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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运政办发〔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日运城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计划”战略部署,推进“3515重大工程项目”中20个重大产业转型升级项目顺利实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持续向实体经济发力。

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4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参照先进省、市的具体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支持新动能、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创新创业,加快建设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和我市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支持的其他领域。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运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市县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6号)、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29号)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本级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进行了全面查证核实,现予公开发布。

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12月20日前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同步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

不得擅自增减或者变相增减行政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山西省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标准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和完善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情况,市审改办要及时对市本级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明确行使主体。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68项)2.运城市政府部门行政确认事项清单(81项)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附件1。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金融支持工业集群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金融支持工业集群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金融支持工业集群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金融支持工业集群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主攻产业园区化发展集群化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运城市推进农业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运城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下简称“三化” )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现就金融支持“三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市委、市政府“三个方案”为着眼点和总抓手,抢抓国家政策调整机遇期、我省资源型改革转型机遇期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机遇期,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培育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强化金融招商工作,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加快金融创新,强化对工业集群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强化对“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民生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大力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整顿、规范、完善民间融资市场;大力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提高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化解金融风险,为打造黄河金三角经济金融核心增长极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二、目标要求(一)目标任务2015年全市信贷融资累计投放1500亿元,其中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1100亿元,辖外银行业金融机构400亿元。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0•【字号】运政办发〔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运城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放管服效”改革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0日运城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1号)精神,切实把我市“放管服效”改革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放管服效”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市委“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的总要求,紧紧围绕“五为”重点任务目标,全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把“放管服效”改革向纵深推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以一流的政务环境助推改革发展,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建设大运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新引擎和强动能。

二、任务分工(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大力推行“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和谐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市发改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在运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二)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

(三)专题研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推动并参与制定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建立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五)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工作。

(六)加强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试点先行。

(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八)协调推进全市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食药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银监局、人行运城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市经济信息中心共37个单位组成,市发改委为牵头单位。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增级作用,大力撬动银行业信贷资源向我市“5+15”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化发展方面重点倾斜,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的意见》(运政发〔2013〕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入、市场运作”为基本方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监管与扶持并举、国资与民资并用”的基本原则,以服务“5+15”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为取向,以缓解园区中小微企业缺担保、融资难为工作重心,大力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体系,为金融支持我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化发展提供有力的融资服务保障。

(二)目标任务:一是大力完善财政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到2014年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至少要各组建1家财政出资(包括参股、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使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总数达到19家,实收注册资本金达10亿元以上。

二是加快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型”担保基金的组建步伐。

到2014年底,全市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少于5家,实收资本总额达到6-8亿元。

此后,每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和实收资本根据园区产业集群化发展水平进行相应递增,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形成总担保能力260亿元左右、以“5+15”园区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一体两翼”(财政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型担保基金为补充)、模式多元、布局合理、配套互补、运作规范、适度竞争、发展有序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体系。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47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47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运城市拨改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企业方式,发挥财政资金产业扶持、政策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调结构“三动三新”和建设“三市一中心”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的要求精神,现整合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种补助资金,设立拨改投专项资金。

为有效使用和管理拨改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拨改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拨改投资金是指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实施拨款改投资,引导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拨改投资金遵循“政府决策、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拨改投资金与县(市、区)和开发区扶持产业的专项资金以及产业引导基金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益。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第五条拨改投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二)拨改投资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三)省级以上有关专项财政补助及专项切块资金;(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拨改投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企业,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作为最大股东。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面清单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面清单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面清单一、农业水利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涉及跨设区市河流、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依据省级批复的城市或工业园区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

风电站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其余项目中跨设区市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煤炭行业“清费立税”,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3日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按照中央关于煤炭行业“清费立税”的原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煤炭20条”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4〕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0号)要求,在对涉及煤炭企业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调查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规范目的清理规范涉煤收费,是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对涉煤收费清理规范,使煤炭行业轻税薄赋,最大限度地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有利于推动煤炭行业深化改革和科技创新,进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综改工作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涉煤收费范围(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15项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土地复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水资源费、车辆通行费;1项省级批准的煤炭稽查管理费。

(二)政府性基金。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0]83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0]83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运政办发〔201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是当前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3号)和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质监局、物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建城字[2010]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中心城区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

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目标,落实具体任务和实施计划,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坚持供热单位实施主体的原则。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坚持同步推进的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一)2010年10月底,中心城区供热计量改造完成60万平方米。

(二)2010年开始,所有新竣工交付使用和完成节能改造的项目,全部取消按面积收费,一律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三)2010年中心城区铁路以南既有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到2011年,要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的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涉及取消和放开收费事项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放开部分收费,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自2019年9月1日起,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

取消“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前期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支付,不得向中标人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6号)、《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同时废止。

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放开收费后,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运政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运政办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弱化的职责1、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或强化的职责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2、加强新能源行业发展的管理。

(三)增加的职责1、组织拟定享受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的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运政办发〔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以“改革抢先机,发展站前列,各项工作创一流”为总要求,以建设大运城为总抓手,以“转型综改、创新驱动”为统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聚焦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推动运城工业转型升级、振兴崛起,参照《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运城工业转型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城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或法人单位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开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对象:(一)中共运城市委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的行动方案的通知》(运发〔2017〕19号)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主要方向和重点任务;(二)运城市工业企业“五五五”转型发展计划中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三)在运城市内注册,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别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及有发展潜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四)在运城市境内实施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及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化工、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大、社会带动力强、年内能够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飞地经济工业园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飞地经济工业园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飞地经济工业园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飞地经济工业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飞地经济工业园”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运城市“飞地经济工业园”实施方案《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明确在运城和晋城各建设一个飞地经济工业园区,探索“飞地经济”发展模式。

为了推进“飞地经济”发展,依托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对接长三角、珠三角等东部发达地区及国内外大型投资机构和企业集团,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施跨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特制定本方案:一、飞地经济内涵的介定“飞地经济”是指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双方政府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把“飞出地”方的资金和项目放到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方的工业基地,通过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配等合作机制,从而实现互利共赢的持续或跨越发展的经济模式。

是在行政管辖权与利益分配权不重合的情况下,推动企业发展,实现利益共享的有效的经济形式。

最早只限于政府与政府间的合作。

现在包括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本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之间的合作。

二、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一)政府与政府之间,一次性引入企业数量、产值、利润达到一定的规模,可进行地方税收分成。

(二)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政府通过中介组织动员行业集群落户我市,按照协议方式,给予中介组织一定的中介费用。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市委、市政府紧紧扭住发展第一要务,正确把握和处理“四个关系”,强力推进“五大战略重点”,全力以赴“保增长、保运行、保民生”,全市经济运行健康平稳,实现良好开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市经济工作专题会议、一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会议精神和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确保上半年实现“双过半”、全年完成总目标,现将《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印发。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坚定信心稳增长,突出重点求突破,自加压力快发展,促进经济提速、稳中快进,努力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大提升、大跨越,加快建设美丽河东、大美运城。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6日一季度全市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紧紧扭住发展第一要务,强力推进“五大战略重点”,全市经济平稳运行,主要指标较快增长,实现良好开局。

当前,影响经济运行的因素更为复杂,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更加严峻,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工业增速回落、企业资金紧缺等问题和困难需要高度关注。

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正确研判形势,准确把握市委提出的“四个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定信心稳增长,强化举措快发展,确保实现上半年“双过半”、全年圆满完成总目标,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大发展、大提升、大跨越。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运政发[2008]19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运政发[2008]19号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运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7〕4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5月19日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3项行政许可和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见附件1),另调整行政许可项目3项(见附件2),依法新增15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3)。

现将取消和调整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在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审批流程之后,纳入市行政审批专网,按照《运城市网上行政审批实施方案》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实施。

各县(市、区)要认真及时做好对接清理工作,确保我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附:1、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2、运城市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运城市市直部门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二OO八年六月三日附件1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行政许可项目(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3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2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第6条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3距离永久性测量标志400米范围内新建微波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发射装置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建设批准省政府规章:《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第21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共4项)序号项目名称原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企业职工提高基本养老金审批省政府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9〕39号)第4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2劳动合同鉴证省政府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7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审批省政府规章:《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第5、6条县级以上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4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食品标记的审批省政府规章:《山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19号)第12条县级以上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2运城市市直部门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3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变更内容备注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16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运政发〔2006〕19号第194项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11条县级以上安监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主体变更运政发〔2006〕19号第201项3生猪屠宰定点许可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5条县、市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机关变更设定依据变更运政发〔2006〕19号第180项附件3运城市市直部门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15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2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清真标志牌审批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1条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3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许可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52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4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3、8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5文物保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变更审批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1月23日颁布实施)第17条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6事业单位设立登记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第3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7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修订)第10、13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8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6号)第21条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9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6号)第26条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10林木采伐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32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1木材运输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37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18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3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修订)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2条市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4养路费缴(免)费或停征登记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5月1日实施)第11、12条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15水路运输企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行政法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2月3日修订)第8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结束——。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0日运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节能评估和审查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中的源头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运政发〔2007〕6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3号)要求,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运城市行政区域内项目审批和核准前、备案项目开工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项目)。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四条节能评估是指节能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或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等,对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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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卡
事由:关于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开展河津市108国道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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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加气站前期请示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是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有限公司与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专业天然气公司,经营范围为运城市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网、加气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天然气相关仪器、仪表设备批发、经营等。

为了进一步加快“气化山西”步伐,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拟在河津市108国道1021公里处筹建加气站,该公司按《山西省“四气”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完成了相关准备工作。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该公司申请开展加气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安全预评价等前期工作,请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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