝创新创业。
到2020年,全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数量明显增长,进站外籍、留学回国博士和出站留渝博士后研究人员大幅增加,人才吸引效应显著增强,培养质量明显提升,为“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提供有力的高端人才支撑。
二、改革管理制度(一)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多证合一 实施方案
多证合一实施方案在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过程中,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就“多证合一”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多证合一”的整体目标和原则。
在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时,我们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化、规范化的服务。
同时,要明确“多证合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即简化证照办理程序,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其次,要合理划分“多证合一”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在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时,需要对各类证照进行分类,明确哪些证照可以合并,哪些证照可以取消,哪些证照可以简化办理流程。
同时,要对各类证照的办理流程、材料要求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多证合一”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清晰可行。
接着,要建立健全“多证合一”改革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在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时,需要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要建立健全“多证合一”改革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地区和各部门的改革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此外,要加强“多证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在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时,需要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宣传解读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改革的意义和好处,增强改革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最后,要加强“多证合一”改革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在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时,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改革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同时,要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改革举措,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综上所述,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全面、系统地谋划和推进。
只有坚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精准施策,才能够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相关部门:为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企注〔2018〕7号)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范围按照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市在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的基础上,将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58号)规定已在我市先予整合的7项证照事项继续纳入整合,在全市实行“三十一证合一”改革。
原由农业部门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因设定依据已废止,取消备案管理。
我市“三十一证合一”改革涉及的证照事项(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从2018年6月30日起,对全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三十一证合一”,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已整合证照事项的额外证明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2•【字号】渝府办发〔2017〕78号•【施行日期】201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营造更为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一)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按照能合尽合、能简尽简、该减则减的原则,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
首批将《印章备案通知书》《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等证(表)予以整合,并分步实施。
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相同信息进行“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采取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方式,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分批次扩大“多证合一”的覆盖范围,实现“一照走天下、一码管终身”,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依托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开通全区域、全类型、全环节的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各类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等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渝府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8日重庆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深化“全渝通办”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通办改革,积极服务主城都市区同城化进程和“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市内异地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加快实现政务服务“全渝通办”为目标,依托“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渝快办”平台),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方式和流程系统性重塑,通过统一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审核要点、工作规程、综合窗口设置和系统支撑,促进线上“一网通办”和线下“一窗综办”协同融合,全面构建“标准统一、就近交件、协同办理、一次办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2022年8月底前,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为“全渝通办”创造条件;2022年12月底前,在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政务服务中心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2023年6月底前,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渝通办”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延伸。
2023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全渝通办”体系。
二、实现方式政务服务“全渝通办”,主要是通过线上设服务专区、线下设综合窗口以及开展自助服务,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以全程网办、就地批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和自助通办等方式,实现企业和群众市内异地办事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最多跑一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渝府办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7日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高效、更便利为导向,加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力度,立足企业和群众实际需要,集成办理“一件事”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提升服务体验,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主要内容。
“一件事一次办”,是指将企业和群众需要到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事项,特别是需到多个部门、需经多个环节办理的事项,经过环节整合、流程优化,成为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如开办超市、药店、火锅店,领取补贴等),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次办成”,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机构从审批“一个事项”转变为服务企业群众“一件事”全流程办理,从企业和群众办事到每个政务服务机构“最多跑一次”转变为“一件事最多跑一次”。
1.一次告知。
整合办理“一件事”涉及多个办理事项的设定依据、所需材料、受理标准、审批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变“多次告知”为“一次性告知”办事申请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渝府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6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下放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行政许可事项1项。
现将上述取消、承接和下放的20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相应调整网上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细化承接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过渡;对下放到区县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单位的培训和指导。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附件2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附件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渝府办发〔2017〕158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5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更大范围的“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要求,在我市已先行实施“十证合一”的基础上,将更多的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扩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覆盖范围。
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更深层次提升准入便利化水平,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能合尽合,该减则减。
采取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方式,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统一规范,便捷高效。
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文书。
按照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线上、线下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办事成本,打造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58号)
8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
9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重庆保监局
10
灭“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备案
市卫生计生委
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的10个备案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1
客货运分公司备案
市交委
2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的备案
3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4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市农委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
6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渝府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清单(2021年版)》列出91项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包括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必须由申请人或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凡未纳入《清单(2021年版)》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二、实行动态调整《清单(2021年版)》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办事大厅和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决定新增、取消、变更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公布。
三、加强服务监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5号)要求,进一步梳理本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推进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序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
出版物出租备案
市文化委
8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备案
市国土房管局
9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重庆保监局
10
灭“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备案
市卫生计生委
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的10个备案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1
客货运分公司备案
市交委
2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的备案
3
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分公司设立备案
4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市农委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
6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