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精)
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人大常委会完善执法检查几点思考执法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执法检查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形式,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人大执法检查能力跟理论上存在巨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过分侧重于执法检查形式地方人大每年进行的执法检查,过早地将执法检查的通知下发到各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早已习惯了一贯的检查模式,有一套应付检查的经验,有的甚至于检查汇报材料每年也是大同小异,只是在形式上重新包装,工作重点侧重于标语,布置现场,安排检查吃、住、行、礼上,一些执法检查往往是坐在室内听,隔着玻璃看,车水马龙轰轰烈烈,实际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
二、执法检查主体、客体不明确(一)执法检查主体应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检查往往是两三个部门联合检查,有人大同政府联合组织检查,也有人大同政协联合检查,还有人大同执法部门联合进行检查,这种联合检查混淆了人大法律监督主体地位,使执法部门即被检查对象在一定程序上成为实际的检查主体,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系统内部对下级的检查,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执法检查客体缺失,有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如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分别由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组织实施,而这些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接受人大监督,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机关,涉及这些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就难以开展,这些法律贯彻实施效果佳。
三、执法检查重点不突出,汇报材料不健全一是反复检查,同一部法律本级人大要组织检查,上级人大也要组织检查,由于没有时间上的统一布置,一部法律往往要重复检查几次。
二是检查法律数量多,没有侧重点,既有县级人大的自查,也有上级人大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一年之中要检查和配合检查的数量很多。
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人力和物力资源不足:执法检查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资源的投入往往不足,导致工作难以全面、深入地开展。
2.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或模糊之处,导致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可依或依据不明确,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检查工作手段较为单一,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巡查和抽查方式,缺乏科技手段的支持,如利用大数据、AI等技术提高执法效率。
4.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或失误,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5.社会认知度低:部分群众对执法检查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存在抵触情绪,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
二、下一步工作建议1.加大资源投入: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投入,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同时,加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完善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完善,填补空白,明确模糊之处,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引入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AI等技术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巡查和监管。
4.加强培训与考核: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6.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7.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监督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是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地方政府的工作涉及范围广泛,资料繁多,人大代表难以全面了解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而影响人大监督的深度和广度。
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供更多和更准确的信息,使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了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其次,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履职不尽职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只注重权益维护,而忽视了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是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监督理念和能力,并增加对代表履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再次,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依法监督不严格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大的批评和监督态度不端正,甚至存在推脱、回避的现象,使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和职责,并加强人大与政府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最后,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资源匮乏的问题。
一些地方人大的经费、人力等资源有限,难以支撑有效的监督工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当增加地方人大的经费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调配,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机制和体制,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地方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涉及信息不对称、履职不尽职、依法监督不严格和资源匮乏等方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增加监督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人大代表的培训和考核。
只有这样,地方人大监督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地方人大监督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杨安民地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视察是贯彻落实《监督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的重要形式,更加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有效途径。
因此,必须正视当前地方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增强监督实效。
一、当前人大代表视察存在的问题一是看亮点的多,看阴暗面的少。
人大代表视察的内容选题,基本由地方人大常委会确定,对人民群众所关注、代表曾提出的问题选题视察的少;被视察单位根椐组织单位视察的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汇报材料,准备现场,到处莺歌燕舞,代表视察时只能看到亮点,很难听到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二是集中视察的多,主动持证视察的少。
闭会期间,多数人大代表忙于自己的工作,很少深入选区了解社情民意,有时候参加一些活动,也只是按照地方人大常委会安排参加一些活动,往往是把这些活动看作是“奉命行事”、“例行公务”,参加时只是走走形式,没有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所以代表自己持证视察意识就差,缺乏主动持证视察。
三是领导陪同的多,深入群众的少。
因为人大代表视察活动时,往往都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陪同,同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十分重视,全程陪同视察,由于集中视察日程安排多、时间安排较短,视察中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发挥得少,只能是先听汇报,然后走马观花地看现场,掌握的情况大多数是表面的。
四是找理由请假的多,积极参加的少。
少数人大代表缺乏履职的责任,参加代表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高,有的人大代表参加时请假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有的代表虽然参加了活动,但审议时却很少发言。
五是泛泛而谈的多,建议落实的少。
由于调研时只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提出来的问题要么深度不够要么不切合全局的实际,形成的视察报告避重就轻,说好话的多、评功的多,指出问题的少,导致有些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督办程序过程重视不够,从而影响了其他代表的工作积极性。
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执法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概述: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确保执法的公正和效力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执法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信息不对称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与执法机构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例如,当事人可能缺乏了解自己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知识,这导致他们难以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
2. 执行力度不均衡在执行执法任务时,有时候会出现执行力度不均衡的情况。
某些地方或部门可能会过分强调严厉惩罚,忽视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另外一些地方或部门则可能偏袒民众,缺乏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3. 执行程序繁琐目前一些执行程序过于复杂繁琐,涉及多个环节与各种证明材料。
这给了违背执法活动的机会,也给了恶意操作和拖延时间的空间。
二、对策建议1. 提高信息公开度为了促进信息均衡,执法机构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并通过定期发布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方式,提供更多有关权益保护和法律规定方面的信息。
此外,透明化执法程序和判决结果也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2. 实施终身学习制度作为执法工作人员,持续教育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相关部门可以建立起严格完善的终身学习制度,并确保培训内容紧跟时代步伐。
通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执法人员能够更好地执行任务,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
3. 完善执行程序针对执行程序繁琐这一问题,需要简化与优化流程。
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相符合的证明材料及流程,并以最小限度实现个人隐私数据安全守护为前提。
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线申报、网上审批等方式可以大幅度减少时间和资源的损耗。
4. 分化罚则,注重教育预防在制定执法政策与实施罚则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分化罚则。
对于一般性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以教育和预防为主的手段,在处罚之前提供帮助和指导。
同时,加强违法行为的宣传警示,让公众认识到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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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对策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主主体。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转发发的《若干意见》精神,加深深对人大代表政治和法律地位位的认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表作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对于坚持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就代代表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议进行肤浅的探讨。
一、当当前人大代表工作存在的普遍遍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随着着人大制度的日臻完善和深入入人心,人大代表工作逐年有有所进步。
但是,在县一级和和基层镇,代表工作仍然存在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部分分代表素质低下,未能发挥人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舌喉和和纽带的作用。
有的代表是“听长”代表,一年只参加一一次大会,平时几乎是无所作作为。
相当部分代表所提的的议案、建议、意见的质量不不高,文字表达能力不强。
一些代表在履行职责中,存在在全局意识不够强,视野不够够宽、了解情况不够多的问题题,因而,导致其发言有相当当大的片面性。
一些基层单单位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组组织代表活动少,且活动形式式单调。
二、代表工作存在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代表工作作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有历史的、文化的、体制上上诸方面的因素。
从人大代代表结构上分析,基层代表偏偏少。
某市的人代会人大代表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比例超过770%。
其中,局级以上干部部占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上。
这样的人大与地方政府几几乎是同体结构。
在代表人民民利益监督政府方面存在较大大的缺陷和不足。
设置地方人人大制度的意义就无法得到充充分的体现。
最基层的声音和和黎民百姓的呼声,政府官员员和人大代表都难以听到。
一些代表的责任意识不强,,履职能力差。
他们不清楚人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或因因所在企业、单位事务忙,尤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负责人,,往往不参加人大的会议,不不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法检查、视察等活动。
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材料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执法检查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和责任心。
建立执法检查的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结果和相 关信息,增强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建立反馈机制
建立执法检查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促进执法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执法检查提供更加精准的数据支持。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检查效率
02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执法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和分析
,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03
通过互联网技术将执法检查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公
众对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和诉求,提高公众对 执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06
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未来展 望
推动人大执法检查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
制定详细的执法检查计划
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应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确保检查工作的有序进 行。
建立完善的执法检查制度
提高执法水平
人大执法检查可以促使行 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提 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能 力。
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
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人大执法检查可以监督法律的实施情 况,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维护法律权威
推动法律完善
在检查过程中,可以发现法律的缺陷 和不足,为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 议。
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 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执法检查的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化。
加强执法检查的监督和评估
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推动执法检查的常态化发展 。
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问题一:执法检查中的主体不够独立公正在执法检查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执法检查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检查可能受到政治干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导致了执法活动的偏颇和不公。
首先,执法部门可能面临来自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压力,要求他们以特定方式执行任务。
这种政治干预可能会导致执法检查结果对某些人或组织更有利,而对其他人或组织不利。
这样的情况下,无法保证公平、客观和中立。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机构的人员可能受到私人利益集团或其他外部力量的操纵。
这可能涉及商业行为者试图规避监管措施或腐败行为者试图逃避惩罚。
当执法机构没有足够的独立性时,他们可能无法自决地采取适当行动,使得违规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制裁。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建议:1. 确保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执法机构应该受到足够的保护,免受政治和私人利益的干预。
这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和规范,在任命和解雇高级执法官员时确保程序透明、公开、中立。
2. 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教育。
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意识和中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他们需要了解到底什么是公正、客观和中立,以及如何在实践中遵循这些原则。
此外,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行为准则,并对违反准则者进行惩罚。
问题二:执法检查标准不够明确且执行不力另一个存在于执法检查中的问题是缺乏明确定义的标准,并且执行力度不足。
这导致了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变得模糊和不一致,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首先,现有的相关法律可能没有清晰地定义某些违规行为或违反规定的指标。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判断目标是否符合标准变得困难,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偏见。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违规行为和相应的惩罚。
其次,即使标准已经定义清楚,也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执法机关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技术或能力来有效地执行执法检查工作。
此外,监管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除重复努力和管理漏洞。
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材料
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几点思考材料人大是我国宪法制度中的重要机关之一,负责行使立法、监督、决定等职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人大工作中,执法检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人大执法检查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几个方面提出了对完善人大执法检查的一些思考材料。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检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现实中存在着执法检查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应明确执法检查的目的和职责,确立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区别,使之成为人大监督的一种有机组成部分。
同时,制定具体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检查的全面、系统、有针对性。
其次,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执法检查程序,明确执法检查的基本程序流程、时间节点和操作流程,规范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行为和权责范围。
此外,应建立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人大执法检查条例、执法检查制度等,为执法检查工作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人大执法检查是对政府机关、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方面,应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执法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深度强调的是细致全面,广度强调的是广泛涵盖。
执法检查应遵循这两大原则,既要有重点,又要快速全面地掌握被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
2、扩大执法检查的范围。
执法检查的重点不仅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而且还应包括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尤其要关注“敏感点”和“薄弱环节”。
3、强化执法检查的实效性。
通过制定“黑名单”和“红名单”等措施,既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也对履行法律法规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激励。
4、建立有效的追责机制。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跟踪监督,及时处理、追究责任,防止重复发生。
三、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执法检查人员是执法检查工作的核心力量,拥有良好的素质和较高的能力水平,对保障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概要
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在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汾阳市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也不例外,但经过近三年的人大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执法检查的效果与当前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仍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检查主体的综合能力薄弱。
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主体监督能力提出了考验。
然而,当前地方人大,尤其是县、乡级人大法律专业人才欠缺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就拿我市的常委会全体机关人员与人大代表的结构看,机关共有专委会5个人,代表共有人但是懂法律的人只有1人。
同时,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没有形成制度,这些因素与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人大执法检查“外行查内行”,效果不够理想。
二是执法检查的对象反客为主。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考虑到自身法律专业素质不高,但又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工作的开展,常用的办法就是人大在组织执法检查时,一般会邀请相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人员参加,有时甚至由其担任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成员,检查过程中有的还过多依赖执法部门的人员开展工作。
由此,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自身的工作检查,致使讲成绩时洋洋洒洒,讲问题时遮遮掩掩、轻描淡写,提建议时含含糊糊、原则抽象,难以涉及并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未能达到监督“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执法的应有效果。
三是执法检查重形式轻内容。
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一般很到位,但创新意识不够强,习惯做法比较多。
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习惯于提前给检查对象打招呼,让其做好汇报材料准备和视察现场准备;习惯于听从检查对象的安排,工作缺乏主动性,有时陷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局面,不利于人大深入调查了解和全面掌握实情。
人大执法检查的实践与思考
人大执法检查的实践与思考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目前,一些地方的执法检查效果不理想,主要是方式囿于程序化,形式化。
对此,应把监督法明确的“规定动作”与地方人大的“自选动作”结合起来,创新执法检查方式。
突出前期调研,把工作搞“深”。
执法检查前的调研,要重点把握好五个环节。
一是集中学法。
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组和检查组成员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专题研讨,保证调研工作的方向正确,有的放矢。
二是听取专项工作汇报。
通过听取汇报,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有基本的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有效解决问题有大体的把握,为开展调研工作提供基础材料。
应要求汇报单位少讲成绩,多讲问题;少说理论,多说实际措施。
三是座谈走访。
既要到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下属单位及有工作联系的单位访谈,又要到纪检、公检法等单位了解情况;更要直接面向基层群众,采取随机抽查、个别走访、问卷调查、媒体征集、网上调查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执法检查提供更多的第一手真实材料。
四是组织代表小组开展调查活动。
执法检查前要组织代表小组围绕相应法律法规在本区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拓宽执法检查、调研的空间,获取最大的信息容量,能够更加有效地把握法律实施的成效与问题。
五是发挥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地方人大常委会都要成立法律、社情民意、财经、科教文卫等咨询委员会,作为常委会的“外脑”问诊把脉,使调研情况掌握的更准、更深、更实,有利于执法检查向纵深推进。
坚持点面结合,把问题抓“准”。
在总体把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应重点在“点”上破“题”。
一是坚持上下联动。
上下级人大、同级人大的不同专门机构可以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分层实施、分层报告、分层审议、分层督办,从而有利于从整体上解决执法中一些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
二是坚持“规定动作”加“自选动作”。
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描述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常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 私心作祟:有些执法人员可能受到个人利益的驱动,导致对违法行为采取不公正的态度。
他们可能会选择性地执行执法任务,或者通过接受贿赂等方式谋取私利。
2. 执法过程中信息不透明:针对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执法部门通常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
这给了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同时也削弱了民众对执法公正性的信任。
3. 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有些执法人员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方面存在欠缺。
这可能导致操作失误、判断错误或让违法行为滑过监管漏洞。
4. 应变能力较差:现实中,抓捕逃犯、解救人质等特殊情况需要警察判断并快速行动。
然而,一些执法人员未经过充分训练无法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5. 内外勾结: 涉案当事人与某些内部工作人员堪称御用团或同路人,他们通过关系网获得消息或利益,并借助信息的泄露和串联来干扰执法行为。
二、建议提出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加强执法检查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大廉洁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贿赂受贿行为,加强警务人员廉洁意识教育。
建立完善的纪检监察机构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违规违纪现象,并向社会通报相关案件处理结果。
2. 提升信息透明度: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等信息,做到阳光执法。
同时推进电子化审判系统和互联网司法平台的建设,实现数据共享与数字化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与公正性。
3. 增强专业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在技术、知识和操作上进行全方位提升。
引入外部专家进行指导和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
4. 强化应急处置能力:组织频繁且实际的模拟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训练,提高执法人员的应变能力和专业素养。
同时设立紧急通讯渠道,确保警务指挥中心与各级执法部门及时沟通。
5. 树立廉洁执法文化:加强对内外勾结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涉案人员责任。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全警队内树立廉洁从警、公正执法的正确价值观。
三、结语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健全的执法检查机制至关重要。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研报告〔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材料)
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篇材料)第一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
(1)正确树立依法行政的权力观念、程序观念、监督观念和服务意识、责任意识;(2)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3)建设行政决策全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有效。
从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实现依法制国的根本目标。
关键词: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
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
(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
地方人大视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简版)
地方人大视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地方人大视察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视察调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职权的先决条件,是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础。
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
笔者结合在人大工作多年的工作实践,就地方人大视察调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作以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思考。
一、视察调查存在的问题(1)定位不准确。
人大既有专项视察调查,又有专题调查研究,二者概念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职能作用不同。
而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思想认识不清,概念模糊,甚至把围绕议题开展的视察调查与其他单位部门的专项调查研究混为一谈,张冠李戴,定位不准,不仅弱化了人大监督职能,也直接影响了视察调查的效果。
(2)准备不充分。
一是调研方案不细。
视察前不和视察对象沟通,拟定的方案过于简单,一般只是一纸通知,仅有视察时间、内容、单位、参加人员,没有具体的调查提纲和工作要求,视察内容和方法千篇一律,没有各自侧重点,下去调查什么、怎么调查,心中无数;二是人员落实不到位。
在视察组人员的构成确定上事先不协商,通知下发后不联系,中途不来没办法,参与视察的人员局限性大,时间保证不了,中间变数大;三是调研培训跟不上。
事先对议题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学习、不了解,视察前对视察人员不培训,有关情况不熟悉,目的不明确,认识不统一。
(3)组织不严密。
一是人员难组织。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审议监督“一府两院”有关工作,必须事先组织视察调查,而人大议题视察一般都由各工作委员会承担,工委委员要全部参加, 视察调查活动才合法有效。
但在实际工作中,除人大工委主任外,其他委员均为兼职,参与人大视察保证不了,加之人大对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无法管理和约束,因而造成人大组织视察、参与视察的部分代表和委员来不了,或过不了半数,镇街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和有关专业人士、人大代表也邀请不来,一些委员和代表参与人大视察全凭个人兴趣和爱好,高兴了就来,不高兴或没兴趣了就不来,打电话催不是关机,就是以单位工作忙拖不开身为由借故不来,人大安排的视察人数变数很大,稀稀拉拉,不好组织,只好压缩内容、压缩时间,三天变两天,两天变一天,减少项目和行程,应付了事。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浅谈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是,从总体上看,监督不力仍是地方各级人大在依法行使职权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表现、原因及对策作如下探讨。
一、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地方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方面,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四方面:1、监督过程不扎实。
如每年的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只是例行公事而已。
会后对代表们提出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没有几件能得到较好解决。
对经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变更后,人大常委会通常是在审查、批准决算时予以追认,很少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做形式”,严重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2、监督重点不突出。
安排执法检查和审议内容贪多不求精,不求严,缺少“重头戏”。
一些代表或委员审议时,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泛泛议论的多、重复发言的多;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少。
在监督目标上,一些地方人大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一府两院”的重大行为,而更多着力于政府下属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两院”的某些司法活动,产生了四面出击、力量分散的状况。
3、监督手段不强硬。
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个案监督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
由于监督手段不强硬,没有威慑力,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
4、监督效果不理想。
地方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
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存在一查就了,一审就过现象。
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河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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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地方人大执法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在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汾阳市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也不例外,但经过近三年的人大工作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执法检查的效果与当前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仍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检查主体的综合能力薄弱。
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主体监督能力提出了考验。
然而,当前地方人大,尤其是县、乡级人大法律专业人才欠缺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就拿我市的常委会全体机关人员与人大代表的结构看,机关共有专委会5个人,代表共有人但是懂法律的人只有1人。
同时,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没有形成制度,这些因素与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人大执法检查“外行查内行”,效果不够理想。
二是执法检查的对象反客为主。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考虑到自身法律专业素质不高,但又不能因此而影响到工作的开展,常用的办法就是人大在组织执法检查时,一般会邀请相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人员参加,有时甚至由其担任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成员,检查过程中有的还过多依赖执法部门的人员开展工作。
由此,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部门自身的工作检查,致使讲成绩时洋洋洒洒,讲问题时遮遮掩掩、轻描淡写,提建议时含含糊糊、原则抽象,难以涉及并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未能达到监督“一府两院”及其部门执法的应有效果。
三是执法检查重形式轻内容。
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一般很到位,但创新意识不够强,习惯做法比较多。
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习惯于提前给检查对象打招呼,让其做好汇报材料准备和视察现场准备;习惯于听从检查对象的安排,工作缺乏主动性,有时陷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局面,不利于人大深入调查了解和全面掌握实情。
四是执法检查问效缺失。
人大对执法检查阶段非常重视,检查前为此专门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检查中会深入调查,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和建议。
检查之后,监督效果如何?改进是否如愿?就很少有人过问了。
检查前后形成鲜明对比,检查阶段气氛热烈,整改阶段无声无息,基层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群众反映问题和人大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损害了人大的权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在建立健全组织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把握关键环节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
一、理顺两个关系,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组织机制
理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执法检查质量的前提。
“由谁检查”、“检查谁”看似简单,但容易被忽视。
执法检查的主体应是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者和承担者,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专委会,客体应是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和具体的执法单位。
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检查同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可以检查下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或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的程序是在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人大不应与同级执法机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搞联合检查,以免混淆执法检查主休与客体的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界限,防止检查对象变相成为检查主体,使人大的执法检查变成执法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检查,降低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损害执法检查的严肃性。
理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是保证执法检查质量的基础。
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既是监督关系,又是业务指导关系,这就决定了上下级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非常必要。
上级人大开
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下级人大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反映基层的执法情况,并积极做好上级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执法检查的服务工作。
为节约人力和财力,下级人大可参照上级人大的执法检查计划,作出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执法检查计划安排。
在具体操作时,同一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应采取上下联动、分层实施的办法,从而有利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着力解决执法中一些带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
二、坚持四个结合,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
坚持集中检查与分头暗访结合。
集中检查虽然是执法检查的常用形式。
但由于人员过于集中,时间有限,行程透明,调查研究难以深入细致,有时甚至可能流于形式。
因此,在适当组织一些集中检查的同时,还应多采取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等方法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要多吸收一些基层的人大代表参加,并通知其先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按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微服私访,直接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广泛收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真真切切的第一手材料。
坚持执法检查与专题审议结合。
执法检查组有关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只能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效力等级较低。
为进一步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效果,增强执法检查的权威性,有必要采取“一查一审”的办法,将执法检查报告和执法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要求“一府两院”认真办理落实。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整改结合。
一般来说,执法部门在人大监督下,还是能主动发现和自我解决执法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改进执法工作。
而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重大问题,仅由执法机关自查自纠难奏效,还必须通过采取刚性监督手段,坚持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的有机结合,才能促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实到位,促使执法检查达到理想的效果。
坚持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
人大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积极邀请新闻宣传部门参与,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对严重违法违纪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或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和跟踪报道。
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双轮齐驱,使人大的执法检查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形成执法检查的联动效应,提高执法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把握四个环节,增强执法检查的监督实效
精心策划,周密安排。
前期准备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基础。
首先,要精心作出计划安排。
要紧密联系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党委的决策和工作重心,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和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提前告知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
其次,要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
除在人大换届时把好代表入口关,充实法律专业人才外,平时还要加强代表法律业务培训工作。
在执法检查前,还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检查的法律依据。
掌握方法,摸准实情。
实地调查检查,是执法检查的核心环节。
主要应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座谈评议、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从而有利于客观全面了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其中,尤其要重视现场察看的作用,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了解“一府两院”及执法部门执法的客观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交办督办,解决问题。
跟踪监督,一竿子插到底,这是执法检查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
要建立执法检查督办制度。
人大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要及时梳理形成客观实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执法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责令相关法律实施主管部门整改。
为切实抓好整改,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还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听取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确保整改意见的落实到位。
对敷衍塞责不认真整改的,要及时予以警
告或批评。
必要时,还应运用评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进行督办,从而充分有效发挥执法检查的作用,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
总结成效,完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法律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我国的法律很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更多,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本身就有许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本身不完善的地方。
也可以说整个执法检查过程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过程,也是对法律本身的审视和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对人大作用和人大工作作风的展示过程,三者寓为一体。
因此整个执法检查过程完成后并不意味工作的结束,不能草草休兵,后续的工作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
因此检查过程结束后,要对整个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回顾和思考。
包括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状况;现行法律本身的条文及其配套法规不完善的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中自身的经验和不足等等。
通过总结、回顾和思考形成的报告和意见,可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或提请审议,可以向“一府两院”反馈和交办,同时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作为今后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现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