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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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保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资产保全业务的规范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化解,防范在保全资产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保全业务是指依法对已形成的或即将形成的不良资产采取各种防范、保护、追偿措施,以减少损失、保护我行资产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我行资产项下本外币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和各项应收账款。

第四条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是全行资产保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不良资产、抵债资产、已核销资产以及其它特殊资产的管理、经营处置。

第五条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中心具有保全业务管理和不良资产经营双重职能,负责本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保全业务管理和不良资产的清收、压缩。

第六条资产保全业务一般分为非诉讼资产保全业务和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两类。非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主要包括:现金清收、以资抵债、债务重组、资产转让、托管经营、非诉讼风险代理清收、呆帐核销等。诉讼资产保全业务主要指:诉讼追偿、破产清偿等。

第七条不良资产的清收必须实行专项清收政策。

第二章资产保全业务种类及控制要素

第一节现金清收

第八条现金清收是指通过行使有效手段,使债务人以现金方式归还我行欠款的资产保全方式。

第九条现金清收是资产保全业务的优先目标,在确定不良资产保全方案时,对具有一定现金流的债务人要首先选择现金清收方式进行清收。

第十条以现金方式收回贷款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清收回的现金要及时入账,及时完成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对本金或利息已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清收时应按规定先冲减贷款本金,在本金全部收回后再冲减利息。

第二节以资抵债

第十二条以资抵债是指当债务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到期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银行债务时,将事先抵押、质押给我行或经我行认定的资产折价归我行所有,用于偿还债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确定债务人确实没有现金还款能力,但有我行认可的,具有合法处置权、有价值、可变现的资产,可以采取以资抵债方式进行资产保全。

第十四条办理以资抵债要严格按照抵债资产管理的要求进行。严肃以资抵债的审批纪律,对价值不实、无变现

可能或变现难度大的资产不能办理抵债。

第十五条办理以资抵债要严把价值评估关、资产交接关、资产管理关、变现关。确保抵债资产物真价实,不得随意扩大抵债资产范围,放松抵债条件。

第十六条以资抵债的账务处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行会计制度,不得随意处理账务。

第十七条对已取得的抵债资产,要设立实物管理台帐,并建立定期检查、抽检制度,原则上不动产和股权类的抵债资产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在其有效期内,处置时限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两年;动产类的抵债资产取得一年内应进行变现。对于到期未处置的资产,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应于期满后一周内对未处置的抵债资产重新估价,按抵债价值与评估实际值的差额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并向总行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未变现的原因和抵债资产的现状。

第三节债务重组

第十八条债务重组是指银行为确保资产安全,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但又符合有关规定的易于盘活的不良资产进行优化组合,以化解或降低资产的风险。债务重组包括债务转移、调整担保方式等。

第十九条确定对不良资产是否进行债务重组的标准,主要是衡量借款人通过债务重组后经营是否能得到改善,是否能保证重组后债务人能按期归回银行借款以及重组后银行的资产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降低。

第二十条债务重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风险不扩大原则;

(二)风险降低原则;

(三)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原则;

(四)依法合规原则;

(五)尽职尽责原则。

第二十一条债务转移是指将不良债务从原债务人向一个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有较强偿债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笔债务的单位进行转移,以降低银行资产风险的业务。办理债务转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周密调查、评估,新债务人须符合我行正常贷款客户的条件。

(二)按正常信贷程序对其进行贷前调查和信用风险评级,并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三)与原债务人、原保证人(原抵、质押人)、新的债务承担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二条提升担保质量是指在借款人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在原信用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担保能力更强的担保人,或在原信用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抵(质)押品;以及在原抵(质)押品的基础上增加抵(质)押品,降低抵(质)押率的方式对债务进行重组,以提高债务的担保偿债能力,降低资产风险的业务。办理提升担保质量的债务重组,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寻求将信用保证转变为抵(质)押担保,对增加信用担保的要按信贷操作程序对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进行考察评定。

(二)在原抵(质)押的基础上增加抵(质)押品,要将新的抵(质)押品提交权威部门进行现值评估。

(三)原则上只接纳经我行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保证担保及足额、易变现、可登记的有效抵(质)押资产。办理时须严格按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进行核保、登记。

(四)在对原借款合同补充新担保条款或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基础上,与原保证人(原抵、质押人)、新保证人(新抵、质押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三条不良资产债务重组后,不得立即将资产的风险分类等级提升为正常类。必须对重组债务进行严格考察、监测,确认该资产状况后,重新按我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中有关特定贷款的分类标准评定其分类等级。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用风险管理部要加强对重组债权的管理、维护,要指定专人负责贷后管理。原则上每月要出具一份重组后检查报告,有特殊情况则需对其一周一报告,力求重组资产实现真正的优良化。

第四节资产转让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转让业务,是仅指我行以卖断方式向受让人转让关注类及其以下信贷资产的业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我行因授信而发生的、风险程度已确定为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借、银行卡透支等银行债权(含已核销债权)资产。

本办法所指的卖断方式的资产转让,是指将信贷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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