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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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分析

高等院校作为重要的科研机构之一,拥有强大的科技资源,在“科技强国”的大环境下,如何充分利用其科技资源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发展,国内各高校做了许多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囿于国家现有体制机制等原因,高校在技术转移问题上存在多重困惑和障碍

一、高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概况

三十余年以来,尤其是2006年以来,我国高校的发明创造呈现爆炸式增长状态,以专利申请和授权为例,高等院校已经成为专利申请和被授权的重要主体。比如2011年,我国国内职务发明申请共324224件,其中企业申请231551件,所占比重为71.4%;高等院校申请63028件,所占比重为19.4%;科研单位申请25222件,所占比重为7.8%件;机关团体申请4423件,所占比重为1.4%。同样,2011年国内职务发明技术类授权情况是,企业授权58364件,所占比重为61.4%;高等院校授权26616件,占28.0%;科研单位授权9238件,占9.7%;机关团体授权851件,占0.9%。

我国高校职务发明申请和授权数量在国内职务发明技术类申请和授权的比例分别如下图:

图1.1 2011年国内职务发明技术类申请主体分布图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2012年第02期技术类统计简报)

图1.2 2011年国内职务发明技术类授权主体分布图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2012年第02期技术类统计简报)

由上图可见,高等院校在我国在职务发明申请和授权数量所占比例方面位居第二,是国内技术类申请各方中仅次于企业的重要主体之一。同时,我们从高等院校技术类授权所占比重(28.0%)远远高于其技术类申请所占比重(19.4%)的分布情况可以推测,高等院校的技术类申请中的所体现的潜在无形资产资源质量要远远高于其他各方的技术类申请中所体现的潜在无形资产资源质量,也说明高等院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在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实践“科技强国”战略方面正日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高校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

尽管我国高校技术科技成果申请和授权数量巨大,但技术转移工作却存在重大障碍因素,从而造成科技成果大量闲置和流失。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如下:

(一)国家和社会整体上重视申请、轻转化的氛围,导致科技成果申请的数量大幅攀升,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比例较小目前国家和地方对专利等科技成果的数量非常重视,从资金资助上对专利的申请进行奖励,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政策相对不足,从而导致大量垃圾专利、无价值专利的产生。而美国大部分高校每年申请的专利不足100件。

(二)无形资产多头管理,反而导致无人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高校资产管理机关负责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高校财务制度》规定,高校财务处室对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实施财务管理。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规定,高校应当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一般归口于科技处室。这样一来,在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管理方面,就存在高校科技部门、资产监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三个机构共同管理的情况。但是,科技成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特征,从专利权、技术秘密权等以权利为表现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专利、技术秘密等以无形资产为表现形式的科技成果,往往要经过报批、审计、评估等程序。

多头管理的结果是:其一,科技成果形成时归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因程序复杂,极少有高校将所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列入高校资产管理体系,从而导致各高校的无形资产大部分飘在账外,明明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资源,却在会计账表和现有的信息系统中几乎没有反映;其二,只有极少数科技成果在处置或转化时,才进入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视野,且程序复杂,反而阻碍了成果的转化。

(三)无形资产处置机构不健全,且程序复杂

在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情况下,高校科技处室一般主管专利的申请事项,加上目前国家整体上重申请、轻转化政策,目前在无形资产处置上的现状是:高校要么没有知识产权转化机构,要么转化机构在现有体制下无所适从。而美国斯坦福大学,威斯康星大学等大多数高校设置有技术转移办公室(TTO)负责技术转移工作,并取得了大量成效,形成了诸如硅谷等新兴产业技术集聚效应。

另一方面,当发生专利技术的转让、授权等事项时,要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要求对专利等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资产变动数额的大小负责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审批。这样就牺牲了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的宝贵时间。

(四)缺乏专利运营的体制机制,导致高校科技成果无法与社会对接

高校科技成果要与社会对接,首先要存在与社会对接的通道,从内部来讲,需要存在技术转移的机构,从外来讲要鼓励专利运营机构的设立和运转。目前教育部仅允许高校存在一家资产公司,使得高校缺乏技术转移的商业化运营机构。同时,社会上的专利运营机构也几乎没有。

自2000年高智发明进入中国并引起高层重视以来,相关专家对高智发明、高通公司、IBM等公司的专利运营模式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专利运营公司作为专利管理的运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的科技创新能力。2012年5月,国内第一家专利运营机构北京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的成立,揭开了国内专利运营机构设立的序幕,对国内专利运营事业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

(五)技术转移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相对缺失,无法刺激创新能力的提升

高校是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的重要力量。高校应当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知识创新的中心、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器、高新技术的辐射源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智力支柱等多重角色。在我国科研体制和创新体系中,对大学技术转移的考核制度相对缺失,似乎大学、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转移只是份外之事,只是教授和研究员的业余工作。政府或国家对于高校技术转移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规定极少。

1999年3月科技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7年4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科委等机关下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均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激励数额。尤其是 2012年1月南京市委、市政府于颁发的《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采取了个高的奖励办法。但这些规定只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上的一些有益尝试,在国家层面上尚缺乏类似的规定。因此,针对高校技术转移绩效考核制度,将技术转移工作纳入大学科研院所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并制订适当的激励政策,已经是当务之急。

(六)技术无形资产投资相对缺失,使得高校技术资本化无法实现

高校的技术转移一般采用技术转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等方式。采用技术转让和实施许可方式实现技术转移,发明人或产权人可以较为直接和简单地拿到费用,因此这两种方式被高校广为采用。相比技术转让和实施许可方式,采用技术入股方式,发明人或产权人获取收益的周期较长,并且在法律上存在重大障碍,因此在实践中较少采用,从而造成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相对缺失的状态。其原因主要在于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2005年10月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规定,高校资产公司是高校无形资产的唯一投资主体,高校资产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但在实践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由高校的科研处(室)管理,而科研处(室)却无可以进行商业运作的公司作为合法的持股主体,造成技术持股无法开展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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