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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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

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卫疾控秘[2012]35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秘〔2012〕35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精神卫生防治中心:日前,卫生部印发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新的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工作规范》。

各地要及时从卫生部网站下载《工作规范》,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工作,组织辖区精防、疾控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规范》的贯彻学习,同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快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精神卫生服务。

二、扎实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地要紧密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在所有已经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档案信息的人员中,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2011年版)》,做好基本的登记、评估、随访和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认真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报告。

各地要充分调动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对已经建立重性精神疾病健康档案的人群,及时进行危险等级评估,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人员信息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交换,对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的及时纳入项目管理,并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报告要求,及时登陆上报病人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化管理。

附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略)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 基本稳定: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效情况最少有首先较差 ,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
• 不稳定: 精神症状显著,自知力缺乏,社会功效较差,有影响 社会或家庭行为,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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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要求与处理标准
• 稳定: • 若无其它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订治疗方案,3个月
• D.六个月内有显著幻觉、妄想、行为紊乱
者。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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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二级管理(符合以下其中之一): (危 险性评定为0级)
• A.经治疗后,精神病性症状基本得到控制
,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两年以内,基本 能按照医嘱维持治疗;
• B.曾有轻度自伤行为或企图、或有轻度冲
动行为但对社会、家庭影响极小,但当前 无实施可能性者;
• 首次发病时间、既往主要症状,既往
治疗情况、最近诊疗情况、最近一次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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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档案全方面评定
• 个人基本信息、 • 躯体疾病, • 服药情况 • 试验室检验结果。
• 了解关锁情况:关锁指出于非医疗目标, 使用某种工具(如绳索、铁链、铁笼等)限制 患者行动自由。
• 1、无关锁;2、关锁;3.关锁已解除)
• B.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三年以上、 五年以内,虽不能或基本不能按照医嘱维 持治疗者,但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 无影响社会或家庭行为者。
• (4)四级管理: (危险性评定为0级) • 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时间在五年以上,同
时无自杀、自伤行为或企图、无影响社会 或家庭行为者。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03•【文号】卫疾控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0.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

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

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1机构与职责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1.1.2.1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

精神病管理工作制度我国政府自50年代就非常重视重性精神病管理防治工作。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作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加、不同阶层利益格局变化精神疾病越来越受到关注也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切实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病收治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本镇重性精神疾病的线索采取分片包干、进村入户的方式逐一排查确认后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

二、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评估工作严格按照《重性精神疾病观者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随访工作。

精神卫生服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接触了解患者近期情况特别是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药物治疗情况、药物副反应并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

对危险行为级别较高者应迅速按照服务流程逐级处理同时加强防范。

三、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对已确诊为重性疾病疾病的患者特别是有危险行为的患者协助民政部门送往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对处于稳定期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制定院外康复计划由卫生院定期随访。

重性精神疾病排查工作制度排查人员在接受培训的基础上必须掌握摸底调查的目的、任务、要求、疾病的识别与确定、统计报告方法等。

1、发现线索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病收治医院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本镇重性精神疾病的线索。

2、确定病例对于已掌握的线索调查者必须登门与患者接触用精神病诊断学的方法进行确诊登记建档。

同时加强精神卫生机构与社区精防康复机构的联系建立转诊制度。

3、建立重性精神病患者健康档案排查摸清社区重性精神病患者底数进行危险性评估开展分级随访管理并将病患者信息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通报。

对摸排出的重性精神病人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动员、督促送医治疗。

精神病随访工作制度1、Ⅰ类病人每月访视一次Ⅱ 类病人每季度访视一次Ⅲ类病人每半年访视一次Ⅳ类病人每年访视一次记录要规范。

重性精神病管理规范

重性精神病管理规范
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规范
赤峰市精神病防治院 张丽
精神卫生现状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 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 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但公众对精神疾病 的知晓率不足5成,就诊率更低。另有研究 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 1600万。
精神卫生现状
• 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者基数庞大, 在救助、监管普遍不力的现状下,精 神疾病患者失于监护,导致发病肇事、 危害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
治疗原则
• 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未治率
• 足量足程,提高治疗依从性
• 尽量单一用药,提高用药安全性
• 以促进患者回归社会为治疗最终目标
用药原则
强调: • 早期——明确诊断,尽早用药。 • 足量——用药后必须达到治疗剂量 • 足疗程——急性期治疗2—6个月。维持期 治疗剂量应该个体化,但首次发作一般须 维持1—2年,复发患者则建议尽可能长时 间服药,甚至终身服药。
3 急性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 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精神病人肇事
• 从发生的多起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杀人 事件不难看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 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一旦救 治不及时和看管不严,很可能给其家 庭和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危险。
一服务对象
• 重性精神疾病: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
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
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
精神病人肇事
• 仅以2004年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光是见诸媒体的恶性案件就有数 十起。其中负面影响较大的有: • 1月7日,东莞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的一辆公共汽车被一名精神病患 者劫持,撞伤两人;4月20日;甘肃一名精神病男子在一小学手持菜刀 将15名学生及两名当地农民砍伤;7月27日;长春市一歹徒持刀劫持并 杀死女人质事件,有报道称该嫌犯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徐 和平在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持刀行凶,砍伤18人,其中1名儿童伤重 死亡。随后警方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精神分裂症病史;9月30日,任课教 师刘红文持刀在湖南省广宜乡中心小学行凶,造成学生4死9伤,65 人被劫持。后据调查,刘应聘时隐瞒了精神病史;10月30日,有10年 以上精神病史的葛某,怀疑自己被医生当成试验品,手持利斧冲进鞍 钢某医院医生办公室,将午休的女医生郭某砍死;12月3日,精神分裂 症患者刘志刚持刀翻墙闯入吉林某镇中心小学,砍伤正在上课的12名 小学生;12月26日,一个从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上,一精神病男子 在飞机上拿着刀以自杀相威胁让飞机改飞台湾,后被制服……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信息系统-分库管理
在管患者库
非在管患者库 失访患者库
死亡患者库
登记在册患者数=录入患者数-死亡患者数
绩效考核指标
信息系统在库患者分布图
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计算公式
管理率=年度内至少获得一次完整随访管理记录的患者数 /所有登记在册确诊患者数×100% 规范管理率=年度内获得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要求管理服务的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确诊患者数×100% 稳定率=接受社区随访管理并未失访的在管患者,最近一
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对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数据资料来源
国家(或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记录、随访记录和健康管理档案 现场入户调查走访收集的信息(真实性和可信性)
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管理率(管理服务数量)
规范管理率(管理服务质量,必要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稳定率(病情控制效果)

服务病种
6大类重性精神疾病
重性精神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信息管理
信息来源
家属提供 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 相关信息(门诊确诊患者信息与出院信息)

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建立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
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录入《江苏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直报用户帐号开
重性精神疾病 (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江苏省精神卫生中心
2015年11月
钱宁
内容
管理服务规范
绩效考核指标
存在问题
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精神病管理规范

精神病管理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内容(一)患者信息管理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

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

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

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专科医师、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2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
3.1.2 分类干预依据
检查评估

精神症状 自知力 工作和社会功能 药物不良反应 躯体疾病情况
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
3.1.2.1 分类干预-病情稳定者

病情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 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状态,无严重 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的患者。

要求: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 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 个月时随访。
3.1.2.2 分类干预-病情基本稳定者

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 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 干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实施)
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 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 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精神科执业医生联系 若患者症状稳定或比上次已有好转,可维持目前治疗方
案,3 个月时随访

转诊要求:
可在现用药物基础上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剂量 调整过一次剂量后,可连续观察4-6周
3.1.2 分类干预- 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指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
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
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的患者。

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对症治疗后建议转
③ 他杀(选适合项目,其他请具体说明):中毒(精神药物 .、农药、 灭鼠药 、其他 )、坠河、撞车、坠楼、触电、纵火、刀刺、其他。 ④ 意外(选适合项目,其他请具体说明):中毒(精神药物 、农药、灭 鼠药 、其他 )坠河、撞车、坠楼、触电、纵火、刀刺、跌倒、其他。 ⑤ 并发症 粒细胞缺乏症、中毒性肝炎、剥脱性皮炎、中毒性休克、水 电解质紊乱、其他。 ⑥ 其他(请说明)

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重性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功能。

为了做好重性精神病的防治工作,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介绍一种完善的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制度。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准入管理制度1. 患者登记:所有有重性精神病症状的患者必须进行登记,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病史等。

2. 评估和分类:对登记的患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3. 家庭医师管理:对于轻度和中度患者,建立家庭医师管理制度,由家庭医师负责患者的日常诊治和康复指导。

4. 住院管理:对于重度患者,建立住院管理制度,确保患者能够接受及时有效的治疗。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制度1. 临床诊疗规范: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的临床诊疗规范进行治疗,包括用药、心理治疗、康复训练等。

2. 医疗记录管理: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治疗过程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用药情况、病情变化、副作用等,以便于后续的评估和调整治疗方案。

3. 家属参与治疗:鼓励患者的家属积极参与治疗过程,了解治疗进展和效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 定期评估和康复指导:在住院期间,定期对患者进行评估,评估其病情的变化、治疗效果等,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康复指导,帮助患者尽快康复。

三、社区康复管理制度1. 社区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康复机构,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人员,为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2. 康复治疗方案制定:每个患者需要制定相应的康复治疗方案,根据其实际情况和康复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

3. 日常康复活动:社区康复机构应组织日常康复活动,包括心理辅导、职业训练、社交技能培训等,帮助患者提高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

4. 定期跟踪评估:对康复患者进行定期跟踪评估,评估其康复进展和效果,及时调整康复治疗方案。

四、重性精神病社会融入管理制度1. 就业扶持:为社区康复患者提供就业扶持,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主就业。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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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患者个案管理-制定ISP(续)
病情稳定患者 以生活职业能力康复为主 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康复措施,发掘患者潜能,改善和提高 患者的社会和职业能力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首先应该从医疗计划开始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增加生活职业能力康复计划
病情不稳定患者 以医疗计划为主 旨在改善患者精神症状和服药依从性,降低危险行为的发 生
第7页/共65页
Part 2 2.1发现疑似患者(患者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 务站和村卫生室,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 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自身 或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为疑似 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 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 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明确诊断 ,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监护人或 近亲属
家属
精神病 人
警察
第28页/共65页
护士
家属/看 护人
家属联 谊会 病人俱 乐部
Part 3 3.2 患者个案管理-实施ISP的人员
团队效应:成组成队,分工合作 主力成员:精防医师、精防护士 专业辅助:社会工作者、心理卫生人员 本地发展:可吸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经过相关
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注册 护士参加 外围联合: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公安部门的 配合下 ,应吸收基层民政、派出所、残联等单位和组织 的民政干事、民警、助残员等相关人员,以及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
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
第15页/共65页
分类干预
若无危重情况,应进一步检查评估患者:
精神症状
自知力 工作、社会功能
病情稳定患者

重性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为了做好我院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明确专职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2、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

3、重精管理人员负责医院重性精神病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4、与上级业务部门搞好对接,做好重精病人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5、重精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重精患者入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将出院信息迁回社区管理机构。

6、各临床治疗部门是院内的责任报告部门。

各责任报告部门应做信息交流沟通、建立报告等级制度。

6、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7、医院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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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5
其他紧急情况
除已经纳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 疾病外,癫痫所致精神疾病、精神活 性物质所致精神疾病、重度抑郁伴自 杀冲动行为等其他情况,也需要应急 医疗处置
特别强调程序合法性
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 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 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非自愿医疗意见 书》(表1-8)上签字同意
重性精神疾病规范化治疗培训 精神科专业护士:连续3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 24小时轮班待命 执行任务时佩戴胸牌,标明身份
制定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 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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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其他参与人员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参与并 协同实施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如 保护性约索、强制性治疗)
➢ 应急医疗处置组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 片区民警、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已 纳入基层管理的患者)
➢ 在条件许可地区,为尚未纳入社区/乡镇管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似 患者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服务
14
4.2.4 其他设备和设施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具有保护性约束功能的救护车 相关的精神科药品
重性精神疾病 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0
工作规范内容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2.患者的发现和登记 3.社区/乡镇管理
4.应急医疗处置
5.人员培训与健康教育 6.资料信息管理与工作总结、进度报表 7.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附件
内容
4.1 处置原则 4.2 处置前准备 4.3 应急事件指征 4.4 应急事件报告 4.5 处置方式 4.6 处置后患者管理 4.7 几种常见危害行为的处置原则 4.8 处置记录和报告
《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不能及时送达 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 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背景1
10%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有肇事肇祸倾向
我国约160万,其中约43万(2.68%)有危害事实
约43万的肇事肇祸患者中
➢ 9%得到住院治疗 ➢ 3.5%被政府收容治疗 ➢ 42.7%羁押于看守所 ➢ 33.6%被关锁在家 ➢ 11.2%流散于社会
对已接受管理的患者,在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完毕 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应每4小时随访一次。连 续2次随访病情稳定后可停止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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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应急事件指征
4.3.1 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 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
4.3.2 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已经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有扩大性自杀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尚未接受管理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
家属或监护人直接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
往当地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非本地常住居民
➢ 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 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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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讨论
✓ 如何根据当地环境条件和工作特点,制定 所在社区/医院的应急处置预案?
4.5 处置方式的基本要求
遵循《疾病诊疗规范-精神病分册》和 《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
对“精神科门诊留观”或者“精神科紧急 住院治疗”的患者,应按照门诊留观和紧 急住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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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现场临时性处置
目的: 适用于诊断明确、问题清楚、措施简明的情况
针对:一般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或病情不重,治 疗依从性较好,患者家庭有一定管理条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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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常涉及应急处置的具体病种
精神分裂症 双相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病性障碍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疾病 重度抑郁伴自杀、冲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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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处置原则
合理: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 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时: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 预措施,尽可位死因和15岁~34岁人群 首位死因(19.3万~28.7万人/年死于自杀)
➢ 每年至少200万人因自杀未遂就诊于综合医院, 约150万人因家人或亲友自杀而出现长期或严 重的心理创伤
➢ 女性自杀死亡率为14.53/10万,男性为 12.55/10万
➢ 农村自杀率(16.46/10万)总体上高于城市 (8.48/10万)
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接受过危险行为防范措 施培训
基层精防医生和精防护士:对已接受社区/乡镇管 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处置时,在应急医疗处置组到 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处置和准备工作在时,并 尽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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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 疗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
培训的要求
掌握:
➢ 应急处置的指征、处置方式
熟悉:
➢ 危险性评估分级、应急事件报告、处置记 录和报告
了解
➢ 几种常见的应急情况的特点和干预
基本定义
两种最常见的紧急情况,需要通过紧急医疗 处置进行及时干预,以避免伤害和损失的发 生,或者减轻伤害和损失程度
1、突发、或原有疾病急剧恶化的重性精神疾病, 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或对他人造成伤 害、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扰乱社会治 安等情况
4.3.3急性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 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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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应急事件报告
已经接受管理的患者
家属或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报告,并 由后者报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情况紧急的,家属或监护人可直接向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报告
安全: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 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 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 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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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处置前准备
4.2.1 应急医疗处置组
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
组长:具有临床和应急处理经验的副高以上精神科医师 精神科医师:连续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接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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