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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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藏工程在隐藏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主控项目和一样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的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操纵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要紧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刻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第一篇建筑设计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二、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三、专题报告: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四、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按文件形式分为: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地方标准(北京DBJ)企业标准QB(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通用图集技术措施实施导则(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作为房地产行业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之一,其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影响着国家乃至全社会的生产力、生活质量和安全。

因此,不断完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不断提高其质量和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强制执行和可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强制性条文的设立不仅是对建设单位和建筑业各方的规范,更是对建筑行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物的基本要求,包括结构、安全、美观性等方面的标准,使得房屋建筑工程能够具备一定的抗震、耐火、安全性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强制性条文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要求,保障了人民群众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生命安全。

二、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行业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立了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规范了房屋建筑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建设单位和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强制性条文对于建设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经营行为。

三、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仅规范了建筑行业的发展,更是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

强制性条文确立了工程质量标准,如使用的材料、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规范要求,提高了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筑行业的行业规范不一和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四、提高房地产行业的竞争力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建筑业经营者来说,更是一种有力的竞争策略。

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建筑业者,不仅能提高建筑工程的制造成本,也能提高工程质量,进而提升房屋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建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显然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已经得到了显著提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 段净宽度
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 高不应小于2.2M;(应注意高度的起算点:梯段净高 一般从踏步阳角边测;平台上下部净空高应从踏步边向 内外退300MM后测)
7、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井 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 用安全措施,住宅楼梯井 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 有防儿童攀滑措施 8、楼梯扶手高度:(应注意 高度的起算点一般从踏步 阳角边测) ①住宅:一般0.9M,水平段 栏杆大于0.5M时,不应小 于1.05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
浙江方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洪方明
强制性标准的定义
• 标准的分类: • 国家标准(GB或GB/ T):需要在全国范围内 统一或国家需控制的技术 要求 所制定的标准 • 行业标准(JGJ或JGJ/ T):在某个行业范围内 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 的标准 • 地方标准(DB或DB/ T) :需要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技术 要求制定的标准
走道长度(m)
≤40 >40 1.3 1.5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1.4 1.8
• 7、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 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釆取设置雨罩等 防止物价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 8、设置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当有高差时, 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 9、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消防车 道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 4m;门垛时净宽不小于3.5m
• 6、防水卷材釆用满粘法施工时,找平层应做分格缝 • 7、涂膜防水屋面主要适用防水等级3、4级的屋面防水, 也可用于1、2级防水屋面多道设防中的一道 • 8、刚性防水屋面中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和突出屋 面结构处均应做柔性密封处理;刚性防水层应设分格缝, 内嵌填密封材料,分格缝应设置在屋面板的支承端、屋面 转折处、突出屋面结构交接处,并与板缝对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概述1-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概述1-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导则--概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八篇施工质量,叙述施工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

施工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个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

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被作为工程建设中一个独立的重要阶段。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

其联系体现在与勘查、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是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其各项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

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材料性能、质量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

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重要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分为九章。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将这种划分称之为分部或子分部工程。

本篇共叙述了八个分部工程在施工质量方面的各项强制性要求。

八个分部工程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备工程。

本篇共引用标准29项,收入强制性条文170条。

与2000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5项:1、范围的调整。

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

这样调整的结果,可以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

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在更新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调整与充实。

本篇遵循国家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技术关键环节的强制性要求,以期达到强化验收的目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一、房屋建筑标准体系
1、《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抗震、结构安全、耐久性及环境、功能及效果等要求,以满足建筑特性和需求;
2、《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住宅建筑的设计要素,包括住
宅建筑的朝向、尺度、布局及空间宜人性,要求住宅建筑的设计应当
遵循新型建筑材料的形式、色彩及独特的使用功能等;
3、《建筑水电设计标准》,规定建筑水电系统应合理布置,住
宅建筑中水电系统设计应具有节约资源、防腐蚀、使用安全、噪声低、工程施工快捷等特点;
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的使
用性质、占地面积、使用人数及建筑结构设计,具有防护性能及抗火
性能等;
5、《建筑墙体设计规范》,规定墙体设计应采用可拆装式结构
或夹心结构,使建筑具有较好的抗地震性能,而且要求墙体夹层应采
用耐热材料,且要求抗水性能较高。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46552933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46552933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局部2021年版卫生间不应直截了当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房、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上下于时,应有防护设施。

室内楼梯栏杆水平段长度大于,栏杆扶手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设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5.卧房、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局部净高不应低于,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房、起居室〔厅〕时,其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住宅的卧房、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平安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标准?GB50368-2005-P.9。

〔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GB50352-2005〕。

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平安和易于维修、清洗;2、当采纳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4、临空的窗台低于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标准设置;6、天窗应采纳防破裂伤人的透光材料;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GB50352-2005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进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 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2021年最新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编号汇总》

《2021年最新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编号汇总》

《202x年最新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及编号汇总》1、1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一套2、人防图集07fg01-05和07fj01-03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2x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2x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2x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2x8、《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2x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2x10、《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x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x1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x1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2x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2x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2x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2x1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2x1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2x19、《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2x20、《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2x2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2x2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2x2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2x24、《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2x25、《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2x2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规程》gb/t50640-202x2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2x2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2x29、《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317-202x30、《建筑深基坑规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2x3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2x32、《外墙饰面砖规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2x3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2x3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2x35、《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2x3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2x3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2x3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2x3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x4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2x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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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欧阳光明(2021.03.07)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4.1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2地基基础工程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粧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 〜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3根。

2.2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 20048.1.1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

8.1.5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8.2.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8.4.5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5.5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2. 3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 2002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 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 (倾斜角系粧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粧(钢粧)桩位的允许偏差(mm)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 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〇. 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粧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饶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2014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

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信号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8.1.5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lm。

8.1.9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9.4. 2工程粧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2.4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 1. 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 20124.5.4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 - 20116.1.3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 - 2012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奪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13.2.4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

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

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 - 20093. 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1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8.0.7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 - 20103.0.4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

3. 0. 5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

5.1.3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5. 1. 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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