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讲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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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

律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合同法律关系主题: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

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权力、义务。

4、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6、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7、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

代理行为。

8、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

同也无效。

9、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0、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1、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

国家机关;(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2、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

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13、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14、权力质押一般是将权力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质押的权力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5、留置: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只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16、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7、合同公证与签证的相同点:自愿申请原则;内容、范围、目的相同;

不同点:(10性质不同;(2)效力不同: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该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2、合同的分类:共15类。其他分类:(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要式合同与不要是合同。

3、合同形式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

4、邀约的撤回:是指邀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邀约的撤销:是邀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超过期限的承诺,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7、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3)合同尚未成立;(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9、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10、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1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2、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13、表见代理一般应具备的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14、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5、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确认。

16、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17、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承认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8、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9、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旅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20、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事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1、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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