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5国际结算 论述题国际结算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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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汇票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答: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当事人,随着汇票进入流通领域,又出现了其他一些当事人,分述如下:(1)出票人出票人是开立和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给他人的人。出票人在汇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即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付款人在汇票上未签名之前,不是汇票债务人,因此并非一定要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和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他以签名表示同意执行出票人向他发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3)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出票人开出汇票交给收款人,他持有汇票并因此而产生对汇票的两项权利,即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收款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汇票进入流通领域出现以下当事人:(4)背书人:背书人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的人。背书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其对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5)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接受背书之人。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债权人。(6)参加承兑人(7)保证人:保证人是汇票的非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责任。(8)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汇票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来人。(9)付对价持票人:所谓对价是指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或合约)之物,如货物、劳务、金钱等。付对价持票人(是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付对价既可以是持票人自己付、也可以是其前手付过对价之人。(10)正当持票人:对于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之人,只要他前手的背书是真实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也不知晓汇票曾被退票以及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该汇票,他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11)汇票持票人享有充分权利如下:①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之权;②汇票转让他人之权;③背书汇票权④发出退票通知给前手当事人⑤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⑥用自己名字起诉的权利;⑦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权;⑧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的权利和委托银行托收票款的权利。

P试述票据的法律体系?答:为了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发展,各国纷纷制订票据法。(1)英美法系: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票据法》,起草人查尔姆。美国于1898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票据法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加以发展而成的。英国、美国及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的票据法均属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1930年法国、德国、瑞典、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票据法的参加国大部分为欧洲大陆国家,故我们又习惯将其称为大陆法系。(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现在世界各国票据法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受德、法两国影响较深的欧洲大陆法系;另一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4)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想消除两个法系的差异,1973年拟订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1987年正式通过定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非现金结算是现金结算的票据化,票据法是票据的理论,它具体指导和推动票据的自由流动和货币结算。票据的原理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商业、贸易方面。(5)中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T试述托收项下的资金融通方式?答:在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对出口商、进口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资金融通:(1)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出口押汇也称议付。按照票面金额扣减从付款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银行手续费,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托收行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俟代收行收到进口商付款汇回归还托收行的垫款。(2)贷款,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货款作押汇,但与押汇还有不同,出口商在流动资金不足情况下可以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俟其到期日还贷。(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有以下两种情况:a.用带有质押融通汇票对出口商的融资。出口商可事先与托收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物出运后,出口商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以订立协议的银行(即托收行)作为受票人,出口商作为出票人和收款人,金额略低于托收汇票,期限略长于托收汇票,并以托收跟单汇票作为融通汇票的质押品,一齐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在融通汇票承兑后,送交贴现公司贴现出口商立即得到净款融资,托收跟单汇票寄代收行,收取货款汇交托收行备付融通汇票到期日应付的票款。b.用不带质押融通汇票对进口商的融资。进口商可事先与代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当进口商收到代收行的通知书要求他付款时,他可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以订立协议的银行(即代收行)作为受票人,以进口商为出票人和收款人,要求代收行承兑后,送交贴现公司贴现,进口商立即得到净款用来支付代收行。待融通汇票到期日,进口商将提取进口货物销售取得货款归还融通汇票到期的票款。(4)信托收据,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简称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

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这种做法是D/P托收的变通,又称见票后若干天付款交单,以开出信托收据换取单简称D/P•T/R 。

G试过国际结算各种方式的选择。答:支付方式,也即结算方式。在正常履约时,一般使用汇款、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在非正常履约时,可以使用银行保函,而需要融资时,可以选择保理、包买票据等。在国际贸易中,一笔交易常常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有时也有多种。第一、各支付方式特点比较第二、支付方式选择的原则(1)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2)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3)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4)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地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以减少风险。第三、支付方式的综合使用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关系到交易的成功与否。一般情况下,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但由于贸易支付方式已难以适应需要,于是将多种结算方式及融资方式结合使用的综合支付方式应运而生。(1)信用证与保函相结合。在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中,除了支付货款外,还要有预付定金或保留金的收取。在这样的交易下,一般货款可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保留金的支付及出口商违约时的预付定金的归还可以使用保函解决。(2)汇款与保函结合使用。在汇款方式中,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以用保函来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3)托收与保函结合使用。为使出口商收取货款有保障,可以由进口商申请开出保证托收付款的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出口商有权向开立保函的银行索取出口货款。(4)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使用。在大型机械设备交易项下,按照惯例,大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凭单付款,其余数额的货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20%至30%)等货物安装完毕,运转良好,甚至产生效益后再付,这些余额部分按托收方式处理。有时,为使进口商减少开证费用的押金,在一般货物的交易中,也可以使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方式,但是一笔交易分两部分支付,手续比较复杂。(5)承兑交单(D/A)或赊销(O/ A)与保理的结合运用。在出口商刚一进入某一市场,而这一市场又有众多客户时,为使自己的商品能很快有销路,出口商可以选择D/A或O/A支付方式,给进口商以支付方式上的好处,而同时接受保理服务,可以起到扩大业务、提高经济效益的效果。如何综合地使用支付方式要根据实际业务的情况,这样才能使各种支付方式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也才能对各当事人真正有益。

X、信用证项下的契约安排。答: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三角契约安排。(1)介绍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的含义。(2)买卖之间的销售合同。(3)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申请书还包括担保协议或偿付协,申请人因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不得影响银行的付款承诺。(4)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跟单信用证。若跟单信用证被另一家银行保兑,则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同样存在着跟单信用证的契约安排。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与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现存的契约关系。故每一项契约都是独立的和控制当事人之间的各自关系的。第一、当单据相符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应独立地履行其付款承诺,不应受到其他当事人的干扰。第二、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第三、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Z.指定银行对于不符单据的处理方法。答:受益人提交了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保兑行或指定银行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处理:(1)将所有单据退还给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交单。(2)仅仅退还不符单据。做法同上,同时代表提交人安全保管其余单据。

(3)在交单人授权下将信用证项下不符单据以等待批准方式寄送给开证行,要求它审查和批准接受单据或拒绝接受单据。(4)将所有单据退还交单人,请他采取直接行动寄单给开证行。(5)如果交单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

(6)从受益人或他的银行出具赔偿担保信,凭以议付、付款或承兑,该信保证如果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单据和拒绝偿付时,任何议付、付款、承兑金额连同利息和有关费用将被担保信出具人偿还(7)根据实际经验,并征得受益人同意,办理“保留权利”的付款、承兑或议付,即如果开证行凭着不符单据而拒绝偿付时,(8)寄单托收;采用寄单托收方式,意味着放弃应用UCP500规则,完全使用URC522托收统一规则,以申请人是否接受单据为主,开证行不起作用,成了代收行。

Z.在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对进口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答:(1)用不带质押融通汇票对进口商的融资。进口商可事先与代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当进口商收到代收行的通知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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