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一)

合集下载

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与防范滥用

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与防范滥用

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与防范滥用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对于一个国家的运转至关重要。

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执行政策和法律的重要任务,但同时也面临着滥用权力的风险。

因此,合理规制行政权力以及防范滥用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

首先,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需要建立在法治之上。

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限制行政权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避免其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此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透明,也是行政权力合理规制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单靠法律与监督机制很难做到绝对的行政权力合理规制,因为行政权力的滥用往往不是明面上的违法行为,而是从细微之处逐渐渗入。

因此,除了法律与监督机制之外,培养公民意识和参与行政事务的能力也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对行政决策提出合理意见和质疑。

只有通过公众的监督和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权力的合理规制。

此外,行政机关内部的制约和平衡也是防范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因素。

行政机关应该建立权力分工与协作机制,通过内部监督与制约,有效地避免权力的集中和滥用。

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晋升机制,避免权力在个别人员手中长期积累,进一步减少滥用的风险。

除了合理规制行政权力,防止其滥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

同时,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从根本上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此外,建立有效的举报机制也是防范行政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民应该被鼓励和保护,当发现行政权力滥用行为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举报,以便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对于举报者的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充分考虑,避免报复行为的发生。

最后,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也对防范行政权力滥用起到重要作用。

媒体应该积极披露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滥用行为,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舆论关注,从而逼迫行政机关改正错误行为。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自由裁量权广泛的存在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中,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例如,在美国的一位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特定的职权以公平、公正的行为方式作出决定的权力。

现在普遍的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的作出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赋予行政主体的一定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不必完全地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的特征:1.从权力的来源上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法律直接授予,即具有法定性。

由于我国行政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

因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比较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是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必须是能够根据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授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选择。

2.从权力的特点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定的自由性。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地行使,而是应该判断怎样的行使以及何时行使才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决定。

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是拥有相对的自由,它也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的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的选择。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问题。

在我们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概述。

在首先介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其次讨论了其范围和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

在强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重要性,呼吁加强法律对其监管,以及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旨在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更有效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司法审查、规范化、监管、审查机制1. 引言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使。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法律和司法两个方面。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包括对行使权力的限定和规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则是实现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决策和裁量的权力。

这是行政机关因应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多样化的情况所必然具有的一种权力,也是行政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在特定的法定框架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行使权力的一种权利。

在处理各种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从而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决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范围和内容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约束。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使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受到行政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试论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试论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关 键词 行 政 裁 量权 立 法控 制 行 政 控 制 司 法控 制
_l 0 _
裁 拳 怠
- -。 。 |
为贯 彻行 政的法治主义 ,从立法 上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 的课题 非常之多 , 重要 的内容可 以归纳 为五个方面 : 第一 , 从立法上 明确行 政裁量标准 。在现代 各国 , 行政权 在
CANGS ANG
试论行政裁量权的 律控制
武 媛 媛
摘 要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 法的一个核心 内容 , 随着现代社 会经济和技术 的迅速 发展 , 政府 组织调整社会生 活 的职能和权 限范 围不断扩大, 行政机关 享有 的裁量权也随之增加 。 但是行政裁量权存在可能被滥用 的危险。 行政 自由裁 在 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 政裁 量权 的控 制不断加 强过 程中, 现代行政法不 断向前发展 。本 文从 立法、 行政 、 司法三个方 面来具 体分析对行政裁量权 的法律控 制。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 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具 有多重含 国家权力配置 中 日益显现 出其无 可 比拟的重要性 。代议机关 通 义的概念 。从认识论 的角度来讲 , 它是一种 思维 性质 , 一种审慎 过法 律 ,往往 只是对行政机关 的法律 提案加以形式或者程序审 使其转化为全体 国民意志而 已。 在过去一段 时间 的思虑 、 周详的态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 , 根据《 牛津法律大辞典 》 查 并予以通过 , 内, 行政立法盛 行于各 国 , 导致 行政权 的扩张 和膨 胀 , 这使得许 的解释 , 它是指酌情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并且 这种 决定应是 正义 、 多人认识 到从 立法上缩小行政裁量 的重要性。这就产生 了应该 公正、 正确和合理的_ 1 】 国《 。美 布莱克法律辞典 》 对行政 自由裁量 由谁来立 法的问题。 有人认为 , 行政立法是由行 政机关 为 自己制 解释为 :行政人员所享有 的在 他认 为合适或必需 的情 况下行为 定规则 , 而作为将来在行政 诉讼 中的被告 , 行政机关不可能制定 或不行 为的选择权 ; 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裁量权 , 这种行 为或 不行 使 自己在 日后 的诉讼 中败诉 的法。因此 , 为了确保作 为国家 的执 为不能被推 翻。王名扬先生在 《 国行政法》 书中 的定 义是 : 美 一 维护 国民的权利 和利益 , 必须 由国 “ 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作 出何种决定 有很 大 自由, 以在 行机关 的行政部门的合法性 , 可 民代 表机关 制定或 者修改行政实体法规 范和程序法规范 ,以强 各种可能采取 的行动方针 中进行选择 ,根据行政机关 的判 断采 化对行政 裁量 的控 制 , 而不 应该由各级行政机关 的官员 , 甚至不 取某种行动 , 或不采取行 动。 行政机关 自由选 择的范围不限于决 应该 由司法官员和行政法学研究 者在实质上代 替这项工作 。 定的内容 , 也可能是执行 任务的方法 、 时间 、 地点或侧重面 , 包括 第二 , 完善程序立法 , 确保行政裁 量有程 序可循 。各 国的经 不采取行动 的决定在 内。 ”在我 国,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 验表明 , 要从 实体上控 制行 政裁量权 , 往往难 以获得令人满意 的 见于王珉灿 主编 的 《 行政法概要 》 ,该 书对 行政裁量权定义是 : 效果 。于是 , 人们转 而致力于对行政裁量权 的程 序性 控制 , 通过 “ 法律没有详细规定 , 凡 行政 机关在处理具 体事 件时 , 以依照 可 程序 的公 开和公平原则 ,将法律规 范所设 定的适 当程序适用于 自由的判断采取适 当的方法的 , 是裁量 的行政措施 。 [ ” 罗豪才教 引 行政 裁量过程之中 , 将行使 行政裁量权 的依据 、 标准 、 条件 、 决策 授在其 主编 的《 行政法学》 中这样定 义 : 自由裁量权是 指在法律 “ 过程和选择结果予以公开 , 并相应导入公众参 与机制 , 这些 已经 规 定的条件下 , 行政机关根 据其合理 判断 , 决定作 为或不 作为 , 成 为世界 各国行政 程序法典 中较有普 遍性 的内容 。而程序立法 以及如何作为 的权力 。” 的完 善 , 对于避免或者减少 行政裁量权 的滥用 , 具有极其重要 的 通过对上述概念 的分析 比较 可知 ,行政 自由裁量权 的基本 意义 。 内涵是 选择权 , 其概念应 当包含 以下 几个要 点 : 1这 种权 力是 () 第三, 扩大受案范 围 , 建立对一切行政 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 行政 主体在其权 限范 围内享有 的权 力 ;2 行政主体在行使 此项 () 查 的制度。通过扩大受案范 围而广泛 地纠正行政裁量的违法和 权力 时可根据 自己的意志 和判 断作 出选 择 ;3 行使此项权 力的 () 不 当来建 立公 益诉 讼制度 以保障 因行政裁 量等违法或者不当行 前提是缺乏羁束性规范 ;4 这种权 力可使行 政相对人 的权 利和 () 政行 为而受到侵害的民众的利益。 此外 , 为了充分而全面地贯彻 义务发生变化 。 因此 ,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 政机关在行政活动 中依 法治 主义 , 还应该切实 地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 构筑与行政 据法律 、 法规赋予的权限 , 在符 合立 法 目的和公正合理 的原则的 诉讼 互为补充的全面的救济机制。 条件下 , 自行判断行 为的条件 , 自行 选择作为 的方式 和 自由作 出 第四 , 完善所有法 律规范 , 立明确的权利救济标准 。为 了 确 行 政决定 的权力 。 行政裁量权作 为一种行政权力 , 它的取得必须 对传统的权利救济诉讼制度 中的原告资格 、具体行政行 为等诉 有法律 的依据 , 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 的精 神和原则 。 的利益予 以客观化 、 具体化 , 不仅要 建立一 般 的原则 , 而且要对 每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以及可 以起 诉的原告范 围等进行 臻 具体 的梳 理 , 定明确 的权利救济标 准 , 制 尽量制定 或完善细密 、 详 实的法律规范。即使一般地 、 抽象地扩大诉 的利益 , 若不改变 任何权力都可能被滥用 , 尤其是没有及 时 、 面而有效 的监 行政诉讼 作为个人权利救济诉讼 的性 质 ,就不会导致获得保护 全 督的权力 , 都必 然会 蜕变为腐败 的温床 。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 的个 人急剧增多的结果 。此外 , 问题的关键在 于, 若有利于行政 顿勋 爵指 出的:权力导致腐败 , “ 绝对权 力导致绝 对腐 败。 亍 ” 政 机关 胜诉 的实体法 规范不修改 的话 , 即使扩大 了诉 的利益 , 也难 裁量 的局 限性和危险性 , 主要在于其容 易被 滥用。 因此 , 对包括 免“ 起诉本身是 合法 的, 因诉讼 理 由不 能成 立而 予以驳 回” 但 的 行政裁量权在 内的任何权力都应该予以必要的限制 。 结局 。 这样只能增加对权利救济毫无意义的判决 , 却不能从根本 1 法控制。 . 立 上解决 问题 。因此 , 了贯彻权 利救济和法治主义 , 为 应该对不够

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摘要: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行政专制在许多国家都已初现雏形,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而行政专制,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独裁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损害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权利。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人们习惯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被严格控制在建立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公民能够安全地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上,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运行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个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它的使命只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

由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社会事务范围相对狭小,相对简单化的行政权力也就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但随着西方在上世纪末尤其是本世纪初的急剧现代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剧增,作为执行法律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的行政权力的日趋扩张成了必然趋势,其范围也不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全,还更多地从事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过去所从未涉及的领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产业规模的激剧扩张也要求政府承担许多私人所无法独自完成的经济事务。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

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

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法学论文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法学论文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本科毕业论文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Concerning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ir legal control学院名称:(江苏XX大学)专业班级:(10级法学)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职称:()2012年3月目录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1)(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4)1.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4)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弹性权力。

(4)3.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特定化的权力。

(4)(三)我国法律制度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4)1.行政主体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行政行为 (4)2.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行政行为模式 (4)3.行政主体可以在一定幅度与范围内为一定行政行为 (4)4.行政主体可以自由为行政行为的其他情形 (4)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4)(一)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 (4)(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出于合理的动机 (4)(三)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 (4)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被滥用的可能性 (1)(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4)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发展与需要的结果 (4)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立法缺陷的必然要求 (4)(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4)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力性 (4)2.行政司法实践的证实 (4)四.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4)(一)立法方面的控制 (4)1.行政行为规范化 (4)2.行政行为程序化 (4)3.行政救济司法化 (4)(二)执法方面的控制 (4)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力性 (4)2.行政司法实践的证实 (4)(三)司法方面的控制 (4)1.国外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司法控制的经验 (4)2.完善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正当合法地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郭 志 忠 摘 要 在依法行政成为世界各国共识的现代,政府的管理更是离不开自由裁量权。

由于法治比人治可靠,所以法治最终战胜了人治,但人们不得不承认法由人制定、靠人实施的事实,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尤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便于行政管理,滥用则会滋生行政腐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 法律控制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虽然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适的决定,但也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及腐败的滋生。

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加和行政管理专业性的增强,立法机关无力对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详尽的规定,法律不可能象自动售货机那样,只要投进一定的事实便能产出适当的处理结果。

因而,可以而且应当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但要实现行政法治,又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①现代社会需要能动的行政,能动的行政就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着诸多复杂的因素,但其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

②一方面,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导致行政权不断扩张,为有效实行行政管理,必须允许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权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自我膨涨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活日渐复杂,导致政府职能日趋扩大。

行政权的作用范围不断扩展,行政自由裁量权也随之不断扩展。

“近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职务和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明显表现是行政机关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力。

”③面对经济危机、通货澎胀、失业、环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及社会问题,需要政府灵活地行使行政权以便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快速的反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在法律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具体管理的范围、形式、方式等只能由行政机关自己去自由裁量了。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

综合控权模式―――对现代行政法的解释一:控权的解释行政治学中存在一种主张控制行政权力的观念学说,我们一般称之为“控权论”或“控权观念”,在谈到什么是控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下面几个问题:(一):控权与限权。

我们认为两者是不同的,控权的“控”是有一种控制,支配,驾驭,的意思,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状态。

而限权则是一种消极的对权力的限制。

基于当代行政越来越需要行政效率的时候,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国家。

我们认为仅仅是对行政权力的单纯限制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极力需要追求一种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达到最有效的状态,又能使行政权力的运用不至于偏差,达到一种可控的状态。

(二):可控性标准的确立:我们认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是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大或权力的滥用,为了给政府的权力既不过小以致于办事没有效率,也不至于过大而使行政权力私化――政府为某个团体或个人谋求私利。

那么我们要给行政权力确立一个权力的可控性标准,用这个标准来定性的确立权力的可控性范围。

自律性要求:它是指我们确立的行政权力的大小以及权力的分配状态能达到一种自我调节的功能。

也就是能具有一种自净能力。

发现和纠正偏差:它是指权力体制的设置能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当行政权力的运用出现偏差时我们能够及时的发现。

而且能够有效的把它纠正过来。

使行政价值的实现过程能够呈现一种“直线型”的趋势――少走弯路。

(三):控权与保权(保障公民权利):它们两者不可分,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我们知道,行政法的核心是关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行政法从近代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现在这一原则没有变,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了福利权本位,也就是说政府权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积极的服务。

公民的权利通常来自两种力量的侵害,一是民间力量,一是国家力量。

对前者我们通过法律防范或制裁,对后者进行权力控制。

总之控制权力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汇报人:2024-01-07•行政权力的定义与特性•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性•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手段目录•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实践•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挑战与对策•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未来展望01行政权力的定义与特性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

行政机关的权力法律授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法无授权即禁止”。

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必须始终基于法律,并受法律的约束。

030201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将法律从抽象的条文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动。

执行性行政机关在执行任务、行使权力时,会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如经济、教育、文化等。

多样性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自由裁量,但这种裁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自由裁量性02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义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通过听证会等程序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使公民能够参与到行政决策的过程中。

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

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权力滥用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防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通过法律控制,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乱作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03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手段立法控制是行政权力法律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

浅论如何对行政权利进行法律控制摘要现代法学意义上,"法治国家"其实就是纳粹德国反对资产阶级进行宪政改革运动的一个结果,意思是说就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权力机构,特别是国家行政立法机关,其执法权利必须按国家法律来实施。

行政机关法治思想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上的思想,还是作为制度上的实践,其都必将是实现行政机关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组成部分。

本文从现代法治主义政府国家理论的基本角度出发,探讨制定权力有效控制法的必要性,结合西方现代法治主义国家理论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探究运用法律在促进我国发展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政府时对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法治;行政权力;权力控制一、法律治理与权利控制"法治"一词不能任意定义,在法治社会中,权力来源并非统治者主观的意志,而是由已存在法律直接产生的。

所有个人和团体都必须在法律下活动,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这也就是“法至高”基本原则。

人们通常把政府通过法律方式控制的国家叫做“法治国家”,它是指主要依赖公平正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合理地配置,但行政法治不管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还是作为一种制度实践,其都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的目的是寻求合理的权力和利益配置,旨在控制政权,这点在行政机关之中尤为重要。

因此,控制权比其它任何权利都要重要。

权力控制是行政法治的中心思想,所谓"权力控制",并不只是限定行政权力,同时也包括对行政权的驾驭和支配。

对权力的控制是实现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平衡,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

正如孟德斯鸠说的:"所有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一个万古不易的经验,为了防止变异行政权的扩张,必须通过法律来控制它。

第二,权利施行的相关规律也表明了控制权力的必要性。

因为行政权与公民的权利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行政权力容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影响,甚至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摘要】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从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力、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要求、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公民、法人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加强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强化法治意识。

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有序、公正运行。

只有通过法律控制,行政权力才能得到规范和约束,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我们要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运行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行政权力、法律控制、法律范围、限制、行政机关、合法性、合理性、法律监督、裁决、公民救济、法人救济、监督约束、公民权益、合法运行。

1. 引言1.1 行政权力与法律控制的重要性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特点。

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以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控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通过法律控制,可以规范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规定下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依法行事,采取合理的决策和行为,维护法治原则。

司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裁决,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律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权力的合法、有序、公正运行,是确保国家政权正当性和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限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行政权力具有相对集中和强制性的特点,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控制,就容易产生滥用、腐败等问题,损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滥用职权,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行政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不合理的。

行政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目的不良;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反复无常;违反均衡原则。

对行政滥用职权的法律控制应当审查是否在在滥用职权,应着眼于审查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的步骤;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方法;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来控制,减少行政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

一、滥用职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滥用职权,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使用,泛指掌握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或不正当使用权力的行为。

但是,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生活中的意思有着很大的差别。

在行政法中,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权限的范围内,但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权的裁量权。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合理,但没有超出法定权限。

“未超出法定权限”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点之一。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其的权限,即属超越职权。

因此,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出现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或者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

“违背或者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是构成滥用职权的实质要件之一。

法律、法规的是立法者要通过该法律所要达到的结果;原则是处理各类行政事务问题的基本准则。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本文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自由。

它既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必要工具,也是行政法治原则下的一种重要权力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其自由性和主观性,往往容易引发滥用和误用,从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控制,既是保障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现有法律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文章将首先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和评价,揭示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误用的主要表现和成因。

接着,文章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审查和强化行政内部控制等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体系。

文章还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这一概念源于西方行政法,尤其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紧密相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法严格规则主义的一种回应,旨在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涉及几个核心要素。

它是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拥有的决策自由。

这种权力是法律授权的,意味着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的。

再者,行政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自由选择和行为方式,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试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试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I'e oa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翅圈田■t.:竺竺墅!f叁墨!查塾金试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黄义灵摘要行政指导作为政府的新型行政行为,是现代国家发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环境保护等事az6,5有效手段。

它将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我国法律缺乏对行政指导的约束和纠错机制,而产生的一些合法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实体法,程序法及事后救济等方面来探讨对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行政指导法律控制程序法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6.02行政指导作为在二战以后才兴起的行政管理模式,它是行政主体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的体现,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失灵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事务日趋专业化、复杂化的背景下作出的一种新的行政行为的形式”。

它的广泛使用,对于改变我国政府的形象,促进行政民主,降低政府运作的成本,增进社会大众的福利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什么是行政指导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概念说法颇有分歧。

罗豪才教授认为:“所谓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所期望的行政状态,谋求相对人响应而依照法律、政策采取的非权力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

”对于行政指导的认识,不能仅仅限于对现状的归纳,而应该面向依法行政、发展和服务行政的未来。

从上述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他们虽然对行政指导的涵义的理解有所差异,但是对行政指导是非强制性的,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指导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这些的认识是一致的。

论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论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法 机关 不 可 能 制 定 出 包 罗 万 象 、 尽 无 余 的法 律 来 满 足行 政 详
管 理 各 个 方 面 的 需 要 。 此 , 立 法 技 术 上看 , 限 的 法 律 只 因 从 有 能 作 出 一 些 较 为 原 则 的 规 定 , 供 可 供 选 择 的 措 施 和 上 下 活 提 动 的 幅 度 , 使行 政 主 体 灵 活 机 动 地 因 人 因 事 作 出更 有 效 的 促 管 理 。 这 种 情 况 下 , 政 自由 裁 量 权 作 为 弥 补 立 法 不 足 , 在 行 调
维普资讯
第 2 6卷
第 3 期
开 封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ie g I siut fEd c to o r a fKafn n tt eo u ain
20 0 6年 9月 2 01 3
S p. 0 2 0 e t2 0 6
个 过 程 和 各 个 方 面 。因 此 , 代 行 政 发 展 客 观 上 需 要 行 政 自 现 由裁量权的存在 。 ( ) 政 自 由裁 量 权 被 滥 用 的 具 体 表 现 二 行 由 于 法 律 没 有 为 行 政 主体 设 定 明 确 而 具 体 的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的 条 件 , 政 自 由裁 量 权 和 羁 束 裁 量 权 相 比 , 有 更 大 行 具 的灵 活 性 , 而 被 滥 用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在 实 践 中滥 用 自 由裁 因 量 权具体表现为如下两点 : 第 一 , 法 定 的 范 围 和 幅 度 之 内 , 政 处 罚 畸 轻 或 者 畸 在 行 重 。 政 主 体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行 政 处 罚 虽 然 在 法 定 的 范 围和 行 幅 度 之 内 , 对 于 相 对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 质 、 节 和对 社 会 的 但 性 情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

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论文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

文章首先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浅谈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

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

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

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

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对行政权控制途径的研究

对行政权控制途径的研究

2006.11对行政权控制途径的研究□韩璐(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随着法治国家的建立,行政主体参与社会事务的层面不断增加,行政权的扩张成了必然的趋势,但其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负面影响,比如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内部产生滥权,腐败等问题,因此对其进行控制越来越被社会所关注,本文试对控制行政权的意义,控制方式和途径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机关行政权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31-02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行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另一方面在行政权力控制上仍存在很多问题和漏洞,让掌有权力的职能部门及其领导人有机可乘,使公权力个人化、私有化,这不可避免的产生了独权、专权和腐败等问题。

因此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就具有其现实和理论意义了。

“无论在普通法国度还是在大陆法国度,贯穿于行政法的中心主题完全是相同的。

这个主题就是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legal control)”这里所说的政府权力就是行政权,何谓“行政权”,学者们的理解大同小异,通过对不同学者理解的归纳我认为行政权是指由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担当的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一、现代行政权的特征“如今经过扩张了的行政权与资本主义初期的行政权便有很大的不同”行政权发展到今天呈现出了与传统的行政权不同的特征。

(一)从行政权的主体来讲,越来越多的非政府部门发挥了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职能(二)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张越来越被关注。

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便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实现其职能,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法治原则却是一个严重的威胁。

“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出现于法律的尽头,相反,它是法律的一部分。

”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社会监督等制约措施发展起来,成为现代行政的特色。

(三)行政权的行使方式摆脱了传统的强制的单一方式,现代行政权更强调其管理、服务的职能。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进行控制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进行控制的

⾏政⾃由裁量权是如何进⾏控制的⾏政⾃由裁量权是⾏政法的核⼼内容之⼀。

⽴法上赋予⾏政机关⾃由裁量权,旨在希望⾏政机关通过⾏使⾃由裁量权来保护⾏政相对⼈的权益和规范⾃⾝权⼒运⾏,实现法的社会效果。

然⽽,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滥⽤⾏政⾃由裁量权的情形,对相对⼈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信⼒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危害。

根据⾏政法理论,为保证⾃由裁量权的正当合法⾏使,应当通过多种路径对其进⾏控制,控制⾏政⾃由裁量权⽇益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议题。

⾏政⾃由裁量伴随着⾏政过程⽽⽣,并贯穿于⾏政过程的始终。

施*茨⾔:“⾃由裁量权是⾏政权的核⼼。

”[①]⾏政⾃由裁量的控制是⼀项系统性的复杂性的⼯作,是依法⾏政尤为重要的⼀个问题。

单⼀的控制机制对其难以奏效,控制⾏政⾃由裁量权需要从⽴法、司法、⾏政等多维度着⼿,并结合我国⾏政执法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这⼀⽅⾯的制度。

⼀、⾏政⾃由裁量权产⽣的⼏个因素我国较早出现有关⾏政⾃由裁量的定义,或许是王*灿教授主编的《⾏政法概要》,书中对⾏政⾃由裁量的定义是:“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据⾃⼰的判断采取适当⽅法的,是⾃由裁量的⾏政措施。

”作为我们探讨当前⾏政⾃由裁量的基础,它反映了⾏政⾃由裁量权的历时性发展。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裁量就是为法官和⾏政⼈员所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或者必要的情况下⾏为或不⾏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标明滥⽤裁量权,这种⾏为或者不⾏为就不能被推翻。

在学理上,多数学者对⾏政⾃由裁量权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实质是⼀样的,即⾏政执法主体在⾏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拥有的,可以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和⾃⼰的合理意志和判断,做出对⾏政相对⼈有影响的⼀种⾏政权⼒。

产⽣⾏政⾃由裁量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点:(⼀)⽴法层⾯天然缺失。

⾏政⾃由裁量理论出发点是⽴法机关授权⾏政机关享受⾃由裁量权,原因在于代表⼴泛民意的⽴法机关是⽆法预料到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法预料到⾏政机关在⾏使职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案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进行各种决策、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实践中广泛存在,具有灵活性和实际性,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1)权力滥用: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从而导致权力滥用的情况出现。

(2)权力过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过度行使权利,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出现。

(3)权力不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出现决策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出现。

由此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二、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为了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法定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外行使权力。

(2)裁量范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则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判断。

(3)裁量程序: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量和决策,不能违反程序规定。

(4)裁量决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合理性等原则,避免决策不当、权利过度等问题出现。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至关重要,需要行政机关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养,以免出现权力滥用、权力过度、权力不当等问题。

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合规: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正当。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

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作者:王明浩内容摘要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现象,或者说,组织起来的人类社会必然要运用权力来为“组织”提供保障。

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

在应然的意义上,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权力必须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

然而,在政治社会,应然的设计成为一种空想。

现实的情况是:权力丧失了其公共性,被少数人所攫取,权力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却经常地被用于谋取私利。

这就是应然与实然的矛盾。

伴随着“行政国家”观念的兴起,面对越来越多的腐败现象,维持行政权力说法的责任成为行政管理最大的挑战。

当然,这需要外部的控制与制裁,诸如立法控制、舆论监督等,然而外部的控制和制裁毕竟是有限的,它只能触及外部的行为和守住已获得的成果,并不能真正实现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所以伦理必须导入行政管理。

缺乏行政伦理的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就难保其合理、高效。

作为内在约束性的价值观,行政伦理对行政权力同样具有多方面的约束与影响。

【关键词】中国,行政,行政伦理,权力,权力行使,制约,公民社会,监督,目录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一)、行政权力及其特性 (1)1、定义: (1)2、特性: (1)(二)、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本质要求 (1)1、公民社会与权力制约: (1)2、中国地方政府与权力制约: (2)3、本质要求: (2)(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必要性 (3)二、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3)(一)、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框架(即行政组织的外部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的自体监督的有机结合) (3)(二)、对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现状进行透视并找出了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权力实施更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构想 (4)(一)、对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路径进行探索 (4)(二)、确立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价值取向 (5)(三)、明确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总体思路 (5)(四)、提出了完善中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具体举措 (5)参考文献 (7)论行政权力的行使及其制约行政权扩张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异化的可能性和行政权力的灵活性、剥夺性,如果不对这种不断扩张又会不断被异化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必然导致权力剥削和权力失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一)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政府由三种人组成:讨论的人、执行法律的人以及解决纠纷的人。

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就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观念,国王行使立法权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但国王可以自主处理行政事务不受议会的干预。

(1)作为一种政府组织规范,英国思想家洛克在十七世纪最早提出国家权力应由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个部分组成,这种分权学说在稍后由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孟德斯鸠正式提出。

孟氏政治思想的核心是自由,即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行动,包括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

他认为政治自由是政权正确组织的结果和目的,由此提出国家权力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应将之授予不同的机关的分权学说。

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约的:“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后,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2)孟德斯鸠关于权力分享的理论为美、法等国的宪法实践所采纳,但他对行政权概念的认识则无法摆脱时代的局限。

他认为,行政权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应由国王或君主来行使,“因为政府的这一部门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更好一些.....。

”(3)发展到今天,人们对行政权的认识日趋科学、清晰,其中比较权威的传统定义当推布莱克的观点:“行政权(Executivepower)即执行法律的权力,它是总统根据联邦宪法第二条的规定而享有的广泛的权力......;它与制定法律及对法律纠纷进行裁决的权力相区别。

”(4)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5)如上所述,人们习惯于从权力主体的角度来界定行政权,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在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被严格控制在建立一个具有同等权利的公民能够安全地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上,行政权力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运行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一个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它的使命只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

由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社会事务范围相对狭小,相对简单化的行政权力也就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但随着西方在上世纪末尤其是本世纪初的急剧现代化,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事务剧增,作为执行法律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的行政权力的日趋扩张成了必然趋势,其范围也不仅限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全,还更多地从事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经济发展等过去所从未涉及的领域,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产业规模的激剧扩张也要求政府承担许多私人所无法独自完成的经济事务。

行政权力在今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被打破,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阵地,还逐渐享有过去所难以想象的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其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更加复杂多样。

和立法权、司法权相比,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

综上所述,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弱小到强大的演化历程。

行政权力的这种不断扩张的趋势,是其最为典型的外部特征之一。

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容易导致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权力的扩张与其运行方式的灵活、外部范围的不确定性相结合,极易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

公民个人权利又称公民权,是由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个人在一定社会中所享有的自由和权能。

依人民主权理论,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权,源自人民的公民权,是由公民权派生而来的,其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

然而,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尤其是以运行方式灵活、范围幅度模糊为特点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使得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明晰化更为困难,拥有行政权力者受到的制约与监督有限,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行为的异化,公民个人的权利无时无刻不在行政权力的阴影笼罩之下,实践中极易受到行政权力的侵害。

而法律规定的滞后、僵化往往不能适应这种行政权力的扩张态势,使得这种侵害很难得到传统法律的有效保护。

其次,行政权力的扩张易于造成行政专制、独裁。

我们知道,社会发展的强烈需求导致了行政权的扩张,这种扩张意味着行政权力更多地介入了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要求政府在维持社会的安全秩序之外,还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服务,并尽可能快地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

传统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的界限是清楚的,而现代行政权的功能已极大地包容着立法性和司法性功能。

对后者而言,行政权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已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在向来被称为三权分立模式典范的美国,执掌行政权的总统的权力已很难被国会和联邦法院所动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独立管理机构更是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于一身,在国家事务管理领域扮演着独特的角色。

(6)实际上,行政专制在许多国家都已初现雏形,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

而行政专制,尤其是行政首长的独裁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破坏不同权力之间的平衡,损害社会成员的民主自由权利。

再次,权力与腐败具有共生性,日益扩张的行政权力更是为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权力具有非平等性,以命令与服从构成的轨迹运行。

它意味着权力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

同时,权力又具有可交换性,权力可以脱离权力主体、客体而发生异化,以至于发生权力商品化的现象,权力由此而演化为权力资本。

(7)由于权力资本的增值功能,权力腐败便不可避免。

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昭示世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行政权力是所有公权力中涉及社会事务最为广泛的权力,其异化为权力资本而使权力者腐败的机会更多。

行政权力的范围的扩张为这种权力的交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而行政权力的行使自由度的不断增加则为权力腐败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腐败已成了附在行政权力肌体上难以清除的恶瘤。

二、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行政权力的扩张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要求。

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时期,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社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但对社会公平的追求要求我们在注重效益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这种控制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体现“主权在民”的精神,防止权力的异化。

行政权应由法律加以限定,因为法律是由人民的代表制定的,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这是人民主权理论的基本要求。

卢梭就曾指出,主权在民,人民是真正的主权者。

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宣称:“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

”(8)汉密尔顿、麦迪逊等联邦党人也都认为,“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源泉。

”行政权力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它一般由少数执掌权力者行使,从一般的意义上讲易于凌驾于人民之上。

权力的异化常常使得行政权成为拥有行政权力者获得个人利益的工具,完全背离其本来意旨。

只有将行政权控制在法律预设的范围之内依法定程序运行,才能使行政权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选举执掌行政权力者并通过立法明确行政权力的范围、内容。

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来源于人民,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其最终目的。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以防止权力异化损害人民民主权利,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在的必然要求。

2、宪政民主建设的要求。

所谓民主,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指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可以充分地表达并实现自己的意志,它与专制相对立。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力量在于它承认和保护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为此,人们有权利选举出代表并制定代表民众利益的法律,然后通过法律实行管理。

然而,民主制度也有其弊端,由于人性的弱点,由于权力本身的固有特性,很难保证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就一定能够按人民的意志去做。

罗尔斯就认为,即使是由选举产生的政权也很容易成为非正义,“政治制度中非正义的影响比市场的不完善更为痛苦和持久。

政治权力迅速地积累并成为不平等。

利用国家和法制的力量,那些得到利益的人总是可以保证他们自己处在一个有利的地位......而普选制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对策......。

”(9)面对民主理论的这一致命缺陷,宪政理论更多地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对公共官员的法律限制,认为法律的力量正在于其约束当权者的能力,主张对于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要严格防范,强调通过对于政治权力的制度化的限制以保障个人权利和创造宪政秩序。

随着政治实践的发展,人们已经更进一步地认识到,民主选举权力机关和对经选举产生的政治权力进行法律控制同样重要,宪政民主理论应运而生:既强调公民广泛的参与,也强调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行政权力扩张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行政专制和独裁,使得行政权力不再能体现人民的意志,民主制度遭到破坏。

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加以严格控制以防止其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不仅是民主制度得以存在的保障,更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宗旨所在。

3、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政治自由权利、财产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公民个人得以在社会上生存、享有作为人的自尊以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

由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不仅负有通过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同时还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享有对公民个人的支配权,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公民个人无法与之相抗衡,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极易受到侵害。

行政权力的无所不在,使得公民很难对其造成的损害作有效的防卫,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因此,将行政权力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使之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

控制行政权力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4、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

行政权力涉及国计民生,其支配力和影响力及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

如果行政权力肆意扩张不受约束,不断地侵害公民的权利,必然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社会将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就难以形成。

反之,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