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艺术节各项比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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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术节各项比赛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展示学校学生艺术才华,拉近师生关系,增进学校的文化氛围,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技能水平,特举办学校艺术节。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学校艺术节各项比赛活动。
第三条:学校艺术节由学校艺术节组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比赛项目
第四条:学校艺术节的比赛项目主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
第五条:音乐比赛项目包括独奏、合唱、乐队等,参赛者可自选曲目,亦可选择指定曲目进行演奏。
第六条:舞蹈比赛项目包括个人舞蹈、舞蹈团体等,参赛者可自选舞蹈类型和音乐。
第七条:戏剧比赛项目包括话剧、音乐剧等,参赛者可自编自导自演,亦可选择已有剧目进行演出。
第八条:美术比赛项目包括绘画、摄影等,参赛者需自行准备作品进行展览和评比。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九条:学校艺术节的比赛开放给全体学生参与,不限制年级和专业。
第十条:参赛者应具备相应的艺术才能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参赛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报名表格,并递交给学校艺术节组委会。
第十二条:报名表格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参赛项目、曲目选择等内容。
第四章比赛过程
第十三条:学校艺术节比赛按照报名情况分组进行,每个组别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获奖名额。
第十四条:参赛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准时参加预赛、复赛等比赛环节。
第十五条:每个参赛项目需经过专业评委评定成绩,评分标准包括技艺水平、艺术表现力、创新性等。
第十六条:评委评分原则公开、公正,评分结果不可更改。
第十七条:每个参赛项目评选出的获奖名额将在学校艺术节闭幕式上公布并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十八条: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需保持良好的纪律,服从组织和裁判的安排。
第五章奖项设置
第十九条:学校艺术节各个比赛项目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奖项。
第二十条:每个奖项将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数额根据评委评定的成绩而定。
第二十一条:奖项设置有如下要求:
(一)一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参赛人数的10%;
(二)二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参赛人数的20%;
(三)三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参赛人数的30%;
(四)优秀奖数量不限制,鼓励参赛者。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艺术节组委会有权对本规程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公布在学校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上。
第二十三条:学校艺术节比赛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向学校艺术节组委会投诉,组委会将会受理并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艺术节参赛者的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将得到保护,任何使用参赛作品和照片等需要经过参赛者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制定。
学校艺术节组委会负责解释和管理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