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中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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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中央制度

元朝的中央制度

元朝的中央制度元朝的国家政治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时基本上确定下来,忽必烈根据汉族谋臣的建议,采用了唐、宋以来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参照辽、金旧制,并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改进。

元朝中央的统治机构“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

另有管理全国佛教和吐蕃事务的宣政院与之平行,同为全国最高领导机构。

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决策权在中书省,执行权在尚书省。

宋朝的实权在二府三司,二府中的丞相府负责行政,但“三司”却分管财政税收。

金朝的实权在尚书省,故而尚书令和左右丞相权力很大,地方上则设行尚书省。

蒙古帝国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大断事官,负责审断刑狱与民户分配,后来,掌管文书、印章的必阇赤长的权力逐渐增大,成为仅次于大断事官的中枢要员。

窝阔台时期,设立过中书省,以耶律楚材担任中书令,粘合重山担任左丞相,田镇海为右丞相,但这时的蒙古帝国也不过是借用了汉地官署的名称,与真正地实行汉法还差得很远。

名副其实的中书省是在忽必烈时期设立的,直到这时,中书省才被赋予处理国家大事的权力。

忽必烈登上大汗之位后,“内立都省,以总宏纲;外设总司,以平庶政”。

中统元年(1260)四月一日设立中书省,取代札鲁忽赤(大断事官)和必阇赤长,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大权。

其职责大致包括议论朝政、协助皇帝决策,发布政令。

监督六部及地方行政机构执行朝廷政令。

并亲自处理相关政务等。

最初只任命了王文统为中书省平章政事,张文谦为中书省左丞,因二人意见不和,张文谦出任大名等路宣抚使。

后来设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各数人。

中统二年(1261)十二月,封皇子真金为燕王,并开始领中书省事。

至元十年(1273)真金被册封为太子,兼任中书令,成为中书省的名义长官。

真金其职责是“领导百官,处理要事”。

此后这个职位只为皇太子兼职,未立太子时即为空缺。

即使皇太子兼领一月至中书省。

中书省的实际长官为右、左丞相。

蒙古人尚右,因此右丞相为首相、正长,右、左丞相均为正一品,其职责是“统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

元朝主要管理制度

元朝主要管理制度

元朝主要管理制度1.中央集权制度元朝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即皇权至上,朝廷掌握着最高统治权力。

元朝设立了中书省、东京省、内外两臣、司农司等中央机构,负责管理朝廷事务。

各省各地的行政官员由中央任命,直接归属于皇帝管辖,具有极大的权力。

中央集权制度的实行,使得元朝政权高度集中,有利于统一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但是也容易造成地方官员失去独立性,导致地方统治者缺乏责任感和积极性。

2.行政管理制度元朝设立了行省制度,将全国划分为行省、行中书省、行东京省等行政区域,由巡按等官员负责管理。

行省设有行省长官、行省参政官等官员,负责处理各地政务,执行中央政策。

此外,元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如锦衣卫、东厂等,负责监督官员,维护社会安定。

监察机构对于维护朝廷统治和防止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

3.地方制度元朝实行了府县制,将全国划分为府、县两级行政区域,分别由府尹和县令等官员负责管理。

府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事务的管理和处理,保障了地方政权的贯彻执行。

二、经济制度1.赋税制度元朝实行了多种赋税制度,包括田赋、户赋、商税等,用以养活朝廷财政开支和维护社会稳定。

田赋是元朝主要的税收形式,按照土地的面积和肥力等因素征收。

户赋是指对居民的个人征税,商税则是对商业活动的税收。

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也给农民和商人带来了沉重负担,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2.货币制度元朝推行了铁钱制度,即以铁为原料铸造铁钱作为货币流通。

铁钱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稳定性,方便了人民的交易和贸易活动。

此外,元朝还设立了钱监,负责铸造和管理货币,保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流通畅通。

因此,铁钱制度在元朝时期得到了广泛应用。

3.农业制度元朝实行了统一的农业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耕作技术等方面。

元朝对土地实行了均田制,确保每个农民都有一定的耕地。

农业生产技术也有所发展,亩产量逐渐提高,有助于提高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

农业制度的实行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农民的生活稳定和经济繁荣。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主要有行省制度、僧官制度和民族分化政策。

1.行省制度:元朝是我国历史上地域空前辽阔的封建国家。

为了对各地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

它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是继秦朝郡县制后,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

行省制度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影响深远,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2.僧官制度: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

由于藏区人民信仰藏传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来统治藏区人民,但规定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从而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3.民族分化政策:元朝实行民族分化政策,把全国人分成四等,他们的政治、法律地位高低不同。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摘要:1.元朝中央制度1.1 中书省1.2 枢密院1.3 御史台2.元朝地方制度2.1 行省制度2.2 行省设置与划分2.3 行省的职能和权力正文:一、元朝中央制度元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以巩固国家统一。

在中央,元朝设立了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三大机构,分别负责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

1.1 中书省中书省是元朝最高的行政机构,负责总理全国政务。

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相当于丞相。

在中书省下设六部,分别负责吏、户、礼、兵、刑、工等事务。

1.2 枢密院枢密院是元朝最高军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军事事务。

枢密院的长官为枢密使,由皇帝任命。

枢密院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军队的调动、后勤、装备等事务。

1.3 御史台御史台是元朝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吏的行为,确保政治清明。

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由皇帝任命。

御史台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行为。

二、元朝地方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加强中央集权,便于政令下达,巩固国家统一。

在地方上,设有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大都附近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称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即归中央直接管辖。

2.1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是元朝地方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

除吐蕃外,其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

元朝先后设立10 个行省(最大的一个行省是岭北行省),各省下设路、府、州、县。

2.2 行省设置与划分行省的设置主要根据地理位置、民族状况和政治需要。

行省的划分,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确保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2.3 行省的职能和权力行省主要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军事和监察等事务。

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表现为主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元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元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元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一、中央行政机构
元朝的中央行政机构以中书省为中心,掌握全国行政大权。

中书省设中书令,由皇太子兼领,实际由右丞相及其他副丞相兼领。

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二、监察机构
元朝设有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分别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和巡察工作。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若干监察御史,分察各地官员。

行御史台则负责监察行省官员。

三、地方行政机构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将国家划分为若干个行省,每个行省设行省官掌管全省事务。

行省官由中央官员担任,直接对中书省负责。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等地方机构,分别负责地方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

四、官吏制度
元朝的官吏制度包括官品、官阶和官俸等。

官品分为正一品至从九品,共二十一品。

官阶分为文官和武官两大类,文官有丞相、参知政事、枢密使等,武官有平章政事、都督等。

官俸则根据官员品级和职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五、俸禄制度
元朝官员的俸禄以实物为主,包括粮食、布匹、丝绸等。

官员的俸禄根据其官品和职位而定,从高到低分为不同等级。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俸禄田制度,官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田地作为俸禄的一部分。

六、其他制度
元朝还有一些其他制度,如荫袭制度、匠籍制度等。

荫袭制度是指官员可以荫庇子孙,使其子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官员的职位和荣誉。

匠籍制度则是指工匠必须隶属于官府,成为“匠户”,不得私自脱籍。

这些制度都是为了维护元朝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元朝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特别的王朝,其创立者成吉思汗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不仅考虑到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也对民族关系、地方官制、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调整,是一个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的综合性制度。

一、政治制度1、中央政治制度元朝的中央政治制度由万户、十万户、百万户和行省等组成。

万户是元朝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处理重大决策和行政管理。

十万户、百万户则是实际执行政策的官员,分别管理各个行省和省份。

行省是元朝的最高行政单位,分别管辖各个区域内的事务,并与军队一同负责维护社会秩序。

2、民族政策元朝在征服汉地后,采取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以稳定国内固化人民的支持。

首先,元朝设立了汉人王公,以巩固汉族的地位。

其次,元朝以慷慨地对待汉族官员和军队,以缓解汉族和蒙古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九塞蒙古制度”,即对蒙古、满洲和其他边疆民族进行宽松的治理,以便于其更好地维护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3、官制元朝的官制分为四级:蒙古军、千户、万户、百万户。

千户、万户通常担任地方中小官僚,而百万户则负责管理大地区内的行政管理。

由于元朝不实行科举制度,因此官员多是由王室或被推荐的大臣直接任命的。

和更早的时期相比,元朝的官制改善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创造一个相對平衡的治理环境。

二、法律制度元朝法律制度是一个逐步形成的制度,其基础可以追溯到成吉思汗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元朝法律制度也逐渐发展和完善。

元朝法律制度体现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并具有相当的进步性。

其主要特点是:1、法律的调和性元朝法律制度注重平衡和调和各方利益,保障不同民族的平等与和谐。

在各个领域中,元朝法律带来了明显的政治灵活性,使不同民族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得到了更好的缓解。

2、法律的多样性元朝法律还体现在多样性,它是一个古典和民间法律相结合的体系。

这种多元体系促进了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有助于不同族群间的相互了解和融合。

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

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其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中央集权特征。

以下是元朝中央集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中央机构:元朝的中央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组成。

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枢密院是最高军事机构,负责全国的军事指挥;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

2. 行省制度: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个行省,每个行省由中央派遣官员管理。

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出现。

3. 科举制度:元朝实行科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

科举制度的实施,使得官员的选拔更加公正、透明,有效地提高了官员的素质。

4. 法律制度: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建立,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的权益。

5. 民族政策:元朝实行民族政策,对不同的民族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元朝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分别管理,同时也鼓励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元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是指元朝在政治和军事方面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元朝中央政权的核心是皇帝和中书省。

元朝设立了中书省、尚书省、御史台、都元帅府等机构,来实行中央的行政、立法和监察等职能。

其中,中书省负责起草、审核、颁布法令;尚书省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和治理;都元帅府则负责指挥元朝的军队。

至于地方制度,元朝设立了行省、路、州、县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

行省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行省尚书、总管等官员负责,行使行省的行政、军事和财政等职权。

路和州则是行省下设的地方行政单位,分别由路和州的官员进行管理。

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由县的官员进行管理。

此外,元朝还特别设立了行宜局,负责监察地方政务和官员的廉政,以确保地方政权的稳定和管理的公正性。

元朝还实行了户口制度,要求人民必须登记户口、纳税和服兵役,以实现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

总的来说,元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实行了集中统一的政治管理,以确保皇帝的统治权和政权的稳定性。

然而,由于元朝是一个庞大而多民族的帝国,其统治手段和政策也存在一些弊端,导致了一些地方的反抗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王朝,其政治制度包括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个制度。

一、元朝中央制度
1.太祖中兴政权:元朝的建立者成吉思汗采用了蒙古草原的传统政治制
度,设立了皇帝制度,太祖成吉思汗成为元朝的第一位皇帝。

2.丞相制度:元朝设立了丞相一职,丞相是皇帝的首席辅助官员,负责制
定政策、统筹军事和管理中央事务。

3.行省制度:元朝将全国分为行省,每个行省由一个行省官员负责,行省
辖区内有多个州和县。

行省官员有权管理行省内的政务、军事和财政等事务。

4.中书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元朝的中央政治机构,负责处理皇帝的文
书、命令和政策。

尚书省则负责管理中央的秘书和文书工作。

5.统军制度:元朝实行了军队的统一指挥制度,将全国的军队分为左军、
右军、前军、后军等,由中央统一指挥。

二、元朝地方制度
1.路制:元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路,每个路由一个路官负责,路官负责
管理路内的行省和州县,监督地方政务和军事。

2.州县制:元朝的地方行政单位是州和县,每个州由一个州官负责,每个
县由一个县官负责。

州官和县官负责管理地方政务、军事和税收等事
务。

3.保甲制度:元朝实行了保甲制度,将人民按照户籍分为甲组织,每个甲
由一名甲首负责,甲首负责管理甲组织的军事和治安等事务。

总结起来,元朝的中央制度包括丞相制度、行省制度、中书省和尚书省等;地方制度包括路制、州县制和保甲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平衡,为元朝的统治提供了一定的政治基础。

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

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

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制度特点之一是中央集权。

在元朝时期,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程度非常高,这种中央集权的制度对于统一国家、维护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元朝中央集权的背景、制度特点以及对社会与经济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1.蒙古帝国的建立元朝之前,由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帝国已经实现了对欧亚大陆广大领土的统一。

蒙古帝国在统治初期,由于地域广阔、民族众多,采取了较为分散的统治方式,但随着帝国的扩张和发展,中央集权逐渐成为必然选择。

2.南宋的覆灭元朝在统一中国之前,曾与南宋王朝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战争。

南宋在面对蒙古军队时,由于内外因素,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抗,最终被元朝所灭。

这场战争的胜利使得元朝掌握了整个中国的统治权力。

二、制度特点1.中央直接任命官员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特点之一是中央直接任命官员。

中央政府设立了各级官员,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官员的选拔和任命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这种方式确保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的直接控制,避免了地方势力过大。

2.重农抑商政策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特点之二是重农抑商。

元朝奉行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政策,鼓励农耕生产,压制商业活动。

农业税收占据了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而商业税收相对较低。

这种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减缓了经济的发展速度。

3.设立行中书省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特点之三是设立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是元朝的地方行政机构,由中央政府派遣的官员负责管理地方事务。

行中书省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使得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更加紧密。

三、对社会与经济的影响1.统一的政治制度元朝的中央集权制度使得整个国家实现了政治上的统一。

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直接控制,使得统治得以高效实施,加强了国家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2.促进了各地经济的发展元朝重农抑商的政策带来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通过中央集权的制度,中央政府能够直接监督和管理农业生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中央政府对商业的管控也使得商业活动有序进行,保护了商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元朝中央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1北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极力从军、政、财、司等各方面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以巩固中央集权..明代也是把地方权一分为三;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234而处于它们之间的元代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之大;以至于“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元代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百年; 而不是按正常思路所想的容易出现国家分裂、军阀割据..为了理清行省制度和中央集权之间的联系;下面就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元朝行省制度的渊源“省”的本意为宫禁;后业引申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行省制度滥觞于魏晋南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这个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如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君主常命宰臣出任诸路长官;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设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的、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二、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必要性1、管辖辽阔疆域的需要..据载;元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到西伯利亚;南到南海;西南包括吐蕃今西藏、大理今云南;西北至回鹘今新疆;东北至鄂霍次克海.. “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盛”元史·兵志四;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元史·地理志中也写到“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面对这样一个超级大国;如何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辖;如何加强中央集权制;是关系到政权能否巩固的大问题..因此元代设立数目有限的行省;代替中书省对其力所不及的地区进行管理;中央再从大局上对诸行省实施节制;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确实也是一种具有明显优点的统治模式..因此;元朝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实行了行省制度..2、压制部分贵族的需要..元朝沿用大蒙古国以来的游牧分封制;大量宗室外戚被分封于蒙古高原和东北地区;在中原又各自领有大小不等的份地..对于这些皇亲国戚及其狐假虎威的家臣;一般的地方官府难以治理;非设立位高权重的行省不足以压制..辽阳、岭北两个行省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同时;元朝中央也通过行省;明令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自行派遣官吏的权力;并规定由行省直接向贵族封地的民户征税;再由中央拨给贵族;不允许他们在封地内横征暴敛..这些措施有助于元代统治秩序的稳定..3、民族政权统治的需要..元朝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的大一统王朝;一直遭到南宋残余势力长期的抵抗;后来江南人民又因不堪赋役重负而纷纷起事..在这样的背景下;位尊权重的行省不但不能罢撤;反而需要进一步强化事权、明确责任;以便遇到紧急事变能够迅速决策并付诸行动;维护元朝的统治..即使大一统局面完全形成之后;行省在稳定地方统治方面的特殊价值;也没有消失..这就为行省在全国范围内的定型奠定了基础;使得行省的基本性质由中央派出机构演化成为地方最高官府..三、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地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4、行省大权的归属有利于中央集权..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56才可以掌握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和色目贵族担任;这些人更多的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份、文化背景迥然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策动汉族或者能够策动汉族搞分裂..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巩固统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原因了..5、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综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由中央直接控制地方的制度

元朝由中央直接控制地方的制度

元朝由中央直接控制地方的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朝代,由蒙古族的成吉思汗建立,经过几代扩张和统治建立起来。

元朝实行了一套与中国封建王朝不同的政治制度,其中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元朝的中央直接控制地方的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省制度:元朝划分全国多个行省,行省下设路、州、县等行政区划,实行地方行政管理。

这些行省由中央派出的行中书省官员担任行省总管,直接统辖地方行政、司法和财政事务。

宣慰使制度:元朝设立宣慰使,派遣在地方担任行省总管的中央官员或将军,负责监督地方行政、军事和财政事务。

宣慰使具有更大的权力和职责,可以随时接受皇帝的指令和调遣兵马。

丞相及军民兼掌制:元朝设置丞相衙门,由宰相担任,负责领导中央政务。

同时,丞相也兼任各地军队的总指挥。

这使得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务和军事力量都有直接的控制。

宣抚司和监察制度:元朝设立宣抚司和监察机构,派遣官员进行地方的监察和纠治,以确保地方官员遵守中央政策和法律。

宣抚司和监察机构与行省官员共同组成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网。

元朝的制度

元朝的制度

元朝的制度
元朝(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联合的大一统王朝,也是中国古代最后一个军事性帝国。

元朝制度以实行封建专制为主要特征,实行“加强皇权、削弱地方长官权力”的政策,将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了极致。

一、宗法制度元朝实行宗法制度,即皇帝实行“宗室统治”,以宗室中的士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治、社会制度。

宗室成员能够获得官职,而这些官职也可以传承给子孙,使宗室成员的权力和地位得到继承。

二、官制制度元朝实施的是三元官制,即实行上、中、下三元分级,包括上司、中司、下司三类官员,上司由皇帝亲自监督,中司由宰相主管,下司由州县长官负责实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

三、司法制度元朝针对司法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建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分各省、府、县三级,每一级都有法官或审案官,负责接受案件,调查研判,对审案官进行监督和评比,保障了司法公正性。

四、教育制度元朝教育制度也有所体现,建立了统一的学制,建立了书院,招收学生,推行科举制度,允许
考生参加科举考试,通过考试才能进入官僚机构,形成了政治和文化人才的培养体系。

元代的政治制度及其变革

元代的政治制度及其变革

元代的政治制度及其变革元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朝代,这段历史时期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政治制度方面,元代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和变革,使得整个中国社会在政治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下面将详细介绍元代的政治制度及其变革。

一、元代的政治制度概述元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由蒙古族的传统制度为主,但是也吸收了一些汉族的政治制度。

元朝的政治制度主要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方面。

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皇帝,而地方政府则是由官员来管理。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密,互相制约、互相支持,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制度。

1.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皇帝,掌握了国家的重要政治和军事事务。

皇帝的权力非常大,他能够享有最高的尊崇和荣誉,以及享有最高的权力。

另外,在中央政府中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官职,如宰相、三公、御史台等。

宰相是最高领导官员,负责处理国家的重大政治和军事事务;三公是辅助宰相的三位高级官员,分别是司徒、司空、司马;御史台则是监察官员,负责纠正官员的行为和言论。

此外,还有各种中央机构,如户部、兵部、礼部、刑部、工部、宗人府等,负责处理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2. 地方政府元代的地方政府是由官员来管理,地方官员的级别和职位非常多,分别有知州、知府、知县等。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监管地方经济、管理土地、治理民事和改善人民生活等事务。

地方政府的官员一般由皇帝直接任命,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会由地方官员自己选拔或评选。

二、元代政治制度的变革虽然元代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蒙古族的传统制度,但在此基础上,元代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革,使得整个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和适应当时的社会变革。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变革。

1. 均田制均田制是元代的一项重大变革,它目的是为了改善土地分配不公的现状。

在这个制度下,土地按照人口数量合理分配,每户人家配给一定面积的土地,以保证人们能够生存和发展。

均田制推行后,人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社会经济发展也得到了促进。

元朝的历史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

元朝的历史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

元朝的历史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元朝(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它的历史制度经历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

这种变迁在统治者的治理理念、政策取向和对地方行政的处理方式上都有所体现。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元朝历史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

一、皇权强化与中央集权的兴起元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的征服王朝,拥有强大的帝国野心。

为了巩固统治,元朝皇帝通过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变革,逐渐增强了皇权,实现了中央集权的兴起。

首先,元朝以忽必烈为首的王朝统治者开始了一系列改革,目的是扩大君主的权威和控制力。

元朝设立了行省、路、州、县等行政单位,并派遣官员担任各级职位,实行直接任命制,使中央政权直接控制地方行政。

其次,元朝建立了著名的行省制度,将全国分为行省,并设有行省长官。

这些行省长官由朝廷委派,负责管理行省内的经济、军事和司法事务。

行省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央政权能够更好地控制地方,并迅速传达和执行皇帝的政令。

最后,元朝设立了特别机构——行台,行台是元朝在边疆地区设立的行政机构,专门负责边疆地区的军事和民政事务。

行台在边疆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元朝的边疆安全。

二、地方自治的尝试与限制虽然元朝加强了中央集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对地方自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尝试。

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决策和管理权力的能力。

一方面,元朝承认了一些地方权贵的地位和特权。

在一些地方,元朝授予地方权贵一定的自治权,使他们可以自行管理土地、农业和财政。

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权贵的利益需求,并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元朝允许一些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传统体制和行政方式。

在一些地区,元朝尊重了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保留了一些传统机构和职位。

这种做法保持了地方的稳定和社会秩序。

然而,尽管存在地方自治的尝试,元朝对地方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制,以确保中央政权的绝对控制。

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条例,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财政和军事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限制地方政府的独立权力。

元朝的政治制度与文化特点

元朝的政治制度与文化特点

元朝的政治制度与文化特点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短暂而又有特色的朝代,它的政治制度及文化特点也自然而然地成为研究学者们的研究重点。

一、元朝政治制度元朝是蒙古帝国在中国建立的朝代,它的最高统治者是可汗,但是它的实际管理者是由可汗任命的皇帝、太师、贤官等官员组成的政治核心,这样的政治制度被称为“中央集权制度”。

其中,朝廷权利最大的是皇帝,而且元朝的皇帝往往是由蒙古人或外籍蒙古贵族担任,他们不会因为本地贵族的不满而感到惧怕,他们会用自己的势力来维持中央政府的权威。

朝廷下设行省、州府、县县各级官府,这种行政制度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皇帝的统治,同时也可以加强统一集权,避免国内的分裂。

元朝的税收制度非常严密,它分炕田,征税由官府实行,国家每年产生的利润是庞大的,这些资源流入朝廷财库,可以用于日常开支和军事备战。

因为元朝政权刚刚建立,所以朝廷对各地的管理比较严格,限制地方的世袭官职制度,从而加强了国家的稳定性。

二、元朝文化特点元朝的文化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文学、音乐、绘画、建筑、饮食等方面。

其中,元朝的文学成就最为突出,它的经典作品《元曲选》、《元刊丛书》、《元代文集》等都是古代文学的瑰宝。

元朝的文学风格大胆豪放,具有蒙古文化的烈性和汉文化的威严,诗人们多运用对比手法,突出个性,赋予作品以浓厚的民族特色。

元朝的音乐多以马头琴和吊钟为代表,这种音乐具有魔力的吸引力,特别是马头琴可以产生出浓郁的蒙古草原气息,可以令人精神振奋,在元朝很多场合都可以见到这种乐器的身影。

元朝的绘画多数描绘蒙古族民俗风情和汉族文化情景,元人的绘画作品不仅数量庞大,而且题材广泛,内容丰富,厚重而有内涵。

元朝的建筑特点主要是通过自然的规划、布局和装修来塑造宫廷建筑和官府环境,尤其是元代的风水和汉族宗教建筑,都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元朝的美食是开放式的,从中亚、西亚、南亚、东亚各个国家和地区汇集而成,沿袭了蒙古铁骑时代轻便、快捷、高蛋白的骑射要求。

三、元朝的历史贡献元朝作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阶段,对中国的文化传承有重要的影响。

元代的南北政治制度

元代的南北政治制度

元代的南北政治制度
元代在政治制度方面沿袭了金朝的制度,但又有一些新的特点。

元代的中央机构,不像前代那样施行三省制,而是施行一省制。

同时,地方上施行行省制也在元朝正式确定下来。

在元代,政府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给予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中央机构中,元朝设置中书省,作为最高的行政机构,总理全国政务。

中书省的长官称“中书令”,后来由皇太子兼任,所以实际上是一个虚衔。

中书令以下,设立左、右丞相各一员,行使宰相职权,其中又以右丞相为尊。

此外,元代还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对汉族和南人在法律和政治待遇上进行歧视。

元朝军队施行军屯制,即在军队驻扎的地方开垦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这种方式导致了军队与当地人民的冲突,同时也加剧了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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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中央制度[1]北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极力从军、政、财、司等各方面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以巩固中央集权。

明代也是把地方权一分为三,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

[2][3][4]而处于它们之间的元代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之大,以至于“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元代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百年,而不是按正常思路所想的容易出现国家分裂、军阀割据。

为了理清行省制度和中央集权之间的联系,下面就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元朝行省制度的渊源
“省”的本意为宫禁,后业引申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

行省制度滥觞于魏晋南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这个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

如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君主常命宰臣出任诸路长官,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设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

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

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的、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二、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必要性
1、管辖辽阔疆域的需要。

据载,元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到西伯利亚,南到南海,西南包括吐蕃(今西藏)、大理(今云南),西北至回鹘(今新疆),东北至鄂霍次克海。

“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盛”(《元史·兵志四》),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元史·地理志》中也写到“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面对这样一个超级大国,如何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辖,如何加强中央集权制,是关系到政权能否巩固的大问题。

因此元代设立数目有限的行省,代替中书省对其力所不及的地区进行管理,中央再从大局上对诸行省实施节制,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确实也是一种具有明显优点的统治模式。

因此,元朝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实行了行省制度。

2、压制部分贵族的需要。

元朝沿用大蒙古国以来的游牧分封制,大量宗室外戚被分封于蒙古高原和东北地区,在中原又各自领有大小不等的份地。

对于这些皇亲国戚及其狐假虎威的家臣,一般的地方官府难以治理,非设立位高权重的行省不足以压制。

辽阳、岭北两个行省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同时,元朝中央也通过行省,明令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自行派遣官吏的权力,并规定由行省直接向贵族封地的民户征税,再由中央拨给贵族,不允许他们在封地内横征暴敛。

这些措施有助于元代统治秩序的稳定。

3、民族政权统治的需要。

元朝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的大一统王朝,一直遭到南宋残余势力长期的抵抗,后来江南人民又因不堪赋役重负而纷纷起事。

在这样的背景下,位尊权重的行省不但不能罢撤,反而需要进一步强化事权、明确责任,以便遇到紧急事变能够迅速决策并付诸行动,维护元朝的统治。

即使大一统局面完全形成之后,行省在稳定地方统治方面的特殊价值,也没有消失。

这就为行省在全国范围内的定型奠定了基础,使得行省的基本性质由中央派出机构演化成为地方最高官府。

三、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

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地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

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

4、行省大权的归属有利于中央集权。

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5][6]才可以掌握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和色目贵族担任,这些人更多的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

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份、文化背景迥然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策动汉族或者能够策动汉族搞分裂。

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

这就是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巩固统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原因了。

5、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

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

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综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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