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制度【合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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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秘书制度 (1)
元朝中央制度 (4)
元朝的兵役制度 (8)
元朝军事领导体制 (10)
元朝秘书制度
一、元朝概况
元朝,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这个王朝的地域空前的广阔,这个王朝的官僚制度也十分的庞大,从元朝始,省这个行政制度开始实行,日后愈趋完善。
元朝依旧是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从地方到中央,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秘书制度。
这个彪悍的民族统治中原后,依旧采用了中原的文化统治着天下,毕竟,文化落后的民族要去统治文化先进的民族,这个统治者民族本身也必将被被统治者民族的先进文化所折服。
对封建王朝中秘书与秘书制度的理解
封建王朝是一个家天下的形式,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朝。
”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皇家,一切统治皆为维护统治者利益,一切制度都为更好的维护封建王朝本身而设置。
所有国家机构的设置、法律的设置都是为了将强者的利益变成一种普通民众必须所遵守的义务,此为名正则言顺。
在封建家天下的时代,皇帝是最高长官。
其余大臣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应是皇帝的秘书。
元朝也是不一例外的的。
如果现当代秘书的主要职能为辅助决策、处理信息、协调关系、办理事务此四大职能,那么封建国家的大臣们早就已经围绕着皇帝完成这一目标。
从初级秘书、中级秘书、高级秘书来排序,皇帝身边的秘书可以是宦官,主要负责皇帝的衣食住行;九卿,为皇帝办理朝政,保证城邦安全;三公,为国家大计策谋。
这三种在后来历代王朝中不断的演变,但以皇权为中心的利益大致一样。
皇帝身边的秘书们都履行着这种义务。
元朝的秘书制度及官职
从成吉思汗到忽必烈,蒙古大国是一个善战好战的民族。
忽必烈灭宋后,建立元,领土北至蒙古、西西伯利亚,南至南海、云南,西北至今新疆东部,东北至外兴安岭。
鄂霍次克海,总面积约1200万平方千米,为有史以来的第一帝国。
面对如此庞大的王朝地域,元朝在以往王朝的政治制度上,增添了新的制度。
元朝的中央一级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总政务)、枢密院和御史台。
中书省下分左三部:吏部、礼部、户部;右三步:兵部、刑部、工部。
中书省的最高长官为中书令,由皇太子担任;设左右丞相各一名(右丞相居上),参知政事二名。
自中书省令至参知政事均为宰执。
中书省领左、右三部,各设尚书三员,侍郎二名。
至元九年,撤掉尚书省,归并为中书省。
在地方,开始施行行中书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
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
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但即使在行省
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元朝秘书有:知秘书监事、行秘书监事、秘书卿、秘书监、秘书太监、秘书少监、秘书监丞、经历、提控案牍、知事、典簿、管勾、令史、译史、回回令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典书、典吏。
元秘书监设于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
据钱大昕《补元史艺文志》云:“元起朔漠,未遑文事,太宗八年,始用耶律楚材言,立经籍所于平阳,编集经史。
世祖至元四年,徙置京师,改名弘文院。
九年置秘书监,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
元政府武力统一全国后,为巩固统治,稳固政权,开始由武功转向文治。
重视图书事业便是元代文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元政权建立后,先后设立了一批修书和藏书机构,如编修所、经籍所、秘书监等,负责编修和保管利用图书。
秘书监是元代中央政府最主要的藏书机构,无论就其收书的范围还是藏书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全国首屈一指,可称得上是元代的“皇家图书馆”。
秘书监,秩正三品,设卿、太监、少监、监丞、典簿、令史、知印、奏差、译史、通事、典书、典吏等。
下属官员主要有著作郎、著作佐郎、秘书郎、校书郎、辨验书画直长等。
秘书监的主要职能是“掌历代图籍,并阴阳禁书”,是掌管图书收藏的机构,同时兼领天文历数的部分职务。
元朝秘书考核制度
科举制度在元朝曾一度废除,在比较重视武的元朝,文人曾地位大降。
元朝科举的最初尝试是在窝阔台汗时期,"太宗始取中原,中书令耶律楚材请用儒术选士,从之"。
窝阔台汗九年(1237年)八月,下诏命断事官术忽德与山西东路课税所长官刘中,"历诸路考试。
以论及经义、词赋分为三科,作三日程,专治一科,能兼者听,但不以失文义为中选。
其中选者,复其赋役,令与各处长官同署公事"(《元史》卷81《选举志》一,第2017页)。
诏令中所说的"复其赋役",指的是"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
凡中选的儒生,"与各住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
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1)。
诸路考试,均于次年(戊戍年)举行,故称戊戍选试。
按照他们原来的打算,此后准备再辟举场精选入仕。
这说明戊戍选试确实是科举取士的步骤之一。
但后来"当世或以为非便,事复中止"。
由中书省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地方道、府、州、县的秘书官吏,每人都发给一份统一印制的表格,称"历子",由本人填写姓名、出身、简历、功过、德能表现,即自我鉴定,然后交上级审查。
规定朝廷百司的秘书官吏每30个月考核一次,地方官府内的秘书官吏每20个月考核一次,考核及格,即可升职,不及格者就卸职。
这种考核方法以年资为主要依据,使秘书官吏但求无过,不求进取,只图熬到年资合格,就可升迁。
这种考核方法弊端显著,因此,元朝秘书官吏的素质普遍不佳。
元朝著名的秘书
虞集(1272—1348),字伯生,临川(今江西临川)人,南宋丞相虞允文五世孙。
虞集以文章享誉元朝,被称为“当代之巨擘”,号称一代文宗,一时朝廷制作,以及公卿大臣碑文行状,多出其手。
延祐元年(1314),四十三岁的虞集被任命为太常博士。
太常礼仪院(由太常寺改名并升格为正二品机构)的负责人拜住。
推崇儒学,尊重儒士。
泰定帝也孙铁木耳即位后,恢复经筵制度,虞集被任命为国子司业,主要工作是为泰定帝讲授汉文经典。
泰定二年(1325),虞集自国子司业迁任秘书少监,四年,又拜翰林直学士奉仪大夫知制诏同修国史,但仍以前职兼任经筵官。
致和元年(1328),虞集又兼任国子祭酒。
同年七月,泰定帝在上都病逝。
八月,留守大都的元武宗亲信燕铁木儿发动兵变,迎立武宗次子图帖睦儿为帝。
九月,图帖睦儿在大都即位,是为元文宗。
元文宗的即位诏书是虞集起
草的。
文宗做藩王时,就已知道虞集的大名,即位后,命虞集仍兼经筵官。
虞集以“先世坟墓在吴越者,岁久湮没,乞一郡自便”。
文宗婉言相劝说:“你的才能做什么都可以,只是如今不可离开朝廷。
”坚决不放他去地方上做官。
第二年(1329)二月,文宗在大都建立奎章阁学士院,虞集被任命为奎章阁侍书学士。
奎章阁学士院为正二品机构,侍书学士上面虽然还有大学士,但虞集明显受到重用,这也是他得到的最高职位。
此时虞集已年近六十岁。
天历二年(1329)八月,文宗迎和世(王十束)(元明宗)于旺忽察之地(今河北张北北),几天后元明宗暴崩。
文宗立即返回上都,再次即位。
虞集赶赴上都,奉命撰写即位诏书。
补充资料:
疆域广阔:蒙元统一后的疆域是:北到北冰洋沿岸(包括西伯利亚大部),南到南海诸岛,西南包括今西藏、云南,西北至今中亚,东北至外兴安岭(包括库页岛)、鄂霍次克海,全国划分为由中书省所直接管辖的首都附近的腹里地区(即今河北、山东、山西及内蒙古部分地区)、由宣政院(初名总制院)所管辖的吐蕃地区(今西藏),以及10个行中书省(分别为陕西、辽阳、甘肃、河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行中书省)。
这里所讲元朝的疆域,是指元朝直辖地区,不包括后来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利(又译伊儿)汗国(当时为成吉思汗的是个儿子占领
一共四个国家,他们之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帝王,由于民族的不同以及时间、地域的变迁日后也就不怎么互相往来,所以并不包括在1400完平方公里之内)。
史载,元朝疆域“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
史称汉唐为盛,但“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平章政事:平章政事(四人) 从一品中书省(中央)
行中书省(地方) 平章从一品
至元二十三年(1286),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
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
延佑七年(1320),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
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
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两员(从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员(正二品),参知政事两员(从二品),其品秩与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皆低于都省。
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
主管:
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重事,统领路、府、州、县。
郑雪微黄圆圆
元朝中央制度
北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极力从军、政、财、司等各方面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以巩固中央集权。
明代也是把地方权一分为三,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
[2][3][4]而处于它们之间的元代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之大,以至于“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元代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百年,而不是按正常思路所想的容易出现国家分裂、军阀割据。
为了理清行省制度和中央集权之间的联系,下面就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元朝行省制度的渊源“省”的本意为宫禁,后业引申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
行省制度滥觞于魏晋南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这个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
如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君主常命宰臣出任诸路长官,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设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
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
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的、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二、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必要性
1、管辖辽阔疆域的需要。
据载,元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到西伯利亚,南到南海,西南包括吐蕃(今西藏)、大理(今云南),西北至回鹘(今新疆),东北至鄂霍次克海。
“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盛”(《元史·兵志四》),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元史·地理志》中也写到“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面对这样一个超级大国,如何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辖,如何加强中央集权制,是关系到政权能否巩固的大问题。
因此元代设立数目有限的行省,代替中书省对其力所不及的地区进行管理,中央再从大局上对诸行省实施节制,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确实也是一种具有明显优点的统治模式。
因此,元朝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实行了行省制度。
2、压制部分贵族的需要。
元朝沿用大蒙古国以来的游牧分封制,大量宗室外戚被分封于蒙古高原和东北地区,在中原又各自领有大小不等的份地。
对于这些皇亲国戚及其狐假虎威的家臣,一般的地方官府难以治理,非设立位高权重的行省不足以压制。
辽阳、岭北两个行省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同时,元朝中央也通过行省,明令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自行派遣官吏的权力,并规定由行省直接向贵族封地的民户征税,再由中央拨给贵族,不允许他们在封地内横征暴敛。
这些措施有助于元代统治秩序的稳定。
3、民族政权统治的需要。
元朝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的大一统王朝,一直遭到南宋残余势力长期的抵抗,后来江南人民又因不堪赋役重负而纷纷起事。
在这样的背景下,位尊权重的行省
不但不能罢撤,反而需要进一步强化事权、明确责任,以便遇到紧急事变能够迅速决策并付诸行动,维护元朝的统治。
即使大一统局面完全形成之后,行省在稳定地方统治方面的特殊价值,也没有消失。
这就为行省在全国范围内的定型奠定了基础,使得行省的基本性质由中央派出机构演化成为地方最高官府。
三、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
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
间既有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地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
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
4、行省大权的归属有利于中央集权。
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5][6]才可以掌握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和色目贵族担任,这些人更多的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
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份、文化背景迥然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策动汉族或者能够策动汉族搞分裂。
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
这就是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巩固统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
一分为三的原因了。
5、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
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
这种
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综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的兵役制度
元朝实行征兵制的兵役制度,但其方式则因民族不同而略有区别,对蒙古各部采用成年男子皆兵的办法征集士兵,其他民族实行军户制度。
蒙古各部十五岁至七十岁的成年男子,不分贵贱和家庭人口数量,都有服兵役的义务。
成年男子平时从事牧业生产或其他工作,一旦战争需要,或者“空营帐而出”,全体出征;或者“十人抽一”、“十人抽二”,抽调部分人出征。
忽必烈在至元四年(1267)正月对抽调蒙古军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签蒙古军,每户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元史·兵志一》)元廷依然保留了签发渐丁军出征的做法,并在至元十九年(1282)十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
”(《元史·兵志一》)
探马赤军是从蒙古各部中签发出来的,并定立了专门的军籍。
中统三年(1262)三月,有人向忽必烈奏报:“在昔太祖皇帝所集按察儿、孛罗、窟里台、孛罗海拔都、阔阔不花五部探马赤军,金亡之后,散居牧地,多有入民籍者。
国家土宇未一,宜加招集,以备驱策。
”忽必烈特派人与诸路官员协同招集探马赤军人,并规定“若壬寅(1242)、甲寅(1254)两次签定军,已入籍册者,令随各万户依旧出征;其或未尝为军及蒙古、汉人民户内作数者,悉签为军”①。
入军籍的人户,就成为军户。
至元八年(1271),又核定了一次探马赤军的军籍,探马赤军户(或称蒙古军户)乃成为元代军户之一种。
蒙古统治者在中原汉人民户中签发的士兵,也都定立了军籍。
宪宗二年(壬子,1252),“签诸路军籍”,所编军籍称为“壬子籍”②。
宪宗四年,“初籍新军”,至第二年完成,所定军籍称为“乙卯年(1255)军籍”③。
以后又有“己未年(1259)查定军册”、“至元八年(1271)军籍”和“至元十一年(1274)军籍”④。
列名汉军军籍的人户,就是汉军军户。
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
这一工作历时数年才完成,所以新附军的军籍均以至元二十七年(1290)为准,列名军籍的人户就是新附军户。
凡被定入军籍的人,按照政府的规定,不得改为其他户计,也就是所谓“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府,不可更易”⑤。
①《元史》卷一六六《石高山传》,卷九八《兵志》一。
②《元史》卷一三四《阔阔传》,《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户例》。
③《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元典章》卷十七《户部》三《逃亡》。
④《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⑤《经世大典序录·军制》。
汉军军户的签发,是以民户的财产和劳动力状况为依据的。
元代民户分为上、中、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