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教学提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1. 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
■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是推荐使用
2.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三主体三客体两内容)
3. 与法人有关的两个易混概念
4. 法人的四条件■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必须依法设
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有
钱、有名、能独立承担责任
5. 法人的分类
6. 法人资格的获得
7. 其他组织
■概念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
■类型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注意】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
8. 法人资格与签订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签订合同的,
法人来承担。
只不过合同的责任必须由
9. 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客体)
■ 物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物(如借款合同)
■行为•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设计工作、监理工作等
■智力成果(主要三类)
•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在特定情况下是公知技术
10.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两类)
11. 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意志■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 代理的种类(三大类)
■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 指定代理
13. 委托代理
■内涵
•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
■来源
•委托合同关系
•合伙合同关系
•工作隶属关系
14. 委托代理的特点
■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15. 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
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16.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
行为人自己承担【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
17.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
代理人承担(以监理合同为案例)
【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错误,则承担连带责任
18. 法定代理
■概念
•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关系
•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是其父母
•无需未成年人给其父母下委托书
19. 指定代理
■概念
•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案例•如一个未成年人无任何亲人,法院可指定其父亲的单位作为代理人
20.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种类
•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代理终止后继续代理
■无权代理的处理
•被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拒绝,即为无权代理
21. 关注点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
立。
22.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四条件)■期限届满,事项完成■取消或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
23. 指定或法定代理关系终止的条件■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监护关系消灭
24. 担保的方式(五种)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25. 保证的分类
26. 一般保证中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认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
27.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三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国家机关
•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8.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情况(种类、数量、期限等)
■保证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间等)
■其它约定事项
29. 保证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30. 三类特殊情况的处理
31. 抵押的概念
■概念要点
•抵押对象是不动产或价值量大的动产
•抵押形式是不转移占有
■注意点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也可以用别人的财产
32. 可作抵押物的财产(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3. 抵押物-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34. 抵押的生效(两类)
35. 抵押担保的范围(五类)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36. 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
■要告知所有方(注意是告知而不是经批准)■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7. 抵押物的价款■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
•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