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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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朔政发[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8〕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

现将《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朔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贷款归还。

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市政府授权市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市投资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资金,是指以市人民政府与市投资公司签订的BT协议项下的“所有权益”作为融资时的质押担保,人民银行征信部门作为质押登记部门,市财政局作为备案部门向国家开发银行承借承还的专项资金和我市的配套资本金。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的建设。

第三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项目合规性原则。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评价、用地等手续齐全,资本金已落实,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借款法人责任制原则。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使用及监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资金的监管第三章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第四章工程投资的控制第五章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荆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为了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及监督,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资金的监管第二条根据市政府所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会同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共同制定贷款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

第三条市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市城投公司上报的月报、季报、年报等,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审查。

第四条依据《荆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第五条市城投公司应确保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贷款资金的管理应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

会计科目的分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项目动工前,市城投公司应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概(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概(预)算的评审,然后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招投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建立财务内部审计和会计报表考核制度。

市城投公司应建立由总会计师负责的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制度。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流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流程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流程
一、准备申请材料
1. 借款人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填写申请表
借款人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共同借款人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承诺共同还款。

三、提交申请
借款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的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受理部门。

申请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签订合同
经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需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五、录入回执
借款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高校收费发票(收据)及《回执》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将对回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以上是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流程,供大家参考。

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国家开发银行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7-26125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127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192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23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31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3)中国投资银行35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4)农业发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第一篇: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为切实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以新型工业化为核心的发展战略,促进全省工业园区进一步发展,完善园区功能设施,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省政府研究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大对全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4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581号)等关于鼓励利用金融手段促进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关于支持中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会谈纪要》,江西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就省内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 1目进行全面合作,以此发挥政府组织优势和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将开发银行长期大额信贷资金集中投入,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我省工业园区的跨越式发展。

二、合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整合政府资源,更好地指导项目顺利实施,建立江西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工业园区的副秘书长负责召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中小企业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等单位相关领导参加。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内容1、研究制订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各项政策措施;2、指导、组织、协调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实施;3、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提供制度咨询和服务;4、对拟支持的工业园区进行集中审定并向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推荐;5、定期加强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项目的实施监管,落实园区奖惩措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陇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6日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项目有序推进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甘建保〔2014〕253号)和《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各县区政府主导和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龙江公司”)、各县区城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利用省开行贷款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扩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授权,由市龙江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借款主体,负责向省开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包括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汇编

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法规汇编

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 (3)(1)国家开发银行 (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 (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 (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 (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 (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 (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3)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 (6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9-9 (6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 (68)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 (70)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 (7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85)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 (88)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 (91)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 (93)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 (9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 (9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 (101)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 (104)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 (106)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 (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 (111)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 (11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115)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 (11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 (125)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7-26 (129)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 (131)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 (13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13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2月13日 (14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 (1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 (156)(2)进出口银行 (15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 (158)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 (163)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 (168)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 (17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17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 (175)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 (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 (18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 (185)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 (18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 (18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22日 (19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 (1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 (197)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 (20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 (202)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20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21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 (225)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 (23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 (238)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 (2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 (321)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322)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 (356)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 (35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 (361)(3)中国投资银行 (361)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61)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363)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1992年9月26日 (365)(4)农业发展银行 (37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71)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 (37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 (376)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 (38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 (390)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政府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有效的规划、分配、使用和监督的制度。

建立健全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资金规划、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监督四个方面探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规划(一)需求调研与规划编制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起始阶段,需要进行需求调研工作,了解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

相关部门应充分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市场需求、重点项目计划以及公众意见等因素,进行周密的规划编制工作。

(二)资金来源资金来源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础条件。

在资金规划中,需要确定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以及可能的投资和融资渠道等。

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首要任务。

三、资金分配(一)分配原则资金分配原则需要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并依据政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和科学。

(二)分配程序资金分配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审批等环节。

项目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提出申请,资金管理部门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评审和审核,最终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使用(一)项目立项和合同管理项目立项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条件,要求项目方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并提供完整准确的项目信息和计划。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同的有效性。

(二)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涉及资金计划、执行、验收、结算等环节。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需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正确使用,同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等方面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

五、资金监督(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须知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须知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须知一、背景介绍生源地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优秀的学生解决学费和生活费的问题,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促进教育公平。

二、申请条件1.学生个人条件:–申请人应为中国公民,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习成绩优秀,学业进展正常,无挂科;–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要求。

2.家庭经济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艰苦,无力支付大学学费和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申请流程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提供学校相关证明材料,如在读证明、成绩单等;–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低保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

2.学校审核:–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学校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学生,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

3.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学生通过学校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资金情况和政策要求分配贷款额度。

4.发放贷款:–审批通过的学生将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生源地贷款;–学生须按时归还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费用。

四、贷款额度和利息1.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要求确定;–一般来说,贷款额度可覆盖学费和一定的生活费用。

2.利息和还款期限:–贷款利息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相关政策确定,学生须按时按月还款;–还款期限通常为学生从毕业之日起的3-5年,具体时间根据贷款金额和学生情况而定。

五、其他注意事项1.贷款使用:–贷款应专款专用,仅限于学费和生活费用,不得用于其他非法或非学习目的;–学生应认真管理贷款资金,确保合理使用。

2.信用记录:–学生在贷款期间的还款情况将会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若学生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或恶意拖欠,将影响其以后的信用评级和贷款申请。

3.延期还款:–学生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还款,须提前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期还款需提供充分的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后方可延期。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2.25•【文号】国发[1993]91号•【施行日期】1993.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12月25日国发〔1993〕91号)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一、确立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首要的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一)明确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职责,转换人民银行职能。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领导、管理金融业的职能部门。

总行掌握货币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用总量调控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保证全国统一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总行一般只对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目前主要指专业银行总行)融通资金。

2、按照货币在全国范围流通的要求,需要对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跨行政区设置,其基本职责是:金融监督管理、调查统计分析、横向头寸调剂、经理国库、发行基金调拨、外汇管理和联行清算。

(二)改革和完善货币政策体系。

1、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是货币供应量、信用总量、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防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0日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防城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防城港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行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过桥贷款,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本金、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审核、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职责: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几年,由于物价、税费及定额的调整变化,大部分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实际总投资比原批概算增加很多,再加上不少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项目的地方资金不落实,给计划安排带来很大困难。

另外,为了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近几年国家在计划安排上不再按行业切块分配投资,而采取按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先安排投产项目、国家重点续建项目,后安排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原则统一安排项目投资计划。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合理安排“九五”期间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投资,加强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在1995年对在建项目概算核查的基础上,对1996年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概算进行核定,并对今后新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加强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国家计委《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计综合[1996]22号附件三)的基本建设续建大中型项目,请各部门和各地方计委(计经委)抓紧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报国家计委核定。

二、凡计划1996年投产的大中型项目,各部门、地方要在今年10月底前将项目的调整概算书和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定,其余项目在1997年6月底前报国家计委核定。

三、今后新上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凡由中央安排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中央安排部分)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计经委)进行审查,报国家计委核定;全部由地方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自筹投资的,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由各地计委(计经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0.23•【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1997年10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规范政策性银行的财务行为,依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策性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坚持自主、保本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讲究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

政策性银行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第三条政策性银行的财务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应高度重视本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和机构,充实财务会员。

政策性银行财务收支和费用管理要相对集中,实行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应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提高经济效益,接受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章资本金和资金筹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总额由国务院确定或调整,并由国家财政全额持有。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分别由下列渠道解决:一、中央财政分年核拨;二、根据国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实际上缴的部分税收予以返还,用于充实资本金;三、经财政部批准从历年提留的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转增;四、其他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增加的资本金。

国务院规定拨付政策性银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中央财政拨付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政策性银行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购汇手续。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国金[1998]189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国金[1998]189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3日开行国金〔1998〕189号)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际金融局反馈。

附: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的管理,规范借贷行为,提高外汇贷款资产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以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贷款通则》、《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开展外汇贷款业务,并按照审贷分离和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自主发放贷款。

第三条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是办理外汇贷款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第四条外汇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具备贷款条件和外汇还款能力的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二)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占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自有资金应存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三)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列入国家或地区利用外资计划以及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四)资金投向正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五)建设配套条件齐备,其他资金落实;(六)产品有市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可靠的外汇还款来源;(七)能够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如由第三方保证,则保证担保人应具有可靠的外汇还款来源。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6)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6)关于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统称为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 (8)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8)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11)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 (13)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16)关于编制外商投资商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8)关于编制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意见 (21)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4)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29)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36)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38)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实施意见 (41)国家计委关于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指导性意见 (45)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49)第二篇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相关政策法规 (53)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5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6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6)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78)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102)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 (109)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1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21国家鼓励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产品目录(第一批)126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127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 (139)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144)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148)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149)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 (153)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 (154)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15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158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59)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160)第三篇项目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16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6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6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17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 (172)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17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7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80)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81)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182)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4)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18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88)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189)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91)第四篇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及土地利用政策法规 (19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1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1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2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22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230)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23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3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235)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36)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238)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239)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241)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45)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248)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5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5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5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26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70)第五篇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相关政策法规 (272)关于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国产装备的意见 (272)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27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7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8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94)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299)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方案 (302)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主要内容与编制要求 (304)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济规模标准的若干规定 (305)第六篇工程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政策法规 (3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28)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331)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334)关于国家重点企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341)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342)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345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34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5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35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363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370)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72)第七篇投资项目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374)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37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37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76)贷款通则 (38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9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39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0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40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12)国家经贸委关于债转股企业规范操作和强化管理的通知 (425)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426)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规定 (429)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 (433)国家开发银行小型贷款项目管理规定 (435)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36)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441)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44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446)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448)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51)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452)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 (45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455)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458)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459)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462)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 (46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 (465)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465)关于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467)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468)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70)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470)关于债权转股权工作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472)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473)关于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474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47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79)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84)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88)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49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493)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05)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50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512)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515)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517)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520)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521)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523)财政部关于债权转股权工作中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525)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525)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527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528)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53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533)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37)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539)第八篇项目法人及项目承办企业组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545)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545)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5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54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55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55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56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6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6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57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580)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5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58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589)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 (59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595)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599)《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60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6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60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606)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608)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 (60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1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624)第九篇项目审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62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627)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62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632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 (63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635)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638)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641)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641)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42)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643)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 (645)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646)关于加快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651)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652)。

某大学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某大学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处负责整个项目用款的统筹和财务管理,配套资金的落实,项目年度用款计划的编 制,项目会计核算,项目财务报告的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审核,参 与工程招标和工程合同的谈判及签约,基建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及财务决算、贷款资金还款 计划的编制及还贷资金的筹措等。
基建处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项目规划和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组织工程设 计、招标,工程合同的谈判和签约,工程施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 督管理,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组织工程竣工的验收,做好工程项目的预、决算。
第七条 项目资金开支必须做到手续完善、资料齐全,支出内容真实、合法。 第八条 项目资金开支审核审批程序:学校用款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 核、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审批、向开发银行**省分行申请资金拨付。 申请资金时,应按照开行**省分行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资金支付依据,包括工程施工合同、 采购合同及有关协议,上期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本期请款用途、工程形象进度及设计、监 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的,必须按国家、地方相关法规、政 策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对外合同,签定前必须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核,签 定后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备案。有关基建项目的预算、决算必须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审 核。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必须对项目内容或项目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讨 论决定,书面向开行**省分行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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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为建立稳定的还款资金来源和有效的偿债机制,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安排 足额还贷资金,并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第十三条 为确保还贷,学校在开行开设“还贷准备金专户”,并以**大学的教育事业收 费权作为质押担保,登记部门为**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开行综计[1995]196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开行综计[1995]196号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8日开行综计〔1995〕196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传〔1995〕49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开行综计〔1995〕134号)印发后,据反映,有关方面对我行利率调整和计结息规定认识不尽一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37号《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现将各项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有关代理行处照此办理。

一、关于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一)94年发放的基本建设差别贷款利率分段执行。

94年9月20日以前执行基本建设一、二、三级差别贷款利率;94年9月21日至95年9月20日,执行人行银传〔1994〕121号文的现行利率,即:一年期以下(含一年)贷款年利率10.98%,一至三年期(含三年)贷款年利率12.24%,三至五年期(含五年)贷款年利率13.86%,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14.04%;从95年9月21日起,执行人行银传〔1995〕49号文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即:一年期以内(含一年)年利率12.24%,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3.5%,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5.12%,5年期以上年利率15.3%。

(二)94年发放的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贷款利率分段执行。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财建[2001]593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24日)废止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1〕59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用于国家政策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以及国家明确规定有专门用途并需要财政进行贴息的各类银行基本建设贷款。

第二章贴息方式及范围第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据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贴息范围:贴息项目原则上是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一)农业、林业、水利项目;(二)监狱、劳教项目;(三)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四)军工集团的“三线”搬迁项目;(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六)西部铁路项目;(七)核电项目;(八)经财政部确认的其他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办理1994年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办理1994年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办理1994年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办理1994年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1995年12月8日)有关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办理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5]248号)精神,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工作即将开始,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贴息范围原则上是使用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硬贷款的农业、林业、水利、煤炭、节能措施、电力、交通、民航、原油开采、建材及“三线”调整等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在建项目。

二、计息时间及贴补率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贴息的计息时间从1994年1月1日到9月20日。

贴补率按行业项目分为1%、2%、3%三档。

民航、交通、原油开采项目的贴补率为1%;“三线”调整和电力项目的贴补率为2%;农业、林业、水利和煤炭项目贴补率为3%。

三、申报程序(一)凡属于1994年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范围的建设单位均可填写《1994年开发银行基建硬贷款贴息情况表》(附后),送经办银行签署审查意见后,于1995年12月20日以前分别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和财政部(同时附借款合同),提出贴息申请。

(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对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贴息情况表认真审核,并按主管部门归类后送开发银行资金局。

资金局审核汇总,经开发银行领导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后,向主管部门发文,办理财政贴息帐务处理,主管部门再通知有关项目单位。

四、贴息资金的拨付1994年建设单位使用的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资金,是由开发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并对有关行业实行了差别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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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
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发放基建贷款要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
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发放基建贷款要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先评审后贷款,突出重点,择优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
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基建贷款的使用范围是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
套工程(以下简称贷款项目)。

主要包括:
(一)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
(四)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
(五)其他政策性项目。

第七条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
(二)贷款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
(三)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项目
资本金占总投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 (四)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必须按有关规定列入所需要的铺底
流动资金;
(五)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存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经办
行;
(六)贷款项目经过评审,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良好,具有偿
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八)借款人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落实具有法人
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保证担保或者
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权利的抵押、质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借款人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报批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向开发银行申
请安排基建贷款的文件送交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
款项目评审工作。

第九条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条件
审查和财务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
方案。

开发银行在后一期项目贷款条件评审的同时,需对前一期项
目进行评价。

第十条开发银行参与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贷款项目纳
入开发银行信贷计划(或承诺贷款)后,借款人向开发银行送交《借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
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建设资金
财务支出计划等。

借款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开发银
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使用基建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包括
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贷
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
条款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十二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
办理公证。

实行抵押、质押担保的,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
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实行保证担保的,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开发银行与保证人、借款人签
订《保证合同》。

第五章借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借款期限是指从发放首笔贷款之日起至借款人全
部还清贷款本息时止的时间。

基建贷款的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
的经济效益、开发银行评审意见和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
定。

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四条基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在国
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五条基建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由开发银行或者由其委
托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有关代理业务受开发银行监管。

第十六条基建贷款由代理行代理资金拨付的,开发银行将借
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
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拨付贷款资金。

借款人在代理经
办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和还款事宜。

第十七条开发银行基建贷款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
步到位。

第十八条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编制
年度贷款回收计划,下达至代理行执行。

代理行协助开发银行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开发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在借款人偿还到期贷款3个月前填制《催收贷款通知单》送交借款人和代理经办行,借款人落实还款资金。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偿
还贷款,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一条基建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日计收,不得挂帐。

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办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
收复利,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能在借款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60个营业日前按开发银行贷款展期的有关规定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
款用途专款专用。

如借款人挪用贷款,开发银行及其代理经
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对挪用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利息,并有权直
接从借款人的贷款或者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使用基建贷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贷
款项目的主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等实行采购招标。

开发银行参与借款人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开发银行及其代理行有权
了解、检查、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管理及有关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人应定期向开发银行提供贷款使用、工程建设、采购招
标、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
资料。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代理经办行支用贷款的,应向代理经办
行送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
划和年度贷款资金支出计划。

代理经办行要认真审查贷款是
否符合借款合同的规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
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发现超计划、超标
准、挪用贷款和其他危及贷款安全重大问题时,有权采取停
止用款等措施,并及时向开发银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开发银行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借款人应在
竣工验收前将有关文件送交开发银行。

第二十八条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

在贷款项目竣工
投产后12个月内,借款人向开发银行送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建造或者购置的资产转让、出售、出租、
作价入股或者为他人设定担保。

第三十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
更产权或者改变经营方式时,必须及时报告开发银行,清偿
贷款债务或者落实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实
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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