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适用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设置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推荐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A4纸张(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
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45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规格大小应与推荐书一致。
装订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奖种》填写欲推荐奖种。
《学科(专业)组代码》指推荐项目应属哪一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需按下列学科(专业)组设置填写对应的代码。
国家自然科学奖对应学科评审组是:01、数学与力学;02、物理与天文;03、化学;04、地球科学;05、生物学;06、基础医学;07、信息科学;08、材料科学;09、工程技术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应专业评审组是:11、农业;12、林业;13、养殖业;14、轻工;15、纺织;16、电子、仪器仪表;17、计算机;18、机械制造;19、动力与电气;20、民用核技术;21、化工;22、无机非金属材料;23、金属材料;24、土木建筑;25、国土资源与利用;26、水利;27、交通运输;28、环境保护;29、自然灾害监测预报;30、技术基础;31、医疗卫生与运动医学;32、中医中药;33、医药与生物医学工程;34、公安;35、安全;36、国防科技工业;37、军事科技;38、军队后勤科技;39、军队武器装备科技。
《序号》、《编号》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得超过30个汉字。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
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3.12.06•【文号】国科发奖〔2023〕225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奖〔2023〕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23年12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一节技术奖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共5章38条,2020年10月修订,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令第15号【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5.08【实施日期】1993.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自然科学奖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优秀成果的研究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的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者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搜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二)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采用。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四等奖四个等级。
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者对经济建设有重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首创或者领先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有重要的发展,并能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有重要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领先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有较大的发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在科学上有一定的发展,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可评为四等奖。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航空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7.01•【文号】航技[1985]363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及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的航空科学技术研究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的集体和个人:①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等);②应用软件成果;③对航空技术有实际指导意义并实践证明可应用的理论性研究成果;④重大民品成果。
2.评审标准。
科技成果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组成的技术结果。
评定一项科技成果应从科学技术水平、实际应用效果、技术经济效益、作用意义、成熟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受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的;②对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意义和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③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证明是成熟的,可靠的。
其划分标准:一等奖:技术上属于国内领先地位;对完成某一型号、课题或工程研制任务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对提高整机性能、改变生产面貌、发展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技术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二等奖:技术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提高飞机某一系统或主要机载设备的性能、解决生产关键、突破某一专业技术难点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好影响和促进作用;有较大技术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聚焦服务国家发展 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解读(下)
特 稿Scoop12月1日,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现行《条例》于1999年发布后,分别于2003年和2013年进行过局部修改。
此次全面修订,从强化奖励政策导向、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监督惩戒力度等方面落实了2017年《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契合了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创新的方针政策,也反映了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呼声。
明晰奖项定位导向,顺应科学研究规律作为夯基垒石,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
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问题曾提到:“要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
我国面临的很多‘卡脖子’技术问题,根子是基础理论研究跟不上,源头和底层的东西没有搞清楚。
”基础研究被比作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决定着“中游”的技术创新和“下游”的技术推广和产业化。
在科技奖励体系中,国家自然科学奖正是奖励那些在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修订后的《条例》也进一步强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明确了国家科技奖三大奖的不同定位与导向性。
其中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奖应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中国工程院院士,浪潮集团首席科学家、执行总裁王恩东特别谈道:“《条例》对评审标准进行了分类、完善与细化,综合衡量国家科技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影响,针对不同类型的科学研究,采用不同的评判标准。
其中,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不再按原来的四大类别划分,改为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样只设定创新性、应用效益、客观贡献等方面的原则性条件标准,增强了科技奖励评审的科学性、先进性。
”同时,《条例》特别强调,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这让中国科学院院士、南方科技大学校长薛其坤倍感振奋,“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的体现。
国家科学进步奖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12-15 00: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日期:1986-12-15执行日期:1986-12-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提名资格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三)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等奖(含创新团队)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一)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2.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要求;3.所设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
(五)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提名条件第七条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可以独立提名,且奖种不限。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适用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设置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推荐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或铅印,大小为大十六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
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45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规格大小应与推荐书一致。
装订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不需另加封面。
一、项目基本情况《奖种》填写欲推荐奖种。
《学科(专业)组代码》指推荐项目应属哪一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需按下列学科(专业)组设置填写对应的代码。
国家自然科学奖对应学科评审组是:01、数学与力学;02、物理与天文;03、化学;04、地球科学;05、生物学;06、基础医学;07、信息科学;08、材料科学;09、工程技术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对应专业评审组是:11、农业;12、林业;13、养殖业;14轻工;15、纺织;16、电子、仪器仪表;17、计算机;18、机械制造:19、动力与电气;20、民用核技术;21、化工;22、无机非金属材料;23、金属材料:24、土木建筑:25、国土资源与利用;26、水利;27、交通运输;28、环境保护;29、自然灾害监测预报;30、技术基础;31、医疗卫生与运动医学;32、中医中药;33、医药与生物医学工程;34、公安;35、安全;36、国防科技工业;37、军事科技;38、军队后勤科技;39、军队武器装备科技。
《序号》、《编号》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填写。
《项目名称》(中文)应当准确、简明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修订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科/3)542-2014 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司生产建设、改革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公司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的公司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为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2.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4.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工人技术创新类项目候选人应为工人身份;重大工程类项目不设个人奖励候选人。
(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人应为在技术标准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标准起草人。
(四)专利奖候选人应为对推动技术(设计)创新及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第六条公司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发明奖不设奖励候选单位;(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设备研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三)技术标准创新贡献奖候选单位应在技术标准研究、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标准项目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四)专利奖候选单位应为专利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或在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等活动中取得显着成效的专利权人。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
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科技成果也越来越丰富多样。
科技成果的产生不仅为科技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还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效益。
为了鼓励科学家、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维护科技界的尊严,我国建立了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为科技成果奖励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一、科技成果奖励的种类和级别科技成果奖励分为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和企业级奖三个级别。
其中,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等四个奖项。
省部级奖项包括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企业级奖项则包括技术创新奖、创新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等。
二、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科技成果奖励的评选程序十分严格,需要经过多个环节:1. 提名环节:提名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提名,与之相对应的奖励级别应当选择适当。
2. 原始审查和初评环节:评奖单位应当对提名的科技成果进行原始审查和初评。
3. 预审环节:评奖省部委员会应当对评选出的评议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复查评选方案。
4. 终审环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终审。
5. 最终评定和公示环节:最终评定后进行公示,受奖者应当接受评奖单位的表彰。
三、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标准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评定标准:1. 奖励标准: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奖励标准规定。
2. 独创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3. 重要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创新性: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5. 推广应用价值:所评选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
四、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依据评选科技成果奖励,需要依据多个因素:1. 科技成果的论文、专利、软件等证明材料。
2. 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应用性和推广价值等。
3. 所投入的科技成果研发经费和人力投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对象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重申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应遵守的纪律如下:
一、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国家科技奖当年受理的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二、评审对象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决杜绝任何干扰评审的行为。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探听处于保密阶段的评委名单及其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二)严禁本人或委托他人以包括使用微信或QQ等即时通信工具、短信及电话咨询、电子邮件、登门拜访等各种方式联系有关专家进行请托、游说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严禁违规到评审会议驻地游说评委、询问评审信息等任何干扰评审的活动;
(四)严禁向评审组织者、推荐方、评委提供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五)严禁宴请评审组织者和评委,或提供旅游、娱乐健身等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评审对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有关人员或项目当年参加评奖的资格;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取消相关项目获奖资格;对已经授奖、符合《条例》规定的撤销奖励条件的,依法撤销奖励。
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誉、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被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等处罚。
对构成违纪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5.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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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证国家科学技
术奖的评审质量而制定的。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
活动。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
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
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
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
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
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
非法干涉。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
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
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___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科学技术部
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
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
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等级和评定标准。
该奖项的授奖范围包括产品、工艺、材料和系统,但不包括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的技术。
一等奖、二等奖和特等奖分别授予不超过6人和特等奖项目。
评定标准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
对于属于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条:对于技术创新特别突出、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发明,可评为一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同类技术或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对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可评为二等奖。
第四节: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八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在关键
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或单位完成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
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
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与社会公益项目类:
1.一等奖: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
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
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
3.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
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
4.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
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
二、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