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分析
手机短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
手机短信作为手机通讯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随着手机短信的普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也趁机滋生。
为了规范手机短信的使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手机短信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手机短信的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关系手机短信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方式,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方式,其发送和接收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2. 刑事法律关系手机短信作为一种通讯工具,也可能涉及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手机短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法法律关系手机短信作为一种信息传递方式,也可能涉及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依法对手机短信进行监管和管理。
三、手机短信的法律规定1. 手机短信发送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
手机短信发送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手机短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尊重他人权益。
手机短信发送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等。
(3)不得发送虚假信息。
手机短信发送者不得发送虚假、欺诈、误导性的信息。
(4)不得发送违法信息。
手机短信发送者不得发送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2. 手机短信接收规定(1)依法接收。
手机短信接收者应当依法接收短信,不得非法拦截、篡改、删除他人发送的手机短信。
(2)保护个人信息。
手机短信接收者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3)不得转发违法信息。
手机短信接收者不得转发涉及违法犯罪的信息。
3. 手机短信管理规定(1)电信运营商应当加强手机短信管理,对涉嫌违法的手机短信进行监控和处置。
浅议垃圾短信背后的侵权问题
浅议垃圾短信背后的侵权问题【摘要】垃圾短信背后的侵权问题是当前社会日益严重的隐患,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困扰。
本文从垃圾短信的定义及危害、侵权行为在垃圾短信中的体现、现行法律对于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的规定、受害者维权困难和挑战、相关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针对垃圾短信侵权问题,应当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受害者的维权渠道和能力,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解决这一问题,共同维护公民的通讯安全和权益。
在法律、技术、社会共治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可以有效遏制垃圾短信侵权问题的蔓延,为人们营造一个更加清朗的通讯环境。
【关键词】垃圾短信, 侵权问题, 定义, 危害, 体现, 现行法律, 规定, 受害者, 维权困难, 挑战, 责任, 赔偿标准, 打击力度, 维权渠道, 能力, 社会关注, 解决问题1. 引言1.1 介绍垃圾短信背后的侵权问题垃圾短信是指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的广告、诈骗等信息,对接收者造成困扰和侵犯。
垃圾短信背后的侵权问题是指在发送垃圾短信的过程中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了接收者的个人信息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
这些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实际损失和精神困扰,而且对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秩序也构成了威胁。
垃圾短信侵权问题的严重性不可忽视。
在数字化信息时代,垃圾短信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加强对垃圾短信侵权问题的监管和处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秩序是当务之急。
通过深入分析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的特点和影响,可以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受害者的维权渠道和能力,共同呼吁社会关注和解决垃圾短信侵权问题。
2. 正文2.1 垃圾短信的定义及危害垃圾短信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通常指的是未经用户同意,以广告为目的发送的短信。
这些短信往往会给用户带来诸多困扰和危害。
垃圾短信的频繁发送会占据用户的手机存储空间,导致手机运行变慢,甚至影响正常使用。
骚扰短信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骚扰短信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骚扰短信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骚扰短信不仅对个人的生活造成困扰,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有效的骚扰短信立案标准,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对骚扰短信立案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当前骚扰短信的定义、形式、影响以及目前的立案标准。
通过分析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探讨社会应对骚扰短信的措施,最终旨在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引言:介绍了文章的主题和背景,概述了骚扰短信问题以及本文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2. 正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骚扰短信的定义和形式、骚扰短信的影响以及目前的骚扰短信立案标准。
通过这三个部分深入探讨了骚扰短信问题的各个方面。
3. 结论: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和结论,提出了对骚扰短信立案标准的建议,以及社会应对骚扰短信的措施。
最后作出结语,强调骚扰短信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重要性。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是为了提出文章撰写的目的和意义,即指明本文旨在分析骚扰短信立案的标准,并就当前标准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旨在促进骚扰短信问题的有效解决。
同时,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骚扰短信问题,促使相关部门和个人加强对骚扰短信的管理与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2.正文2.1 骚扰短信的定义和形式骚扰短信是指通过手机短信向他人发送骚扰、谩骂、威胁等内容,给接收者造成困扰和不安的行为。
这种形式的骚扰可以包括不明身份的短信轰炸、色情信息的发送、商业广告的推送等多种形式。
骚扰短信通常以匿名或伪装身份发送,使受害者难以追踪和维权。
此外,骚扰短信的内容多为不雅言论、恐吓信息、虚假宣传等,严重侵犯了接收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骚扰短信的形式多样,可以是单一威胁性信息、反复发送的内容相似的信息、大量发送广告宣传内容等。
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分析
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分析[摘要]从短信内容而言,在普通群众间相互发送的不良短信、一些短信群发公司发送的广告短信、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发送的违规收费短信、由少数不法分子发出的违法短信均为手机垃圾短信。
笔者认为,针对手机垃圾短信的不同内容,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即要约或要约邀请、违约行为、民事侵权行为及刑事犯罪行为。
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可能导致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关键词]手机垃圾短信;要约;要约邀请;侵权;犯罪通过手机短信进行交流沟通,成为一种日常习惯。
据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2月22日发布的2011年统计公报,移动电话用户达到98625万户,每天有数量惊人的短信在手机用户的拇指之间传送。
事实证明,手机短信以其便捷、简单的优势为人们之间的交往搭起良好的桥梁,受到公众的青睐。
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手机短信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令人担忧。
近年来利用手机短信实施民事侵权甚至进行违法犯罪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越来越多。
手机垃圾短信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手机垃圾短信的简介手机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收人同意,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
从短信内容而言,在普通群众间相互发送的不良短信、一些短信群发公司发送的广告短信、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SP)发送的违规收费短信、由少数不法分子发出的违法短信均为手机垃圾短信。
(一)不良短信此种不良短信多在熟人之间流传,其内容通常为无聊的笑话,更多的是一些黄色“段子”。
尽管这类短信一般不构成对他人利益侵犯,但却对接收人构成骚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不尊重、伤害接收人。
此类不良短信多以追求低级趣味为主要目的,内容相对低俗。
不少手机用户对此感到反感并称之为“精神污染”。
(二)广告短信此类短信主要是短信广告公司利用某些客户大范围宣传的需求,收取高额费用后,根据付费客户的要求使用其短信群发设备,对外大面积群发的一种短信。
违反电信法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
违反电信法案例分析与法律合规建议在当代社会,电信领域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不法分子借助电信技术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公序良俗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伤害。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电信法规。
然而,仍有一些个人或企业机构违反电信法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违反电信法案例并给出法律合规建议,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一、违反电信法案例分析1. 虚假广告电信法规禁止使用虚假广告宣传产品或服务。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故意发布夸大产品功能、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广告。
例如,某电信公司宣传自己的网络速度很快,并承诺用户能够畅通无阻地观看高清视频,但实际上网络速度却差强人意,无法达到广告所承诺的效果。
2. 个人信息泄露电信法规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企业必须获得用户的同意才能搜集和使用其个人信息。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牟取利益,擅自出售或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的隐私权利带来了严重侵害。
例如,某电商平台将用户的购物记录和个人资料出售给第三方广告公司,从而导致用户接收到大量垃圾短信和电话推销。
3. 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是近年来电信领域的一大问题,不法分子通过发送虚假短信、拨打诈骗电话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
警方通常会将电信诈骗列为刑事犯罪,但仍有一些人屡禁不止,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
例如,某团伙冒充某银行客服人员,通过电话诱导受害人操作银行账户,进而盗取大量财产。
二、法律合规建议1. 企业自律企业在推销产品或服务时,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避免违反电信法规。
此外,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2. 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加大对电信领域的监管力度,完善电信法规和相关执法政策,对违反电信法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举报平台,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电信违法犯罪活动,提高社会对电信犯罪的警觉性和防范能力。
垃圾短信的法律思考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 522 0)6150 10 - 9(090-0.1 0
关 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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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垃圾短信 , 是指未经接 收者同意的, 包含违 反法律规定或具 性 , 在得到某些 网络服 务功能时, 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不仅对网络服 有广告信息 内容的, 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的、 或 侵害接收者通信 自 由、 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 良风俗的信息。 伴随着短信业务给人们带 来便利的同时, 垃圾短信也给人们正常的使用手机短信带来了很大的 负面影响。垃圾短信泛滥 , 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
更改个人资料信息, 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 , 可 如果终止使用服务, 是否 的是运营商, 他们可以且有义务对传输群发性短信者实行控制。 一旦 可 以删除个人资料信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搜集的是用户 的个人信 通过监控确定了可疑手机号码, 就可 以立即实施管理措施 ,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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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的法律思考
张
摘
信行 为 , 防止垃圾 短信 的骚扰 已经成为一 个热点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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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被称为“ 第五媒体” 的手机短信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 也带来了大量的垃圾短信。 如何通过法律来规范短
( ) 情权 一 知
一
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 , 及时出台相关法规 。第
,
明确界定垃圾短信 的概念。考虑到技术发展的可能性, 在立法上
应当将包括图像和声音的短信都纳入垃圾短信规制的范围内, 做到对 立法中区别对待 。 第二 , 在短信的监 管上将监督权从运营商手中分离 出来, 消除既是经营者又是监管者的角色混乱。 国家应设立独立的部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本文将以一起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案例为例,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王某在一家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在收货后,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王某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换货。
电商平台在调查过程中,获取了王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电商平台未经王某同意,将王某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导致王某遭受骚扰电话和短信。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本案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属于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纠纷。
2. 违法行为分析(1)电商平台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未经王某同意,将王某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2)电商平台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王某的个人信息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3. 案件处理结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电商平台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并公开道歉。
四、启示与建议1. 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信息是每个人的重要资产,我们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管理。
2.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政府部门和媒体要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
3. 企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企业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4.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
宪法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案涉及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0岁,某科技公司员工。
2019年5月,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并填写了个人信息。
不久,甲发现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导致其收到大量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
甲遂向被告乙(某电商平台)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害其隐私权,赔偿损失。
被告乙辩称,甲的个人信息泄露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黑客攻击。
乙已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乙是否侵犯了原告甲的隐私权?2. 被告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作为电商平台,在收集、使用原告甲的个人信息时,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隐私,导致甲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乙在收集、使用原告甲的个人信息时,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甲的损失、乙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侵犯了原告甲的隐私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乙在收集、使用原告甲的个人信息时,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本案中,被告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原告甲的个人信息,故法院认定其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2. 被告乙未能证明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治理垃圾短信之法律制度设想
治理垃圾短信之法律制度设想[摘要]如今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便捷”,当下垃圾短信泛滥、手机诈骗等层出不穷,已然成为手机用户不能承受之重。
本文以垃圾短信治理为出发点,针对现阶段我国垃圾短信立法的缺失,试图从实名制及短息广告经营许可角度规制垃圾短信。
[关键词]垃圾短信;实名制;短信广告经营许可据新浪网统计数据, 2007年我国垃圾短信发送量已达3538亿条。
?譹?訛短信因其便捷性、经济性成为了大众青睐的联络方式,然现今垃圾短信泛滥,给用户带来极大困扰,治理垃圾短信是促进通讯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之举。
一、关于垃圾短信的基本问题1.垃圾短信的界定目前理论界对垃圾短息还未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分类,垃圾短信大致可分三类为:病毒传播型; 诈骗型;广告型,包括企业的商务广告包括促销、销售及非法广告如开发票、办假证、倒卖走私物等。
因此笔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在内容上违法,或是未经用户没有征订的广告性质(排除公益性质)的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短信。
2.发送垃圾短信之行为的性质认定主流观点认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侵害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而也有人辩称:宪法第14条规定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并据此认为发送短信的行为是公民通讯自由,其实不然。
任何权利的实质是自由,但自由均有限度,故权利的行使亦有其边界,越过了边界便不再是自由,而是对权利自由的破坏。
?譺?訛发送垃圾短信已然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安宁权和健康权,并构成对他人通信自由的侵犯,并非行使通信自由,不可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如今的垃圾短信已带来了诸多社会危害:1.利用短信发送诈骗短信,侵害部分人的财产权;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利用手机短信宣扬反社会思潮、以“爱心捐助”之名诈骗财物;3.扰乱社会秩序,如传播谣言、黄色信息及分裂国家的短信;4.部分商家兜售公民手机号码,侵害公民隐私;5.部分有车族认为垃圾短信的存在,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几率,侵害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
民法典垃圾短信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哪些权利
民法典垃圾短信侵犯了⼿机⽤户的哪些权利在现实社会中每个⼈都是拥有⼀定的权利的,⽐如⼈⾝⾃由权、健康权等等。
如果说给他⼈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话是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关于民法典垃圾短信侵犯了⼿机⽤户什么权利?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垃圾短信侵犯了⼿机⽤户的哪些权利1、涉嫌侵犯他⼈安宁权。
垃圾短信的特点就是骚扰他⼈,影响他⼈⽣活的安宁。
尽管这种⾏为并没⾃有造成财产上的、或者⼈⾝上的损害,但是它造成了受害⼈的精神损害,也就是⼈格利益的损害或者⼈格权的损害,因此,符合侵权⾏为的构成要件。
2、涉嫌侵犯他⼈通信⾃由权。
对于垃圾短信及其发送者来说,终端⽤户往往是不希望接收和不希望与之进⾏通信的,因此,发送垃圾短信的⾏为应该属于侵犯他⼈通信⾃由的⾏为。
3、涉嫌侵犯他⼈隐私权。
个⼈信息作为隐私权的⼀部分,是公民⼈格权的⼀个⽅⾯,出卖他⼈资料和电话都是侵犯他⼈隐私权的违法⾏为。
4、涉嫌侵犯个⼈信息保护权。
个⼈的⼿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之内。
不论是名⽚店私⾃将客户的名⽚留底、单位乱扔应聘者的简历,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病历泄露等,都属违法,将被追究⾏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5、涉嫌侵犯他⼈消费⾃由权。
未经同意擅⾃向他⼈发送垃圾短信的⾏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接受服务⾏为。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百三⼗条民事主体按照⾃⼰的意愿依法⾏使民事权利,不受⼲涉。
第九百九⼗条⼈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第九百九⼗⼀条民事主体的⼈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侵害。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垃圾短信侵犯了⼿机⽤户的隐私权、安宁权等。
如果侵权⾏为给他⼈带来⼀定的财产损失还需要承担赔偿费⽤的,国家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希望⼤家明⽩。
短信合规白皮书
短信合规白皮书短信合规是指在发送短信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防止垃圾短信和骚扰短信的发送。
目前,随着短信应用的普及和短信发送量的增加,短信合规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短信发送的合规性,相关部门和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该法规明确了短信发送的限制和要求,例如禁止发送违法信息、虚假信息和垃圾信息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禁止通过发送骚扰短信等方式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行业标准和规范1.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短信营销自律守则:该标准要求短信发送者在发送短信前必须获取用户的明确同意,并提供退订的渠道。
2.中国直销协会发布的短信营销自律公约:该公约明确了短信发送的行为规范,要求发送者必须遵循用户的意愿进行短信发送,不得恶意骚扰用户。
三、合规措施和技术手段1.合规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对短信发送人员进行合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短信发送规范。
2.用户同意和退订机制:在发送短信前,发送者必须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用户可以随时选择退订,发送者需要提供退订的渠道。
3.信息过滤和监控:企业可以使用技术手段对短信进行过滤和监控,识别和屏蔽违规内容和骚扰短信。
4.投诉处理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用户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问题。
四、短信合规的重要性与影响1.保护用户权益:合规的短信发送可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避免接收垃圾短信和骚扰短信。
2.维护企业形象:合规的短信发送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3.合规监管的加强:随着短信合规重要性的逐渐被认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也越来越完善和严格。
总之,短信合规是确保短信发送合法、规范和有效的重要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规定了短信发送的限制和行为规范,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措施确保短信合规。
同时,短信合规不仅可以保护用户的权益,还能提升企业形象,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垃圾,短信,法律]论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
论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摘要:当今社会垃圾短信的泛滥已成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
包括广告短信、非法短信、违规收费短信、骚扰短信在内的各种垃圾短信对个人、企业、社会都造成了相当的危害,所以治理垃圾短信已经迫在眉睫。
垃圾短信的滋生,其原因在于黑色利益链条的存在以及个人信息的泄露,要治理垃圾短信就必须从各方面入手对这两个源头加以遏制。
总结我国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发达国家治理垃圾短信的经验,本文提出完善立法、建立用户监督机制以及加强执法力度三个建议,以提供参考。
关键词:垃圾短信;法律规制;立法;个人信息纵观手机短信所带来的影响,从正面来说,它有方便、快捷、直观、廉价等优点,在现代社会的人际交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从负面来说,过于自由和畅通的通信渠道使得短信的传播混乱不堪、垃圾信息大量充斥,甚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垃圾短信已成为我们不得不直面的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必须对手机短信这一领域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制约,以保证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垃圾短信的界定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垃圾短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这是垃圾短信缺乏必要法律规制的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通常的理解,垃圾短信可以定义为未经接收人同意,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这里信息的载体包含语音、文字、数据、图像、视频等),具体有以下几种:1、广告短信。
此类短信主要是短信广告公司收取某些有大范围广告需求的的客户的高额费用后,根据客户的要求使用其短信群发设备,对外大面积群发的一种短信。
特征是以各种形式的广告为其内容。
2、违规收费短信。
某些SP①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手机用户的疏忽和收费程序的漏洞进行违规操作,设置各种收费陷阱,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收取费用。
常见的有发送订阅某种收费的短信服务的要约,不取消预定即为接受的这种短信。
垃圾短信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垃圾短信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内容摘要::垃圾短信;违法性分析;成因及其防范策略: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以及网络科技的创新,手机短信业务也因其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博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但一段时间以来,绝大部分手机用户在享受到通信便捷的同时都曾遭遇且正在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
文章主要列举垃圾短信的危害,分析其形成原因,从立法的角度讨论出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垃圾短信的法律界定及违法性分析(一)垃圾短信的概念界定垃圾短信是指信件发送人以商业或其他目的,没有经过收件人请求或允许,而向收件人发送的对收件人没有价值的信息。
国内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分四大类:第一类:是"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第二类:是"欺诈型",此类短信多是想骗取用户的钱财,如中奖信息,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第三类:非法广告短信,如出售黑车、麻醉枪之类,发送号码多为手机或小灵通号码;第四类:SP(短信业务提供商)违规群发,误导用户订制短信业务,发送号码多为SP接入代码,一般为四位数字。
发送号码不分网内网外,既有通过移动号码对联通用户发送的,也有外地联通号码对本区用户发送的。
(二)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垃圾短信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
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实质就在于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活不被外界随意打扰,而垃圾短信的发布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垃圾短信显然侵害了接受者的正常的生活秩序与状态。
2.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但是就垃圾短信而言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发布者通过窃取他们手机号码发布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
发条垃圾短信的代价
2 0 1 4 年年初正式执行 。 新加坡政 府还决 定成立个 人信息保 护署 , 以便 更好 地执 行新 法案 。未 来政 府将 建立 一个 名单 收集 系统 , 任何 想不 受垃圾信 息侵扰 的个人都 可在系统上 注
年, 德 国黑 森 州 就 颁 布 了 《 数 据 保 护 法》 。这是 全球 首部 保护 个 人信 息的 法
都需要征得用户 书面同意 。从 2 1 点 至次
日8 点 发 送 的广 告 需 再 次 征 得 用 户 同意 ,
新加坡 : 一 条 垃 圾 短信 最 高 罚
5万
除外。
被新 法 案 限制 的仅 限于 私立 机 构 , 公立机构 被排除 在外 。这并 不意味着立 法部 门要 给 自家人 走 后 门 , 而是 因为 新
即便用 户 同意 , 发送 者 也必 须在 短信 中 明确标 明“ 广告 ” 字样 。 政府 还专 门成 立 了监督 垃圾 邮件 和 垃 圾短 信 的“ 处 理短 信 ” , 用 户可 随 时举
个人 信 息保 护法 案 由新 加坡 新 闻 、
通讯 及 艺术 部提 出 , 初 衷就是 保 护个人
案, 也 是 后 来 各 国 订 立 类 似 法 案 的 蓝
通过 的《 欧盟数据保 护指令》 的约束 。英 国在个 人信 息保 护立法方 面有着优 良的
传统, 在 加入欧盟前 就通过 了《 数 据保护
政 府法制2 0 1 3 年
法》 ( 1 9 8 4年 ) , 这 部 法律 后 历 经 多次 修
为 区域信 息处 理枢 纽 的竞争 力 , 也 有利 于缓解个 人信息滥 用给新加坡 人造成 的
困 扰 。新 法 案 于 今 年 年 初 正式 生 效 ,
浅析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作者:苗丰润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30期摘要垃圾短信侵犯了短信接收者的权利,而我国目前对垃圾短信的治理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存在缺陷。
对垃圾短信的治理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民事、刑事角度全面规制。
关键词垃圾短信缺陷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1垃圾短信的概念垃圾短信概念在我国尚处探讨中,学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垃圾短信指没有经过接受者同意的,其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的侵害接受者合法权益的短信息。
(2)认为垃圾短信指未经接受者同意,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手机短信息。
(3)认为垃圾短信指对接受者没有价值的短信息,包括两大类内容:一类是明显违法的不良信息,另一类是真假难辨的商业广告。
(4)认为垃圾短信指信件发送人以商业或者其他目的,没有经过收件人请求或者允许,而向收件人发送的对收件人没有价值且有危害的信息。
笔者将垃圾短信定义为:垃圾短信是指对接收者没有价值的信息。
垃圾短信对接收者没有价值,却侵害了接收者的权利或利益,因而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2我国治理垃圾短信的现状及缺陷根据信息产业部的统计,2006年,中国手机短信发送量接近4300亿条,比上年增长41%。
以最低每条短信0.1元计算,我国短信行业的市场收入已超过了400亿元,成为名副其实的“拇指经济”。
然而,社会上也有一些非法之徒利用垃圾短信进行如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实践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多利用现有法律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起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原因有:(1)我国对垃圾短信目前仍没有一个较为权威的界定,导致行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么任意扩大法律解释,要么对其放任,无论哪种情形都不利于垃圾短信的治理。
(2)对垃圾短信的法律治理目前基本可通过现行法律进行规制,但这些法律主要是对传统问题的处理,因而在治理垃圾短信时面临法律解释的困难。
发短信骚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
然而,在享受便捷通讯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短信骚扰这一社会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发短信骚扰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短信骚扰的定义及表现形式短信骚扰,是指行为人利用手机短信,以发送侮辱、恐吓、诽谤、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精神折磨、生活干扰的行为。
短信骚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侮辱性短信: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其人格尊严。
2. 恐吓性短信: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使其产生恐惧心理。
3. 诽谤性短信: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其名誉。
4. 垃圾短信:发送广告、促销信息等无关紧要的内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5. 追踪骚扰:持续发送短信,对他人进行跟踪,侵犯他人隐私。
二、短信骚扰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短信骚扰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因此,短信骚扰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侮辱、诽谤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严重的;(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垃圾短信广告管理制度范本
垃圾短信广告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短信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垃圾短信广告对公众生活造成骚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垃圾短信广告,是指未经接收者同意,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的商业广告信息。
第三条从事短信广告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运营商应当加强对垃圾短信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垃圾短信广告的禁止行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接收者同意,发送商业广告短信。
第六条发送垃圾短信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确标注发送单位名称;(二)应当在短信内容中提供明确的退订方式;(三)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四)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五)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送垃圾短信广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短信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垃圾短信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发送垃圾短信广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向接收者明示广告内容,并在短信中提供明确的退订方式。
第十条接收者对垃圾短信广告有权予以拒绝,并可以通过短信回复、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运营商应当加强对短信发送渠道的管理,对发送垃圾短信广告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和拦截。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短信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取消短信发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运营商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垃圾短信广告发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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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分析本文属于中联论文网优秀论文本文来源于:中联论文网/faxuelilunlunwen/34848.html转载请注明本文仅供学术参考,严谨转载,否则后果自负本文引用《法制与经济》[摘要]从短信内容而言,在普通群众间相互发送的不良短信、一些短信群发公司发送的广告短信、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发送的违规收费短信、由少数不法分子发出的违法短信均为手机垃圾短信。
笔者认为,针对手机垃圾短信的不同内容,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即要约或要约邀请、违约行为、民事侵权行为及刑事犯罪行为。
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可能导致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关键词]手机垃圾短信;要约;要约邀请;侵权;犯罪通过手机短信进行交流沟通,成为一种日常习惯。
据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2月22日发布的2011年统计公报,移动电话用户达到98625万户,每天有数量惊人的短信在手机用户的拇指之间传送。
事实证明,手机短信以其便捷、简单的优势为人们之间的交往搭起良好的桥梁,受到公众的青睐。
但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手机短信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令人担忧。
近年来利用手机短信实施民事侵权甚至进行违法犯罪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越来越多。
手机垃圾短信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手机垃圾短信的简介手机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收人同意,包含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
从短信内容而言,在普通群众间相互发送的不良短信、一些短信群发公司发送的广告短信、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SP)发送的违规收费短信、由少数不法分子发出的违法短信均为手机垃圾短信。
(一)不良短信此种不良短信多在熟人之间流传,其内容通常为无聊的笑话,更多的是一些黄色“段子”。
尽管这类短信一般不构成对他人利益侵犯,但却对接收人构成骚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不尊重、伤害接收人。
此类不良短信多以追求低级趣味为主要目的,内容相对低俗。
不少手机用户对此感到反感并称之为“精神污染”。
(二)广告短信此类短信主要是短信广告公司利用某些客户大范围宣传的需求,收取高额费用后,根据付费客户的要求使用其短信群发设备,对外大面积群发的一种短信。
此种宣传方式成本低但范围广、力度大,受到许多客户的追捧,同时短信广告公司(特别是地下广告公司)亦可从中获得较高利润,因此从事此项业务的短信广告公司数量大增,并较少对群发短信的内容加以审核,导致越来越多手机用户极为频繁的收到此类可信度较低的广告短信,不胜其烦。
(三)违规收费短信随着电信业务的快速发展,人们使用手机时已不再满足单纯使用通话功能。
为了适应大众对手机增值业务的需求,众多SP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向广大手机用户推出各种增值业务,即以电信运营商网络为平台,由SP通过短信、JA V A、WAP等方式提供新闻、娱乐等内容的信息给手机用户。
这种增值数据业务使用户可以便捷、及时地通过手机得到各种所需的信息,与此同时,电信运营商代收费的方式解决SP的收费问题。
从手机用户到电信运营商再到SP,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运营链条。
然而,不少SP利用手机用户疏忽和管理漏洞进行违规操作,设置各种收费陷阱,从消费者身上牟取不合理利润,常见的诸如发送订阅某种收费的短信服务,不取消预定即为接受的情形。
(四)违法短信违法短信是指由不法分子发出,内容违法的短信。
违法短信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不法分子发送包含诈骗内容的手机短信,令短信接收人陷入错误认识后骗取接收人钱财。
二是从事制作假学历、假公章、假证件、出卖考试试题答案等违法经营活动的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联系方式,进而与对家联系并完成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与境外势力勾结,散布政治谣言以达到破坏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此类影响国家安全的手机短信必须严格加以管制。
二、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性质分析针对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性质定性,目前众说纷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手机垃圾短信的不同内容进行定性。
总体上看,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即要约或要约邀请、违约行为、民事侵权行为及刑事犯罪行为。
(一)要约或要约邀请广告短信可能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
针对短信广告公司或者个别商家发出的广告信息,如果内容真实可靠,确实是出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那么可以定性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
至于它到底是合同法上的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要看其是否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
如果短信在内容上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话,那么,该短信就应该被视为要约,一旦短信接收者进行承诺回复,那么双方间就成立合同;如果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则多属于要约邀请,接收者的回复依照其内容是否明确,即是否包括合同主要条款而确定其是否是要约,如果不包括合同主要条款,那么仍是要约邀请。
(二)违约行为手机用户入网时就与电信运营商订立了合同,服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电信运营商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所有的手机垃圾短信都必须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发送到终端用户的手机,而对于一般的手机垃圾短信,目前电信运营商运用技术可以识别出来。
为此,电信运营商应该对手机垃圾短信的发送行为承担应有的注意或监管义务。
如果电信运营商没有履行该项注意或者监管义务,那么该运营商显然违反了其与用户间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服务商在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司法解释,电信运营商未履行合理监管义务的行为属于违反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
(三)民事侵权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手机垃圾短信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定性为侵权行为。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需要具备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首先,手机垃圾短信侵犯了短信接收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1)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
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而言,手机垃圾短信的接收人通常不希望接收该类短信或者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
因此,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的行为。
(2)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应当纳入个人隐私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未经过本人同意,知情人无权使用和外泄该信息,反之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与此同时,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手机号码也是侵权行为。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等,都在保护范围内,不论是名片店私自将客户的名片留底,还是医院管理不善导致病人病历泄露,或者是手机号码的知情人对外公开手机号码等,都属违法。
(3)侵犯他人的安宁权。
由于这些手机垃圾短信的出现时间不确定,所以有时会影响该短信接收人的休息,而且有的手机垃圾短信内容血腥恐怖、低俗,对于短信接收人而言无异于一种视觉污染,接收该类短信数量增多后,会影响垃圾短信接收人的身心健康。
特别是内容涉黄的短信,将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尽管上述三种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短信接收人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损害,但却造成了接收人的精神损害,也就是人格利益的损害或者人格权的损害。
(4)侵犯他人财产权。
如前所述,不少SP利用手机用户疏忽和管理漏洞进行违规操作,设置各种收费陷阱。
这种提供信息服务通常没有经过手机用户的同意,双方没有形成合同关系,然而SP却通过电信运营商代收服务费用,导致用户长期的财产损失。
在山寨手机中,这种情况较为明显。
当大范围的用户陷入陷阱时,SP的收入就会极为可观。
其次,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前所述,手机垃圾短信侵犯了短信接收人的民事权益,当然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手机垃圾短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该条第五款明确指出,多次发送违法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惩罚。
然而,该规定没有将违法垃圾短信局限于淫秽、侮辱、恐吓的短信,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也属于本规定调整的范围。
再次,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行为人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与短信接收人权益受损存在因果联系。
就手机垃圾短信的内容而言,行为人应当知道该类短信可能影响他人的生活、造成他人的不便。
所以行为人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主观上显然是故意行为,为此,行为人应当就自己的过错负责。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电信运营商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发送手机垃圾短信,还向该行为人提供便利并因此而获得利益,这种行为性质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四)刑事犯罪行为尽管大部分手机垃圾短信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但是仍有一小部分手机垃圾短信违反刑法规定,严重侵犯社会秩序,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应当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进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总体上看,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就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专门设置罪名加以规制,但是发送手机垃圾短信的行为可以作为一些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行为,进而受到相应罪名的规制。
例如常见的发送含诈骗内容的手机短信的行为,行为人先是发送刷卡消费的信息并提供查询电话,一旦短信接收人受骗打电话到行为人提供的电话查询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行为人就进行转账。
在这个诈骗过程中,发送诈骗内容短信的行为实际上是行为人诈骗行为中的一个具体实施行为。
这种行为相应受到诈骗罪的制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等,分别对利用手机短信诈骗钱财、散布特定的政治谣言以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传播淫秽信息、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等危害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
一旦实施上述危害行为,当其危害程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时,其行为就分别触犯了刑法上的诈骗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