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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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惩罚制度

一、奖励种类与条件

1.1奖励分为:嘉奖、小功、大功三种:其换算方式为嘉奖三次等于记小功一次,记小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1.2员工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但不限于)予以嘉奖:

(1)维护公司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2)整理编撰重要资料、报告,内容完善优异者;

(3)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者其他有益事项者;

(4)策划、承办、执行或者督导工作或者大型活动得力者;

(5)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适时圆满完成主管交办之工作任务者;

(6)在本职以外,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7)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土气及工作效率有显著成绩者;

(8)拾金不昧者;

(9)有其他功绩,足可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1.3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但不限于),予以记小功:

(1)对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用后确有成效者;

(2)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者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检举揭发违反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4)遇有灾变,及时上报主管,并应急处理得当者;

(5)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务安全者;

(6)策划、承办、执行或者督导重要事务成绩卓著者;

(7)代表公司参加省级/直辖市重要活动或者比赛,获得前三名者;

(8)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土气及工作效率有重大贡献者;

(9)领导有力,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10)其他应当给予记小功之事迹者。

1.4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但不限于),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者灾变,极力抢险并减少公司之损失者;

(2)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绩功绩者;

(3)举报重大盗窃案(千元以上)或者破坏阴谋,因而被破获或者预先制

止者;

(4)工作上大胆创新,取得经济效益万元以上者;

(5)代表公司参加全国性重要活动或者比赛获得第一名者;

(6)其他应给予记大功之事迹者。

二、惩处种类与条件

2.1惩处分为:警告、小过、大过、除名等四种;其换算方式为警告三次等于记小过一次,记小过三次等于记大过一次。

2.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但不限于),予以警告:

(1)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权益者;

(3)工作时间不认真负责,打私人电话、发送短信、聊天、睡觉、玩手机或电脑游戏、在工作时间接待私人来客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4)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制造事端或谎报事实者;

(5)经查实一个月内三次(不含)以上未按规定着装、佩带员工证者;

(6)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不含)以上者;

(7)同仁之前互相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8)对于集体精神、人员土气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尚轻者;

(9)开会迟到、不遵守会议纪律者;

(10)不按工作时间表或分派的任务进行工作,不履行学生答疑、宣传等义务;

(11)其他应给予警告之行为。

2.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但不限于),予以记小过:

(1)对主管的工作指示或者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者处理不当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而妨碍他人工作者;

(3)对同仁恶意攻击、诬告或者造伪证制造事端者;

(4)对同事、客户侮辱、威胁情节尚轻有悔意者;

(5)同事之前相互谩骂、吵架情节严重者;

(6)遗失重要公物或者泄露秘密尚未产生不良后果者;

(7)对下属人员督导不周发生事端,或者对其违规事件循情失职者;

(8)执行重要工作不力者;

(9)在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或者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计算机上安装私人软件,经教育不改者;

(10)一年内警告处分三次者;

(1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一天;

(12)季度内再次违犯警告处分所列同一条款者;

(13)其他适用于记小过之行为。

2.4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但不限于)予以记大过:

(1)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者;

(2)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不利后果或者经济损失者;

(3)遗失重要文件、价值五千元以上客户者;

(4)故意撕毁或者涂改公司或者经公司授权的部门发布的通告、通知等公文,或者破坏公布栏,或者擅自张贴文字、图像、标语等材料者;

(5)虚报工作成绩、伪造工作记录骗取荣誉或者奖金者;

(6)导致客户投诉事件的责任者;

(7)利用公司设施进行与公司无关的活动,侵占、挪用公司资产;

(8)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毁、私用或者擅自送他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者;

(9)拒绝听从主管的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10)工作效率低下,且态度不积极,虽经批评教育仍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11)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挑拨是非、诽谤威胁经查证属实者;

(12)虚报差旅费者;

(13)以劳动争议为理由停止工作或者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者;

(14)行为粗暴或者行为不检,打骂学生,有辱公司荣誉情节重大者;

(15)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规定之行为或事件情节重大者;

(16)执行特定交办事项有重大疏忽,产生不良影响者;

(17)盗窃、涂改、伪造公司或者部门档案、资料、各种原始凭证、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者;

(18)利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19)隐瞒收费、收费不上报、收费不开公司专用依据、损公肥私、虚造业绩、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等行为;

(20)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绩效考核目标计划或者考核业绩事实之认定文件者;

(21)三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

(22)季度内再次违反记小过处分所列同一条款者;

(23)其他适用于记大过处分之行为。

2.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但不限于),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可不经预告予以除名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予以全额赔偿:

(1)随意吐露自身工资、等级、考绩或者探问他们工资、等级、考绩,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私自泄露员工上述信息,管理人员泄露权限内员工上述信息,一经举报,查证属实者;

(2)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或者擅离职守导致事故,致使公司利益损失者;

(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利益损失者;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者;

(5)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谣言,或者煽动怠工或者罢工者;

(6)冒名顶替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学历证件于公司任职者;

(7)对同事或者客户有暴力、侮辱、威胁或者性骚扰之行为者;

(8)利用职权行贿、受贿、索贿、收取回扣、接受招待、挪用公款等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尚未达到刑事处分者;

(9)工作交接时抗延不移交者,或者交接不清或者故意扣留有关工作之档案、文件或者图表,使他人接手工作推展不顺利者;

(10)连续旷工3天或六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非全日制工作制人员连续旷工3次或六个月内累计旷工6次;

(11)张贴、散布具有煽动性的文字及图片,破坏公司上下级之间,公司同仁间关系者;

(12)未经公司许可,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募款、销售等行为,致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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