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制度【合集】(1)
元朝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特别的王朝,其创立者成吉思汗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不仅考虑到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也对民族关系、地方官制、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调整,是一个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的综合性制度。
一、政治制度1、中央政治制度元朝的中央政治制度由万户、十万户、百万户和行省等组成。
万户是元朝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处理重大决策和行政管理。
十万户、百万户则是实际执行政策的官员,分别管理各个行省和省份。
行省是元朝的最高行政单位,分别管辖各个区域内的事务,并与军队一同负责维护社会秩序。
2、民族政策元朝在征服汉地后,采取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以稳定国内固化人民的支持。
首先,元朝设立了汉人王公,以巩固汉族的地位。
其次,元朝以慷慨地对待汉族官员和军队,以缓解汉族和蒙古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九塞蒙古制度”,即对蒙古、满洲和其他边疆民族进行宽松的治理,以便于其更好地维护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3、官制元朝的官制分为四级:蒙古军、千户、万户、百万户。
千户、万户通常担任地方中小官僚,而百万户则负责管理大地区内的行政管理。
由于元朝不实行科举制度,因此官员多是由王室或被推荐的大臣直接任命的。
和更早的时期相比,元朝的官制改善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创造一个相對平衡的治理环境。
二、法律制度元朝法律制度是一个逐步形成的制度,其基础可以追溯到成吉思汗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元朝法律制度也逐渐发展和完善。
元朝法律制度体现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并具有相当的进步性。
其主要特点是:1、法律的调和性元朝法律制度注重平衡和调和各方利益,保障不同民族的平等与和谐。
在各个领域中,元朝法律带来了明显的政治灵活性,使不同民族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得到了更好的缓解。
2、法律的多样性元朝法律还体现在多样性,它是一个古典和民间法律相结合的体系。
这种多元体系促进了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有助于不同族群间的相互了解和融合。
元朝 制度
元朝制度
1. 中央制度:元朝实行一省制中央机构体系,取消了三省及门下省,只保留中书省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
2. 地方制度:在地方管理方面,元朝采用的是行省制度。
这是从元朝开始实施的一个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
3. 选官制度:元朝通过科举的方式选拔官员。
科举分为地方的乡试,和在京师进行的会试及殿试。
4. 军事制度:元朝的军事制度也包括了许多重要的内容。
以上是元朝的一些基本制度,可以看出,元朝的制度体系在借鉴历史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对后世的制度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三法”即世袭制、民系制和土地典制。
-世袭制:元朝设立了行省、路、州、县等地方行政单位,采用世袭制,行政官员由地方豪族建立的世袭官僚集团担任。
这些官员负责地方政务,管理税收、军事、司法和人事等事务。
-民系制:元朝设有民族次级行政区划,如道、卫、佥额等,由蒙古族的贵族担任首领,统治和管理少数民族地区。
-土地典制:元朝实行土地典制,由皇帝直接批准土地使用和分配,统一征收土地税。
“三司”指行中书省、诏狱府和兵马监。
-行中书省:元朝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制定政策、颁布法令、审核各地行政机关的奏疏和统计调查等工作。
-诏狱府:负责处理司法事务和管理地方监狱,审判和处决犯罪分子。
元朝还设置了特殊行政机构,如御史台、行人司、都元帅府等。
-御史台:监察官员的行为,检举腐败和不法之徒,对皇帝和领导层进行监督。
-行人司:负责巡视各地行政机关的工作,并向行中书省汇报情况,是元朝实施中央集权的机构之一-都元帅府:设在京城大都(现今北京),负责保卫皇帝和朝廷的安全,管理京城的警察和保安工作。
除了以上的行政机构,元朝还实行了多层级的地方自治,如农田水利和土地管理、村社组织和礼仪制度等。
在村社组织中,由村民选举的头人负责管理村庄的治安、卫生、教育和税收等问题,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民主参与和自治。
总体来说,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建立在中央集权基础上的,以行省、路、州和县为层级的行政机构为主体,由世袭的地方豪族担任官员。
同时,通过设置各种监察机构和地方自治制度,以加强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调控。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机构的规范化和地方政务的有效管理。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王朝,其政治制度包括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个制度。
一、元朝中央制度
1.太祖中兴政权:元朝的建立者成吉思汗采用了蒙古草原的传统政治制
度,设立了皇帝制度,太祖成吉思汗成为元朝的第一位皇帝。
2.丞相制度:元朝设立了丞相一职,丞相是皇帝的首席辅助官员,负责制
定政策、统筹军事和管理中央事务。
3.行省制度:元朝将全国分为行省,每个行省由一个行省官员负责,行省
辖区内有多个州和县。
行省官员有权管理行省内的政务、军事和财政等事务。
4.中书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元朝的中央政治机构,负责处理皇帝的文
书、命令和政策。
尚书省则负责管理中央的秘书和文书工作。
5.统军制度:元朝实行了军队的统一指挥制度,将全国的军队分为左军、
右军、前军、后军等,由中央统一指挥。
二、元朝地方制度
1.路制:元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路,每个路由一个路官负责,路官负责
管理路内的行省和州县,监督地方政务和军事。
2.州县制:元朝的地方行政单位是州和县,每个州由一个州官负责,每个
县由一个县官负责。
州官和县官负责管理地方政务、军事和税收等事
务。
3.保甲制度:元朝实行了保甲制度,将人民按照户籍分为甲组织,每个甲
由一名甲首负责,甲首负责管理甲组织的军事和治安等事务。
总结起来,元朝的中央制度包括丞相制度、行省制度、中书省和尚书省等;地方制度包括路制、州县制和保甲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平衡,为元朝的统治提供了一定的政治基础。
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元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可以概括为“一亲、二官、三弁、四居、五推、六铺、七町、八坊、九均、十民”的政治格局。
一、一亲元朝实行大蒙古国家体制,每个国统都设有大都督,作为元朝朝廷对地方的直接代表,具有最高权威。
大都督由元朝亲王担任,直接统率一国的军政事务。
二、二官元朝设有地方行政官员,分为行省、路府和州县三级,分别由行台、路宣和监藩担任。
行省是元朝的最高行政机构,每个大都督辖区设有行台,行台的职责是负责统领全省军政要务。
路府是行省的下属机构,每个行台辖区设有路府,路府主要负责行省的下级管理和监察。
而州县是路府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具体地方行政事务。
三、三弁元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立了三弁制度。
弁是元朝设立的政治机构,主要负责对地方军政事务的调度和管理。
三弁分别是经略安抚司、兵备道和广信道,经略安抚司主要负责安抚百姓和管理军队;兵备道则是掌握军队的指挥和调度;广信道则是负责宣传元朝,维护社会稳定。
四、四居元朝实行居民管理制度,四居分别是旗居、州居、县居和乡居。
旗居是元朝的最高居民组织单位,每个州府下设旗居,旗居由旗主管理,负责管理旗人、务工人员等。
州居是旗居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管理州民的日常事务。
县居则是州居的下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县民的生活和事务。
乡居是县居的下属单位,负责管理乡民的事务。
五、五推元朝早期,设有五推制度,即粮、米、钱、农器、人力的领导和管理。
这五推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和转运事务,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
六、六铺元朝通过设立六铺制度来控制和管理道路交通。
六铺分别是驿铺、粮铺、盐铺、货站、关易所和关吏。
驿铺用于传递政府命令和文书,粮铺负责补充军队口粮,盐铺是国家负责经营盐业的机构,货站为商人提供货运服务,关易所负责管理边关的货物流通,关吏则是负责管理和监督边境地区的商贸活动。
七、七町七町制度是元朝设立的城市治安管理制度。
元朝每个城市都设有七町,分别由町头负责人管理。
元朝实行什么制度
元朝实行什么制度元朝(1271年-1368年)是由成吉思汗后裔建立的中国王朝,实行了一系列独特的制度。
下面将介绍元朝实行的一些重要制度。
首先,元朝实行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行省制度。
元朝将全国分为行省,每个行省由一个行省官来管理。
行省官负责军事、财政、司法和行政等事务,行省官的职权相对较大。
行省制度使得中央政权更加稳定,有效地管理国家。
其次,元朝实行的万户侯制度也是其独特的制度之一。
为了巩固统治,元朝设立了一批封号,封给草原上的部落首领。
这些部落首领成为元朝的附庸,负责为元朝提供军队和资源,并维护元朝的统治。
万户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蒙古族势力对中央政权的威胁。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州县制度。
元朝将全国分为州、县两级行政区域,州县官负责管理行政和司法事务。
这种州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是一种相对完善的行政管理制度,为下级官员提供了一定的自治权,使政府更加灵活高效。
元朝还实行了军户制度。
元朝在全国各地设立军户,由军户负责养育马匹、提供兵员,并支付一定的军费。
军户制度为元朝提供了稳定的军事资源,保障了国家的安全和统一。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科举制度。
元朝设置了科举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政府任职。
科举制度为元朝培养了一批精英人才,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最后,元朝实行的货币制度也是其重要的制度之一。
元朝统一了全国的货币,发行了一种名为“纸币”的货币。
这是中国第一次历史上发行纸币,对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元朝实行的这些制度,一方面巩固了中央政权的统治,使中央政权更加强大稳定;另一方面,这些制度也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为元朝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不过,元朝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过度依赖外族势力和封建等问题,最终导致了元朝的衰落与灭亡。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摘要:1.元朝中央制度1.1 中书省1.2 枢密院1.3 御史台2.元朝地方制度2.1 行省制度2.2 行省设置与划分2.3 行省的职能和权力正文:一、元朝中央制度元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以巩固国家统一。
在中央,元朝设立了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三大机构,分别负责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
1.1 中书省中书省是元朝最高的行政机构,负责总理全国政务。
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相当于丞相。
在中书省下设六部,分别负责吏、户、礼、兵、刑、工等事务。
1.2 枢密院枢密院是元朝最高军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军事事务。
枢密院的长官为枢密使,由皇帝任命。
枢密院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军队的调动、后勤、装备等事务。
1.3 御史台御史台是元朝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吏的行为,确保政治清明。
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由皇帝任命。
御史台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行为。
二、元朝地方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加强中央集权,便于政令下达,巩固国家统一。
在地方上,设有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大都附近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称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即归中央直接管辖。
2.1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是元朝地方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
除吐蕃外,其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
元朝先后设立10 个行省(最大的一个行省是岭北行省),各省下设路、府、州、县。
2.2 行省设置与划分行省的设置主要根据地理位置、民族状况和政治需要。
行省的划分,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确保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2.3 行省的职能和权力行省主要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军事和监察等事务。
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表现为主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元朝等级制度
元朝等级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其等级制度主要分为四个层次:皇帝、贵族、官员和平民。
1. 皇帝:元朝的最高统治者是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
皇帝享有特权,被视为天命所归、神圣不可侵犯的存在。
皇帝的地位被尊崇为“上帝之子”,其身份地位远超过其他阶层。
2. 贵族:在元朝的贵族阶层中,最为显赫的是王公、亲王、郡王和贵族子弟。
他们通常出身于皇帝的亲族或皇族,享有特殊的封号和荣誉。
贵族在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和特权。
3. 官员:元朝的官员制度相对稳定,根据职位不同分为九品官员和千户。
九品官员分为九个等级,从一品到九品,品级越高地位越高。
官员通过科举考试或任命被选拔入仕,负责管理地方行政、司法和军事事务等。
官员的地位和收入相对较高,享有一定的特权。
4. 平民:元朝的平民指的是没有特殊身份或职位的普通人。
他们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和百姓等。
平民在社会等级中处于最底层,受到贵族和官员的统治和控制。
平民的地位相对较低,社会地位和收入相对较为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元朝的等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封建特色,贵族和官员享有较高的地位和特权,而平民的地位相对较低。
这种等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流动性和平民的发展机会。
中国历史-元朝的兵役制度一
中国历史:元朝的兵役制度一各级军官一般实行世袭制,但朝廷能调动和另行任命。
被划为出军当役的人户称军户,父子相继,世代相袭,不准脱籍。
蒙古军、探马赤军和汉军军户,占田地4顷以内的可免交地税,一般可免除科差杂役。
对上述3种军户,分别设立专门的管领机构,称为“奥鲁”,负责监督军户出丁当役,保证战时有充足的兵源,并要向军户征发其当役亲属所需的钱物。
蒙古军、探马赤军的家属多随军迁徙,与屯驻地点相隔不远,其“奥鲁”隶属于当役军人所在的万户府、千户所之下。
汉军出征,家在乡里,其“奥鲁”由所在州县管民官兼领。
新附军多未设置“奥鲁”,军户由所在地区管民官与本军协同治理。
元朝极其重视对马匹的管理。
中央设太仆寺专掌马政,在水草丰盛地区设养马千户所监牧。
民户养马30~100匹,须抽取1匹入官。
此外还经常强征民马。
成吉思汗建国后,蒙古各部的兵役制度基本定型。
窝阔台、蒙哥汗时,又对汉人的兵役制度作出了规定,为以后元朝实行的军户制度奠立了基础。
蒙古人成年男子皆兵蒙古各部的成年男子(满15岁者),不分贵贱,也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他们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发生,就要随时准备出征。
蒙古政权根据需要,或则“空营帐而出”,举国皆兵;或则抽调其中一部人出征,如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或十人抽三,等等。
被抽调出征人的奴仆也要随军出征。
定宗贵由汗二年(1247年),派遣野里知古带率军西征,命令所有蒙古宗王和各部,“每十个人中,抽出三个人,组成远征的军队。
这三个人的奴仆(这些奴仆是从处于他们统治之下的领域带来的),也随军出征”,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征发出征军人时雷厉风行,决不允许任何拖延或逃避的行为发生。
13世纪的波斯史家志费尼对于蒙古军队征发时的效率感到惊奇,他指出,蒙古军队的“检阅和召集,如此有计划,以致他们废除了花名册,用不着官吏和文书”,只要接到出征的命令,立刻按时赶到集结地点。
蒙古人的这种“其军即民之年十五以上者”的成年男子皆兵的兵役制度,是由蒙占人的游牧生活方式决定的。
元朝主要管理制度
元朝主要管理制度1.中央集权制度元朝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即皇权至上,朝廷掌握着最高统治权力。
元朝设立了中书省、东京省、内外两臣、司农司等中央机构,负责管理朝廷事务。
各省各地的行政官员由中央任命,直接归属于皇帝管辖,具有极大的权力。
中央集权制度的实行,使得元朝政权高度集中,有利于统一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但是也容易造成地方官员失去独立性,导致地方统治者缺乏责任感和积极性。
2.行政管理制度元朝设立了行省制度,将全国划分为行省、行中书省、行东京省等行政区域,由巡按等官员负责管理。
行省设有行省长官、行省参政官等官员,负责处理各地政务,执行中央政策。
此外,元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如锦衣卫、东厂等,负责监督官员,维护社会安定。
监察机构对于维护朝廷统治和防止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
3.地方制度元朝实行了府县制,将全国划分为府、县两级行政区域,分别由府尹和县令等官员负责管理。
府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事务的管理和处理,保障了地方政权的贯彻执行。
二、经济制度1.赋税制度元朝实行了多种赋税制度,包括田赋、户赋、商税等,用以养活朝廷财政开支和维护社会稳定。
田赋是元朝主要的税收形式,按照土地的面积和肥力等因素征收。
户赋是指对居民的个人征税,商税则是对商业活动的税收。
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也给农民和商人带来了沉重负担,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2.货币制度元朝推行了铁钱制度,即以铁为原料铸造铁钱作为货币流通。
铁钱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稳定性,方便了人民的交易和贸易活动。
此外,元朝还设立了钱监,负责铸造和管理货币,保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流通畅通。
因此,铁钱制度在元朝时期得到了广泛应用。
3.农业制度元朝实行了统一的农业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耕作技术等方面。
元朝对土地实行了均田制,确保每个农民都有一定的耕地。
农业生产技术也有所发展,亩产量逐渐提高,有助于提高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
农业制度的实行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农民的生活稳定和经济繁荣。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主要有行省制度、僧官制度和民族分化政策。
1.行省制度:元朝是我国历史上地域空前辽阔的封建国家。
为了对各地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
它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是继秦朝郡县制后,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
行省制度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影响深远,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2.僧官制度: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
由于藏区人民信仰藏传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来统治藏区人民,但规定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从而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3.民族分化政策:元朝实行民族分化政策,把全国人分成四等,他们的政治、法律地位高低不同。
元朝的制度
元朝的制度
元朝(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联合的大一统王朝,也是中国古代最后一个军事性帝国。
元朝制度以实行封建专制为主要特征,实行“加强皇权、削弱地方长官权力”的政策,将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了极致。
一、宗法制度元朝实行宗法制度,即皇帝实行“宗室统治”,以宗室中的士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治、社会制度。
宗室成员能够获得官职,而这些官职也可以传承给子孙,使宗室成员的权力和地位得到继承。
二、官制制度元朝实施的是三元官制,即实行上、中、下三元分级,包括上司、中司、下司三类官员,上司由皇帝亲自监督,中司由宰相主管,下司由州县长官负责实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
三、司法制度元朝针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建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分各省、府、县三级,每一级都有法官或审案官,负责接受案件,调查研判,对审案官进行监督和评比,保障了司法公正性。
四、教育制度元朝教育制度也有所体现,建立了统一的学制,建立了书院,招收学生,推行科举制度,允许
考生参加科举考试,通过考试才能进入官僚机构,形成了政治和文化人才的培养体系。
元朝的等级制度
元朝的等级制度
元朝民族政策,各族人民分为四等、十级。
四等
第一等:蒙中人,充任各级政府的首脑。
第二等:色目人,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部分欧洲人,
第三等:汉人,即原金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
第四等是南人,包括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
这四等人的界限是森严的,重要的官职、军职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时则用色目人。
元政府按职业的性质,把帝国人民分为10级:
1、官(政府官员)
2、吏(吏佐,不能擢升为官员的政府雇员)
3、僧(佛教僧侣)
4、道(道教道士)
5、医(医生)
6、工(高级技术人员)
7、匠(低级技术人员)
8、娼(娼妓)
9、儒(儒家、道学家)
10、丐(乞丐)。
一向在中国传统社会最受尊敬的儒家、道学家知识分子士大夫,在蒙古人看来,是彻头彻尾的寄生虫,被儒家所最卑视的娼妓都不如,仅稍胜过乞丐。
元朝管理地方的制度
元朝管理地方的主要制度
元朝(1271年-1368年)在管理地方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制度,以确保帝国的稳定和统一。
以下是元朝管理地方的主要制度:
1、行省制度:元朝将帝国划分为行省,每个行省由一位行省宣慰使负责管理。
行省通常以地理辖区或民族辖区为基础划分,如山东、江浙等。
行省宣慰使是元朝皇帝任命的高级官员,负责行省的政治、军事和经济事务。
2、路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交通和贸易,元朝设立了一套路制度。
行省下设路,路下设州、县等行政区划。
路宣慰使负责路的管理,包括监督治安、税收征收和交通运输等事务。
3、宣慰使制度:宣慰使是元朝地方行政的核心官员。
他们由皇帝直接任命,具有较高的行政权力和军事指挥权。
宣慰使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行政、财政和军事事务,同时还需要监督下级官员的工作表现。
4、管民制度:元朝实行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
每个家庭都必须登记户籍,包括人口数量、姓名、年龄等信息。
这有助于政府进行人口普查、税收征收和兵役征集等工作。
5、安抚制度:元朝为了巩固统治和安抚各地人民,实行了一系列安抚制度。
他们对各地的宗教、风俗和习惯保持相对宽容,并通过任用本地官员和培养当地精英来融合统治。
6、蒙古法制:元朝基本上保留了蒙古帝国的法律制度,这包括蒙古的行政和刑事法律。
元朝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一套统一的法
律体系,以确保帝国的统一和秩序。
这些制度使得元朝在管理地方方面具有一定的效率和统一性,为其实行大规模的军事征服和统治提供了支持。
然而,元朝的统治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地方藩镇割据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这最终导致了元朝的衰落和灭亡。
元朝的制度
元朝的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建立于公元1271年,结束于1368年。
元朝的制度与其他朝代相比有着独特的特点。
元朝的最高统治者是皇帝,他们来自蒙古族的博尔朮氏族群,具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和执政能力。
元朝的政治制度以蒙古的盟納制为基础,也吸收了中国宋朝的官僚体制。
元朝采用了“行台制”和“路制”两大制度,以达到地方行政的有效治理。
行台制是以行台为中心的地方官员体制。
行台是元朝设置的地方政府机关,类似于宋朝的府、州、县三级行政机构。
行台由行台都元帅或行院组成,负责履行行政、军事和司法职能。
行扬、行营和行宣是元朝设立的重要行台,它们在边疆地区发挥着特殊的作用,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路制是以经略使、宣慰使为首的军事行政机构。
元朝将边疆地区划分为十个路,每个路由经略使和宣慰使领导。
经略使负责边境地区的军事防守和行政管理,宣慰使则负责平定叛乱和安抚边疆民众。
经略使、宣慰使通过制定地方法律和军事政策,维护了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在行政机构之下,元朝还设立了各级官僚机构,如中书省、尚书省、都察院等,以管理国家政务。
中书省是元朝最高行政机构,由三位参政官和六位中书舍人组成,负责国家政务的决策和审批。
尚书省则是元朝的官方文书机构,负责起草和保存政府文件。
都察院则是元朝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和处理人民的申诉。
除了行政机构之外,元朝还建立了专门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秩序。
元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元律》和《元统制》两部法典,严格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处置办法和刑罚。
元朝法律制度偏重行政性和军事性,对官员和军人的特权地位进行了保护,但也保护了人民的基本权益。
总的来说,元朝的制度以军事和中央集权为特点,采用行台制和路制两大体系对地方行政和军事进行有效管理。
同时,元朝还建立了各级官僚机构和法律体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益。
这些制度为元朝在政治、军事和文化方面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元朝的政治制度
元朝的政治制度
太平天国改革后,整个中国大部分地区都被划分为八个省,成为元朝的政治制度。
元朝的政治制度,总的来说就是以皇帝为中心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由皇帝统治。
皇帝作为国家的中央,是统治国家、解决事务和制定法律的最高权威,皇帝拥有最高的统治权。
元朝的政治机构有契丹、汉、维吾尔三种,即分布在政府机构中的三大机构。
契丹政府有中央内阁、太庙和宗室机构,汉政府有两院制和宗室机构,而维吾尔政府则有现今的舆论机关、宗室机构等。
元朝的政令也通过以上各机构发布。
另外,元朝还有两个独特的政治制度,一个是《大典》,一个是廉价法。
《大典》是元朝的政治纲要,包括对皇室社会、军事与外交政林,它为整个中国统一提供了重要政治依据。
而廉价法在政府行政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为元朝维持社会秩序和消除贪污作出了重要贡献。
可以说,元朝的政治制度是具有自己特色的封建制度,对后期历史产生了持久的影响。
元朝文化制度
元朝文化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公元1271年至1368年存在。
元朝的文化制度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 Mongol civil service system(蒙古机关制度):元朝实行蒙古人与汉人并存的双重统治,设
立了蒙古军民特权机关(如三司、行台)和汉人官僚的中央和地方机关。
蒙古机关制度基本继承了金朝的制度,并加以改革。
2. Nationwid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全国行政区划):元朝将全国划分为行省、路和州三个
层次的行政区划。
行省是最高级别的行政区,下设有若干个路,每个路下又分为若干个州,形成了严密的行政管理体系。
3.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科举制度):元朝在征服中原后改编中国的科举制度,实行严
格的科举考试选拔官员。
元朝科举考试分为三个级别:乡试、会试和殿试。
考试科目包括经义、史书、诗词和赋作等。
科举制度在元朝得到了比较稳定的发展。
4. Promotion of Han culture(汉文化推广):尽管元朝为蒙古人统治,但对汉文化也进行了一
定程度的宽容和推广。
元朝仿制了汉代的礼乐制度,并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讲学和考试机构,培养和选拔汉文化人才。
5. Spread of Buddhism(佛教传播):元朝在政策上宽容佛教,并使其成为国家的官方宗教。
元朝建立了许多寺庙,散布佛教文化,推动了佛教的发展。
总体来说,元朝文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的汉文化制度,同时也吸收了蒙古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特点,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文化融合。
元朝行政制度
元朝行政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由蒙古族创立,统治时间长达97年。
元朝的行政制度相对于前朝有一定的改革和创新,下面就简要介绍元朝的行政制度。
元朝的行政制度主要由中央行政、地方行政和军事行政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是中央行政制度。
元朝中央行政以行省、都统一院和三级审判机构为核心。
元朝行省较前朝增设了开封、大都、临安、中都等地,每个行省辖区都设有行中书省和行尚书省,行中书省掌握决策权,行尚书省负责执行。
都统一院是元朝设立的最高行政机构,掌握朝政大权,负责处理国家大事。
审判机构主要包括大理寺、都察院和诏狱三个部分,负责审理各类案件。
其次是地方行政制度。
元朝地方行政设置了左右丞相宰相和地方行中书省等,主要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和决策。
宰相一般由蒙古族担任,行中书省的地方分布与行省相对应。
地方行中书省下设行省,行省下设州县,实施分级管理。
最后是军事行政制度。
元朝军事行政以行中书省和行尚书省为核心,负责各地军队的招募、编制、训练和管理。
行中书省下设行省,行省下设安抚司。
元朝还设立了巡检制度,由巡抚负责各地军队的巡视和检查,以确保军队的战斗力和纪律。
元朝还设立了特殊机构,如水利机构和典籍机构等,负责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
元朝还建立了朝廷机构和政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以确保行政体系的高效运转。
总体来说,元朝行政制度相对前朝有较大的改革和创新,增加了行省和地方行中书省的设置,推行了行省制度和州县制度,设立了中央和地方的审判机构,建立了军事行政机构和军队管理制度。
这些改革和创新对于元朝的稳定和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后来明朝和清朝的行政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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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秘书制度 (1)元朝中央制度 (4)元朝的兵役制度 (8)元朝军事领导体制 (10)元朝秘书制度一、元朝概况元朝,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这个王朝的地域空前的广阔,这个王朝的官僚制度也十分的庞大,从元朝始,省这个行政制度开始实行,日后愈趋完善。
元朝依旧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从地方到中央,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秘书制度。
这个彪悍的民族统治中原后,依旧采用了中原的文化统治着天下,毕竟,文化落后的民族要去统治文化先进的民族,这个统治者民族本身也必将被被统治者民族的先进文化所折服。
对封建王朝中秘书与秘书制度的理解封建王朝是一个家天下的形式,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朝。
”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皇家,一切统治皆为维护统治者利益,一切制度都为更好的维护封建王朝本身而设置。
所有国家机构的设置、法律的设置都是为了将强者的利益变成一种普通民众必须所遵守的义务,此为名正则言顺。
在封建家天下的时代,皇帝是最高长官。
其余大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应是皇帝的秘书。
元朝也是不一例外的的。
如果现当代秘书的主要职能为辅助决策、处理信息、协调关系、办理事务此四大职能,那么封建国家的大臣们早就已经围绕着皇帝完成这一目标。
从初级秘书、中级秘书、高级秘书来排序,皇帝身边的秘书可以是宦官,主要负责皇帝的衣食住行;九卿,为皇帝办理朝政,保证城邦安全;三公,为国家大计策谋。
这三种在后来历代王朝中不断的演变,但以皇权为中心的利益大致一样。
皇帝身边的秘书们都履行着这种义务。
元朝的秘书制度及官职从成吉思汗到忽必烈,蒙古大国是一个善战好战的民族。
忽必烈灭宋后,建立元,领土北至蒙古、西西伯利亚,南至南海、云南,西北至今新疆东部,东北至外兴安岭。
鄂霍次克海,总面积约1200万平方千米,为有史以来的第一帝国。
面对如此庞大的王朝地域,元朝在以往王朝的政治制度上,增添了新的制度。
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和御史台。
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礼部、户部;右三步:兵部、刑部、工部。
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设左右丞相各一名(右丞相居上),参知政事二名。
自中书省令至参知政事均为宰执。
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名。
至元九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为中书省。
在地方,开始施行行中书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
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
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元朝秘书有:知秘书监事、行秘书监事、秘书卿、秘书监、秘书太监、秘书少监、秘书监丞、经历、提控案牍、知事、典簿、管勾、令史、译史、回回令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典书、典吏。
元秘书监设于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
据钱大昕《补元史艺文志》云:“元起朔漠,未遑文事,太宗八年,始用耶律楚材言,立经籍所于平阳,编集经史。
世祖至元四年,徙置京师,改名弘文院。
九年置秘书监,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
元政府武力统一全国后,为巩固统治,稳固政权,开始由武功转向文治。
重视图书事业便是元代文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元政权建立后,先后设立了一批修书和藏书机构,如编修所、经籍所、秘书监等,负责编修和保管利用图书。
秘书监是元代中央政府最主要的藏书机构,无论就其收书的范围还是藏书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全国首屈一指,可称得上是元代的“皇家图书馆”。
秘书监,秩正三品,设卿、太监、少监、监丞、典簿、令史、知印、奏差、译史、通事、典书、典吏等。
下属官员主要有著作郎、著作佐郎、秘书郎、校书郎、辨验书画直长等。
秘书监的主要职能是“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是掌管图书收藏的机构,同时兼领天文历数的部分职务。
元朝秘书考核制度科举制度在元朝曾一度废除,在比较重视武的元朝,文人曾地位大降。
元朝科举的最初尝试是在窝阔台汗时期,"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
窝阔台汗九年(1237年)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德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
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不以失文义为中选。
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7页)。
诏令中所说的"复其赋役",指的是"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
凡中选的儒生,"与各住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
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1)。
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戍年)举行,故称戊戍选试。
按照他们原来的打算,此后准备再辟举场精选入仕。
这说明戊戍选试确实是科举取士的步骤之一。
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由中书省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地方道、府、州、县的秘书官吏,每人都发给一份统一印制的表格,称"历子",由本人填写姓名、出身、简历、功过、德能表现,即自我鉴定,然后交上级审查。
规定朝廷百司的秘书官吏每30个月考核一次,地方官府内的秘书官吏每20个月考核一次,考核及格,即可升职,不及格者就卸职。
这种考核方法以年资为主要依据,使秘书官吏但求无过,不求进取,只图熬到年资合格,就可升迁。
这种考核方法弊端显著,因此,元朝秘书官吏的素质普遍不佳。
元朝著名的秘书虞集(1272—1348),字伯生,临川(今江西临川)人,南宋丞相虞允文五世孙。
虞集以文章享誉元朝,被称为“当代之巨擘”,号称一代文宗,一时朝廷制作,以及公卿大臣碑文行状,多出其手。
延祐元年(1314),四十三岁的虞集被任命为太常博士。
太常礼仪院(由太常寺改名并升格为正二品机构)的负责人拜住。
推崇儒学,尊重儒士。
泰定帝也孙铁木耳即位后,恢复经筵制度,虞集被任命为国子司业,主要工作是为泰定帝讲授汉文经典。
泰定二年(1325),虞集自国子司业迁任秘书少监,四年,又拜翰林直学士奉仪大夫知制诏同修国史,但仍以前职兼任经筵官。
致和元年(1328),虞集又兼任国子祭酒。
同年七月,泰定帝在上都病逝。
八月,留守大都的元武宗亲信燕铁木儿发动兵变,迎立武宗次子图帖睦儿为帝。
九月,图帖睦儿在大都即位,是为元文宗。
元文宗的即位诏书是虞集起草的。
文宗做藩王时,就已知道虞集的大名,即位后,命虞集仍兼经筵官。
虞集以“先世坟墓在吴越者,岁久湮没,乞一郡自便”。
文宗婉言相劝说:“你的才能做什么都可以,只是如今不可离开朝廷。
”坚决不放他去地方上做官。
第二年(1329)二月,文宗在大都建立奎章阁学士院,虞集被任命为奎章阁侍书学士。
奎章阁学士院为正二品机构,侍书学士上面虽然还有大学士,但虞集明显受到重用,这也是他得到的最高职位。
此时虞集已年近六十岁。
天历二年(1329)八月,文宗迎和世(王十束)(元明宗)于旺忽察之地(今河北张北北),几天后元明宗暴崩。
文宗立即返回上都,再次即位。
虞集赶赴上都,奉命撰写即位诏书。
补充资料:疆域广阔:蒙元统一后的疆域是:北到北冰洋沿岸(包括西伯利亚大部),南到南海诸岛,西南包括今西藏、云南,西北至今中亚,东北至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鄂霍次克海,全国划分为由中书省所直接管辖的首都附近的腹里地区(即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由宣政院(初名总制院)所管辖的吐蕃地区(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分别为陕西、辽阳、甘肃、河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行中书省)。
这里所讲元朝的疆域,是指元朝直辖地区,不包括后来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又译伊儿)汗国(当时为成吉思汗的是个儿子占领一共四个国家,他们之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帝王,由于民族的不同以及时间、地域的变迁日后也就不怎么互相往来,所以并不包括在1400完平方公里之内)。
史载,元朝疆域“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
史称汉唐为盛,但“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平章政事:平章政事(四人) 从一品中书省(中央)行中书省(地方) 平章从一品至元二十三年(1286),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
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
延佑七年(1320),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
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
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两员(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
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
主管: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
郑雪微黄圆圆元朝中央制度北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极力从军、政、财、司等各方面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以巩固中央集权。
明代也是把地方权一分为三,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
[2][3][4]而处于它们之间的元代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之大,以至于“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元代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百年,而不是按正常思路所想的容易出现国家分裂、军阀割据。
为了理清行省制度和中央集权之间的联系,下面就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元朝行省制度的渊源“省”的本意为宫禁,后业引申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
行省制度滥觞于魏晋南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这个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
如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君主常命宰臣出任诸路长官,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设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