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二级及以下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保障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水安监〔2011〕374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5〕1516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
若同时持有与此规定不符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书的,在申请注册考试合格电子证书时须—1 —先申请注销原证书。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浙江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标注版)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二〇一七年七月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设立,并取得设立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1、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应包括以下哪些内容(1)确定切实可行的目标值;(2)根据安全决策和目标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3)规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4)安全生产目标必须与企业生产责任制挂钩;(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必须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挂钩;(6)企业及其主管部门...2、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对比目标确认是否达成,目标的完成情况即是考核结论,考核负责人为被考核人上级。
3、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给你一个安全生产责考核标准,你要结合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做些调整才好用。
希望能帮助你。
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1、目的: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职员工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负责人。
3、权责:3.1.行政人事部负责执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报厂长、行政财务总监审批。
3.2.安全生产考核频次为每年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终。
考核结果作为加薪和晋升的一个标准,对于优秀者给予嘉奖,对不合格给予警告。
3.3.考核依据《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员工培训履历表》。
4、考核内容:4.1.安全教育:4.1.1.新进员工上岗培训达标率:年度上岗培训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2.在职员工定期培训达标率:年度定期培训达标率为100%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4.1.3.员工安全知识掌握程度:抽查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程度,每年定于6月份和12月份两次抽查员工,每次抽查5%的人员,经抽查的员工100%了解的得满分5分,95%~99%的得4分,90%~94%的得3分,85%~89%的得2分,80%~84%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二级及以下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保障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水安监〔2011〕374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5〕1516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三类人员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持有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
若同时持有与此规定不符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书的,在申请注册考试合格电子证书时须—1 —先申请注销原证书。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安全生产考核方为合格。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经费管理。
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市、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考核自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其中:1、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70%的,考核为合格;2、考核得分700分以下,考核不合格;3、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的,或在审计、监察及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资金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考核得分达到88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通过后授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第九条通过省水利厅验收,考核得分92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
第三章组织与程序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组织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浙水建[2015]2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5.12.2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5〕2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推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能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将组织考核。
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12月24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
监督机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督机构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条件第六条受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应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法定文书;2.应能独立行使质量监督行为,不与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部门合署;3.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23•【字号】浙水计〔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水计〔2015〕2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水利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5〕214号)和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见附件)。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计划处。
附件:《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7月23日附件浙江省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规范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水利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5〕214号)和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市本级含所辖区一起考核,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柯桥区、上虞区单独考核)(以下称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为各市、县(市、区)的中央、省级水利投资计划执行和年度水利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是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分解、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和投资计划日常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考核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科学规范、客观公正;(二)统一组织、分工负责;(三)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四)考核与奖惩挂钩。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依据:(一)水利部《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水规计〔2015〕105号)和浙江省水利厅《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的意见》(浙水计〔2015〕8号);(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省政府共同签署的《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书》,浙江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浙江省重大水利工程责任书》、《浙江省“五水共治”责任书》;(三)中央、省级和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建设任务、资金下达文件;(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审计、稽察及专项检查等报告;(五)中央、省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月报等相关统计资料。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办运管〔2021〕8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关于严禁条条干预地方机构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考核工作实际,现就修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删去《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十条第1项中的“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灌区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均作如下修改。
(一)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的“赋分原则”修改为:“没有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此项不得分。
管理体制不顺畅,管理权限不明确,分类定性不准确,扣1~5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激励机制,扣1~5分”。
(二)上述考核标准的一、组织管理中的“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修改为:“2.岗位设置和人员”。
其对应的“考核内容”修改为:“岗位设置合理,明确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满足管理需要;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
其对应的“赋分原则”修改为:“岗位设置不合理,扣1~5分;未明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不能满足管理需要,扣1~5分;技术工人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扣1~5分;关键岗位未实行持证上岗,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年培训率未达到50%,扣5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最新版】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
其它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调水工程按照上述相关工程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与省级管理得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得对象就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得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得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与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得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得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得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得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得,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得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得,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浙水管〔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知
浙水管〔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办法与标准
3.1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建设的具体方法
④加强团队建设
实现水利工程的现代化与精细化管理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必须要加强团队建设,建立一支业务 能力过硬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
加强团队建设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其一,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是提高全体员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因
3.1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建设的具体方法
②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健全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是确保水利工程实现现代化与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条件。 需要做好: 其一,实现流程化管理。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必须要实现流程化的管理。 首先,要准确梳理管理内容。其次, 根据各项管理内容、岗位的管理特点制定相应 的工作标准,减少管理漏洞。 其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管理,确保各个岗位的人员 能够密切配合,相互监督。通过采用岗位聘用制,对全体员工进行定期的考核,增 强员工的忧患意识,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 其三,采用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充分发 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员工的工资收入、年终奖金、职位晋升 等相连。
项目1水利工程管理的基本认识—
任务1.2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
目 录
1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含义与特征 2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3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规范管理 4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5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管理信息化
03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规范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规范管理 就是指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工作要求
3.2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③水利工程管理力量不足,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办管[2011]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1.08.23
【实施日期】201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的通知
(浙水办管〔2011〕1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了解各地水库、堤塘管理维护工作,积累《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1〕65号)试行工作经验,经研究,拟开展水库、堤塘管理试考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地区及考核组
1 / 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及依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旨在评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工作业绩,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依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对考核目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考核目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主要目的是:1. 评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确保其具备满足工作要求的知识和技能;2. 提高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利工程的安全、高效运营;3. 激励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断学习和改进,提升综合能力和业绩水平。
三、考核内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专业知识与技能:考核人员对水利工程的基本原理、设备设施、运维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以及实际操作能力;2. 管理能力:考核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决策能力、问题解决能力等方面的表现;3. 安全管理:考核人员对水利工程安全隐患的识别和管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4. 绩效评估:考核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四、考核程序1. 考核准备阶段:考核单位将组织考核人员提前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考核人员须提前准备考核所需的材料和资料,包括工作台账、绩效数据等。
2. 考核实施阶段:考核期间,考核人员将接受考核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完成相关考核任务;考核人员需按要求进行专业知识测试、管理案例分析等环节,并参与实地考察。
3. 考核评价阶段:考核结束后,考核单位将对考核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制定评分细则;考核结果将以个人总分的形式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成绩进行奖惩措施的施行。
五、扩展内容除上述基本内容外,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水利工程设计能力的考核:对考核人员在水利工程设计方面的能力进行评估,以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和规范要求;2. 环境保护意识的考核:对考核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行评估,鼓励节约用水、减少污染等环保行为;3. 综合管理知识的考核:对考核人员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以提高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
2021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颁布及施行条例〓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
其它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调水工程按照上述相关工程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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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市、县(市、区)水利局组织,省水利厅对各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查,通报考核结果。
宁波市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依据本办法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实施,考核抽查结果报厅备案。钱塘江省管海塘、堤防工程的管理考核由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实施,考核复评结果报厅审查。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专家组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的制度。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国家、省级验收的,考核工作参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执行。
第十条申请水利部、省级验收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二)水库、水闸工程按要求完成注册登记。
(三)水库、水闸工程经安全鉴定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四)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表
考核年度:
填表说明
1.此部分由水管单位填写。
2.工程类型:指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等。
3.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填写荣获县级以上奖励情况、违纪违规情况、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总结,提交考核总结材料和自评说明,并整理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二)考核。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利工程进行考核,对各类水利工程进行考核赋分,提出考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海塘、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及以上堤防、流域重点骨干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费管理,考核重点是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管理。
(一)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维修养护经费不落实的;
(四)维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第二章标准与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海塘、堤防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水管单位和县、市水利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三)复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进行复查,审核、汇总各县(市、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果报省水利厅。
(四)抽查。省水利厅于每年4月开始组织专家对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经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申请水利部、省水利厅管理考核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和本办法要求,由水管单位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经厅组织专家初验、评审后,进行申报和验收。
5.自检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简述各项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说明扣分原因;根据自检得分,确定考核结论。
自评情况
水管单位
主管单位
通信地址
邮编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工程概况
水管单位情况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自检分
自检分占标准分
百分数(%)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费管理
自评总分
自评等级
自评情况:
1、组织管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强化工程日常维护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经管理考核合格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相关标准安排年度省级维护补助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全省通报批评,并暂停当年省级维修养护补助经费。
通过省级以上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当年的省级维修养护补助比例提高一档;
第十九条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和管理绩效。
第十五条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国家、省级管理考核验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不纳入年度考核,每三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次复评。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对在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授予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通过省水利厅验收的,授予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
复核审核表
序号
县市区
水管单位
名称
工程类别
规模
堤塘长度
综综合评分
审核意见
复核审核说明:
审核汇总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情况。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考核情况
序号
县市区
水利工程名称
抽查赋分情况
综合
评分
考核结果
组织
管理
安全
管理
运行
管理
经费
管理
抽查单位意见:
1、根据抽查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市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结论为:。
2、抽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
年月日
第八条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得分700分及以上的,考核为合格;考核得分700分以下或按第五条存在不合格情况的,考核不合格。
第九条根据水利工程考核赋分,可自愿申报水利部、省水利厅考核验收。考核得分达到920分及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可申请水利部考核验收;考核得分达到850分及以上,且各类考核得分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可申请省水利厅验收。
考核情况说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情况调查表
*********市、县(市、区)水利局(盖章)
序号
水管单位名称
所管工程类别
年度维护经费计划(万元)
年度维护经费使用(万元)
年度完成率%
主要维护项目
完成情况
小计
省财政
地方财政
单位自筹
小计
省财政
地方财政
单位自筹
注:由工程主管单位在考核基础上填写汇总表
2、全年管理
3、运行管理
4、经费管理
财务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水管单位结合年度总结,对所做工作分项进行说明。对年度维护计划执行及资金使用分别签字把关。
主管单位考核
序号
水管单位名称
所管工程类别
考核赋分情况
综合得分
考核
结果
组织
管理
安全
管理
运行
管理
经费
管理
第二十条对在管理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执行。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库工程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浙水管[2002]54号)、《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管[2009]12号修订)、《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浙水河〔2004〕12号)同时废止。
正在进行加固、改扩建的水利工程待蓄水(完工)验收后列入年度考核。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管水利工程的年度总结及考核自评。
第五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合格: