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方案】市公安局关于构筑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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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方案】市公安局关于构筑全市社会消防安全

“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关于构筑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3号)精神,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促进构筑全市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有效开展,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由市消防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二、主要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突出问题,适

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积极推动地方消防政策措施的制定、修订。

2.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011年,各县(市)、区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3.加强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对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实施沿海开发战略,确保沿海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沿海开发同步发展。2010年,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2年,全市各县(市)、区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0%以上。

4.加强检查考评。要积极争取将消防工作纳入各地平安创建、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等考评范围,每年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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