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与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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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营养餐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
㈠校长、幼儿园园长为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㈡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校内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和贯彻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政策、法规,对本单位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2、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有专人负责学校食堂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3、每年安排一定经费进行食堂设施的维修和设备的添置,保证学校食堂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洗涤、污水排放、干燥、通风、存入垃圾和废弃物等设施。
4、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5、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患传染病人员或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人员不准上岗。
6、督促从业人员平时保持个人卫生,上岗时穿戴清洁
的工作衣帽及口罩、手套,销售食品时做到售货与收款分开。
7、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台帐,不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
8、不向学生供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过期食品,严格按规范加工食品,严防食物中毒。
9、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按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
10、做好食堂的防盗、防火、用电用气安全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11、接受卫生、防疫、质监、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食堂的检查,凡有不合要求之处立即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二、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
㈠学校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或问题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园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有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未按规定投入经费维修或更新食堂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6、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采购食品把关不严,进货
台帐不健全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㈡学校食堂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按责任轻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追究学校校长(园长)、分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1、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被有关职能部门第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学校校长(园长)、分管领导及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戒勉谈话。第二次检查,仍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不彻底的,给予学校校长(园长)、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2、学校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