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最新75条关于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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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案件执行法律2018-06-1915:14:18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

那么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
时以内;
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的相关内容。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2021/5/27
23
拘留的解除和变更
解除拘留: ▪即发现对被拘留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 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种情 况之一。
2021/5/27
24
拘留的变更
2021/5/27
12
变更取保候审包括: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 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94条之规定。
2021/5/27
13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2021/5/27
17
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包括: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 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2021/5/27
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之规定:

会见提纲

会见提纲

会见提纲
一、自我介绍:我们是上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你亲属陈
爱轩的委托,做为你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为你提供法律
帮助。

二、告知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提供法律咨
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具体为:
1、根据《刑诉法》96条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
案情;
2、根据《刑诉法》96条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解答《刑
法》及《刑诉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3、根据《刑诉法》96条、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
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

告知犯罪嫌疑人不受刑讯逼供,若发生刑讯逼供,其本人具有控告权利;
4、根据《刑诉法》43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征询犯罪
嫌疑人对律师会见之前其本人所写或认同的笔录是否
真实,予以明确表态;
5、根据《刑诉法》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
律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6、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与刑事无关的其他民事权利
并不因犯罪而丧失。

但处分其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不得妨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新刑诉法七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新刑诉法七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刑诉法七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诉讼法在实施期间,各司法机关的职员,都必须了解这些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得敏舒主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发现民事主体已经实施了新刑诉法七十五条的行为之后,司法机关可能会启动强制性的程序,来加以处罚。

一、新刑诉法七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哪些?(一)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羁押审查起诉期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的;7、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等于或者超过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罚的;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法律援助作了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逮捕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Dreams do not abandon those who are pursuing painstakingly, as long as you do not stop pursuing, you will be bathed in the glory of dream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逮捕羁押期限如何计算?导读:一般被逮捕之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

1、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2、若是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在羁押期限届满之前还不能终结的,则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案件,到了期限之后不能侦查终结的,经过批准后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4、可能对嫌疑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的,如果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还不能终结的,则经过批准后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逮捕羁押期限如何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应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按照刑诉法第126条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诉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对犯罪嫌疑人可延长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第127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2个月;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1款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诉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详见上述)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刑诉第128条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超期扣押法律后果(3篇)

超期扣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文件、资金等采取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扣押是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一种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扣押行为有时会出现超期扣押的情况。

超期扣押不仅侵害了被扣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超期扣押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执法机关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超期扣押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超期扣押的定义超期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扣押期限内未解除扣押,导致扣押行为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扣押,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扣押决定应当明确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二)扣押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三)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处理;(四)扣押期间,当事人有权申请解除扣押;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超期扣押的法律后果1. 违法责任(1)行政机关超期扣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扣押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2)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扣押任务时,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导致超期扣押,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被扣押人合法权益超期扣押不仅侵害了被扣押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对其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

被扣押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超期扣押造成的损失。

3. 损害行政执法公信力超期扣押行为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
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公安综合规定涉外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高检会[1998]1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8.10.19
【实施日期】1998.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羁押期限的
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高检会(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办,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规定是什么?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规定是什么?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是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一、新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规定是什么?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在判决生效时不用解除取保候审,只需退还保证金,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留置等措施

留置等措施

留置等措施概述在刑事诉讼中,留置等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留置等措施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该措施的实施旨在保证案件的顺利侦查、审理,并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毁灭证据等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留置等措施的相关内容。

一、留置的法律基础留置等措施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请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报告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后,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决定采取留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存在有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证人、被害人可能受到威胁、或者隐蔽、销毁、篡改证据等危险;3.没有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取保候审可能对本案调查有重大影响。

二、留置的适用范围留置等措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有下列任一情形的:1.故意犯罪;2.过失犯罪但情节严重;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存在逃避刑事责任、威胁证人、销毁、隐蔽、篡改证据等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刚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于即将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等措施一般适用于刑事犯罪案件,而对于非刑事犯罪案件,其适用的强制措施则有所不同。

三、留置的期限和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留置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留置的时间,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

使用留置等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限和权限进行操作,切不可超时、超权限进行留置。

刑诉法变更羁押期限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变更羁押期限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诉法变更羁押期限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导读: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超期羁押。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甚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我国对于羁押期限是有规定的,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如果没有提起诉讼的话,一般就需要将羁押的对象释放。

不过,一些特殊情况的除外,执法机关也是可以依法变更羁押期限的。

变更羁押期限就是其实就是依法延长羁押期限。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变更羁押期限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变更羁押期限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限为37日,逮捕的最长期限为7个月,到了期限后,没有释放也没有变更强制措施,就叫超期羁押。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延长羁押期限,甚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主要情况有: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条规定。

本条规定了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以下是对该条的详细解读。

第一段:原则本条第一段规定了指控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控人在侦查阶段有权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以确保侦查工作的进行和案件相关人员的出庭参与。

第二段:适用条件本条第二段规定了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

指控人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犯罪嫌疑。

指控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足以支持对被调查人的犯罪嫌疑。

2.存在逃避、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侦查的危险。

指控人必须能够证明被调查人存在逃避、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侦查的危险,从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3.适用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指控人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报告程序。

第三段:限制本条第三段规定了对采取强制措施的限制条件。

指控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合理、必要。

指控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适当的强制措施,并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以确保案件的侦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强制措施的期限应当严格执行。

指控人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明确规定措施的期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权利应得到保障。

指控人在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予以限制自由时,应当保障其基本人权,不得侵犯其人身尊严和其他权利。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享有救济权。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有权依法申请申诉、监察等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保护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相关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该条的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确保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以上是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简要解读。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刑诉法7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7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7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审判的程序进行保障,那么很难确定整个审判的秩序就是正当合法的,所以正是要为了能够体现我国法律所具备的公正性才要确保刑事诉讼法能够在司法审判工作当中被正确使用的。

我国刑诉法75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某些强制措施在执行的时候的一些规定。

▲刑诉法7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刑诉法):1、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需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公民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刑诉法来说,刑诉法第七十五条有什么内容?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第六十八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仅限于现金。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

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刑诉法七十五条具体是什么?

刑诉法七十五条具体是什么?

刑诉法七十五条具体是什么?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法律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社会才能更和平·法制的运行。

刑诉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在案件的处决判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执法人员提供了范本。

那么刑诉法七十五条具体是什么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刑诉法七十五条的内容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这是依据刑诉法七十五条规定的。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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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最新75条关于超期强制措施
的处理的规定
【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会对一些犯罪证据不足,但虽社会存在潜在威胁的人采取强制性措施,也即超期羁押,这是合法行为,但是超期羁押是由时间限制的,对于超过一定时间限制的超期羁押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行为。

刑诉法最新75条对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的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一、刑诉法最新75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对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被羁押的问题,为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有要求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公检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都有权要求解除。

司法机关经审查确认超期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可以变逮捕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传唤超过十二小时的,也应立即停止。

三、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强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没有必要继续适用强制措施而决定予以撤销的诉讼行为。

一般情况下,解除强制措施都是因为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对于被挤压的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羁押的,其厉害关系让你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碎玉确实超期羁押的,需要予以释放,无论其是否对社会存在潜在威胁。

当然在解除强制措施的条件出现时,一般国家机关会主动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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